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構建權責清晰的政府間財政關系、完善地方財政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要求。提高地方稅收自主權和增加轉移支付規模作為兩種地方財政治理方式存在各自的優勢與不足。以我國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為契機,在一個相對統一的分析框架內剖析了這兩種地方財政治理方式對地方政府收支行為進而財政自給能力的影響。研究表明:改革提高了地方稅收自主權和轉移支付規模,即同時踐行了這兩種治理方式;作為一種“授人以漁”的財政治理方式,地方稅收自主權的提高可遏制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和成本轉嫁行為,提高地方自有財力水平、遏制地方支出擴張,故顯著增強了地方財政自給能力;作為一種“授人以魚”的財政治理方式,轉移支付規模增加則具有相反影響——這一負向激勵效應起到主導作用,導致省直管縣改革顯著削弱了地方財政自給能力,不利于地方財政治理改善。這對于當前央地財政關系的優化調整具有良好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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