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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范文

時間:2023-03-13 11:24:26

序論:在您撰寫保險業務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何為保險業務轉讓

《辦法》規定的保險業務轉讓,是指保險公司之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轉讓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的行為。保險公司通過業務轉讓,達到自愿退出保險市場或者剝離部分保險業務的目的。當然,《保險法》中也涉及到“轉讓”一詞,但其為“強制轉讓”,即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者破產情形下發生的保險業務轉讓,或因償付能力不足而被監管機構強制要求的保險業務轉讓。《辦法》中所規定的“轉讓”為“自愿轉讓”,指的是保險公司之間的自愿行為。

保單更有保障

《辦法》主要內容有5個方面:一是明確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二是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愿、公開、公平原則,以及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三是設定了保險業務轉讓雙方在業務轉讓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義務,限定了接受方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四是明確審批流程,細化申報材料;五是規定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征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后,方可實施保險業務轉讓方案。

這5項內容從4個方面加強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首先,《辦法》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其次,基于權益保護的考慮,《辦法》著重強調了受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繼受轉讓方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第三,為保障投保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接受業務一方的保險公司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不具備資格和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作為保險業務的接受方。第四,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就轉讓相關事宜書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并須征得其同意。

市場更具效率

第2篇

一、領導重視是關鍵

保險業務是郵政業務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轉存款政策調整后,保險業務在調整郵政金融結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保險業務發展上,局領導給予了高度重視,多次在全體管理人員會議上,站在全局的高度談保險,指出保險業務是全局業務發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使廣大干部職工正確認識到保險業務與儲蓄業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互為發展的關系,消除了部分職工認為發展保險業務會影響其它業務發展的模糊認識,堅定了廣大職工與專柜人員發展保險業務的信心。

二、專職營銷是手段

盡快實現全員營銷向專職營銷的轉變,是促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按照國家局《關于20****年加快發展保險業務的指導意見》,我局把專職營銷隊伍建設放在業務發展的首位,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招聘廣告,廣招社會能人,加盟保險隊伍,局內成立了由人事、經營部等部門組成的考評小組,對報名考試人員進行素質考評,經過面試和筆試,最后有20名人員入選,從中又優中選優,選出一位團隊經理,負責對整個團隊的協調管理,通過組建營銷專柜,促進了保險業務發展?!痢林Ь值诙径缺YM一直為零,從第三季度開始,××支局設立了保險專柜,在縣局的幫助下,截止10月底完成業務收入××××元,占計劃的××%,一舉擺脫了落后局面,這充分體現了設立專職營銷的必要性。

三、強化宣傳是保障

為讓廣大客戶更好地了解保險,認識保險,我局對保險進行了全方位的宣傳。一是在每個網點的顯著位置擺放宣傳資料和保險獎品,吸引用戶主動咨詢。二是制作宣傳展報放到營業室前,詳細介紹各險種的特點。三是利用投遞員將宣傳單散發到各個鄉鎮和住宅小區,通過加大業務宣傳,提高了郵政保險的知名度,真正使“買保險到郵政”的觀念深入人心。

四、創新管理見成效

為加強專柜建設,促進專職營銷,我局保險公司在對專柜人員的管理上進行了創新,首先,由以前的每月下達任務計劃,改為每月下達個人收入計劃,我不說你每月要完成多少保費任務,我只強調你每月要掙到多少錢,讓專柜人員更加直觀地感受到了實現自我價值的途徑,激發了專柜人員發展業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真正實現了由“要”到“我要干”的轉變。其次,每周公布專柜人員的收入情況,從個人收益角度來激發專柜人員的積極性。第三,每月都要有一至二名業績較差的柜員到業績較好的專柜去學習,促進自己業績的提高。目前,發展較好的專柜營銷員每月收入都在2000元以上。通過專柜人員的營銷,也極大地調動了郵儲柜員的積極性,他們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積極開展多說一句話活動,特別是對于定期儲戶,積極建議他們買成保險,在增加自己收入的同時,也帶動了保險業務的發展。

五、自我加壓求發展

第3篇

(1)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還是一種保證擔保。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保險人為被保險人的履約承保。①合同的主體不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涉及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則無需對價條件。②合同的內容不同。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③合同的性質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雙務有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則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④保證的范圍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還是獨立的合同。關于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債權債務發生的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為該合同提供保證,就應當為該合同的從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對該問題的認識涉及到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等等問題,對案件的審理有重要影響。目前我國法學界通說的觀點是第二種觀點,即保證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狀態。

2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2.1何種情況視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是以特定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承保標的的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則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其承保的不是實際的財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視為出險。如在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以借款人連續或者累計幾個月未還款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在審理中常見的問題是當事人因基礎合同發生糾紛,造成債務人未履行,此時是否構成保險事故。因為保證保險不同于一般保險,形成保險理賠的情形也是千差萬別,若不加考慮無條件賠付,勢必加大保險人的風險,保護了不正當的利益。

對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況是否導致保險事故發生逐一進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還款或者偶爾有

一、兩期未還尚不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連續幾個月未還款的情況,那么就不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自然無需理賠。(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一般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還款)時引起的訴訟。這種訴訟又分為兩種情況:①銀行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訴訟過程中,借款人有可能還款,如還款則不發生保險事故。②銀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與銀行就解除合同達成協議,那么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對于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處于不穩定狀態來進行抗辯。(3)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如果借款人和銀行對借款合同發生訴訟,法院已做出終審裁決,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的,則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與保險合同的主從關系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而是保險標的消滅導致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2.2法律的適用問題

確定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目前對于適用《保險法》還是《擔保法》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適用《保險法》,因為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保險法》與《擔保法》并用。保險法無具體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也是一種保證性質的保險。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保證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的索賠、理賠以及保險責任等方面應當適用《保險法》,按其性質對于保證關系可以適用《擔保法》,對于《保險法》和《擔保法》都沒有規定的涉及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解除、違約責任等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關于規范保證保險業務的幾點建議

3.1完善立法

《保險法》第92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笨梢?,《保險法》沒有把保證保險明文列入財產保險業務范圍,更沒有對其進行具體的規定。保監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出臺,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進行了一些規范,緩解了之前的很多保證保險合同不夠規范造成的問題,但還是存在如下幾點有待完善的地方:①該文件是保監會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的,效力位階較低。②除汽車貸款保證保險外并沒有對其他保證保險業務做出規定,適用范圍較窄;③該文件大多是一些倡導性的規定,很少有具體的規范性條文。目前,個人消費貸款日趨發展成熟,法律卻相對滯后,因此盡快完善《保險法》及對保證保險的相關規定是當務之急。

3.2保證保險合同簽訂時保險人應當盡告知義務

在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以及消費借款案件中,很多借款人提出自己交了保險費,而受益人是銀行,這是顯失公平,但是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不得不應銀行的要求投保。還有的借款人稱,交了保險費為什么不保險公司?有的投保人提前還清全部貸款,但卻不知道可以退回相應的部分保險費。這些情況表明,借款人即投保人對保證保險合同是很不了解的,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才交了保費,而保險公司對于這類保險合同一般不會有專人進行講解,很多情況是投保人只向銀行交一定的保費,而根本看不到合同條款。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要求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應盡到告知義務,保證保險合同也不能例外。

第4篇

從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開始實施,改強制旅行社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險為強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這一規定的改變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責任險獲得較大發展,財產險公司在旅游險市場中的份額大幅度提高,如按每個旅行社年交保費2萬元計,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市場規模約為1.8億元,占整個旅游險市場的15%以上;與之相反,游客自愿購買保險者寥寥,壽險公司旅游險業務增長緩慢,部分地區和公司甚至出現業務滑坡現象。旅游險市場總的需求狀況并沒有大的改觀。

從供給的角度看,旅游險市場上保險卡的種類有所增加,銷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問題并沒有減少,反而有所增加。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1.險種少。當前,只有幾家較大的壽險公司經營旅游保險,且可供游客購買的險種只有旅游人身意外傷害險、交通人身意外保險、旅游景點人身意外傷害險、旅游救援保險、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險5種。而且他們大多數都不經營旅游景點人身意外傷害險、旅游救援保險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險,甚至有的也只經營旅游人身意外保險一種。產險公司除了經營旅行社責任保險外,對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的行李、證件丟失和盜搶風險至今尚無“貨”上市,使這一風險處于無保障狀態。整個市場不能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價格為自己獲得較為全面的保障,就必須和幾家保險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險對象范圍過窄。以前,我國的游客是以團體游客為主。而且,國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臺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強制旅行社為游客辦理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各保險公司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從節約經營成本出發,推出了只以團體游客為保險對象的旅游保險,將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險范圍以外。1999年政府為了拉動內需將“五一”、“十一”假期調整為7天。這一舉措帶動了旅游熱,形成了所謂的“黃金周”。但是這股旅游熱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動。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自助游已經占到了整個旅游市場份額的80%以上??墒牵诤芏嗟貐^自助游至今仍游離于旅游險市場之外,無法買到合適的旅游保險。

3.保險對象細分不夠。首先,旅游市場狀況的變化和強制旅游意外險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區走進了壽險公司視野。有些公司已經修改了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將自助游游客納入保險對象范圍,但是和團體游客適用相同的費率。少數公司甚至直接將團體旅游險保單向自助游游客銷售。其次,部分公司為了爭搶業務,拓展了保險對象的范圍,推出旅行保險,將公務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納入保險對象范圍。這兩種變化在提升保險公司業務量的同時也增加了逆選擇的可能性,使保險公司面臨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第一,團體游客出游時,旅行社派有專業的導游為其提供全程組織和服務工作,這無疑有利于減少風險事故的發生。但是對于自助游游客來說,由于缺乏旅游常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出險的概率要比團體游客大。而且,對于自助游保險來說,由于業務分散,展業費用和其它經營成本明顯高于團體游保險。因此,兩者不應該適用同一費率。第二,對于公務旅行人員和普通游客來說,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狀態和行為方式往往不一樣,結果在旅行過程中發生風險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兩者同樣不能適用同一費率。

4.保險責任確定不合理。當前我國旅游險在保險責任的確定上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傾向是保險責任過寬。很多保險公司在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中將死亡給付、傷殘給付、意外醫療和急性病醫療列為主險責任。對于每個游客來說,只有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利,沒有選擇不同保險責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適的價格獲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結果同樣是低風險客戶退出保險,而高風險客戶都留了下來,產生逆選擇。另一種傾向是保險責任過窄。目前,幾乎所有保險公司都將游客的潛水、滑雪、探險等活動列為旅游險的除外責任,而又不提供此類專項旅游保險。而且,有些保險公司在經營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的過程中發現醫療責任,尤其是急性病醫療責任的道德風險過大,部分地區發生經營虧損現象。于是修改條款,將急性病醫療甚至意外醫療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外。這樣的確能夠較好地控制風險,但是與此同時也必然將大量有著較大風險保障需求的優良客戶拒之門外。這顯然有悖保險經營“保障客戶,分散風險,獲得利潤”的初衷。

5.費率厘訂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旅游險費率的厘訂不是依靠精算技術,而是由條款制訂人員憑經驗來確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條款,然后臆斷地調整費率變動期間和費率大小。這樣,在缺乏精算技術的支持下,為了保證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的唯一辦法就是將費率偏高確定。這種不科學的定價在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抑制了保險需求,影響保險公司業務的增長。

6.投保渠道不暢。目前,旅游險的銷售渠道沒有大的改觀。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銷售渠道,主要銷售團體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和旅游救援保險;旅游景點主要銷售旅游景點意外傷害保險;機票銷售點主要銷售航空意外險;適宜網上銷售的險種相對較多,但是目前開通網上投保服務的只有泰康人壽、平安和友邦等少數幾家公司;銀行柜臺銷售尚處于嘗試階段。對于大多數自助游游客來說,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

7.售后服務質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動性較大,在短時間內,游客可能在一個地方投保而在另一個地方出險,甚至可能跨國出險,這對保險公司的核保、定損及理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跟不上,不僅對旅游者造成損失,也影響保險公司的聲譽。

二、游客保險意識淡薄,保險險種單一,制約了旅游保險的發展

我國的旅游險市場所存在的上述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險意識淡薄。雖然說風險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險需求產生的必備條件,但是這兩個條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險的潛在需求。要想把這種潛在的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必須依賴于人們防范風險意識的增強,保險意識的提高。當前,我國民眾的保險意識普遍較差,很多游客存在僥幸心理,不愿意花錢買旅游險。因此,旅游險的市場需求一直不旺。

2.保險經驗缺乏,保險技術落后。在現有的經驗水平和技術條件下,我國很多壽險公司的旅游險的核保在很多地方還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責任部分存在較為嚴重的逆選擇現象。承保之后對醫療責任和自助游的風險控制更是束手無策。一方面,為了防范逆選擇,他們認為最好的辦法就是將急性病醫療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另一方面,他們只能通過對團體的選擇來代替對個人的選擇,通過簡單的承保程序達到為大量具有相同風險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充當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險公司控制風險的一個“關卡”。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被迫只經營團體旅游險,而將自助游保戶拒之門外。3.相關數據資料短缺。由于旅游險的經營時間短,我國的保險公司手中還缺乏與旅游險相關的各類資料。與其它壽險業務不同的是旅游險的發生概率與一個國家的社會、自然、地理狀況、游客的風險防范意識等關系密切,國外資料缺少參考價值。另外,據業內有關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險在展業、核保、定損、理賠過程中缺乏規范性,單證管理混亂。這樣,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資料,這些資料也缺乏可靠性。這使得旅游險費率的厘訂缺乏有效的數據支持。

4.對風險和保險的相互關系認識不夠。保險公司對保險對象劃分不清和保險責任確定不合理,實際上是其對風險和保險的相互關系認識不夠的反映。對自助游游客和團體游客、公務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費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將醫療責任列入主險條款,是保險人過分追求保險業務量而忽視風險防范的表現;而將游客的潛水、滑雪、探險等活動列為除外責任,將醫療責任從保險責任中剔除,是保險人過分強調風險防范而忽視業務增長需要的表現。

5.保險市場發育不充分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體制落后。2001年我國的保險深度僅為2.2%,保險密度僅為168.8元,遠低于很多發展中國家,保險市場的發育還很不充分。同時也意味著發展的空間非常巨大。現階段,為了搶占先機各家保險公司忙于市場拓荒,比拼保費收入規模。而相對于其它險種來說,旅游險屬于小險種,年保費收入占保險公司總保費收入的比重較低。另外,目前在我國保險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的幾家保險公司要么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要么是國有企業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這種所有制所決定的經營管理體制是公司高層領導由政府選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業務發展規模和速度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指針。高層管理者權責不對等,廣人員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對稱。這必然會引起企業追求保費規模最大化的短期行為,因為有保費規模就有費用規模,而費用規模與包括老總在內的員工利益攸關。結果,雖然旅游險在很多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中被列為A類險種,賠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層管理者的重視和激發普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舊產品的改造和新產品的開發進展緩慢,難以適應市場需要。

三、培育市場主體,開發新險種,大力發展旅游保險

解決我國旅游險市場的現有問題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為一方面,民眾保險意識的培育是一個過程。這既需要保險經營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又需要通過大量的風險事故來教育國民,強化其保險意識。這絕不是短期內所能達到的。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夠創造供給,而潛在的保險需求向現實的保險需求的轉化是以民眾保險意識的提高為條件的。因此,在短期內我國的旅游保險需求狀況不會有大的改觀。另一方面,國有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的轉換是我國現階段金融體制改革的難點,而這一點恰恰是導致我國旅游險市場供給方面存在諸多問題的關鍵性因素。因為分業經營體制可以通過修改法律來改變;保險經驗不足,保險技術落后可以通過學習來快速提高;而經營管理體制的轉換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險經營的性質和國家的經濟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內徹底完成。這樣,對于風險與保險的關系的認識也就難有突破;重視保費規模,忽視經營利潤的狀況也就難以改變,旅游險就很難得到保險公司的青睞,供給狀況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觀。結果,整個旅游險市場也就不可能出現高速增長的態勢。但是從長遠著眼,我們應該大力推進民眾保險意識的培育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的轉換。

此外,還應該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場主體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促使保險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

2.加大新險種的開發力度,把旅游保險服務延伸到吃、住、行、游各個環節,并為特定旅游項目提供專項保險,如峽谷探險保險、水流漂流保險、驚險游保險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夠獲得需要的保障。

3.對旅游險市場和旅游險條款進行細分,針對團體游、自助游及公務旅行的不同特點制訂出不同的保險條款,確定不同的費率,加強風險防范。

4.將風險較大的醫療責任部分制定為特約條款或者附加險,厘訂專項費率。這樣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選擇風險,全面提升旅游險的業務質量。

5.加強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與醫療責任部分相關的資料的收集,為科學厘訂費率,控制風險,尤其是醫療責任風險積累經驗,提供可靠的數據資料。對于那些通過網絡平臺銷售旅游險的公司來說,在這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應該充分發揮這一優勢。

第5篇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和網絡的普及,網上保險業務作為一種新興的交易方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如何認識和發展網上保險業務,成為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之一。本文借用了博弈論的分析手段,分析了網上保險能夠順利開展的必要條件,并對如何發展網上保險,提出自己的意見與建議。[關鍵詞]網上保險博弈論得益措施在現代社會經濟科技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互聯網已融入社會的各個領域當中,給人們的生活與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捷。與此同時,人們對網絡的依賴也越來越強烈,基于互聯網、電話等通信網絡的電子商務,正在不知不覺中改變著人們的生活狀態和生活方式。作為新型購物方式與時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網上購物,也正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而發展,成為計算機世界中又一重要領域,受到了包括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在內的廣大學者,以及社會不同群體的關注。網上保險交易作為網上購物的一種,在這個網絡浪潮中也受到了越來越多人們的關注,但與一般的網絡購物性質不同,網上保險交易的實質是無形的,實現的是資金的流動。因此它比一般的網絡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測性與管理難度。下面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分析網上保險交易發展的利弊。

一、網上保險交易的博弈論分析考慮到網上保險交易時間上的特性,本人認為相較之于靜態博弈,動態博弈更能體現出網上保險交易的特點。因此本文這里選用了一個博弈樹的動態博弈結構來分析保險公司開展的網上交易。在這個博弈中,我們有兩個參與方,即經營網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網上投保人,為了給他們的行為有個合理的解釋,我們采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的解釋。即他們的行為都符合他們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們還假設兩個參與方的行為具有獨立性,即一個參與方的行為與決策是完全獨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縛。在博弈過程中,我們假設博弈參與雙方對信息和博弈過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因此這是一個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動態博弈。有了以上假設,我們可以開始我們的博弈分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網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樹描繪如下:在這個博弈樹中,頂上第一個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階段的行為,在這里,投保人作為選擇的第一順序人。可以選擇是否通過網上進行保險的交易,如果選擇是,則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如果選擇否,則雙方的得益為A(0,0),均為0,既沒有損失也沒有得益。(當然這是一個簡化的描述,保險公司的網上開辦費與兩管理費等成本被省略了)在第二階段,黑圈表示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的決策。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這時他開始作為博弈的主體進行選擇,在這階段,他可以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有差錯的經營方式(這里所指的“差錯”既包括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的種種不規范,也包括保險公司網絡外部管理的無力與缺陷),一種是規范的經營方式,即能通過有效監督使得網上保險交易能夠順利進行,投保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保險公司的兩種經營狀態將導致B和C兩種得益情況的出現。在得益B(-a,b)中,投保人獲得的得益為-a,之所以為負數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差錯經營方式,往往會對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領等等的意外損失。而保險公司仍然可以獲得投保人繳來的保費b。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險公司通過規范的經營管理的狀態下獲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結果c,而保險公司的經營得益為d。讓我們來對博弈的結果做一個簡單分析,很明顯,投保人的得益依賴于保險公司的不同經營狀態,在投保人能夠有效預知得益結果的情況下,他會在保險公司選擇差錯經營時選擇不投保,因為投保會給他帶來負得益;而當保險公司規范經營時,投保人會選擇投保,達到他購買保險的理想狀態。因此在這個博弈的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態對投保人起到決定作用。但要保險公司選擇得益C而不是得益B,則需要保險公司在得益C下的結果d大于得益B下的結果b,這樣保險公司才有動力去選擇得益C。但從實際出發分析,我們了解:如果沒有有效地對保險公司網上經營情況的監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對保險公司的行為做出約束(出自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則保險公司的得益C下的結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結果b沒有區別。甚至由于規范經營要付出更多的經營成本,很有可能出現得益d要小于b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出于經濟人的思維自然會毫不猶豫選擇得益B,而投保人在預見到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選擇得益B自己獲得負得益的結果后,選擇在第一階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階段即告結束,網上保險開辦失敗。幸運的是,我們博弈可以從兩方面進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進行約束,只要放松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從而使得單次博弈的結果中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得益C的結果d大于得益B下的結果b(投保人可以通過投訴、聯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出于經濟人的目的自然會選擇得益C;二是我們可以進行重復博弈。很明顯,重復博弈需要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長期關系。而剛才的博弈樹分析顯然是“一次買賣”,保險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參與一個他自己此次吃虧的博弈。而N次重復博弈的得益Nd,則是一個相當巨額的利潤,遠遠大于保險公司通過一次投機所獲得的得益b。因此,在預見到N次重復博弈的理想結果下,保險公司有足夠的理由去選擇在第二階段的得益C,從而獲得投保人的信任與繼續支持,讓博弈能夠一直進行下去。

二、結論從以上博弈分析我們了解,要發展網上保險業務,至少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努力:1.加大網上保險業務的宣傳。很明顯,投保人要在我們的博弈樹中第一階段選擇投保,必須是在他知道已經有網上保險業務存在的條件下。因此,要讓投保人能夠在投保時選擇我們的網上保險,前期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在宣傳中,我們需要開動腦筋,用能為大眾接受和喜聞樂見的方式來宣傳網上保險。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網上銀行的宣傳經驗,成立專門的宣傳部門,通過宣傳人員的不間斷、連續的工作。從網上保險的使用到網上保險的優點,真正為客戶全面解讀網上保險的功用。解除客戶的疑惑,消除客戶的后顧之憂,讓更多的群眾能夠接受網上保險,理解網上保險。2.完善網上保險的法律環境。只有具備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我國的網上保險才會取得迅速的發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護,投保人才能夠放心地選擇網上保險進行交易。因此,有關部門應當針對網上保險的特點及風險成因,從我國網上保險發展的全局出發,加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較為系統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通過法律保護網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為我國網上保險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應既包括關于保險資金的流通、網上保險欺詐與犯罪、網上保險監管等公法的內容,又應包括涉及網上保險與客戶、網上保險與網絡服務商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私法內容;應既包括確立網上保險法律關系中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范,又包括實施各項權利義務的程序性規范。而且,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網上保險依托的是計算機網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種法律法規為維護其權威性,不能頻繁地進行變動、更新,都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因此,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要將眼光放長、放遠,要在充分考慮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趨勢的基礎上進行。3.加強對網上保險的監管。監管部門應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網上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這對于網上保險業務的發展能起到較好的規范作用,能夠確保網上保險業務有序、健康的發展。但很明顯,只依靠上層監管的單方面監管是遠遠不夠的,針對網上保險風險的復雜性和從我們上面的分析可知,網上保險業務的監管體系應是一個由上層管理者、保險公司自身、投保人、專業媒體等多方構成的立體監管結構。市場調查公司或會計咨詢公司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進行監管,投保人集團也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質量及價格進行監管,新聞媒體也可以對網上保險遵守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管。只有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才能提高監管的效率和質量。才能讓網上保險的發展,走上一條健康而有序的道路。參考文獻:[1]張海燕:《網上保險勢在必行》.金融理論與實踐,2002年第6期[2]柏學行:《網上保險重新上路》.電子商務世界,2007年Z1期[3]謝識予:《經濟博弈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版

第6篇

1、提高了保險業的效率

網絡保險大大降低了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這是因為網站的后期維護成本較低,相對于開設營業點的銷售成本和廣告成本都大大減少。同時,在網上開展保險業務可以精簡業務環節,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與效益。根據瑞士再保險公司的估計,從長期看,在美國經營個人險種的保險商通過網絡展業所節省的銷售、管理、理賠方面的開支可達150億美元,約占全部開支的12%;而在企業保險方面,可節省的費用約為110億美元,占全部開支的9%。

2、拓寬了保險業務的時間和空間

金融保險行業是天生具有規模效應的行業,建立在大數原則基礎上的保險經營要求將風險盡可能分散到更為廣泛的范圍,以避免大災損失。互聯網的特點使得保險業務可以延伸至全球任何地區的任何一臺上網電腦,在不設有分支機構的國家和地區也能提供保險服務,實現全天候24小時服務,使保險業務的發展突破時間和空間限制,在全球范圍內有效分散風險,獲得規模效應。

3、加劇了保險市場的競爭

網絡保險業的發展,使得這個行業的新進入者不必花費巨資和時間進行傳統銷售方式下的營業網絡建設和人培訓管理。此外,其余行業的企業也更容易進入保險市場。這些企業大多數為其余金融服務企業以及互聯網企業,例如銀行、網上證券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等,這些企業可以方便地在現有網絡提供的產品中添加保險產品。例如,在歐美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都可以向客戶銷售壽險單,銀行保險業的發展已使保險公司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梢灶A見,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這些外行業的企業將很容易地進行標準化保單的網上銷售,對傳統保險商構成前所未有的挑戰。

第7篇

關鍵詞:保證保險;業務;辦理;問題;規范。

1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

(1)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還是一種保證擔保。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保險人為被保險人的履約承保。①合同的主體不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涉及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則無需對價條件。②合同的內容不同。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③合同的性質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雙務有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則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④保證的范圍不同。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還是獨立的合同。關于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債權債務發生的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為該合同提供保證,就應當為該合同的從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對該問題的認識涉及到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等等問題,對案件的審理有重要影響。目前我國法學界通說的觀點是第二種觀點,即保證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狀態。

2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2.1何種情況視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是以特定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承保標的的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則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其承保的不是實際的財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視為出險。如在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以借款人連續或者累計幾個月未還款為保險事故的發生。

在審理中常見的問題是當事人因基礎合同發生糾紛,造成債務人未履行,此時是否構成保險事故。因為保證保險不同于一般保險,形成保險理賠的情形也是千差萬別,若不加考慮無條件賠付,勢必加大保險人的風險,保護了不正當的利益。

對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況是否導致保險事故發生逐一進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還款或者偶爾有一、兩期未還尚不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連續幾個月未還款的情況,那么就不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自然無需理賠。(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一般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還款)時引起的訴訟。這種訴訟又分為兩種情況:①銀行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訴訟過程中,借款人有可能還款,如還款則不發生保險事故。②銀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與銀行就解除合同達成協議,那么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對于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處于不穩定狀態來進行抗辯。(3)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如果借款人和銀行對借款合同發生訴訟,法院已做出終審裁決,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銷的,則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與保險合同的主從關系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而是保險標的消滅導致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終止。2.2法律的適用問題

確定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目前對于適用《保險法》還是《擔保法》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適用《保險法》,因為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保險法》與《擔保法》并用。保險法無具體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也是一種保證性質的保險。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保證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的索賠、理賠以及保險責任等方面應當適用《保險法》,按其性質對于保證關系可以適用《擔保法》,對于《保險法》和《擔保法》都沒有規定的涉及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解除、違約責任等應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關于規范保證保險業務的幾點建議

3.1完善立法

《保險法》第92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笨梢?,《保險法》沒有把保證保險明文列入財產保險業務范圍,更沒有對其進行具體的規定。保監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出臺,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進行了一些規范,緩解了之前的很多保證保險合同不夠規范造成的問題,但還是存在如下幾點有待完善的地方:①該文件是保監會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的,效力位階較低。②除汽車貸款保證保險外并沒有對其他保證保險業務做出規定,適用范圍較窄;③該文件大多是一些倡導性的規定,很少有具體的規范性條文。目前,個人消費貸款日趨發展成熟,法律卻相對滯后,因此盡快完善《保險法》及對保證保險的相關規定是當務之急。

3.2保證保險合同簽訂時保險人應當盡告知義務

在審理保證保險案件以及消費借款案件中,很多借款人提出自己交了保險費,而受益人是銀行,這是顯失公平,但是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不得不應銀行的要求投保。還有的借款人稱,交了保險費為什么不保險公司?有的投保人提前還清全部貸款,但卻不知道可以退回相應的部分保險費。這些情況表明,借款人即投保人對保證保險合同是很不了解的,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才交了保費,而保險公司對于這類保險合同一般不會有專人進行講解,很多情況是投保人只向銀行交一定的保費,而根本看不到合同條款。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要求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應盡到告知義務,保證保險合同也不能例外。

3.3保險公司以及銀行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應作詳細調查、評估,以減少保險風險

由于保證保險是一種特殊的保險形式,保險費往往是由借款人即投保人直接交給銀行,由銀行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一方面造成投保人不了解保險合同的內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保險風險的增加。很多保險公司只考慮保險費的收入增加而不考慮保險風險的增大,銀行只追求放貸的數量而不顧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對于借款人的信用度、還款能力的審查僅流于形式。在審理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有的借款人根本沒有還款能力,有的沒有打算還款,從交完首付后就不再還款,如前面案例中的王某。這樣勢必會加大保險公司和銀行的損失。因此,建議保險公司和銀行能夠針對保證保險合同制定一套完善的審查、評估借款人信用度以及還款能力的機制,以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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