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行法律法規不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這不利于農民分享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層面自上而下的改進和地方自下而上的探索一直在進行。從2015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試點,明確規定了入市的地類和途徑。試點地區在改革過程中,根據自然和經濟社會條件,探索出適合當地需求的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模式。在今后的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管理中,應拓寬入市主體和客體,優化農村生產生活布局,將可以入市的土地從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擴大到新增建設用地,從僅限于經營性用地擴大到所有集體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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