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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配額制;比較研究
能源是指能夠提供某種類型能量的資源或能量運動。按其成因可分為天然能源(即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即二次能源)。從能源的形成時間和是否可重復利用的視角對能源資源所做的劃分可分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能夠重復利用的資源,在短時期內可以再生,或可以循環使用的自然資源。主要包括生物資源(可再生)、土地資源、水能、氣候資源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清潔、安全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可再生能源的不穩定性是指風能、水能等資源由于受季節、氣壓、溫差、地域等因素的影響,呈現出一定的波動性。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為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提供了巨大的驅動力,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國家能源政策有著密切聯系。美國作為發達國家,其所實施的能源安全戰略很大程度上反應了世界未來能源發展的新動向。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能源消耗問題一直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中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能源領域都會面臨能源需求增大、對外依存度偏高、結構不盡合理、生態環境惡化等挑戰,這將對我國的能源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中美兩國國土面積相似,地形多種多樣,能源資源分布廣泛,而且兩國均為世界能源消耗大國,均面臨著促進經濟發展、確保能源安全和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的巨大壓力,因此中美兩國在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具有較強的可比性。
一、中美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和配額制的比較分析
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 1的基本含義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基礎之上,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即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并負責實施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制度,是有效促進政府強制推動和市場自主調節相融合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制度。總量目標制度具有如下特點:(1)戰略性,該制度規定了國家未來一段時間內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目標;(2)強制性,總量目標制度是基于強制性立法的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性;(3)計劃性,總量目標制度具有明確的目標限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絕對量或相對量)和規定的實現手段2 。
美國聯邦政府于2009年2月出臺《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該法案要求全美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規模到2012年時占有美國社會整體電力消費的10%的比例,并將該比例在2025年時提高到25%。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6月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該法案是美國國家層面首個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性方案。該法案規定通過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方式到2020年時滿足全美社會整體電力需求的20%。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應用最廣泛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個制度安排,雖然目前聯邦層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尚未出臺,但是許多州都通過相關立法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社會整體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問題進行了規定3 。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最初就是由全美科學家聯盟和美國風能協會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該政策隨后被以各種方式被引入到美國州一級電力行業的市場化改革浪潮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在美國大多數州逐步推廣4 。相較于美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按制度層級來說處于較高層級,起著總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全局的指引作用。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強制上網制度等只是總量目標制度的實現手段,處于較低一級的層級。
二、中美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與配額制的比較分析
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5 的基本含義是由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相關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并由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并網服務。
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是一種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定價機制,是可再生能源發電消納的一種實現方式,即由政府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并網電價,并強制要求相關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予以全額保障性收購。實際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規模大多數情況下由市場調節,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利潤回報的多少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中來。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以保障性電價和強制上網保證,給可再生能源發電擴大了生存空間,解決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銷售問題。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的主要特點在于:(1)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全額保障性收購和強制并網服務。即由法律明確規定相關電網企業有義務將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電網,并有義務按政府定價全額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量。(2)固定電價。該制度在國外也稱為固定電價制度,即由政府依據可再生能源的不同類別和相應的技術利用水平及總的發電量等因素確定公平合理的上網電價,并由相關電網企業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支付固定的買入價格。(3)對相關電力企業沒有具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要求。即對相關電力企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數量沒有具體的硬性指標,而是通過相關企業自主的市場化行為選擇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6 。而配額制則要求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承擔者在其開發利用的總的電量中必須完成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主要目的在于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一個強制性的市場需求,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夠擁有一個穩定的市場供應7 ,主要解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實際生產供應問題。
三、中美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與公共效益基金制度比較分析
我國政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于2006年設立了可再生能源國家專項資金制度,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相關活動。同年5月30日我國財政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利用、支持范圍、分類標準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范。相較于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國家專項資金制度,美國許多州則確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制度,將其作為一項便捷有效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融資渠道,公共效益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電力銷售價格收入的按比例提取和相關企業及個人的捐助。二者的共同點在于均是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資金扶持制度。同時,二者也有著明顯的區別,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支持,而美國的公共效益基金則主要來源于相關電力銷售收入按規定比例的提取和社會捐助等,具有多元化融資的優勢,二者的資金來源渠道不同,具體的運作模式也不同。
四、中美可再生能源經濟刺激制度的比較分析
美國聯邦或州一級的相關可再生能源立法, 經濟激勵制度是其眾多制度選擇中應用最普遍的, 同時也是最有效的。美國《1978年能源法》確立了適用于太陽能和風能設備的稅收減免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則顯著擴大了可再生能源稅收減免的額度、適用范圍與手段類型,確定了五項新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減免激勵措施,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稅減免,主要適用于符合條件的電力設施的生產商,且其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出售給與其無關的人;(2)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即屬于政府鼓勵發展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資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待遇;(3)住宅能效設施稅收減免,即在規定時限內采購民用能效設施的家庭可以獲得相應數額的稅收減免優惠;(4)商業太陽能投資稅收減免,主要適用于那些利用太陽能發電、供熱或制冷或者用于生產、分配或利用地熱能的新設備的費用;(5)商業燃料電池購置稅收優惠,即購買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商業機構購置可再生能源電池可獲得10%的稅收減免8 。
相比較而言,中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經濟激勵方面一般比較宏觀、粗略,而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經濟激勵方面則顯得比較具體,一般會有相應的技術指標支持或計算標準,各項工作相對來說比較細致具體,成效也比較顯著。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制度和美國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制度設計各有亮點,在科學考量不同類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公平合理的規定費用分攤和促進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發展成熟等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貢獻。
五、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健全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體系
為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更好開展,必須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以我國《能源法》為基礎,完善能源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監督管理體制、信息共享機制和其他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等內容。其次是有針對性的根據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能源制定相關可再生能源單行法,及時對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科學的專門化的立法規制,例如,制定專門化的《太陽能法》、《地熱能法》、《風能法》等等,規定相應的開發利用制度、監管機構、法律責任等。最后是要不斷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制度的相關實施細則的完善和具體落實。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
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在市場準入、規范監管、引導扶持的同時關注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利益關切,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讓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企業在響應國家號召的同時能夠得到實實在在的合理利潤,以確保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長遠發展,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和綠色證書交易制度。
(三)建立以政府采購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在我國來說是一個戰略新興產業,由于處于發展初期,市場發展不成熟,資金壓力大、運營成本高,如果引入政府采購機制,通過相應市場準入資格的合理規制,讓具備相應開發技術和投資能力的市場主體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研發和開發利用中來,既可以確保合格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又可以將其巨大的社會資金吸引到國家鼓勵和扶持的投資領域和開發項目,實現兩者的雙贏。在市場經濟發展繁榮的大背景下,應注重運用政府采購機制來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立法目標的實現。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過多的關注了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環節,而對可再生能源的消費環節的激勵卻略顯不足,其實可再生能源的終端消費群體的接受程度對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政府采購行為的示范效應可以有效引導社會資本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消費,政府源源不斷的訂貨有利于維持企業長久穩定的經濟利潤,加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清潔、安全、無污染,有利于整個生態環境的改善,從而擁有一個共贏的結果。
注釋:
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2. 張博,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國地質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21頁,2007.5.28.
3. 桑東莉,《氣候變化與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56.
4. 任東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研究---系統框架與運行機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頁。
5. 具體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6. 付姍璐,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和強制上網的互補發展模式研究,浙江工業大學碩士論文,第18頁,2008.12.29。
7. 任東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研究--系統框架與運行機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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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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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步伐越來越快,然而農村能源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國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能源的短缺和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國農村能源現狀,并提出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的必然性及重要意義,最后,根據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和不足,給出了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措施和對策。
一、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農村能源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緊密相關,農村能源的發展狀況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農村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農村地區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費水平很低。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費和短缺并存
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積極開展農村節能工作,但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還很嚴重。鄉鎮工業單位產值能耗比國有工業高出一倍以上。農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稈等傳統的生物質能的使用絕大部分采取傳統爐具直接燃燒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轉換率僅為10%—20%。
(二)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來自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三)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新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資源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不對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森林植被
改善生態環境,制止森林過度采伐,必須解決農林區的燒柴問題。各地要根據農林區燒柴的需要,大力發展薪炭林,加快沼氣、風力、太陽能、地熱、煤炭、作物秸稈等其他能源的開發利用,普及改灶節柴、改煤節柴技術。從而保護農村資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嚴峻形勢,保障退耕還林還草戰略的順利實施實施。
(二)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地供給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三)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大力發展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己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一)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更新緩慢,開發規模偏小
生物質能源利用來說,絕大部分秸稈、薪柴仍以直接燃燒為主,生物質汽化、炭化技術尚在部分農村試點應用,糞便資源大部分直接作肥料,用作沼氣開發的數量,僅占可利用總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陽能利用雖己市場化,但還需進一步加強市場推廣開發利用,地熱能應用技術處于試點階段。
2、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地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
2、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資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3、建立發展基金
資金匱乏,是阻礙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的一個主要因素。地方組織要多渠道籌集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資金。提倡建立專項資金,其目的是把有限的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然后以低息貸款和分期償還的方式用于支持和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的開展。
4、加強國際合作
隨著我國加入WTO,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的空間也會越來越廣闊。我國政府要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外商以各種方式參與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從資金、技術和人萬方面爭取國際的合作與援助,從而推動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同時,積極引進一些國家已經達到相當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節省我國技術研發時間,降低技術成本,以加快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步伐。
參考文獻
[1]鄧可蘊等,中國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理論與實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關鍵詞: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
面對目前社會資源能源匱乏的環境,可再生能源作為關鍵的核心替代性能源,亟需開發和發展可再生能源市場,以應對全球變暖以及能源匱乏等問題,實現電力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商業化開發和廣泛應用的關鍵環節是科學發電的技術手段,現階段上網電價工作系統是制約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盡快改進該系統不僅有助于提高電力企業的競爭優勢,還有利于完善電力企業的市場營銷模式。
一、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概況
在電力營銷模式中用于發電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陽能、風能、沼氣及潮汐能等,在將其轉變為電能的過程中,省去了煤石油及天然氣的使用,從而也就減輕了對環境的污染,從而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實現城市的綠色化。我國政府對電力能源的可持續發展也提供了大力支持,引進資金制定優惠政策,引進及補助科研技術人才,以此促進電力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穩定快速發展。但是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電力企業尚未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市場化的電力營銷機制,另外制定的電力價格也不夠合理,以及由此帶來的再生能源再缺乏以與傳統電力競爭各具優劣,難分勝負等問題都阻礙了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市場的發展。
二、阻礙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的問題
(一)電力營銷市場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風能、太陽能等發電的過程中明顯減少了有害物質的排放,這些可再生能源是環境友好型二次能源,但由于其分布不均,直接影響對其進行開發利用并直接阻礙了其市場營銷。通過研究發現,我國蘊藏的可再生能源十分豐富,但分布卻相當不均,尤其在經濟相對不發達的例如、甘肅及內蒙古等地區蘊藏豐富,但是這些地區因市場需求小,開發能力落后再加上交通不發達等問題,致使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率低下。
(二)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價格存在劣勢
目前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價格與傳統電力能源的價格相比相對較高,因而其在市場競爭中優勢不足。同時電力市場作為一個壟斷性市場,它的競爭機制并不完善,針對這一問題,國家政府雖已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來保護可再生發電能源的市場營銷,但這些政策并不能在本質上解決不完善的競爭市場問題。例如,利用太陽能發電比利用煤發電的價格高很多,但是煤電的優惠政策卻更多,其執行效果也就更好,這嚴重阻礙了太陽能發電的開發與利用。然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對于煤電等非再生能源發電礦物需征收相應的能源生態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不可再生能源的過度使用,但我國尚未建立該項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營銷起步較晚,尚未形成規模效應,只是建立了一些小規模的可再生能源的電廠,其成本較高,技術及設備也都是進口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費用,使得購網、上網及銷售的用電價格較高,從而制約了電力營銷市場的發展。
(三)政府對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及市場營銷的支持力度不足
國外可再生電力能源之所以能夠迅速發展并取得較好效果,與政府的大力扶植及國家倡導是分不開的,我國政府雖然也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減少環境污染,但制定的優惠政策不足同時又缺乏可行性,實際操作能力不強,尚未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電力可再生能源市場機制,因此未能從本質上推動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及其市場化營銷。
三、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動力研究
(一)合理開發與利用可再生電力能源
我國政府尤其是相關電力部門要根據可再生電力能源在各省市的具體分布,結合市場需求,積極調整對可再生電力能源開發發展的工作思路,改進并規范市場營銷策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不斷優化電力產業結構,使風能、太陽能及潮汐能等友好型二次能源得到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使其社會環境及經濟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
1、固價電價系統
固定電價系統應明確規定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發電價格,是由政府根據相應的發電成本,而不考慮其他傳統電力能源發電的價格而直接制定市場中各種發電能源的市場價格的,同時相應的電網企業應該依據既定價格支付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企業必要的費用。
2、溢價電價系統
構建溢價電價系統一方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工程的基本電價,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解決電力市場轉型過程中的關鍵性問題。采用溢價電價系統的優勢是既能考慮到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工程運轉的實際成本,又與電力市場中的電力競價過程相接軌,其運轉的原則主要是以傳統電力的銷售價格為電力市場的參考系,從而制定相對科學合理的電價比例,通常會出現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價格會受傳統電力市場波動的影響,另一種主要原則是依據不穩定且相互競爭的電價市場結合政府制定的固定電價獎勵機制共同作為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的參考系。通過對國外的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市場營銷模式及國家政策的比較分析,可發現固定電價及溢價體系的操作流程比較簡單,并且效果顯著,因此我國應積極借鑒并結合我國具體能源分布及市場需求完善并實施這兩套發電價格定制體系,以健全我國電力市場營銷制度。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競爭體系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電力市場競爭體系是電力市場營銷及企業發展的優先成本戰略的總核心,針對我國電力市場不完善的競爭機制,首先應制定標歧立異的發展戰略,其次需電力企業內部管理層集聚力量制定發展目標戰略方案。其中在發展戰略上標歧立異是指旨在將電力企業所提出的電力產品或電力相關服務做到標歧立異,這樣有利于確保在一定的產業區域內企業能夠提出獨特的電力產品;目標集聚是主攻該企業中的某個產品的顧客群體。總之這兩種方式有助于滿足相應產品的對應顧客群體的具體需求或者達到降低成本的市場期待,最終有助于電力市場營銷機制的建立健全。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營銷的制度與法規
目前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資源豐富但開發現狀并不理想,并且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政策機制尚不完善,基于現狀,我國政府應在政策上給予可持續電力企業大力支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運用多種手段為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籌集資金,并引進技術人才,以推動可再生能源的電力市場營銷的長效發展。在推動其市場營銷的過程中,政府必須盡到其規劃協調及后期監督服務等具體職能,制定開發能源及電力發展的戰略規劃,優化電力產業結構,為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發展提供保障,并運用政府宏觀調控職能調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價格,提高其在電力市場的比重。
四、結束語
面對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狀況及市場營銷比例的現狀,我國政府及新型電力企業積極制定市場營銷機制,規劃發展戰略,盡快實現電力營銷市場的轉型,將可再生能源作為其核心力量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舉措。從我國現階段的電力能源發展來看,溢價機制和固價系統由于易于操作且效果明顯,對于政府和可再生電力能源企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作者:陳澍 單位:北京華電北燃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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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營銷 可再生能源 市場發展
面對目前社會資源能源匱乏的環境,可再生能源作為關鍵的核心替代性能源,亟需開發和發展可再生能源市場,以應對全球變暖以及能源匱乏等問題,實現電力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商業化開發和廣泛應用的關鍵環節是科學發電的技術手段,現階段上網電價工作系統是制約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盡快改進該系統不僅有助于提高電力企業的競爭優勢,還有利于完善電力企業的市場營銷模式。
一、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概況
在電力營銷模式中用于發電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陽能、風能、沼氣及潮汐能等,在將其轉變為電能的過程中,省去了煤石油及天然氣的使用,從而也就減輕了對環境的污染,從而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實現城市的綠色化。我國政府對電力能源的可持續發展也提供了大力支持,引進資金制定優惠政策,引進及補助科研技術人才,以此促進電力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穩定快速發展。但是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電力企業尚未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市場化的電力營銷機制,另外制定的電力價格也不夠合理,以及由此帶來的再生能源再缺乏以與傳統電力競爭各具優劣,難分勝負等問題都阻礙了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市場的發展。
二、阻礙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的問題
(一)電力營銷市場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風能、太陽能等發電的過程中明顯減少了有害物質的排放,這些可再生能源是環境友好型二次能源,但由于其分布不均,直接影響對其進行開發利用并直接阻礙了其市場營銷。通過研究發現,我國蘊藏的可再生能源十分豐富,但分布卻相當不均,尤其在經濟相對不發達的例如、甘肅及內蒙古等地區蘊藏豐富,但是這些地區因市場需求小,開發能力落后再加上交通不發達等問題,致使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率低下。
(二)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價格存在劣勢
目前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價格與傳統電力能源的價格相比相對較高,因而其在市場競爭中優勢不足。同時電力市場作為一個壟斷性市場,它的競爭機制并不完善,針對這一問題,國家政府雖已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來保護可再生發電能源的市場營銷,但這些政策并不能在本質上解決不完善的競爭市場問題。例如,利用太陽能發電比利用煤發電的價格高很多,但是煤電的優惠政策卻更多,其執行效果也就更好,這嚴重阻礙了太陽能發電的開發與利用。然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對于煤電等非再生能源發電礦物需征收相應的能源生態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不可再生能源的過度使用,但我國尚未建立該項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營銷起步較晚,尚未形成規模效應,只是建立了一些小規模的可再生能源的電廠,其成本較高,技術及設備也都是進口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費用,使得購網、上網及銷售的用電價格較高,從而制約了電力營銷市場的發展。
(三)政府對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及市場營銷的支持力度不足
國外可再生電力能源之所以能夠迅速發展并取得較好效果,與政府的大力扶植及國家倡導是分不開的,我國政府雖然也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減少環境污染,但制定的優惠政策不足同時又缺乏可行性,實際操作能力不強,尚未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電力可再生能源市場機制,因此未能從本質上推動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及其市場化營銷。
三、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動力研究
(一)合理開發與利用可再生電力能源
我國政府尤其是相關電力部門要根據可再生電力能源在各省市的具體分布,結合市場需求,積極調整對可再生電力能源開發發展的工作思路,改進并規范市場營銷策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不斷優化電力產業結構,使風能、太陽能及潮汐能等友好型二次能源得到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使其社會環境及經濟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
1、固價電價系統
固定電價系統應明確規定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發電價格,是由政府根據相應的發電成本,而不考慮其他傳統電力能源發電的價格而直接制定市場中各種發電能源的市場價格的,同時相應的電網企業應該依據既定價格支付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企業必要的費用。
2、溢價電價系統
構建溢價電價系統一方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工程的基本電價,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解決電力市場轉型過程中的關鍵性問題。采用溢價電價系統的優勢是既能考慮到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工程運轉的實際成本,又與電力市場中的電力競價過程相接軌,其運轉的原則主要是以傳統電力的銷售價格為電力市場的參考系,從而制定相對科學合理的電價比例,通常會出現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價格會受傳統電力市場波動的影響,另一種主要原則是依據不穩定且相互競爭的電價市場結合政府制定的固定電價獎勵機制共同作為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的參考系。通過對國外的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市場營銷模式及國家政策的比較分析,可發現固定電價及溢價體系的操作流程比較簡單,并且效果顯著,因此我國應積極借鑒并結合我國具體能源分布及市場需求完善并實施這兩套發電價格定制體系,以健全我國電力市場營銷制度。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競爭體系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電力市場競爭體系是電力市場營銷及企業發展的優先成本戰略的總核心,針對我國電力市場不完善的競爭機制,首先應制定標歧立異的發展戰略,其次需電力企業內部管理層集聚力量制定發展目標戰略方案。其中在發展戰略上標歧立異是指旨在將電力企業所提出的電力產品或電力相關服務做到標歧立異,這樣有利于確保在一定的產業區域內企業能夠提出獨特的電力產品;目標集聚是主攻該企業中的某個產品的顧客群體。總之這兩種方式有助于滿足相應產品的對應顧客群體的具體需求或者達到降低成本的市場期待,最終有助于電力市場營銷機制的建立健全。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營銷的制度與法規
目前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資源豐富但開發現狀并不理想,并且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政策機制尚不完善,基于現狀,我國政府應在政策上給予可持續電力企業大力支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運用多種手段為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籌集資金,并引進技術人才,以推動可再生能源的電力市場營銷的長效發展。在推動其市場營銷的過程中,政府必須盡到其規劃協調及后期監督服務等具體職能,制定開發能源及電力發展的戰略規劃,優化電力產業結構,為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發展提供保障,并運用政府宏觀調控職能調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價格,提高其在電力市場的比重。
四、結束語
面對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狀況及市場營銷比例的現狀,我國政府及新型電力企業積極制定市場營銷機制,規劃發展戰略,盡快實現電力營銷市場的轉型,將可再生能源作為其核心力量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舉措。從我國現階段的電力能源發展來看,溢價機制和固價系統由于易于操作且效果明顯,對于政府和可再生電力能源企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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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曉宇.論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動力[J].電子測試,2015
關鍵詞: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現狀;解決策略
一、引言
海洋資源以其可再生性、環保性、總量大等特點相比其他不可再生資源更具有發展潛力,我國大部分海洋可再生能源分布在東部沿海地區,長期以來其經濟增長有很大一部分是以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的以犧牲生態的粗放型的方式實現的,這樣的經濟增長方式勢必存在巨大風險,發展海洋可再生能源有助于改變這種經濟發展模式,向環境友好型的集約經濟模式轉變。
二、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現狀
海洋可再生能源具有儲量大、種類豐富、可再生等優勢,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儲量比較豐富,大大有助于我國當前改善能源結構和能源開發。下文將重點介紹我國部分海洋能源的發展現狀。
(一)潮汐能
潮汐能是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最高的一項能源,中國潮汐能資源(不含臺灣)總蘊藏量約190GW,可開發裝機容量200KW以上,潮汐能源的總裝機量為21.8GW左右。我國共建成潮汐發電站76座,但只剩浙江溫嶺的江廈站、浙江玉環海山站和山東乳山白沙口站3座,其中浙江溫嶺的江廈站成為世界第三大潮汐電站。雖然在潮汐能的開發利用上,我國相對比較先進,較為成熟,但目前我國潮汐能開發資源占比非常低,還不足1%,屬于新能源尚未開發的領域,開發力度遠遠不夠。
(二)波浪能
波浪能是海洋可再生能源中發展第二快的能源。我國對波浪能的開發利用已初步實現商業化,可以說開發潛力巨大,國家也在積極啟動相關項目,準備研建裝機容量在500KW以上的多功能互補獨立示范電站,以實現穩定持續的電力供應。
(三)溫差能
溫差能,是由于海水的溫差而產生的能量。我國南海和東海的部分海域,能達到20攝氏度以上的溫差,所以其蘊含能量十分可觀。雖然我國在掌握海洋溫差發電技術的時間要落后于美國和日本,但在技術上卻并不落后,甚至趕超,美國朗肯循環的發電效率為3%,日本上原循環發電效率為4.9%,而我國研究的國海循環發電效率為5.1%,但仍需進一步發展。
(四)鹽差能
目前國際上對鹽差能的利用技術還處于探索發展階段,實用性的鹽差能發電站還未真正建立和應用。由于鹽差能發電相關技術效率較低,成本高昂,并且我國鹽差能資源地理分布不均,受季節變化和年際變化影響較大,所以鹽差能的利用還仍處于探索發展階段。
(五)潮流能
我國在定海摘箬山島建了一座長25米,寬20米,吃水深度1.2米的海流能發電實驗平臺,是目前國內累計發電量最大,也是唯一長時間高效發電的海流能機組,且不需要建壩,大大縮短了建設周期,不會產生建壩所帶來的淤泥影響魚類洄游等問題,屬于生態友好型發電。
綜上,我國的海洋可再生資源開發技術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雖然技術水平總體比較低,效率也有待提升,但相信海洋可再生能源必然能為我國的能源短缺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之間的協調開辟新道路。
三、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存在問題
由于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起步晚,法律法規不健全,技術研發人員匱乏,加之我國海洋能自身的一些特點,我國的海洋能產業至今未形成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具體而言,我國海洋可再生資源的發展主要存在以下障礙:
(一)體制障礙
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仍存在繁雜的審批工作,既易產生腐敗,出現尋租,使資源難以實現最優化配置;又存在時滯,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而我國的海洋能存在多頭管理、跨部門監管,對海洋能的研發管理、項目審批、電價制定等分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這種分散式的管理勢必會引來權責不明、政監混淆等后果。
(二)技術障礙
我國對海洋能的研發力量非常單一,主要集中在少數幾所高等院校,且相對分散,創新性不足,且由于海洋能自身特點而形成并網障礙。我國海洋能資源分布相對分散,且由于技術不成熟等各方面原因,使大規模發電并網非常困難。
(三)融資障礙
海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復雜且投資周期達到10年甚至15年,長期投資加上風險較大導致海洋能產業吸引風投資金融資困難。再者,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屬高新的技術產業,在技術人才資源的培養上的投入資金也不足。
(四)市場障礙
海洋能的市場障礙主要在于價格偏高,使其與其他常規能源相比競爭力較差。我國火力發電和水力發電成本一般在0.3―0.5元每千瓦時,但波浪能發電平準化電力成本0.28―1.04美元每千瓦時,潮汐能發電平準化電力成本0.26―0.84美元每千瓦時,且就目前來看,除了潮汐能利用技術基本成熟能夠實現商業化之外,波浪能、潮流能還處于小型示范的起步階段,溫差能還在試驗探究階段,都未真正實現商業化。
(五)地域發展不平衡
我國海洋能地域差異非常大,潮汐能福建和浙江兩省的分布占全國總儲量的80%以上;潮流能資源主要分布在浙江,占全國的70%以上;波浪能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海南;鹽差能主要分布在上海、廣東、福建。從空間上來看,我國的海洋能資源主要分布在南部沿海地區,而在北部沿海不論是在海洋能的儲量上還是開發利用程度上都要低于南部地區,在地區分布上存在不平衡性。
四、解決對策
在海洋可再生能源綱要(2013――2016年)中政府明確提出了海洋能產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以及整體規劃,可以說為海洋能產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整體戰略規劃,協調管理
海洋能涉及部門眾多,存在交叉管理,立足于本國國情,應建立垂直管理機構,且應該對該機構的行政管理有所傾斜,以消除政策障礙,此外,要減少行政審批,提高辦事效率,縮小權利尋租,為跨越式發展提供體制保障。
(二)建立海洋創新體系,加快人才培養步伐
我國海洋能產業的創新需要政府部門、科研機構以及新能源企業共同作用相互配合。可借鑒英國的經驗,建立科研機構、企業、高校三位一體聯合開發體制,科研機構負責研發,企業確保投入,加速商業化,高校負責人才培養,政府則進行協調和監督。
(三)拓寬融資渠道,多元融資
由于海洋能產業自身的一些特點,融資渠道一般是通過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間接融資、融資租賃以及上市融資等。此外,還有PPP籌資、政府擔保等新型融資方式,也可通過資源互換、入股、優惠政策等吸引國外資金注入我國海洋能產業中。
(四)完善市場,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我國應積極借鑒英國經驗,促進財力雄厚的大企業與創新型小企業的優勢合作,同時也重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多邊合作,促進海洋能產業的發展、創新和成熟的同時有利于競爭性能源市場的建設。除完善市場,建設合理的市場結構外,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比如實行配額制和強制上網電價政策,且海洋能的配額制可以和綠色證書交易系統結合。
(五)統籌發展,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對跨區域的能源實行垂直管理,并制定和我國海洋能產業的發展規劃,高度重視空間布局,避免重復投資、產業結構相同造成的惡性競爭、浪費資源或破壞環境等后果,才能使海洋能的開發和利用有序和有效進行,才能既開發了資源又不破壞生態。
盡管海洋能產業優勢無可比擬,但我們不能因為發展而不惜向生態借貸,不能忽視其對海洋環境產生的影響。我們必須重視海洋能開發的生態影響,對項目的審批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增加透明度,讓技術學者、沿海居民以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 劉富鈾,王傳,楊字聯.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C].第二屆中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發展年會暨論壇論文集[A],642-653.
【關鍵詞】波浪能 綜合開發利用 海島及沿海地區
1 海洋波浪能開發前景
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在改革開放政策的推動下,中國經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快速發展。在經濟快速發展的背后是能源的巨大消耗,中國已經成為繼美國、日本之后的第三大能源進口國,發展無污染的清潔能源成為迫切需求。
目前我國近海島嶼的經濟來源主要在海產養殖和海洋旅游兩方面,由于電力、淡水資源缺乏的原因,近海島嶼的經濟發展受到很大的影響,而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是一種改善島嶼供電、供水情況的有效途徑。可以預見,隨著示范工程的運行,海島生活環境將會得到改善,制約旅游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將會得到一定程度解決,這勢必會促進海島旅游經濟的發展。
利用海島自身所具備的自然資源來解決海島用電問題,可以從根本上改善島嶼居民用電、用水情況,提高居民生活條件,降低海島對大陸輸入能源的依賴度;既能解決居民用電問題,又無環境污染。
(1)伴隨常規能源的日益緊張以及節能減排的迫切要求,新能源技術獲得了長足的進步,大力發展海島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海島對傳統能源的依賴度。
(2)海島的資源有限,生態環境十分脆弱,有效地利用海島可再生能源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為污染和破壞,保護海島當地環境。
(3)相比較于海底電纜輸電的高成本和柴油發電的高噪聲、高污染,有效地利用和開發海島可再生能源,可以節約成本、改善環境。
(4)大力發展大陸近海海島獨立能源系統的建設,形成海島可再生能源設備的規模化應用格局,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5)遠離大陸的西沙、南沙群島、深海鉆井平臺的深入開發需要有充足的能源供給,海島可再生能源發電可以為其提供完善的解決方案。
2 波浪能開發利用現狀
國內外對波浪能利用的研究已有相當長時間,經歷了不少艱難和曲折,英國、日本、挪威等國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了波浪能發電的研究。目前國內外波浪能發電裝置主要分為沿岸固定式裝置和離岸漂浮式裝置兩大類,而從目前波浪能所采用的轉換原理上看大致可分為聚波蓄能式(水庫式)、振蕩水(浮子)柱式、擺式和筏式等。雖然世界上對波浪能發電裝置的研究開發歷史不短,也研制了不少試驗發電裝置(電站),有的容量還相當大,但是目前整個行業尚未達到高度商業化的階段。
3.1 國外現狀
在國外,波能轉換技術始于20世紀60年代中期,日本的益田善雄首先開發成功航標燈用微型波力發電裝置。在世界石油危機的沖擊下,許多沿海工業化國家陸續開始波浪能開發研究,各類波浪發電裝置波浪能轉換裝置的設計實驗層出不窮,以英、日、挪為代表的各國專家在對眾多波能轉換裝置進行了大量的實驗室研究后,篩選出幾種有前途的轉換方案,各國相繼建成了約20個波浪能轉換裝置或電站,逐步形成了小規模、商業化的運用開發。本世紀初以來,開發發電成本低、生存能力強的商業化波浪發電裝置,成為當前海洋波浪能發電技術的發展方向。其中,最成功的當屬愛丁堡的Pelamis Wave Powe公司研制的“Pelamis”波浪發電機。目前,在葡萄牙、蘇格蘭等地分別有該裝置的試驗基地,其中,在葡萄牙建成了世界上第一座“Pelamis”商用海浪發電站。
3.2 國內現狀
中國是世界上主要的波能研究開發國家之一,波浪發電技術研究始于70年代,從80年代初開始主要對固定式和漂浮式振蕩水柱波能裝置以及擺式波能裝置等進行研究,且獲得較快發展,微型波浪發電技術已經成熟,小型岸式波浪發電技術已進入世界先進行列。但我國波浪能開發的規模遠小于挪威和英國,小型波浪發電距實用化尚有一定的距離。
總結來講,國內現有的波能轉換裝置通常采用岸線式或近岸式布置方式,它們對裝置使用地點的要求十分苛刻,既要求該地區的近岸波浪能足夠大,又要求沿岸地形適合相關土木工程建設,另外,此類裝置多為固定式裝置,存在抗惡劣天氣能力差的缺點。這些因素也是導致我國波浪能轉換裝置從上世紀80年展至今,但仍未實現規模化、商業化應用的主要原因之一。綜合來看,我國的波能轉換裝置的研制水平與國外先進水平相差較大,尚未形成可規模化、商業化應用的產品。
4 波浪能綜合開發利用思路
多元化和綜合利用是目前波能開發利用發展的新動向。在海岸工程領域.關于波浪能開發利用的研究和探索正在逐漸成為備受關注的課題,結合防波堤等海工和港工設施建造波力電站,可為波能利用開創了新途徑,是目前波浪發電行業研究的熱點之一。由于電站的土建可以結合工程進行,波浪發電的成本大為降低。電站的吸收波浪能的作用,還可減輕作用在海工建筑上的波浪沖擊載荷,提高建設費效比,增加工程可靠性。對于重點發展旅游業,需要建設客滾船和游艇碼頭的沿海島嶼,為保護停靠船艇的安全,必須建設防波設施,研究比較把防波堤建設與組合波浪能發電系統建設,綜合性策劃、設計,結合起來建設,可以功能互補、減少重復、節約成本,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
無論是海島的開發建設,還是海島居民的日常生活,都需要穩定可靠的能源動力作為保障,因此,解決能源問題對于開發與發展海島至關重要。由于其孤立的地理位置,海洋島嶼無法實現電網覆蓋,島上軍民的用電緊張問題較為突出。目前,我國海島能源利用方式以大陸供給常規能源為主,具體分為海底電纜鋪設直接供電及柴油發電兩種方式。
海底電纜鋪設直接供電普遍應用于距離大陸較近的海島。離大陸較遠的海島無法鋪設電纜,同時海底鋪設電纜還會對海底植被和生態造成一定破壞,而且建設和維護成本較高。
柴油發電適用于具有一定電力條件(輸變電設備等),因距離較遠等因素無法通過電纜直接供電的海島,需要用電只好采用柴油發電的方式,但是柴油發電存在運行維護成本高、燃料運輸困難、噪聲和尾氣排放影響當地軍民生活的問題。當內燃機出現故障時,往往得不到及時維修,給當地居民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由于地理、氣候、成本、技術等多方面因素,常規能源得不到持續供應,全國多數海島仍處于缺電、缺水的境況,尤其是在臺風頻發的東南沿海。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海洋資源開發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視,相關學者提出了采用可再生能源作為解決海島能源問題的方案。利用波浪能解決海島、沿海的部分能源問題具有很強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1)伴隨常規能源的日益緊張以及節能減排的迫切要求,新能源技術獲得了長足的進步,大力發展海島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對遠程網電和海島柴油發電對傳統能源的依賴度。
海島的資源有限,生態環境十分脆弱,有效地利用海島可再生能源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為污染和破壞,保護海島當地環境。
(2)相比較于海底電纜輸電的高成本和柴油發電的高噪聲、高污染,有效地利用和開發海島可再生能源,可以節約成本、改善環境。
(3)大力發展大陸近海海島獨立自然能源系統的建設,形成海島可再生能源設備的規模化應用格局,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4)遠離大陸的西沙、南沙群島的深入開發需要有充足的能源供給,海島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海水淡化、植物培植等入手,形成獨立的自然循環經濟結構,可以為海島人類生存、長期生活、支撐發展、維護權益提供完善的解決方案。
在經濟效益上,目前近海島嶼的經濟來源主要在海產養殖和海洋旅游兩方面,由于電力、淡水資源缺乏的原因,近海島嶼的經濟發展受到很大的影響,而海洋波浪能開發利用技術是一種改善島嶼供電、供水情況的有效途徑。可以預見,隨著示范工程的運行,海島生活環境將會得到改善,制約旅游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將會得到一定程度解決,這勢必會促進海島旅游經濟的發展。同時將這部分能源開發與海水淡化、海洋資源開發、海洋養殖、海島建設、海上旅游結合起來具有重要意義。
在社會效益上,利用海島自身所具備的自然資源來解決海島用電問題,可以從根本上改善島嶼居民用電、用水情況,提高居民生活條件,提高當地人氣,降低海島對大陸輸入能源的依賴度;既能解決居民用電問題,又無環境污染;示范工程將為解決近海島嶼供電、供水問題提供大量的實驗數據,積累豐富的管理經驗,為進一步推動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及其大范圍推廣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促進學科建設
目前,“中心”已擁有5萬元以上測試儀器30多臺,各類研究平臺12座,可資利用的教學和研究儀器設備約1500萬元。中心的建設推動了能源學科科學研究的發展:近3年來“中心”骨干成員承擔了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14個(其中國家級項目6個),國際合作項目2個;承擔市廳級項目11個,企業委托開發課題14個.獲批研究經費總額超過1000萬元。發表了學術研究論文110多篇,其中被權威期刊和被SCI/EI收錄論文近40篇;出版專著(教材)4部;申報獲批授權技術專利30多項.轉讓技術成果5項;作為主要完成單位和完成者獲福建省科技進步獎二等獎1個、三等獎1個;廈門市科技進步獎二等獎1個、三等獎1個。
“中心”的建設對學校的教學工作也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依托“中心”這一科技創新平臺,新增設了10門專業課程的實驗:通過“中心”建設.集大熱能與動力工程專業與省內近50家企業建立了緊密的產學研合作關系,構建了滿足專業人才培養需要的實踐教學基地,并承擔了省級教改項目“熱能工程卓越工程師培養”的試點工作。2011年.依托本平臺取得的教學成果《“熱能工程”創新型人才培養體系的構建與實踐》被評為集美大學第六屆教學成果一等獎。
另外,中心的建設對促進學術交流方面也起了積極作用。“中心”分別于2008年5月、2008年8月和201O年11月承辦了三次全國性大型學術會議.“中心”的研究骨干還多次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并被邀請擔任本學科國內和國際頂級學術會議的會場主席.包括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動力工程分會2011年學術年會(ASMEPower2011)分會場主席、國際制冷大會分會場主席、中國工程熱物理學會全國學術年會分會場主席等,有力地提升了集美大學在國內和國際的知名度。
推動產業進程
“中心”自成立以來就一直致力于清潔燃燒理論與技術、低溫余熱利用與工業過程節能、新能源開發與利用及與循環經濟相關的能源綜合利用技術研究,為福建省的高效節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產業化進程做出了一系列積極貢獻。
近年來.“中心”在冰蓄冷空調及低溫送風技術、烘干系統的優化集成節能技術、旋風除塵技術、太陽能蝶形反射聚光光伏發電技術、余能(熱)回收利用技術、降低燃燒福建無煙煤鍋爐的飛灰含碳量技術、燃燒無煙煤鏈條爐的節能改造技術、先進的垃圾焚燒爐技術、燃油荷電霧化清潔燃燒技術、可再生能源與低品位熱能海水淡化技術等方面均取得了較大突破,已開發了10多項科技成果,為省內近50家企業提供了節能減排技術服務,服務行業涉及電力、建材、化工、冶金、紡織印染等諸多領域。例如,與廈門同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立體多層次蝶型反射聚光光伏發電技術》技術轉讓協議,該項技術直接經濟效益在年1000萬元以上;與鎮江市電站輔機廠有限公司共同進行了《低溫工業煙氣余熱資源化利用成套技術開發》,通過回收余熱,可為企業節省大量燃料從而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每年可節能折價人民幣5000~;以上:與廈門銀鷺重工有限公司共同進行了《20t/h級高效燃燒福建無煙煤的CFB鍋爐技術開發》,每年通過煤的高效燃燒和資源綜合利用可增收500萬元以上。近年來.“中心”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推廣新技術等形式進行了成果推廣,累積每年為企業產生經濟效益近3500萬元。
服務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