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調整對象的相似性、類似的制度目標以及相似的歷史發展軌跡使知識產權制度能夠為數據財產研究提供獨特的研究視角和制度參照。在制度選擇時,應以激勵數據流轉為首要價值目標,并按照既有制度優先于創設制度的原則進行排序。在既有制度中,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能夠為數據財產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鄰接權制度在擴展客體類型后也可作為數據財產的一類制度選項。在創設制度中,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設定獨立法益類型的模式不僅能夠通過控制特定行為賦予企業有限的財產保護,而且有利于數據流通目標的實現,是數據財產未來較為恰當的制度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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