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產不停產”是在破產審判實踐中處理困境企業的有益嘗試,其本質是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后至被宣告清算前保持相對正常的營運狀態。該做法彌補了“破產即停產”所造成的資源浪費,降低了企業破產尤其是陷于財務困境導致企業突然破產帶來的震蕩,也為企業的重整創造了較為有利的條件。目前“破產不停產”尚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普及,究其原因,保障其順利實施的土壤還不成熟,制約因素較多。對此有必要加以研究,提出修改和增加《破產法》規定、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實施臨時信用修復、加強協調機制建設等實踐路徑并加以完善,以期發揮“破產不停產”應有的功效,實現其內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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