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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它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現狀和原因,尋找解決該問題的對策,在參考相關文獻的基礎上,自制家庭暴力情況調查問卷,并將調查收集的數據運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結果顯示: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這主要是由于重男輕女的觀念、城市與農村聯系緊密、人們對精神虐待的忽視和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等造成的。因此,為了在潮汕地區消除家庭暴力,我們可以從觀念和法律兩方面著手,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現象。
1.引言
“不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現象”【1】。我國有關法律文獻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彼焕鐣姆€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區位于廣東省的東部。由于其獨特的經濟、歷史和文化環境,該地區的家庭暴力情況會呈現自己的特點。但是,綜觀各種文獻,研究家庭暴力資料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研究的對象放在全國上,很少涉及地方。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資料基本沒有。而此次研究便是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原因,并提出解決該問題的對策。這既有利于豐富家庭暴力的相關研究理論,也有利于為人們解決該問題提供參考,具有理論和實踐雙重意義。
2.研究方法
2.1問卷
根據刑法、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研究文獻,自編家庭暴力調查問卷。
在潮汕地區發放問卷,問卷在市區發放300張,在農村發放300張,一共600張。回收問卷570張,回收率為95%。
2.2統計分析
收集調查數據,運用SPSS12.0進行統計分析。在分析的過程中,運用因素分析和獨立樣本T檢驗。
3.結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根據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將因子1命名為“精神虐待”;將因子2命名為“軀體虐待”;將因子3命名為“經濟侵犯”。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精神虐待”這個因子在旋轉后的方差貢獻率為31.266%??梢?,精神虐待是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3.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軀體虐待(P=0.001)和經濟侵犯(P=0.018)這三個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異性顯著??梢?,潮汕地區男女雙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顯著性的差異。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在表3中,三個因子精神虐待(P=0.974)、軀體虐待(P=0.261)和經濟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與農村二者的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與農村的家庭暴力現象的差別不大。
綜述所述,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現狀呈現一下幾個特點: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4.討論
筆者認為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現以上幾個特點,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
4.1對精神虐待的忽視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只是表現為對軀體的傷害。因此,人們會比較注意家庭中的軀體傷害事件,而對精神傷害的關注會表較少。這是因為“由于精神暴力很難被外人直接發現,當事人自己也難以表達所遭受的精神傷害,所以這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對家人的傷害更加隱蔽?!薄?】另外,中國的傳統文化在潮汕地區有很好的保存。傳統文化中愛護身體的觀念也深深影響了潮汕人,使他們在侵犯時更多選擇了精神,而不是軀體。這些導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夠的制約機制,成為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4.2重男輕女的觀念
“潮汕地區自古封閉,三面環山,一面向海。”【3】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闖蕩海外謀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這些高危性勞作自然難以由女人勝任,而只有由男人來承擔。因此,自古以來男人便成為了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除此之外,他們深受傳統觀念,特別是三綱五常的的影響。這就導致了潮汕地區的男權主義極為嚴重。而女性在面對不公平時又選擇了逆來順受。所以,重男輕女的現在在潮汕地區較為普遍。這就造成了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
4.3城鄉聯系緊密
三面環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與粵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區廣府人聯系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間聯系較多。在潮汕地區,城市與農村在文化和生活習慣上相互影響,相互聯系。他們在家庭觀念上也極為相近,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5.對策
5.1改變觀念
為了保護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現象,需要改變人們一些錯誤的觀念。
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傳統觀念。在上文中,我們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一般只是關注軀體虐待,而忽視精神虐待。因此,人們應該全面認識家庭暴力,全面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重男輕女的觀點,提倡男女平等。不僅男性要認識到這一點,女性更要意識到這點的重要性。面對家庭暴力,女性不應該選擇逆來順受,而是要善于保護自己的權益。
5.2完善相關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條文大多只是與軀體虐待相關,對精神虐待和經濟侵犯的限制較少。因此,相關部門可以完善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全面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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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溫馨的家庭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然而當前,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著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并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及待解決的世界性課題。
本文試就從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以及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增強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給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的保護,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關健詞: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現階段全國各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家庭暴力日益凸顯。作為嚴重侵擾家庭、社會安寧的劊子手——家庭暴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特別是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還沒有一致公認的界定。但在國外的有關法律特別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中,大多對家庭暴力采用廣義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形式上可分為身體暴力、語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侶及前同居伴侶;程度可分為輕度、中度、重度,總之任何對家庭成員造成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疇。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紀90年代初才引入我國的。現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是家庭暴力作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現在我國法律的層面上。目前,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對家庭暴力尚無界定。實踐中所謂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狹義的概念,主要是指對家庭成員身體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傷害,如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受害者為配偶、子女與父母,其中以婦女、兒童與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層面上明確限定為狹義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1、家庭暴力的行為主體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其施暴者與受害者相互關系密切,多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中,丈夫對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見的類型。而發生的在一定范圍親屬以外的暴力行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務員、家庭經營活動的雇員等,不能視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隱蔽性。主要表現在(1)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而非公共場所,地點隱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臉面和家庭的榮譽而往往對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飾隱瞞;(3)公眾的漠視和習以為常使人們對家庭暴力現象往往視而不見。
3.家庭暴力的行為手段具有多樣性、損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手段多樣,包括毆打、捆綁、禁閉、侮辱、威脅、精神折磨、甚至還有更為殘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樣性,加之施暴者對后果的放任態度,使得對受害人的損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有時可能較輕,更多時候卻達到慘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現在:(1)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廣泛存在于不同的種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階級、不同的、不同的文化傳統、不同的職業、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無論是平時還是戰時,家庭暴力從未間斷過。
5.時間的連續性和長期性。一般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會只終止于一次、兩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時間連續性6.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的復雜性。發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與虐待的關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對家庭成員的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有作為的行為如打罵、恐嚇等;也有不作為的行為如不予衣食,令其凍餓、有病不予治療等。
2.家庭暴力與虐待的異同
家庭暴力與虐待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是家庭成員間的施暴行為,表現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殘害、捆綁、毆打強行等。其二者的本質是相同的,就是對其他家庭成員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發的,也可能是經常性的,只要實施了打罵、殘害等行為就可以構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較長時間的,需要一定的連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構成虐待。此外,對于同樣造成重傷或死亡的,傷害罪的刑罰遠比虐待罪為重。
(四)家庭暴力的類型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家庭暴力作不同劃分;
1.以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系為依據,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親戚間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權益為依據,家庭暴力分為(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所謂溺、棄,是指采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為,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為。另外,對施暴對象公然以施暴行為相威脅,表現為用語言對施暴對象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弱者采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采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的家庭暴力。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或有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為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3.依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及限制行為,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后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傷,易于發現。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迫發生性關系是最常見的性暴力。目前,多數國家對家庭暴力的類型采用此種分法。
二.目前我國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由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權或犯罪的解決辦法,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責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級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此類救助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另外,婦聯組織作為群眾組織,也有義務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婦女。
2.所在單位的救助措施。此類救助措施的實施主體是所在單位。對于所在單位應理解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單位。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所在單位的救助措施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的實施條件相同,必須在受害者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否則有關組織不宜自行介入。
3.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此類救助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機關。狹義的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為公安機關的救助。《婚姻法》第43條第2、3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發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以使暴力無法繼續,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護。公安機關為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可以對施暴者采取批評教育、嚴厲訓斥、間隔距離、將受害者或施暴者帶離現場等救助措施?!笆芎θ颂岢稣埱蟮模矙C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讓施暴者得到應有的教訓。廣義的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種法律責任。
4.家庭成員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員在受到家庭暴力行為傷害時,依法可以實施自我救助,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等,家庭其他成員也應該及時提供幫助,共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繼續,避免發生嚴重后果。應該及時幫助受害者尋求外界幫助,如向有關基層社會組織提出幫助請求、報告當地派出所等警察機關、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訟等。
(二)法律責任
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施暴者規定了三種形式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
1.行政責任
對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罰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屬于民事損害賠償的一種,是一種對權利的救濟,它通過對夫妻雙方中無過錯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權利的救濟,維護夫妻關系的平等、家庭關系的健康和穩定,并且對過錯方進行一定的懲戒。另外,施暴者承擔的民事責任還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3.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睂嵤┘彝ケ┝Ρ旧硎且活惙欠ㄐ袨?,并不是一種罪名,但這種非法行為可以導致《刑法》規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種,實施家庭暴力,故意剝奪家庭成員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實施家庭暴力,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按《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殘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種,實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員婚姻自由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應依照《刑法》第257條的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承擔的刑事責任,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還包括過失殺人罪、過失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等。
上述三種法律責任既可以單獨適用,又可以同時適用,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我國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1.有關家庭暴力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我國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內容。盡管現行婚姻法在態度和做法上有重大變化與改革,起到了改變公眾意識,推動反家暴工作,保護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將防治家庭暴力納入婚姻法調整,實屬權宜之計。一方面,婚姻法性質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行為,予以調整;另一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干預、行政干預與司法干預等多方面,不僅僅是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諸多方面。另外,在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行法規中,存在不少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
2、認識不足。首先,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本質缺乏清醒認識,尤其對精神暴力、性暴力,公眾的認識更為模糊,沒有引起足夠的認識。其次,司法人員在處理家庭暴力的問題上,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認知程度很高,但對男女平等原則的認識存在膚淺性、表面化的問題。
(二)對策
從可操作性和實效性考慮,目前防范和處置家庭暴力,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強反家庭暴力行為的立法,依法預防家庭暴力。
從社會發展需要出發,我國應當從整體上規劃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從兩方面進行:(1)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內容和力度,將性別意識納入到相關的法律法規中;(2)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從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出發,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進行科學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預,加大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完善法律來預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擴大,保護所有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2.強化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置機制,尤其是要發揮警察在家庭暴力處置殊的作用。
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機制,這些組織和機構的積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他們在處理家庭暴力中還存在一個協調配合的問題,尤其是從目前的情況看,為了強化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置機制,還有必要強化警察在處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公安司法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打擊;對那些已有殺人、重傷等犯罪威脅言行,但尚無殺人預備行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會同有關部門,邊拘留邊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過,不至于鋌而走險為止。
3.為受害的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和兒童提供人身保護和法律幫助。
提高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對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婦女知道“家丑”不外揚不利于自我保護,如果對家庭暴力一味忍氣吞聲,逆來順受,這樣造成的結果必然是助長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為反復受害者。同時,社會也應當為受害成員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況,提供保護和幫助的渠道和途徑。在目前的情況下,家庭成員在遇到侵害時,可以通過“110報警電話”獲得保護和幫助。
4.建立受害婦女庇護場所或救助中心,讓受害的婦女有安身之處。
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實施犯罪,20世紀70年代英國首創了“婦女避難所”,之后,許多國家相繼出現了類似的組織,讓受害者有安身之處。我國許多婦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無處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難,或者求助于婦聯,娘家往往愛莫能助,而婦聯不可能對每一個受害婦女都給予幫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婦女知道受害后主動找婦聯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間的力量,設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機構,讓受害的婦女有一個臨時的庇護場所,同時經予受害婦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將人民調解與依法處理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擊家庭暴力行為。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級居(村)委會要加強早期發現家庭矛盾糾紛,注意采用調解的方法,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糾紛;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應當主動出擊,經常組織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別是對那些可能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點予以排查,從中摸清底數,發現先兆,對于能夠解決的則馬上落實措施,盡快疏導,并調解處理;人民法院對于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糾紛,也要加強司法調解,盡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體;對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
6.加強教育,特別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員宣傳和灌輸處理家庭矛盾糾紛和自我防范的科學途徑和方法。
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條件,一方面,社會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識,使家庭成員能夠樹立起互相尊重對方人身權的法律意識,并且了解和知曉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將防治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輻射到全社會、輻射到社會所有成員。無論是各級各類學校,還是政府機關和司法人員,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擔起教育別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輸給家庭成員正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對家庭暴力的如何處置的方法技巧。
四、國外關于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概述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的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目前,世界上已經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防治家庭暴力法,這些立法經驗也是制定中國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參照。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實踐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隨著《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頒布與實施,挪威議會和政府開展了同各種對婦女暴力現象的斗爭,并著重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防治。
挪威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陸續展開。第一,確立了家庭暴力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即對配偶、兒童或其他親密關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該原則加強了警察和公訴機關的職能,規定他們在沒有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訟,反映出國家對家庭暴力問題態度的轉變;第二,改善刑事訴訟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強對其在司法程序上的保護;第三,挪威頒布的暴力賠償法規定,對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賠償額可達100萬挪威克朗。在進行法律改革的同時,挪威政府開展“政府行動計劃”,推動反對婦女暴力的宣傳、社會服務、司法干預等工作。
(二)澳大利亞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
澳大利亞于1989年制訂了《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同樣加強了國家機關在這方面的職能,賦予其一些特權,比如警察在沒有提出刑事控告的情況下可羈押施暴者長達48小時,以及在懷疑家庭暴力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時,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屋搜查等。此外,還有許多國家采取的措施都值得我國借鑒。1995年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在大量判例法的基礎上,又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包括《1996年家庭法》、《1997年反騷擾保護法》等;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
結語
在防治家庭暴力問題上,國家必須實施法律改革戰略,但是僅有法律改革還不夠。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須在修改現有法律的同時,開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眾運動,通過培訓、宣傳等形式改變傳統文化中的性別歧視,轉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才能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從而增進兩性在家庭內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維護家庭的和睦與社會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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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边@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內是一種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
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行民事、刑事法律規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诩彝ケ┝κ侄蔚奶厥庑院蜁r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
(五)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個長遠而又艱巨的過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隨著社會發展,不足之處也逐步暴露出來。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約家庭暴力,只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狀,不斷地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它嚴重傷害和威脅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婦女。我國現行法律對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關的規定,特別是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仍存在定義不明,適用不合理等缺陷,本文針對防治家庭暴力的現狀,提出相應的措施。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注釋】
[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譚桂珍,張勝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并非無法可依,諸多法律法規均可被直接援引為處罰施暴者的法律依據。針對被害人被侵害權益的不同,刑法亦規定了相應的刑罰,如故意傷害罪、遺棄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但刑法打擊家庭暴力立法存在了明顯的缺陷:除去虐待罪,其他罪名的犯罪主體均系一般主體,未能體現出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而虐待罪“情節惡劣”的嚴格入罪標準在客觀上造成司法實踐的鮮有發生??梢哉f,刑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法律的缺位導致審判依據不足,造成對受害者的法律救濟不周延,大量家庭暴力犯罪亦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其實,刑法作為社會保護的最后屏障,應成為抑制家庭暴力的“良藥”。
二、問題提出:家庭暴力犯罪在審判中的三重困境
(一)被害人舉證難家庭暴力具有較高隱蔽性,一般僅有父母、子女等親屬在場,而目擊者與施暴者之間特有的血緣或身份關系導致他們拒絕作證。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虐待及未致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均屬親告罪,自訴人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在實踐中就有相當一部分被害人在受暴后,因缺乏法律意識沒有報案或去醫院接受檢查,喪失了取證的時機。即使被害人及時取證,其身體傷害與行為人施暴事實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認定也相當困難。證據的缺失業已成為制約打擊家庭暴力犯罪的枷鎖。
(二)對家庭暴力的溯源與過錯認定難司法將婚姻家庭糾紛列為民間矛盾并明確“若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一般對被告人應從輕處罰。”隨之而來的是“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等認定問題開始困擾著審判機關。在實踐中,因家庭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的犯罪激化源頭較為復雜,既可以是由偶然發生的小事、也可以是時間和雙方行為累積及相互間多次行為的共同作用。在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中,控辯雙方對起因之爭尤為激烈,而讓法官在簡單的案卷材料及雙方當事人、家屬各執一詞的證言中庖丁解牛式地梳理出“有明顯過錯或直接責任”及過錯的程度,進而在量刑時以此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顯得異常困難。
(三)定罪量刑中呈現出“寬嚴倒錯”的尷尬一方面,刑法對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弱軟失度”。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更為常見的是故意傷害罪,但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等嚴重后果就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人多次傷害被害人身體,卻直到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時才受刑法規制;另一方面,刑法對“以暴抗暴”式犯罪卻過份嚴苛。在社會機制與刑事司法程序不能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時,行為人“以暴制暴”式的自救行為具有防衛特征與特殊的行為對向,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以暴抗暴”下的殺人、傷害行為往往又不符合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要件,相反其犯罪手段往往較為殘忍,屬從重情節。受命案問責意識的影響,責任主義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架空,即便其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起因具有可寬恕性,兩者綜合考慮,被告人往往會被處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這值得我們從刑法制度上深思。
三、匡正思路: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一)準確定罪,擺脫單純圍繞犯罪構成和法律解釋的定式思維罪名的確定只是量刑的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被告人因受到虐待或因瑣事一時激憤起意實施的殺人,行為人在特殊的狀態下呈現出認識范圍、理智情緒受抑制的狀態,對行為后果往往缺乏足夠地考慮,加之個案的特殊性與復雜性,都導致法官無論適用哪種標準框定家庭暴力犯罪都會不可避免地產生爭議。譬如家庭暴力引發殺人案件,其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相對明確,要求法官準確界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系間接故意殺人抑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并沒有實質意義。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能僅限于對被告人量刑上的寬緩,更應體現在定罪上的從寬:將此類“以暴制暴”式殺人的家庭悲劇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顯然更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修復遭犯罪破壞的家庭關系,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最大限度地統一。
(二)以客觀標準把握被害人過錯的認定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應以客觀標準評判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是否對矛盾的激化與刑事案件的發生負直接的責任。就量刑而言,即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可被作為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情節要素。所謂的“客觀標準”,即法官站在社會普通大眾的立場來審視,在被害人同樣或者相似的行為刺激下是否有無法克制而失控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一方面,不論面臨何種侵犯,作為普通的社會人既有憤怒的權利但也有保持理性克制的義務,不能肆無忌憚地宣泄;而另一方面,采取客觀標準也更符合社會大眾的正義感,在客觀上也會促使裁判結果更為社會公眾所接受,樹立司法權威。
家庭暴力是一個國際術語,這一概念是在20世紀90年代引入中國的。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社會意識形態不同,各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異。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其解釋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2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并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與其他暴力行為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2.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其中以夫妻之間居多;受害者以女性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自由權等。
2.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嚴重性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強大的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或多或少都存在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種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階級、不同的、不同的文化傳統,不同的職業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廣泛的存在;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不管是平時還是戰時,家庭暴力從來沒間斷過。
2.3家庭暴力具有反復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因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施暴者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數采取了忍氣吞聲的態度,使家庭暴力沒有停止在初始階段。
2.4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待和婚內。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①身體暴力。②語言暴力。③性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家庭暴力形態—冷暴力,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2.5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數都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暴力行為很難讓世人知曉。大多數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是個人的家庭隱私,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缺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因此,長時間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2.6輕微傷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調查顯示,以輕微傷為主的輕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輕微傷中以拳打腳踢為主要表現形式,精神傷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實施精神傷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3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傷害到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導致家庭破裂,有的還影響到兒童的身心健康。更為危險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3.1家庭暴力對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特別是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女性,丈夫對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導致夫妻間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離婚。在調查中發現,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個潛在而又隱性的受害群體,盡管他們的傷害可能不直接表現在肉體上,但對他們的心靈傷害卻是永久的,對他們未來行為和成長的影響也是間接而漫長的。
3.2家庭暴力對社會的危害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家庭暴力之所以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更因為它會成為女性犯罪的誘因之一。
4對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
4.1完善立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定。但在立法上還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行為的發生,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4.2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救助網絡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穩定、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必須加強宣傳力度、教育力度和打擊力度。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如建立多個部門參與的婦女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督查婦女權益工作;由法院設置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聘請專兼職人民陪審員;由公安或司法牽頭成立“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具體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區制止家庭暴力的體系,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務中心、接待站、婦聯、村居委會、醫療機構等組成的社會救助網絡;同時借鑒國外做法,建立婦女避難所,收留受暴婦女,為其提供臨時食宿、法律咨詢、心理疏導和簡單的技能培訓。
4.3提高司法救濟力度以司法控制為核心,依靠司法力量,對受害人進行司法救助。就是要求國家的司法力量對家庭暴力施暴者進懲罰,對受害人進行司法救助,從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發生。執法人員要轉變觀念,各司其職依法辦事。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接待工作,確保受害婦女投訴有門;人民檢察院對報捕或移送審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并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案件,應查請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的保護;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重要作用,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4.4加強宣傳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及思想意識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促進社會道水準,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借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特別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切不可逆來順受,委曲求全,要及時勇敢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要提高廣大婦女的自身素質,逐步提高夫妻雙方解決沖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絕家庭暴力的發展和升級。
4.5提高婚姻質量,從根本上消減家庭暴力的發生夫妻互敬互愛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質量的關鍵。要在全市城鄉家庭中大力開展五好文明家庭爭創活動,提高家庭成員素質,提高婚姻質量,促進家庭文明,從根本上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5結束語
完善的立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堅實的基礎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有力的執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預機制能夠用法律為受害人擎起沒有暴力的藍天。制止家庭暴力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內消除,這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我們相信:在我們建立和諧社會口號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將最大限度的減少,直至最終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會主義家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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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世紀中國婚姻制度研究》.肖愛樹.2005年.
【關鍵詞】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社會問題;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其和睦安寧是社會穩定進步的基石。在我國,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只是這種暴力以“家庭”為庇護所,打著“家庭內政”的旗號,掩蓋其血腥。家庭暴力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也給社會的穩定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家庭暴力不僅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中國普遍而嚴重的社會問題。家庭暴力造成了受害人生理上、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如何遏止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已成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傷害、折磨、推殘和壓迫等方面的行為,其手段有毆打、捆綁、殘害身體、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遺棄以及待等。施暴者一般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其中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最為普遍,也是最為嚴重。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出現在新婚姻法中,但法律本身并未對家庭暴力的含義進行界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p>
家庭暴力大體上可分為情感暴力,性暴力,軀體暴力和家庭冷暴力。以上情況若單獨發生被稱為單一家庭暴力;兩種或兩種以上暴力同時發生被稱為綜合暴力。
家庭暴力行為的具體特征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的性質具有非法性。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通常都是非法的。
第二,家庭暴力的方法具有多樣性。實施家庭暴力的方法五花八門,常見的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殘害的手段又有凍餓、火燙、刀劃、砍肢、損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
第三,家庭暴力的時間具有不特定性。家庭暴力包括經常性的暴力、持續性的暴力、長期的暴力,以及偶爾性的暴力,它們在時間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家庭暴力危害后果盡管絕大多數表現為傷害,但顯然也存在著比傷害更為嚴重的后果—致人死亡。傷害一般可分為輕微傷、輕傷或重傷,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兩者兼有;死亡可能是故意傷害過失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殺人。
家庭暴力的特征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違法性質和法律責任的多樣性,即民事責任、行政違法、刑事違法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只有制訂《反家庭暴力法》,才能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保護家庭中的弱者,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基基礎。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家庭暴力的數量逐漸增長,它已成為人們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其產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封建傳統的思想根深蒂固。歷史傳統的“男尊女卑”、封建夫權思想在當前市場經濟形勢下有所復蘇和抬頭,男女不平等觀念在事實上仍然存在。貫穿數千年的歷史,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從一而終”,將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并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父為妻綱”“三綱五?!钡姆饨ǘY教。至今,依然崇尚男性對女性的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著當代中國的家庭。
第二,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在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與男子不完全平等。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標準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比自己各方面優秀的男性,而自己心甘情愿地默默奉獻于家庭。
第三,殘酷的現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方面原因。離婚的婦女在社會上依然遭受社會的歧視,尤其是帶著小孩的單身媽媽,既當爹又當娘的角色沖突。毫不留情的事業競爭,使他們心里交瘁。這種殘酷的現實使具有離婚年頭的女性望而卻步。生活節奏的加快帶來的情感交流減少也是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的罪魁禍首。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現象是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丈夫在外尋歡作樂,丟下妻子和孩子,導致夫妻感情不斷惡化,在離婚不成時,丈夫單獨或與第三者共同對妻子進行人身傷害,甚至實施殺人犯罪。
第五,法治原因。一是立法上的缺失,目前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缺乏比較完善的預防、制止措施,有些規定可操作性、針對性不強。二是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節薄弱,相關保護法沒有相應的執法保障機制。
當事人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甚至認為家丑不可外揚。法制宣傳和教育不夠廣泛和深入,法律援助力度不強。
第六,父母對子女的溺愛是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有許多家庭中的父母對子女過分地溺愛,孩子要什么就給什么,導致孩子目中無人、養成好吃懶做的壞習慣。當父母對其管教時就對父母頂嘴、謾罵,甚至實施嚴重的暴力。
三、現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
1、缺乏整體、系統性規范。現行法律關于反對家庭暴力的規定分散與各部門法中和一些地方性法規、行政文件中,《婚姻法》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卻未對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問題作出統領性的規定。
2、制裁措施不利,執法效果不明顯。對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人認為是家庭內部事務,不予處理。真正能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也很少。
3、欠缺預防措施?,F行法律大多是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后,而且常常是在家庭暴力反復發生或者發生了較為嚴重的傷害或者損害后果之后,才賦予受害人請求救濟的權利。對于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拒絕給與救助。200
4、救濟手段單一,民事救濟制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家庭暴力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根據我國國情,即使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很難實際執行。
四、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幾點措施
之所以在現行法律體制下,解決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所以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下面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措施:
第一,盡快制定《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法》,完善我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制訂了單項家庭暴力法,實踐證明,家庭暴力立法時控制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國已具備了制訂《家庭暴力防制法》的條件。
第二,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的含義與范圍?,F實中,家庭暴力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它不僅表現為對肉體的傷害,大多數情況下還表現為精神上的折磨和壓抑;不僅有作為的手段,還有不作為的手段;不僅表現為肉體、精神的傷害,還表現為性暴力;不僅表現為一次嚴重的暴力傷害,更表現為持續性、不嚴重的暴力行為。
第三,提高司法救濟力度。受虐婦女在沒有司法機關的主動干預下,加之受社會輿論、傳統文化、資源匱乏等種種因素的限制,自身難以完成證據收集任務,導致刑事自訴案件立案、認定、處罰“三難”。雖然離婚是擺脫暴力的一種有效辦法,但對于我國女性而言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需要考慮方方面面的事情。
第四,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法律意識。首先要大力開展尊重人權,保護個人權利的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女權意識和男女平等意識。其次是要全面提高女性的素質,是實現男女平等的先決條件。
第五,應建立完備的社會支持系統。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應做以下努力:要建立社會求救系統,須設立婦女避難所,須建立婦女技能培訓基地,還須重視家庭暴力案件的傷情鑒定,同時對“軟暴力”問題,更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凹液腿f事興”,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構筑和諧社會。我們要全方位、多層次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
【參考文獻】作者:太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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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美娟.試論家庭暴力若干問題[J].法學研究,2005,(1)
論文摘要: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它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現狀和原因,尋找解決該問題的對策,在參考相關文獻的基礎上,自制家庭暴力情況調查問卷,并將調查收集的數據運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結果顯示: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這主要是由于重男輕女的觀念、城市與農村聯系緊密、人們對精神虐待的忽視和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等造成的。因此,為了在潮汕地區消除家庭暴力,我們可以從觀念和法律兩方面著手,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現象。
1.引言
“不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現象”【1】。我國有關法律文獻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彼焕鐣姆€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區位于廣東省的東部。由于其獨特的經濟、歷史和文化環境,該地區的家庭暴力情況會呈現自己的特點。但是,綜觀各種文獻,研究家庭暴力資料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研究的對象放在全國上,很少涉及地方。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資料基本沒有。而此次研究便是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原因,并提出解決該問題的對策。這既有利于豐富家庭暴力的相關研究理論,也有利于為人們解決該問題提供參考,具有理論和實踐雙重意義。
2.研究方法
2.1問卷
根據刑法、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研究文獻,自編家庭暴力調查問卷。
在潮汕地區發放問卷,問卷在市區發放300張,在農村發放300張,一共600張?;厥諉柧?70張,回收率為95%。
2.2統計分析
收集調查數據,運用SPSS12.0進行統計分析。在分析的過程中,運用因素分析和獨立樣本T檢驗。
3.結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根據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將因子1命名為“精神虐待”;將因子2命名為“軀體虐待”;將因子3命名為“經濟侵犯”。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精神虐待”這個因子在旋轉后的方差貢獻率為31.266%。可見,精神虐待是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3.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軀體虐待(P=0.001)和經濟侵犯(P=0.018)這三個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異性顯著??梢?,潮汕地區男女雙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顯著性的差異。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在表3中,三個因子精神虐待(P=0.974)、軀體虐待(P=0.261)和經濟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與農村二者的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與農村的家庭暴力現象的差別不大。
綜述所述,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現狀呈現一下幾個特點: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4.討論
筆者認為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現以上幾個特點,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
4.1對精神虐待的忽視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只是表現為對軀體的傷害。因此,人們會比較注意家庭中的軀體傷害事件,而對精神傷害的關注會表較少。這是因為“由于精神暴力很難被外人直接發現,當事人自己也難以表達所遭受的精神傷害,所以這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對家人的傷害更加隱蔽。”【2】另外,中國的傳統文化在潮汕地區有很好的保存。傳統文化中愛護身體的觀念也深深影響了潮汕人,使他們在侵犯時更多選擇了精神,而不是軀體。這些導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夠的制約機制,成為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4.2重男輕女的觀念
“潮汕地區自古封閉,三面環山,一面向海?!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闖蕩海外謀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這些高危性勞作自然難以由女人勝任,而只有由男人來承擔。因此,自古以來男人便成為了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除此之外,他們深受傳統觀念,特別是三綱五常的的影響。這就導致了潮汕地區的男權主義極為嚴重。而女性在面對不公平時又選擇了逆來順受。所以,重男輕女的現在在潮汕地區較為普遍。這就造成了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
4.3城鄉聯系緊密
三面環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與粵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區廣府人聯系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間聯系較多。在潮汕地區,城市與農村在文化和生活習慣上相互影響,相互聯系。他們在家庭觀念上也極為相近,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5.對策
5.1改變觀念
為了保護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現象,需要改變人們一些錯誤的觀念。
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傳統觀念。在上文中,我們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一般只是關注軀體虐待,而忽視精神虐待。因此,人們應該全面認識家庭暴力,全面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重男輕女的觀點,提倡男女平等。不僅男性要認識到這一點,女性更要意識到這點的重要性。面對家庭暴力,女性不應該選擇逆來順受,而是要善于保護自己的權益。
5.2完善相關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條文大多只是與軀體虐待相關,對精神虐待和經濟侵犯的限制較少。因此,相關部門可以完善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全面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張亞林.論家庭暴力[J].中國行為醫學科學,2005,14(5):385
【2】何蕾.家庭暴力的狀況[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1(1):39
【3】馬發騰.潮地婚姻庭觀念剖析[Z].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