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的國有土地糾紛主要分為圍繞土地使用權出讓形成的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圍繞土地使用權征收形成的行政糾紛。現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調處、民事訴訟、商事仲裁和行政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彼此重復或割裂,降低了國有土地糾紛解決的效率。在市場經濟制度不斷深化的社會背景下,可考慮淡化并逐步取消行政調處機制在國有土地糾紛中的適用,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民事性質,同時將征地補償協議納入民事協議范疇,發揮民事訴訟,特別是仲裁在解決國有土地民事爭議中的作用,同時規范行政機關配合調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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