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時代的發展,仲裁憑借其不受地域限制、專業性、保密性、靈活快捷性等優勢,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糾紛類型中,合同糾紛的可仲裁性毋庸置疑,但侵權糾紛和有效性糾紛是否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尚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對于這一問題,本文認為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并順應國際仲裁發展的潮流,區分不同的情況,在時機成熟并適當加以限制的情況下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有效性糾紛的可仲裁性予以認可。最后,文章對國內知識產權仲裁的概況以及廣州知識產權仲裁院的現狀和發展思路進行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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