摘要:從國家司法層面來看,中國有關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立法缺位、政策法規口徑不統一,削弱了司法地位的權威性?,F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三種標準各有欠缺。戶籍標準會導致利益驅動下的富裕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的膨脹。事實標準有很強的主觀色彩,在實際操作時受到的爭議比較大?!皯艏?”的復合標準在地方實踐中的應用比較普遍,但差異化的條件設置,增加了跨區域司法裁定的難度。從首批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地區實踐來看,試點地區對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的成員資格認定較為一致,對身份標簽群體的成員資格保留規定更是高度一致。90%以上的試點地區對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的成員資格都嚴格綁定戶籍。對成員資格喪失考量因素也具有趨同性,基本圍繞戶籍遷出、生產生活關系實質、生存保障等因素加以判定。目前成員資格認定矛盾主要集中在身份轉換人群,“兩頭空”現象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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