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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財政補貼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國外學者對創業投資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稅收政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及財政補貼等。一方面,學術界對于稅收政策的討論相對較早,內容豐富,也相對成熟(Abbott&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數研究表明,稅收政策調整對創業投資的影響因具體稅種不同而有差異。另一方面,隨著創業投資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理論焦點轉移到制度層面,學者們對于補貼政策的關注比較少,只見Keuschnigg&Nielsen(2002)構建起一個包含創業投資人部門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該框架下研究了投資補貼以及產出補貼對創業投資人部門的作用,發現投資補貼與產出補貼能夠激勵創業企業家的努力程度,這與此前Keuschnigg&Nielsen(2001)的研究結論相似。之后,Keuschnigg&Nielsen(2004)轉向創業投資機制的微觀研究,構建了一個雙重道德風險模型,在該模型中創業資本家與創業投資人的努力都不可觀測,此時無法用財政補貼方式量化糾正資源的無效配置。我國創業投資發展起步較晚,雖然當前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的重點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關于財政補貼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觀分析,甚至直接納入在籠統的政策扶持定性討論中(王關義、陳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單獨的定量分析。王彥等(2001)在分析我國創業投資存在的問題時,指出發展創業投資除了拓展風險資金來源、培育多元化的創業投資主體以及完善退出機制外,還應該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為創業投資者和創業企業提供政府補助、建立政府擔保機制等。最近,李吉棟(2011)基于配置決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僅能夠增加創業資本供給,還能提高創業投資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進行的,缺乏對現實中的信息不對稱性的考慮。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會提高創業投資項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標準差,這就默認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靈”問題。縱觀國內外研究文獻,不難發現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發展的作用機制研究相對缺乏,尤其是我國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結論比較明確和成熟,難以引起學者的研究興趣和關注;另一方面或許是因為我國目前理論研究的模型數量分析技術還不夠成熟,加之國外政策扶持領域的研究也不夠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開展受到一定局限。
2財政補貼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機制研究
2.1經濟學分析:外部性傳統經濟理論分析通常把政府對創業投資的參與和支持看作是對“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的糾正(約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萬壽,2006;Rinetal.,2006)。“市場失靈”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礎上,市場經濟在其自身的運行中自發產生的缺陷或弊病。“市場失靈”是西方自由市場經濟在幾百年運行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來的問題。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是建立在個人本位和私有經濟的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這個“市場”在古典經濟學家眼中幾乎是“無所不能,完美無缺”的,它具有自我調節、自動均衡的強大能力,從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理論,到薩伊“供給自動創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馬歇爾“市場自動趨于充分就業均衡的假設”,使西方社會對市場效率充滿了信心。但是這個無比“有效”的市場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一個個“失靈”面前終于失去了它“萬能的光環”。市場失效的出現使人們對市場的認識更深刻了。廣義的“市場失靈”可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微觀經濟無效率,二是宏觀經濟不穩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創業資本市場的“市場失靈”問題可以歸結到微觀經濟無效率下的外部性問題。外部性理論是市場失效理論的一個重要領域,它所揭示的矯正外部效應方法與資源配置效率密切相關。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稱為外部效應、外在性等,指的是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影響了他人,卻沒有為之承擔應有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的現象。或者說,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場交易價格反映的額外經濟交易成本或收益。當市場交易導致了對第三方的影響,而價格機制又不能為之提供正確信號時,就必然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在這里價格機制的失靈導致了市場機制的失靈。正外部性的產品或勞務,由于其價格只反映了其私人邊際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會邊際收益,導致產出供給不足,從而給生產或消費者帶來了額外的效益損失,根據“黃金規則”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資源配置亦是無效率的。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正外部效應的產品或勞務的生產與消費將呈現不足狀態,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給,社會將因此而獲得凈效益。正外部效應產品或勞務的私人標準均衡和社會標準均衡對比情況可見下圖。在圖1中,當不考慮額外收益的補償時,自由競爭市場會使正外部性產品按照私人邊際成本(MarginalPri-vateCost,MPC)和私人邊際收益(MarginalPrivateBenefit,MPB)決定的均衡價格(P0)和均衡產量(Q0),來配置資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資源配置,但卻偏離了社會的最佳資源配置。這時,產量過少,價格偏低。在圖2中,當政府對額外收益進行補償時,正外部性產品將會按照社會邊際收益(MarginalSocialBenefit,MSB)和社會邊際成本(MarginalSocialCost,MSC)決定的均衡價格(PS)和均衡(QS)產量進行資源配置。這時,產量較Q0增加,價格提高。由于政府擁有對全體社會成員的強制力,如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交易費用優勢等,因而政府在糾正“市場失靈”方面具有某些明顯優勢,這也是由政府來糾正創業投資“市場失靈”的理論依據所在。
2.2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對稱信息但是,“市場失靈”并不是政府干預的充分條件。政府干預經濟的理論前提是:首先,必要條件。市場存在失靈,而政府又是為追求公共利益去彌補市場缺陷。其次,充分條件。政府的活動的確比私人的活動更成功、更優越。即政府的經濟活動在取代私人活動后,能經受市場考驗,表現出更高的效率。最后,優勢條件。政府擁有政治強制力。這使得政府在糾正“市場失靈”方面具有某些明顯的優勢。如: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命令權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權力監管私人經濟活動,并利用稅收和補貼來影響資源使用的動機。對政府行為來說,“市場失靈”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條件,“市場失靈”本身并不能構成政府部門干預創業投資市場的理由。因為政府干預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從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為不能增進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給那些不應當獲得這種收入的人,由此導致政府失靈。事實上,政府機構確實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沒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運轉的。低效率、決策失誤、腐敗等等,都確確實實地存在著。基于以上理論分析,財政補貼能夠促進創業投資的觀點不能僅立足于創業投資“市場失靈”本身,而應該進一步深入分析財政補貼能否確實提高創業投資活動的經濟資源配置效率。也正因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EquilibriumMode)l對政府扶持的微觀效率展開數理分析,特別地,該模型在不對稱信息情形下論證了創業投資市場上的政府干預是否可以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
2.2.1模型設定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將通過構建一個簡化的局部均衡模型來研究政府設備投資補貼和產出補貼對創業投資的影響機制。假定在時間總量為1的情況下,創業企業家最基本工作時間為0<δ<1,δ是可觀測的,而其余私人時間1-δ無法被創業投資人觀測。如果創業企業家積極努力工作,則意味著他會私人時間1-δ里也從事于創業投資工作;如果創業企業家消極怠工,即意味著他在私人時間里會另尋私活。我們已經知道創業企業家的努力對創業投資的成功具有關鍵作用,假定創業企業家付出的努力程度為e,如果創業企業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創業企業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實現創業投資最終成功(退出);如果創業企業家把私人時間用于兼職其他工作,即e=0,則創業企業成功的概率P=0。假定創業投資人通過提供內部增值服務a,如管理咨詢、行業經驗等可以提高創業投資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會免費為創業項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務g,如培訓、信息服務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從而也提高創業投資的成功率,體現在函數性質上即為。假定:①創業投資人接私活,即e=0時,則創業投資人提供的增值服務也無益于提供創業投資成功率,p=0;②政府對創業企業的產出補貼率為σ,設備投資補貼率為z,創業企業家的基本工資為b,初創時的固定設備投資為K,市場對產品的需求價格為Q,則創業企業的總收入為(1+σ)Q,凈利潤為(1+σ)Q-b-(1-z)K。但若創業失敗,則血本無歸。因此,創業企業的期望凈利潤為:pQ(1+σ)Q-b-(1-z)K。由于創業企業家只有創業項目,故創業資本需由創業投資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資為I=b+(1-z)K。作為對價,則創業企業總收入(1+σ)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須歸創業投資人所有。假定創業投資人提供內部增值服務需要花費a個勞動單位。其中,創業企業家的期望收益c應為機會工資加上風險溢價補償。
2.2.2不對稱信息下的契約激勵假定創業企業家面臨收益風險時為風險規避型,而創業投資人由于擁有許多的創業投資項目因而可以完全規避非系統性風險①,基本工資加產出提成模式能夠激勵創業企業家全心投入創業投資工作(呂朝暉,2005)。在給定了基本工資b與產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務支出g后,創業企業家選擇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決定了創業成功的概率。則創業投資人的最優化問題分為兩步:第一步,在給定內部增值服務水平a和相應的創業投資成功率p時,確定創業企業家的基本工資b與產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設定部分知,如果創業成功,則創業企業家總收入為sQ(1+σ)+b;而如果創業失敗,則其創業工資僅為b,但可能從私活中獲得其他收入(1-δ)w,這種情況下,創業企業家的總收入為b+(1-δ)w。其中,參與約束(PC)表示,創業企業家從事創業投資工作產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機會工資,而激勵約束(IC)表示,創業企業家全心投入創業投資工作帶來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產生的效用。在完全信息情況下,創業企業家的努力是可觀測的,激勵約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為:b=w,θ=0。但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參與約束(PC)和激勵約束(IC)束緊,故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參與約束(PC)得。第二步,創業投資人最優化選擇要求先確定創業投資成功率p如何影響激勵相容契約的成本。創業失敗時,創業企業家有固定工資b,這并不依賴于創業投資成功率p,但p的提高會改變創業企業家在項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額。給定市場需求價格Q與產出補貼比例σ,(8)式的解決定了創業企業家的收益在項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σ)Q]。由(9)式可以看到,鄣θ/鄣p<0,即更高的創業投資成功率會降低其收入占比s,這是因為創業投資人通過降低來維持激勵支付θ不變。對于創業企業家而言,創業投資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風險,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時,激勵契約成本c=pθ+b所受創業投資成功率p的影響取決于。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對c有兩種相反的影響效應。一方面,更高的p會提高相應的支付成本θ;另一方面,項目風險降低會使創業投資人以更低的風險溢價來保證參與約束。而當彈性μ>1時,后一種效應大于前一種效應,從而邊際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時間比重δ的上升導致道德風險空間縮小,相應的風險溢價支付也會隨之減少。
2.2.3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的影響政府通過財政政策補貼設備投資與產出,降低了創業投資成本,促進創業投資市場的形成和創業企業的發展。財政補貼的作用機制可以分別從對創業投資人和創業企業家的影響來分析。本文把m稱為統計意義上的“創業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論述的是,政策扶持會通過降低“創業成功成本”來促進創業投資人進行創業投資,從而推動創業投資市場的形成。由(7)式與(8)式可知,財政政策只能通過影響創業投資成功率提高創業企業家的期望收益,而沒有直接的影響效應。在支付最小化問題中,由包絡定理可得。財政補貼在降低“創業成功成本”后,創業投資產業發展使得需求價格不斷降低,直至市場利潤為零。最后,盡管產出補貼不影響“創業成功成本”,但會提高創業投資人的收入,從而激勵創業投資活動,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結論。②財政補貼對創業企業家的影響假定創業投資市場上有E個創業企業家,給定創業投資成功率為p,則市場上成功的創業企業數為pE。在每個創業企業產出為1的情況下,pE即為行業產出總量。給定需求函數D(•),當且僅當下式成立時,市場出清。由上式可以看到,設備投資補貼通過需求面和供給面促進創業企業家的供給,特別是在市場需求影響下,通過增加創業企業家來增加市場供給。而產出補貼由于市場價格降低,只通過需求面效應激勵創業企業家的供給。財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創業投資風險,鼓勵創業企業發展。在創業投資行業產出pE一定的情況下,若創業投資成功率上升,則所需創業企業家減少。而(16)式最后一項是通過改變創業投資人增值服務而產生的間接供給效應。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會“擠出”內部增值服務,而降低創業投資成功率。在創業投資行業產出pE不變的情況下,所需創業企業家增多。通過對(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當需求彈性大于臨界值,即η≥η*m/(m-c′)時,η*<1,凈效應為正。如果進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財政補貼對內部增值服務的效應為負,由上述分析知,財政補貼會促使創業企業家的供給數量增加,由此市場對創業企業家的需求價格降低。綜上所述,本模型在考慮了信息不對稱下的契約激勵后指出,財政補貼政策一方面通過降低“創業成功成本”并提高創業投資人的收入激勵創業投資活動,另一方面在創業投資行業產出不變的情況下,“擠出”創業投資人的內部增值服務,從而增加提高創業企業家數量。在兩種渠道共同作用下,財政扶持將推動創業投資活動的開展乃至創業投資市場的深化。
3總體評價
本文回顧了國內外關于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中影響與作用機制的文獻,發現多數研究停留于定性討論,缺乏量化分析,并且基本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基于此,本文先就創業投資的外部性分析了財政補貼的必要性,進而基于局部均衡模型論證了財政補貼政策在扶持作用上的充分性及其作用渠道。本文認為,設備補貼能夠降低“創業成功成本”,而產出補貼會提高創業投資人的收入激發創業投資積極性,同時設備投資補貼通過需求面和供給面促進了創業企業家的供給。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筆者認為,我國創業投資的財政補貼政策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具體措施:①加大扶持力度,借鑒美國1982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促進法》,政府可以建立類似技術創新基金的機構,專門負責按較高比例對高新技術創業企業提供各種資助和發展經費,補償創業投資可能的風險損失,從而最大程度地吸引風險資本進入高技術領域。特別地,考慮建立反向的補貼申請與審核制度,由創業投資企業根據企業實際發展需要和政策規定自行申請補貼,再由相關執行單位邀請專業人士進行評估、審核;②加強有關財政補貼政策宣傳,擴大政策的普適性,并采取措施監督落實我國當前有關稅費減免、小額貸款、培訓補貼、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和資金補貼等各種優惠政策,提高政策的執行度。此外,必須建立一套相應的懲罰制度,對財政補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和處罰;③盡快完善創業投資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等支撐條件的建設。鑒于創業投資主要是以股權投資形式開展,為防止資本市場的投機與欺詐操縱行為,政府需制定有關法規以規范市場交易,保證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
目前,中國正處于農業產業升級轉型的關鍵時期,保障農業生產的穩定提高,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但從現實情況來看,中國農業生產總產值增長緩慢、農業生產效益偏低、自然災害頻發等問題依然突出,這正是中國大力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原因。
1農業總產值低
且增長緩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業生產力水平得到巨大提升,農村經濟快速發展。但是,與制造業和服務業相比,農業產值低下依然是影響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障礙。農業(包括農、林、牧、漁等)總產值低。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為56957億元,占GDP總量的比例為10.01%,對GDP總值的貢獻率僅為4.9%,對GDP總值增長的拉動僅有0.37個百分點。農業總產值增長緩慢。自1978年以來,中國農業總產值一直穩定增長,以1978年為基期,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指數為474.9,但與人均GDP指數1837.5相比差距較大。同時,以上年為基期,中國農業總產值增長率過低,1978—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指數的平均值為104.6,低于GDP總值指數的平均值109.9和人均GDP指數的平均值108.7。此外,自2009—2013年,農業總產值增加值指數一直低于平均值104.6。發展農業保險,使其與農村微型金融相互補充,成為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可以積極發揮農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
2農業生產效益偏低
中國農業生產多為小農粗放經營方式,投入成本高,精力多,產量少,效益低。土地生產率低。2013年谷物單位面積產量為5894.22kg/hm2,2012年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為5301.76kg/hm2,然而2008—2012年,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的年增長率平均只有2.25%,且2009年為負增長(-1.62%)。勞動生產率低。2013年中國人均糧食產量只有443.46kg/hm2,2009年人均糧食產量增長率僅為-0.11%,2013年為1.59%,5年人均糧食產量年增長率為2.14%。農業保險可以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根據自身的優勢和適宜性安排農業生產、精耕細作,逐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3自然災害
頻發中國土地廣闊,自然災害種類多樣,發生率高,農、林、牧、漁業受自然災害影響頗大。自然災害導致農業生產的不穩定性。1978—1991年,農業總產值增長率波動較大。1980年北方連續大旱,農業總產值增加值指數為98.5,比上年下降5.6個百分點,1985年遼河大水,農田大面積受災,農業增加值指數又比上年下降了11.1個百分點。1992年之后,農業總產值保持相對穩定,原因在于農業科技進步以及國家對農業災害補貼力度的提高。2012年和2013年農業土地受災面積(包括旱災、水災、風雹、冷凍等)分別為2496萬、3135萬hm2,國家對農業災害的補貼分別53.78億、51.07億元,2014年7月中央財政為南方暴雨洪澇、臺風等提供救助資金7.1億元。自然災害加劇農村貧困程度。王國敏經過測算,認為“水旱災害對農業生產的破壞平均每提高10%,農村貧困發生率增加2%~3%,按成災面積比例和受災面積比例估算災害彈性系數分別為0.26和0.17”。因此,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一方面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獲得風險補償,減少國家財政負擔,保證農村經濟發展的相對穩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規避巨災風險,減輕自然災害對農村貧困的影響。
二美國農業保險發展對中國的啟示
農業保險是中國農業發展的一道重要屏障,關系著中國經濟基礎的穩固和社會的安定。美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早,已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成為世界農業保險發展的典范。借鑒美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經驗,從立法、發展模式、財政補貼、再保險等方面完善中國農業保險體系,對中國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1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
美國農業保險法律體系完善,品種全面,覆蓋面廣,內容詳細,使農業保險類型由單一性走向多樣性和綜合性。中國2013年實施第一部農業保險法規《農業保險條例》,規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但是法規內容過于籠統,針對性不強。在今后的法律制定過程中,一是要注重細節,確保權威性和有效性。政府對保險費率、巨災補貼率、補貼額計算方法等方面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保護農民利益,避免隨意性和混亂性。二是要分類明確,體現差異性。基于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農業保險政策要因地制宜,同時應有針對性地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分類規定。
2動態調整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目前,中國農業保險由保監會管理,主要發展模式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政府應根據農業發展現狀,動態調整農業保險發展模式:要對經濟發展水平做出準確的判斷和預測,作為制定農業保險模式的基礎。要對農業保險進行準確的市場定位。目前中國農業保險應定位于農業風險管理與分散,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可兼有農業收入轉移功能和福利功能。要把收支平衡作為農業保險的主要經營目標。農業保險是一項政策性措施,賠付率較高,盈利不是最終目的,應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基礎上,不斷減少保險費率、提高補貼率,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
3加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力度
從美國農業保險發展歷史和趨勢來看,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的財政補貼力度逐漸加大,農業保險補貼密度和深度較高。美國普通農民投保CAT,保障水平為50/55,獲得政府對保費的全額補貼;對于額外保障保險,保障水平為55%時,政府法定保費補貼率由1980年的30%增長到1994年的46%,2000年上升至64%;當保障水平為60%時,政府保費補貼率為64%;保障水平為85%時,政府保費補貼率只有38%。2014年,美國政府給予農業保險的補貼約為保費收入的61.69%,保險深度為7.47%。因此,中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政策應當包括以下4個方面:提高農業保險補貼深度。2013年,中國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居世界第二,中央財政補貼保費126.88億元,但農業保險密度為48.71元,深度為0.54%,而通常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為2%~5%。拓展農業保險補貼廣度。中國“三農”保險的承保農作物已達90多種,覆蓋農、林、牧、漁業,但農房保險、農機保險、農業基礎設施保險、森林保險等很少涉及。有差異性地提高中央財政補貼力度。以種植業為例,2013年中央財政對中西部補貼比例為40%,東部為35%,省級財政補貼約為25%,縣級補貼15%~20%,對于部分經濟落后地區,財政負擔很大。政府應提高中央財政補貼比例,減輕縣級財政負擔,提高中西部、革命老區、災害頻發地區的補貼比例。④稅收及費用補貼、巨災補貼。中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90%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管理經營費用也沒有補貼,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
4提高農民參保意識
我國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經過近二十年的市場取向改革,應該說逐步接近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規則,但仍然帶有相當程度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成分和色彩,帶有不發達國家傳統發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對競爭性產業和國有企業的大量補貼,并未有效改善它們的經營效率和競爭實力,而且產生的“擠出”效應,嚴重影響著國家對科教、技術創新、環境保護、公益設施的投入與支持,導致財政功能和補貼政策一定意義上的錯位;在發展沖動的驅使下,地方財政競相推出種種財政補貼“優惠政策”,使得財政補貼頗為紊亂,也導致市場競爭秩序的“失序”。這些顯然是與WTO的有關規則相互抵觸的。調整、修改和在WTO規則基礎上規范國家及各級地方財政補貼政策,是應對加入WTO的當務之急。
因此,加入WTO后,我國的財政補貼政策首先面對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補貼,更為重要的是,在我國現行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調整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對我國產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規則允許的補貼,以達到提高財政補貼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從而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調整我國財政補貼的理論依據
為了維護世界貿易中非歧視、自由透明和公平競爭的秩序,WTO專門制定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旨在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體現了一種明確的取向,即要求競爭主體共享“國民待遇”,在不受歧視和政企分開的平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按照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三類:
1.禁止性的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3條規定:“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為禁止性補貼”,概括起來,禁止性的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兩類。禁止性的財政補貼一旦被證實存在,無須證明其是否對其他成員方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都必須取消,否則會招致其他成員實施的經WTO爭端解決機構授權的反補貼措施或征收反補貼稅。
2.可訴補貼。可訴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實施的補貼,但如果使用此類補貼的成員方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方的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則受損的成員方可以向使用此類補貼的成員方提起申訴。因此,《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5條、第6條對使用可訴補貼的“度”作出具體界定。即使用可訴補貼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況發生:(1)取代或阻礙另一成員方的產品進口;(2)取代或阻礙另一成員方對第三成員方的出口;(3)補貼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價、壓價或銷售量減少;(4)實施補貼后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增加。
可訴補貼措施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實施,是因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國在一定時期為了使國民經濟相對平衡發展,總是需要扶助某些企業,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訴的補貼時,有可能使受補貼企業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非正常的競爭能力或在國內市場上具有非正常的進口替代能力,從而扭曲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損害別國對外貿易的利益,因此,《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又對可訴的補貼予以限制。
可訴補貼并不一定意味著必須取消,一般來說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條件,該種可訴補貼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該種補貼必須要具有專向性。〈〈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了企業專向性(一國政府挑選一個或幾個特定公司進行補貼)產業專向性(一國政府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產業部門進行補貼)和地區專向性(一國政府對其領土內特定地區的生產進行補貼)三種專向性標準。由此看來,我國現行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大多具有專向性,有可能構成可訴補貼。第二,該種補貼必須被某個成員國。第三,該補貼必須被證明對成員國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
3.不可訴補貼。主要包括木具有專向性的補貼、給予基礎研究的援補貼、給予貧困地區的補貼、為適應新環境而實施的補貼,以及用于鼓勵農業研究開發、鼓勵農民退休等方面的“綠箱”補貼。不可訴補貼不專門針對出口,是WTO規則允許的措施,這為我們采取適當的稅收優惠,發揮調控作用提供了空間。不可訴補貼包括,為鼓勵某個產業的企業進行R&D投資、開展技術創新,可以對R&D投資占銷售額比重設立一個標準,對超過標準的企業實行非專向性補貼;大規模增加對企業、高校、研究機構的科研補貼,只要這種補貼不超過基礎工業研究費用的50%或應用研究費用的25%;增加西部大開發的基礎設施建設、工業結構調整、教育科研的補貼;對環保性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一次性補貼,只要這種補貼不超過改造工程費用的20%。
二、調整我國財政補貼政策的思路
根據《中國加入WTO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承諾以及《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必須對財政補貼進行如下調整:
(一)取消針對出口的各種財政補貼。
1.取消出口補貼。根據協議書第11條第3款的規定,將在加入時取消所有屬《補貼協議》第3條第1款(a)項范圍內的出口補貼。為此,中國到加入時為止,將停止維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補貼計劃,并自加入時起,停止在此類計劃下作出額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稅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這一承諾涵蓋各級政府所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在法律上或事實上觀出口義務而給予。這就意味著財政必須取消針對出口的直接補貼或通過稅收形式的間接補貼。這種針對出口的補貼在當前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取消針對出口的直接補貼。主要指政府視企業的出口實績給予補貼、貼息和獎勵。例如,山東省省級財政1998年安排專項資金1200萬元,對水泥、凍雞、罐頭、服裝、水產品等出口商品進行貼息;河北省出臺的對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每美元貼息0.03元人民幣政策,對紡織品、服裝、鞋、箱包、玩具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每美元貼息0.05元人民幣政策,對機電、高新技術產品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每美元貼息0.04元人民幣政策,對一般貿易出口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收匯每美元貼息0.02元人民幣政策。
(2)取消針對出口的間接補貼。主要指根據企業的出口情況,用稅收政策即減免部分或全部企業所得稅支持出口而形成的各種間接補貼。例如,經1992年修正的《湖南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政策法規仍有出口實績的補貼的規定:“產品出口企業按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2.取消進口替代方面的補貼。根據《中國加入WTOI作組報告書》第168段,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取消所有屬《補貼協議》第3條第1款(b)項范圍內的、視使用國產貨物替代進口貨物情況而給予的補貼。當前我國存在用稅收支持使用國產品替代進口的補貼,包括減免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投入所納稅額進行更多抵扣,對此類設備投入的增值稅予以全額抵扣,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形式。例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規定:從1999年起,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所需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2000年1月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免稅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這些政策不符合WTO的規則,防止國外企業對我國提出反補貼,要在過渡期內取消。
3.取消對農產品出口的補貼。根據我國政府的承諾,中國的農產品出口政策將僅以商業考慮為基礎,加入WTO后我國必須立即取消對農產品出口補貼,包括價格補貼、實物補貼,以及對出口產品加工、倉儲、運輸的補貼。目前我國在玉米、大米、小麥出口上都有一定的財政補貼,例如,2000年玉米出口1048萬噸,每噸補貼378元。
(二)對國內產業和企業合理利用一些可訴補貼。
可訴補貼是利用一些WTO允許的補貼,合理支持本國工商業。有操作性的可訴補貼有:政府對某項產品實行不超過從價總額5%的補貼;對某項產業實行小額補貼以彌補經營性虧損;為解決某個大企業長期發展,避免產生嚴重社會問題而提供一次性補貼;對一些規模有限、影響相對較小的企業直接免除政府債務,或授予補貼以抵消應付債款。對于可訴補貼的運用關鍵是要把握好補貼的范圍和“度”,避免對我國出口產品。
當前在可訴補貼方面值得關注的是科技補貼。加入WTO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R&D補貼條款將對我國的科技支出產生較大沖擊。我國多數科技支出因大量集中于支持科研成果的商業化階段,將不同程度地面臨著不可的補貼條款或被禁止的補貼條款的約束,必須對我國科技支出結構進行調整。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8條規定:在商業性R&D中,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研究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不能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競爭前開發活動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兩類之間的R&D活動不得超過合法成本的62.5%;當工業研究或競爭前開發活動的補貼超過合法成本的75%和50%(介于其間的為62.5%)時,也就成為可補貼。
結合我國現行的科技支出狀況,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應用研究、實驗開發和成果應用研究,具有明顯的促進出口或進口替代作用,屬于禁止的補貼或可的補貼范圍,加入WTO后,必須對超出不可條款范圍的財政補貼進行調整,否則,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三)用足用好不可訴補貼。
1.增加對落后地區的補貼。由于目前我國人均收入與西部收入的差距已達到“不可訴補貼”中對落后地區補貼的標準(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超過全國平均國民生產總值的85%等條件),我國的地區傾斜政策應由“東高西低”改為“西高東低”,可以對這些地區的產業和企業采取補貼政策。如稅收優惠、援助等,扶持西部經濟的發展。
2.增加環保補貼。我國傳統的粗放型的對外貿易發展模式,不僅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的惡化,而且正日益受到國際綠色消費浪潮的挑戰,嚴重制約著我國外貿的發展。當今我國生態環境惡化已成為突出的問題之一,體現在:土地退化,森林環境功能減弱,水資源危機,環境污染嚴重,自然災害頻發等,這已經嚴重影響我國可持續發展。同時,隨著綠色需求的增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屢屢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環境問題不解決,產品出口將越來越困難。因此,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實際上就是保護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在制定政策時要注重環境保護問題,要加大這方面的投入,增加在退耕還林、退耕還草、企業環保技術改造等有利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態環境。
(四)調整現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補貼。
1.調整現有我國的糧食補貼政策。根據〈〈農業協定》,我國當前的糧食補貼政策屬于“黃箱”政策,雖然我國“黃箱”政策補貼沒有超過入世談判中農業生產總值8.5%的上限,符合WTO規則,但現行對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補貼政策,既扭曲資源配置,又造成收入分配不公,還導致各種腐敗現象,從而使得國家花費了巨大的財政支出,農民卻得不到多少利益,存在補貼效率較低的狀況。據財政部農業司有關人士分析,我國目前通過對糧食流通企業補貼的方式來間接補貼農民,國家需要耗費7元錢才使農民得到1元錢,大部分的財政支農資金浪費在流通環節,無法實現對農民補貼的政策意圖。因此迫切需要將對中間流通環節的補貼轉向對直接生產者,切實提高農民收入,提高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益。
我國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經過近二十年的市場取向改革,應該說逐步接近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規則,但仍然帶有相當程度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成分和色彩,帶有不發達國家傳統發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對競爭性產業和國有企業的大量補貼,并未有效改善它們的經營效率和競爭實力,而且產生的“擠出”效應,嚴重影響著國家對科教、技術創新、環境保護、公益設施的投入與支持,導致財政功能和補貼政策一定意義上的錯位;在發展沖動的驅使下,地方財政競相推出種種財政補貼“優惠政策”,使得財政補貼頗為紊亂,也導致市場競爭秩序的“失序”。這些顯然是與WTO的有關規則相互抵觸的。調整、修改和在WTO規則基礎上規范國家及各級地方財政補貼政策,是應對加入WTO的當務之急。
因此,加入WTO后,我國的財政補貼政策首先面對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補貼,更為重要的是,在我國現行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調整現行的財政補貼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對我國產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規則允許的補貼,以達到提高財政補貼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從而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調整我國財政補貼的理論依據
為了維護世界貿易中非歧視、自由透明和公平競爭的秩序,WTO專門制定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旨在規范和統一各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及其行為。《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體現了一種明確的取向,即要求競爭主體共享“國民待遇”,在不受歧視和政企分開的平等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按照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三類:
1.禁止性的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3條規定:“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為禁止性補貼”,概括起來,禁止性的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兩類。禁止性的財政補貼一旦被證實存在,無須證明其是否對其他成員方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都必須取消,否則會招致其他成員實施的經WTO爭端解決機構授權的反補貼措施或征收反補貼稅。
2.可訴補貼。可訴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實施的補貼,但如果使用此類補貼的成員方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方的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則受損的成員方可以向使用此類補貼的成員方提起申訴。因此,《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5條、第6條對使用可訴補貼的“度”作出具體界定。即使用可訴補貼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況發生:(1)取代或阻礙另一成員方的產品進口;(2)取代或阻礙另一成員方對第三成員方的出口;(3)補貼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價、壓價或銷售量減少;(4)實施補貼后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增加。
可訴補貼措施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實施,是因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國在一定時期為了使國民經濟相對平衡發展,總是需要扶助某些企業,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訴的補貼時,有可能使受補貼企業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非正常的競爭能力或在國內市場上具有非正常的進口替代能力,從而扭曲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損害別國對外貿易的利益,因此,《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又對可訴的補貼予以限制。
可訴補貼并不一定意味著必須取消,一般來說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條件,該種可訴補貼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該種補貼必須要具有專向性。《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了企業專向性(一國政府挑選一個或幾個特定公司進行補貼)產業專向性(一國政府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產業部門進行補貼)和地區專向性(一國政府對其領土內特定地區的生產進行補貼)三種專向性標準。由此看來,我國現行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大多具有專向性,有可能構成可訴補貼。第二,該種補貼必須被某個成員國。第三,該補貼必須被證明對成員國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
3.不可訴補貼。主要包括木具有專向性的補貼、給予基礎研究的援補貼、給予貧困地區的補貼、為適應新環境而實施的補貼,以及用于鼓勵農業研究開發、鼓勵農民退休等方面的“綠箱”補貼。不可訴補貼不專門針對出口,是WTO規則允許的措施,這為我們采取適當的稅收優惠,發揮調控作用提供了空間。不可訴補貼包括,為鼓勵某個產業的企業進行R&D投資、開展技術創新,可以對R&D投資占銷售額比重設立一個標準,對超過標準的企業實行非專向性補貼;大規模增加對企業、高校、研究機構的科研補貼,只要這種補貼不超過基礎工業研究費用的50%或應用研究費用的25%;增加西部大開發的基礎設施建設、工業結構調整、教育科研的補貼;對環保性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一次性補貼,只要這種補貼不超過改造工程費用的20%。
二、調整我國財政補貼政策的思路
根據《中國加入WTO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承諾以及《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必須對財政補貼進行如下調整:
(一)取消針對出口的各種財政補貼。
1.取消出口補貼。根據協議書第11條第3款的規定,將在加入時取消所有屬《補貼協議》第3條第1款(a)項范圍內的出口補貼。為此,中國到加入時為止,將停止維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補貼計劃,并自加入時起,停止在此類計劃下作出額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稅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這一承諾涵蓋各級政府所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在法律上或事實上觀出口義務而給予。這就意味著財政必須取消針對出口的直接補貼或通過稅收形式的間接補貼。這種針對出口的補貼在當前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取消針對出口的直接補貼。主要指政府視企業的出口實績給予補貼、貼息和獎勵。例如,山東省省級財政1998年安排專項資金1200萬元,對水泥、凍雞、罐頭、服裝、水產品等出口商品進行貼息;河北省出臺的對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每美元貼息0.03元人民幣政策,對紡織品、服裝、鞋、箱包、玩具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每美元貼息0.05元人民幣政策,對機電、高新技術產品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每美元貼息0.04元人民幣政策,對一般貿易出口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收匯每美元貼息0.02元人民幣政策。
(2)取消針對出口的間接補貼。主要指根據企業的出口情況,用稅收政策即減免部分或全部企業所得稅支持出口而形成的各種間接補貼。例如,經1992年修正的《湖南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政策法規仍有出口實績的補貼的規定:“產品出口企業按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2.取消進口替代方面的補貼。根據《中國加入WTOI作組報告書》第168段,自加入時起,中國將取消所有屬《補貼協議》第3條第1款(b)項范圍內的、視使用國產貨物替代進口貨物情況而給予的補貼。當前我國存在用稅收支持使用國產品替代進口的補貼,包括減免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投入所納稅額進行更多抵扣,對此類設備投入的增值稅予以全額抵扣,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形式。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規定:從1999年起,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所需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2000年1月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免稅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這些政策不符合WTO的規則,防止國外企業對我國提出反補貼,要在過渡期內取消。
3.取消對農產品出口的補貼。根據我國政府的承諾,中國的農產品出口政策將僅以商業考慮為基礎,加入WTO后我國必須立即取消對農產品出口補貼,包括價格補貼、實物補貼,以及對出口產品加工、倉儲、運輸的補貼。目前我國在玉米、大米、小麥出口上都有一定的財政補貼,例如,2000年玉米出口 ;1048萬噸,每噸補貼378元。
(二)對國內產業和企業合理利用一些可訴補貼。
可訴補貼是利用一些WTO允許的補貼,合理支持本國工商業。有操作性的可訴補貼有:政府對某項產品實行不超過從價總額5%的補貼;對某項產業實行小額補貼以彌補經營性虧損;為解決某個大企業長期發展,避免產生嚴重社會問題而提供一次性補貼;對一些規模有限、影響相對較小的企業直接免除政府債務,或授予補貼以抵消應付債款。對于可訴補貼的運用關鍵是要把握好補貼的范圍和“度”,避免對我國出口產品。
當前在可訴補貼方面值得關注的是科技補貼。加入WTO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R&D補貼條款將對我國的科技支出產生較大沖擊。我國多數科技支出因大量集中于支持科研成果的商業化階段,將不同程度地面臨著不可的補貼條款或被禁止的補貼條款的約束,必須對我國科技支出結構進行調整。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8條規定:在商業性R&D中,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研究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不能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競爭前開發活動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兩類之間的R&D活動不得超過合法成本的62.5%;當工業研究或競爭前開發活動的補貼超過合法成本的75%和50%(介于其間的為62.5%)時,也就成為可補貼。
結合我國現行的科技支出狀況,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應用研究、實驗開發和成果應用研究,具有明顯的促進出口或進口替代作用,屬于禁止的補貼或可的補貼范圍,加入WTO后,必須對超出不可條款范圍的財政補貼進行調整,否則,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三)用足用好不可訴補貼。
1.增加對落后地區的補貼。由于目前我國人均收入與西部收入的差距已達到“不可訴補貼”中對落后地區補貼的標準(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超過全國平均國民生產總值的85%等條件),我國的地區傾斜政策應由“東高西低”改為“西高東低”,可以對這些地區的產業和企業采取補貼政策。如稅收優惠、援助等,扶持西部經濟的發展。
2.增加環保補貼。我國傳統的粗放型的對外貿易發展模式,不僅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的惡化,而且正日益受到國際綠色消費浪潮的挑戰,嚴重制約著我國外貿的發展。當今我國生態環境惡化已成為突出的問題之一,體現在:土地退化,森林環境功能減弱,水資源危機,環境污染嚴重,自然災害頻發等,這已經嚴重影響我國可持續發展。同時,隨著綠色需求的增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屢屢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環境問題不解決,產品出口將越來越困難。因此,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實際上就是保護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在制定政策時要注重環境保護問題,要加大這方面的投入,增加在退耕還林、退耕還草、企業環保技術改造等有利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態環境。
(四)調整現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補貼。
1.調整現有我國的糧食補貼政策。根據《農業協定》,我國當前的糧食補貼政策屬于“黃箱”政策,雖然我國“黃箱”政策補貼沒有超過入世談判中農業生產總值8.5%的上限,符合WTO規則,但現行對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補貼政策,既扭曲資源配置,又造成收入分配不公,還導致各種腐敗現象,從而使得國家花費了巨大的財政支出,農民卻得不到多少利益,存在補貼效率較低的狀況。據財政部農業司有關人士分析,我國目前通過對糧食流通企業補貼的方式來間接補貼農民,國家需要耗費7元錢才使農民得到1元錢,大部分的財政支農資金浪費在流通環節,無法實現對農民補貼的政策意圖。因此迫切需要將對中間流通環節的補貼轉向對直接生產者,切實提高農民收入,提高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益。
關鍵詞:家電下鄉,財政補貼政策,效應分析
為了激活農民購買能力,擴大農村消費,促進內需和外需協調發展,財政部、商務部提出了財政補貼促進家電下鄉的政策思路。自2007年12月起,在山東、河南、四川、青島三省一市進行了家電下鄉試點,對彩電、冰箱(含冰柜)、手機三大類產品給予產品銷售價格13%的財政資金直補。2008 年12月起試點地區擴大為14 個省(市、自治區)及計劃單列市,目前下鄉補貼產品已擴大為10 類,摩托車、汽車也名列其中。本文通過分析家電下鄉中財政補貼政策實施的綜合效應,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問題提出建議,從而更好的發揮財政政策的杠桿作用。
一、家電下鄉財政補貼政策實施的正面效應分析
1,有利于拉動農村消費,擴大內需,優化我國經濟結構。
擴大農村需求是擴大國內需求的重點,把農村潛在的巨大消費需求轉化為現實購買力,則能為我國日益形成的強大生產力提供有力支撐,為國民經濟提供持久拉動力。從而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優化我國經濟結構,使消費、投資和出口三駕馬車協同拉動我國經濟增長。家電下鄉政策由國家財政安排專項基金對購買下鄉家電給予銷售價格13%的補貼,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農民的消費支出成本,降低家電的相對價格,從而提高了農民對家電的需求。
2,有利于改善民生,縮小城鄉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家電下鄉的推行可以使農村的家電擁有量大大提高,不僅有利于豐富農民的文化生活,還能暢通農民獲取信息的渠道,幫助農民了解國家政策、獲取更多市場信息、學習生產技術,促進農民增收。家電下鄉的推行改善農村消費結構,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這是貫徹國家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逐步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具體體現。
3,適當的財政補貼可以促進行業的發展,消化家電業產能過剩,幫助家電業渡過"難關"。
受人民幣升值、原材料漲價、勞動力成本增加、能源提價和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家電產品在出口地需求萎靡,與美國、歐盟的貿易摩擦也不斷升級。在出口銳減的危局下,轉向農村市場銷售,成為中國家電業避風險、保增長的選擇。推廣家電下鄉,能夠促進家電生產、流通和農民需求的有機對接,有利于消化家電產品過剩產能,為企業調整產品結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拓展了空間。
4,有利于完善農村生產和流通服務體系,實現城鄉協調可持續發展。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降低了家電的相對價格擴大了家電的需求,從而為企業進軍農村市場開辟了道路,在為企業開辟市場的同時也為推動農村家電服務體系的建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此次家電下鄉國家對各生產和流通企業在生產、配送、銷售、維修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確要求,以引導生產企業設計和生產適合農村消費特點、適應農村消費環境。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更多的企業關注農村市場,不斷建立和完善面向農村的生產、流通和售后服務網絡,改變長期形成的以單一供給結構面向差別很大的城鄉二元結構的狀況,實現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家電下鄉財政補貼政策實施的負面效應分析
1,財政補貼手續程序繁瑣費時
目前“家電下鄉”大都是“事后補貼”,購買人先付全款,在購買后30日內,持購買產品的發票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志、購買人儲蓄存折(或糧食直補專用存折)等相關材料,到鄉鎮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辦公室申報補貼。這種補貼方式需要層層審核,手續繁雜。手續的繁瑣影響了農民對“家電下鄉”的熱情,許多農民往往因為手續繁雜放棄了購買計劃。論文參考網。
2,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適度的財政補貼是必要的,但超過財政承受能力會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的發展。財政補貼過多,削弱了國家財力,降低了國家宏觀調控能力,擠占經濟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巨大數額的財政補貼,將影響其他支出事項的安排,削弱了國家宏觀調節經濟的功能,妨礙了稅收、信貸、價格等經濟杠桿的功能、同時影響經濟建設規模和經濟發展速度。
3,“家電下鄉”活動很容易滋生“尋租”行為
目前實行的政府招標、逐層撥款、財政補貼的“家電下鄉”模式,正在淪為又一個權力尋租的溫床。政府為“家電下鄉”設置專門產品,并對家電廠商采取“準入“制度的時候,其實是一種非常明顯的“設租”行為。既然已經“設租”,倘若沒有高強度的配套監管約束措施,那么“尋租”就成了機構和官僚本能的沖動。相對于政府和家電廠商,核心的利益相關者,農民(消費者)的博弈能力較弱,對政府掌握“準入”的機構和官員的監督約能力就更加微薄了。
4,財政補貼的無差別對待
在我國不僅城鄉差距巨大,農村與農村之間的發展情況也存在著很大的差距,中西部農村的消費明顯滯后于東部農村。從財政支出的公平性角度來看,政府應按能力原則進行財政補貼,即購買能力相同的農民享受相同的財政補貼,對不同情況的農民要根據其購買能力高低進行反向調節,以達到財政補貼的公平。
三、對“家電下鄉”的幾點建議
1,簡化補貼領取的程序
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對那些地理位置偏遠、經濟發展水平落后的鄉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建設,著力解決配送成本高、經濟效益低的難題,條件具備的地區可支持建立區域性農村商品采購聯盟。將與財政部門一起研究簡化家電下鄉補貼手續,方便農民領取補貼,同時研究完善監督辦法,防止騙補。
2,加大監督力度、增強“家電下鄉”政策的透明度。論文參考網。
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增強政府官員的服務意識,減少公權使用范圍;把政府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降低到最低,最要堅決斬斷挪用、截留財政補貼款的“黑手”。制定權力制度責任制、權力制衡機制,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舉報體系,建立跟蹤商品的抽樣調查機制,實施有效的事后控制,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加大治理力度,制定嚴厲的法律、法規,降低尋租者的收入預期,以監督和嚴懲兩把“利刃”,使尋租者望“租”生畏。
3,強化各項支農補貼措施,擴大補貼范圍,實行財政補貼政策差別化
家電下鄉應針對各地區收入水平不同給予不同程度的補貼,而對于同一地區的農民也要視其個人購買能力而給予差別對待。論文參考網。強化各項支農補貼措施,擴大補貼范圍,增加補貼額度。
要想真正撬動農村消費市場,最根本的是要提高農民的收入,農民的可支配收入不高,給了補貼一樣買不起。因此可通過多種渠道增加農民收入,強化各項支農補貼措施,擴大補貼范圍,增加補貼額度,竭力保證各項政策落實到位,提高財政支農的績效,以更好地促進農民增收,提高農民收入,增強農民的購買力。
參考文獻:
[1] 方筱萍,盧旋. “家電下鄉”政策的實證分析[J]. 經營管理者, 2009, (12).
[2] 郭振宗. 對“家電下鄉”成效的思考[J]. 管理觀察, 2009, (14).
[3] 張少春.創新財政政策推動家電下鄉[J].中國財政,2008,(03).
論文關鍵詞:農業財政政策,政策目標,政策內容,發展方向
一、農業財政政策的基本目標
當今世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無不強調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作用。作為宏觀調控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農業財政政策,更是各國政府用于支持和保護農業,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主要手段。雖然各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同,但政府農業財政政策的目標大體是一致的,主要目標有三個:
1、生產目標。
即促進農業增產。在二戰前后,發達國家中的很多國家農產品都不足,例如歐洲的法國、德國、瑞典等國,亞洲的日本等國,各屆政府都很重視農業的增產和農產品的自求平衡。例如,自20世紀30年代至今,歷屆瑞典政府都把建立一個穩定的、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體系作為自己的奮斗目標,以保證國內主要農產品的自給有余,特別是保證國家緊急狀態下如戰爭時期的糧食供應。日本至今仍把農業增產作為主要的政策目標政策內容,以滿足國內農產品的需求(牟愛春,2003)。
2、收入目標。
穩定提高農業生產者的收入水平,縮小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收入差距,保證他們收入水平的基本平衡。工業化國家的經濟雖然從總體上說很發達,但由于農業是一個受自然條件制約很大的部門,農民的收入相對較低,而且不穩定,特別是對于那些經營規模小、技術和管理水平低、自然條件較差地區的農民,如何增加他們的收入,一直是各國政府十分重視的問題。
3、效率目標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包括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農產品的價格要合理,在國內能為消費者所接受,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另一層意思是要實現農業生產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護農業的生態環境。在以前農產品生產不足的時期,各國都很注意生產目標,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農產品剩余的出現,以及自由貿易的發展,各國政府不僅注意農產品的產量,更注重產品的質量和成本,更注意農業的持續、長遠、穩定發展。
各國財政政策的目標基本是這三個,不過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政策目標的重點或次序有所不同。例如,以前生產目標優先,目前效率目標優先,但增加農民收入在各個階段都是重要的政策目標。
二、各國農業財政政策的主要內容
1、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和投資,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近年來,各國政府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資有兩個重點:一是重點支持生態農業建設政策內容,二是重點支持欠發達地區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例如美國為了保護土地和自然資源,政府推行停耕、限耕政策,對停耕或限耕的土地給予補貼(吉力、林楨,2003)。法國對于投資于西部、西南部、中部和東部等落后地區的工礦企業給予各種優惠,包括搬遷補貼、稅收優惠、減收地價費、燃料費及其他獎勵措施等。瑞典從20世紀40年代起就對落后地區的基礎設施加強了投資和補貼,以遏制這些地區的人口和資金外流,并且對退耕還林的農民按公頃給予補貼(牟愛春,2003)。
2、通過財政補貼和關稅政策保護國內主要農產品的生產
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對本國農業給予了保護,保護的手段主要是財政補貼和關稅杠桿。財政補貼主要有價格補貼及其他補貼,包括目標價格補貼,最低價格補貼,出口價格補貼等。目標價格補貼是對農產品規定一個計劃價格,當農產品的價格低于這個價格時,政府就給予補貼,瑞典、日本都實行過這種補貼。最低價格補貼是指對農產品規定一個最低收購價格,當市場上的農產品價格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保證價格時,政府就組織收購,對收購的公司給予補貼,歐盟、日本、美國等國都有這種補貼(馮青松、孫杭生,2004)。出口補貼是為了鼓勵本國農產品出口,解決國內農產品過剩的一種措施。如歐盟對于出口到非歐盟國家的農產品,對其高于國際市場的價差部分給予補貼。美國政府更重視農產品的出口,對于國內收購的過剩農產品,政府通過發放貸款和價格補貼等辦法,支持農產品出口,另外還通過對別國的各種“援助”傾銷農產品。關稅保護是很多國家用于保護本國農業,防止國外農產品低價傾銷競爭的重要措施。如瑞典實行浮動稅率,即當國外農產品進口的價格低于國內同類農產品價格時政策內容,關稅稅率自動上浮,直到關稅使進口農產品的價格與國內市場農產品的價格基本一致。目前歐盟對進口農產品征收差價稅,涉及酒類、水果、蔬菜、花卉、蛋、禽、肉等。
3、運用財政補貼和銀行貸款支持改善農業結構和提高生產效率
各國主要的做法有:
(1)對農業結構的調整給予財政補貼。歐盟的農業結構調整政策旨在完善農業結構、提高農業生產率。共同農業政策對得到批準的各成員國的單獨項目和共同體計劃項目提供資助。①
(2)支持農業的科技進步,幫助農民提高經營管理和科技水平,主要是支持農業的科技研究和推廣。例如美國從19世紀就通過撥給各州公用地,讓其出售公用地再創辦一所農學院或有機械系的大學,以發展農業教育論文開題報告范文。聯邦政府又從出售公用地的收入中給各州撥款,幫助建立農業實驗站。1914年國會通過法令規定聯邦政府向接受法律條文的各州提供資金,在各州及縣內建立農業推廣組織,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時,各州政府也對農業教育、研究和推廣進行資助。(吉力、林楨,2003)
(3)支持農場的規模化經營。這是很多國家的共同做法。從50年代到70年代,瑞典政府對農場的合并提供直接補助,目前該國的農場平均規模為30公頃,平原地區達到了50公頃。澳大利亞政府在1992年實行了一項新的“農業調整計劃”,對農場為提高生產能力的貸款提供利率補貼,提供貸款支持農場升級和提高財產管理能力。澳大利亞政府還對離開農業的人給予補貼和貸款,以幫助他們尋找新的職業。②
(4)支持農業產、加、銷一體化。為了提高小農場的競爭能力,澳大利亞政府提出了支持“農業綜合企業”發展,即改變以前對農業只看生產,忽視農產品加工、運輸、儲藏和銷售的做法,而是把他們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對待,這不僅有助于提高農產品的收益率,增加了農民收入,還幫助農場特別是小農場提高了效率。瑞典、法國等國的農業合作社,都是農業產加銷一條龍、系列化的范例,該項改革對農業效率的提高和農民的增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③
4、運用社會保障政策、補貼和稅收政策等穩定農民的收入水平。
例如瑞典作為一個高福利的國家,其福利政策的最大優點是推行了普遍的社會保險金制度政策內容,不僅為非農業勞動者而且為農民制定了較完備的社會保險計劃,包括救濟金計劃、勞動安全計劃、農民社會保險計劃、奶業農民提前退休計劃、欠收保險計劃等。澳大利亞為了穩定農民的收入,針對其旱災多的問題,制定了旱災政策,主要內容有:政府幫助農民實施風險管理,通過收入平等保證金和農場管理債券,讓農民按照公共管理計劃把農場的收入儲蓄起來,以備農場需要時抽回資金。政府還實行收入平均稅方案,以確保農民和其他收入波動較大的人與那些有穩定收入的人以同樣的稅率交稅;對于遭受特大旱災的農民提供福利補貼。
三、我國農業財政政策的發展方向
在現階段,采取適當的財政政策與措施對農業加以適度保護是必需的。財政與農業的關系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歷了從農業獲取積累的階段、向農業回報的階段、逐漸減少補貼的階段。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已進入第三階段,而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農業所處的發展階段與發達國家有所不同,因此,我國財政與農業的關系正處于向農業回報的階段。在現階段,加大農業財政投入,提高農業保護水平,并逐步向農業支持過渡,是必不可少的。
1、應建立和健全農業政策保護體系,為農業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從美、歐、日的經驗來看,他們實施農業保護政策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不僅促進了農業的穩定發展,而且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又為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從而帶動了整個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中國目前的情況是工業有了一定的發展,但農業還非常落后,農村市場不發達,農民的有效需求不足,嚴重制約了整個經濟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政策內容,對農業的保護勢在必行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2、應有效增加農業財政資金投入。
我國農業落后,農業的GDP占比大,農業人口多,農戶經營規模小,農業商品化率低,農戶自我積累能力弱,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農業生產率低。相對于其他產業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是一個弱質產業,沒有政府的支持和保護,尤其是財政投入的支持,農業就難以保持健康發展。而且,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以農戶為單位的農業生產規模小,農業基礎設施嚴重不足,農業科技的推廣與應用仍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國家對農業的財政投入將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必須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證財政支農資金優先供應,對擠占和挪用財政支農資金的要嚴肅處理,使財政支農資金能夠按要求進度正常撥付。同時逐步完善財政支農資金的政策引導機制。不僅財政本身要千方百計增加農業投入,而且要引導社會各方面增加對農業投入,包括預算外資金、信貸資金、農村集體資金、農民家庭資金、外資,要采取各種政策手段,如稅收、貼息、投資、補貼、債券等來達到引導社會增加農業投入的目的。
3、應選擇切實可行的農業財政補貼方式
我國現階段農業保護水平還比較低,再加上我國農業本身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地位突出,農業的弱勢特征明顯,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力度,尤其是加大財政對農業的補貼仍然是一項重要政策。但由于財力有限政策內容,不可能做到已大量資金反哺農業,其目前環境下,農產品價格對農業的刺激作用已相當弱化,價格補貼在我國受到了許多限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的重點,應從市場流通領域調整到農業生產領域,即農業生產能力的提高方面。除了保留對農民一定的直接收入補貼外,還應增加科技投入補貼、對農村非農產業(鄉鎮企業等) 的補貼、其他收入補貼等。另外,當前農村的非稅負擔沉重,采取相應措施減輕農民負擔,如鄉村機構人員工資由財政支付,農民子女的義務教育支出由財政全額負擔,農村失去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補助由財政統籌等,這些措施雖非財政補貼之內涵,但卻實際有效的起到了財政補貼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姚莉,論國外農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支持[J],湖北社會科學,2006(9).
2、佘定華,淺論提高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財政政策[J],商場現代化,2007(6).
3、吉力、林楨,美國的農業財政政策及借鑒[J],世界農業,2003(7).
4、馮青松、孫杭生,美國、歐盟、日本農業政策的比較研究與啟示[J],世界農業,2004(6).
5、牟愛春,農業政策的國際比較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03.
6、財政部課題研究組,瑞典、澳大利亞農業財政政策考察報告[J],財政研究,1996(8).
7、賈康,轉軌中的財政制度變革[M],上海遠東出版社,1995.
8、徐全紅,與西方發達國家農業財政政策的比較和我們的選擇[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1(8).
論文摘 要 為響應國家公交優先的發展戰略,各級政府對公交企業實行財政補貼。公交企業在此政府財政補貼后財務管理目標發生迷失,本文在分析了目前主要的財務管理目標理論后,指出企業將社會價值最大化作為公交企業的管理目標,并指出了要實現此目標需從服務質量安全考核、科學調度、成本控制、內部控制等方面加強工作。
一、背景介紹
為構建和諧社會,解決城市出行問題,切實加強民生建設,國家建設部在2004年頒布了“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見”,公交優先政策成為國家級的發展戰略;隨后,建設部、發改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5年又頒布了“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經濟意見”,提出了以財政補貼作為公交優先政策中的主要經濟手段。基于此全國大部分城市已經推行或正在推行,對公交企業的財政補貼,以期達到在建立低票價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的同時,保證公交企業的健康發展。
在政府對公交進行財政補后,企業實行政府指定的低票價政策,企業戰略目標轉變為給市民提供便捷、安全、優質的公交乘車服務。隨著企業戰略目標的改變,服務于企業戰略目標的財務管理目標必然也需發生轉變。本文著重分析在財政補貼下的公交企業該如何制定和實施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才能滿足企業戰略目標的要求。
二、企業財務管理的一般目標
縱觀財務管理目標的理論研究和企業實際應用,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種財務管理目標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企業利潤最大化。這種觀點認為:利潤代表了企業新創造的財富,利潤越多則說明企業的財富增加的越多,越接近企業的目標。
第二種觀點是股東財富最大化。這種觀點認為:公司歸股東所有,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經營者應當為股東創造最大的價值。
第三種觀點是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指通過企業財務上的合理經營,采用最優的財務政策,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與報酬的關系,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使企業總價值達到最大。其基本思想是將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擺在首位、強調在企業價值增長中滿足各方利益關系。
第四種觀點是社會價值最大化。這種觀點認為:公司不能簡單的看作股東所有,由于企業的主體是多元的,因而涉及到社會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為此,企業目標的實現,不能僅僅從企業本身來考察,還必須從企業所從屬的更大社會系統來進行規范。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生存,必須與其周圍的環境取得和諧,這包括與政府的關系、與員工的關系以及與社區的關系等,企業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包括解決社會就業、講求誠信、保護消費者、支持公益事業、環境保護和搞好社區建設等。社會價值最大化就是要求企業在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同時,實現預期利益相關者的協調發展,形成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經濟效益間的良性循環關系。
前三種觀點包括本文未列舉的諸如每股收益最大化這類的觀點,其不同點僅在其對企業或股東價值的認定方式有區別,但其共有的觀點都是強調財務管理的經濟責任,以何種經濟責任作為企業最求的目標不是本文論述的重點。本文注意的是第四種財務管理目標將企業的社會責任看作經濟責任的相對物,將企業的社會責任提高到與經濟責任同等甚至略高的地位。
三、公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迷失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公交市場引入競爭,多種經濟主體進入公交行業。以深圳為例在改革開放后到2007年公交特許經營改革之前,形成了38家公交企業,其主要投資者均為民營經濟體。因此在公交特許經營改革實行財政補貼錢,公交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基本上是追求企業的經濟責任。
但2004年開始,全國各大城市開始實行公交特許經營改革,為保證公共交通的公交公益性目的,在政府主導下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并嚴格推行公交的票價,政府對企業虧損進行補貼,并保證企業合理的利潤率水平。以深圳為例,在政府主導下成立了東部公交、巴士集團、西部公汽三家公交特許專營企業,同時深圳市財政局和交通局頒布了“深圳市公交財政補貼及成本規制方案”,其后財政局又制定了更為明細的“2008年度深圳公交成本規制操作方案”(下文對這兩個文件統稱為“成本規制方案”),“成本規制方案”明確了三家專營企業的經營機制,及補貼政策。“成本規制方案”的一個重點就是對專營企業實行6%成本利潤率保底的補貼模式,即只要專營企業發生的各項成本在政府的制定的標準之下,就可以獲得6%的成本利潤率。
在這種政府兜底利潤率的補貼模式下,公交企業過去制定的諸如利潤最大化或股東價值最大化企業目標,變得沒有太大意義,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頓時迷失。
四、政府補貼引導的企業財務管理目標
在公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迷失時,我們回頭來看看政府的補貼的政策,從中我們看到,政府其實在制定補貼政策時,就已經對公交企業給出了明確的引導。政府制定的財政補貼政策,往往都和企業公交服務與安全指標直接掛鉤。以深圳市為例,在“成本規制方案”中規定,“公交財政補貼總額=單項補貼+投資回報調節+服務質量調節”,這個補貼政策中一個很重要的項目就是“服務質量調節”。“服務質量調節”規定,企業“規制補貼的30%與公交服務質量掛鉤,只有公交服務質量達到主管部門的考核指標的,才能全額取得全額規制補貼,否則,相應扣減補貼”。在成本規制實行的第一年,深圳市三家特許經營公交企業中有兩家企業被全額扣減服務質量考核補貼。
這里的服務質量的考核在實際操作中,主要采取兩種方法進行確定,一是投訴率,二是市民滿意度調查。市民乘坐公交投訴時主要是遇到惡劣服務,這往往是針對個體事件;而滿意度調查,主要是評價市民對的一段時間內公交服務整體感覺。這兩方面的評價基本能準確反映公交企業的其承擔的社會責任完成的好壞程度。
顯然政府希望在其對公交企業進行財政補貼后,公交企業能夠在實行低票價的同時,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公交服務。希望企業能夠將此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目標,從而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五、公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選擇
政府是社會的管理者,當然是希望企業承擔越多的社會責任越好,而公交企業作為盈利性機構,必然有其經濟責任的要求,那公交企業該如何選擇?
從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簡單的邏輯,就是企業要創造最大的股東價值或企業價值,必須先行提供優質的公交服務,創造最大的社會價值后,才有可能獲得。因此公交企業在選擇財務管理目標時要兼顧到企業的社會責任目標和經濟責任目標,將企業為社會創造最大價值和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相結合作為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才是公交企業的最佳選擇。公交企業將社會價值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的目標,并不等于說企業為了最大化的完成社會責任,就完全不考慮經濟效益。企業如果這樣做只能是短期行為,企業一定無法長期發展下去,很難想象一個企業都不能生存了它還能創造社會價值。
因此這里的社會價值最大化其實是將企業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和企業自身的成長都歸納為社會價值的增加。企業應該做好兩者的均衡,使之相互促進共同增長。
六、公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施
當公交企業確定了社會價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標后,如何才能更好地組織實施呢?筆者認為基于公交的特殊性,企業應從如下六個方面加強企業財務管理。
(一)加強服務質量考核和培訓
服務質量是公交企業創造的社會價值的一個重要體現,而服務質量目標的實現,必須依靠科學的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公交企業的目前仍是一個勞動密集性企業,其從業的乘務員、司機往往文化水平不是很高,只有通過培訓的形式,才可以使其學會科學的服務方法和良好的服務態度。然后將服務質量的指標納入其薪酬考核,促使他們提供優質的服務,從而達到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
(二)加強安全考核和培訓,提供安全乘車環境
要提供優質的公交服務,安全是基礎,是生命線。因此需建立安全培訓體系,讓司機時刻緊繃安全之弦。從財務管理角度應將安全指標納入薪酬考核,以經濟手段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科學調度,合理平衡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
在民營公交企業時代,企業調度主要關注的是客流,在高峰時段多發車,低峰時段少發車甚至不發車,這樣企業是獲得了經濟效益,但社會責任就被忽略了,導致市民在低峰時段無車可乘。在財政補貼后,企業的運行里程數成為成本規制的一個重要的指標,企業不太關注高低峰期,而是關注完成的總里程指標,這樣雖然保證了低峰期市民的出行需求,但高峰期往往存在市民乘車難的問題,這個問題是目前市民投訴不滿意的主要問題。因此企業需做好科學的調度,做好統計分析客流,合理調配線路運力,采用智能調度系統科學調度車輛,努力讓市民能便捷地坐上車,企業同時又能提高經濟效益。
(四)加強成本控制
政府財政補貼出臺后,許多企業均有一種誤解,認為公交企業只需提高服務質量,成本控制不再是重點。事實上各城市的在制度財政補貼政策時均是鼓勵和要求企業加強成本控制的。以深圳市為例,其公交補貼的明細政策就是“成本規制補貼方案”,該方案的中心就是企業的各項成本標準需在政府制定的規制標準之下,才可以享受成本的6%利潤率,對于超出規制標準的成本費用不予補貼,對于節約的成本進行相應的獎勵。很顯然,企業如需取得較好的經濟價值,必須努力降低各項成本費,杜絕超規制開支。
(五)全面推行信息化,有效整合資源
深圳市在公交特許經營改革前,大部分企業僅有幾條線路,線路的管理者一般就是線路的所有者,管理較簡單和直接。公共交通在推行特許經營后,企業的規模大幅擴大,不再是過去小而全的經營模式,這也造成了財務管理難度的增大,因此要達到社會價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標,需在公交企業全面推行信息化,使得企業管理層及時掌握各基層線路的即時數據,這樣管理決策才能夠及時到位。
(六)全力推行內部控制
上文提到公交企業特許經營改革后企業規模大幅擴大,因此管理層級變多,管理難度加大。只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證各項管理目標能夠貫徹執行。
參考文獻:
[1] 張一帆.城市公共交通補貼效率研究.北京交通大學.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