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3岁女生发关系要赔偿吗,解开老师裙子猛烈进入动漫,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红粉,麻花豆传媒国产剧mv免费软件

期刊大全 雜志訂閱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范文

時間:2024-01-13 16:59:46

序論:在您撰寫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使學者們更加了解化石能源的不穩定性。歐洲的一些學者深刻地認識到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由此有關于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政策的體系逐步建立起來。如今,歐盟己被稱為能源國際規制最為先進的實驗室。歐盟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己經形成一個體系,甚至在很多領域引領著全球法律秩序的革新。近二十年來歐盟成為世界上最為活躍的可再生能源法制定者,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對其他國家具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中國作為能源消耗大國,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國國內傳統能源供應緊張的情況下,加之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加重,國際石油價格不斷震蕩,發展可再生能源成為緩和中國能源發展局勢的必然選擇。發達國家普遍得出經驗,用立法的形式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最有效的途徑。能源是歐盟最早通過法律和機制進行單獨管理的部門領域之一。

二、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中的具體規定

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較以往來看,有了共同的行動措施和明確的長期目標。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更加注重技術性的創新和制度上的創新,促使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在各個成員國內普遍推行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目前歐盟可再生能源戰略的具體實施主要是通過指令、計劃、條例和政策的方式。

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需要各個歐盟成員國遵守,是可再生能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實施的具體規定。2009年,歐盟通過了一項關于全球氣候問題和可再生能源的法案,其中包括一個指令《促進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第2009/28/EC指令》。制定了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歐盟最終能源總消費的20%,至少占成員國運輸領域最終能源總消費10%目標。該指令修改了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指令及生物資料指令等。所涉及的立法范圍十分廣泛,并對電力、生物燃料、原產地證明等問題做了新的規定。歐盟要求各個成員國可以通過交換數據的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普遍發展。因此,此規定大大加強了歐洲國與國之間的合作,甚至是國際合作。歐盟在供熱、電力供應等方面,所占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份額能夠盡早的達到的所要求目標。該指令明確的規定了歐盟內部合作的制度。通過歐盟各成員國內部合作的形式,實現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設定的目標,實現信息共享。該指令還規定了成員國需要及時向歐盟報告制度。成員國的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需要向歐盟通報具體的實施狀況,具體的通報時間、通報內容在該指令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歐盟的可再生能源計劃從焦耳計劃到兆卡計劃,再到ALTENER計劃,隨著社會條件的不同經歷著各種變化。ALTENER計劃也就是專門的可再生能源計劃。該計劃最基本的目標是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增多可再生能源的市場份額。該計劃規定,在各個成員國發展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建立統一的信息網,方便開展成員國內部合作及國際合作。其后通過的ALTENER II計劃也是以此為基本目標,并增加了更具體的內容,它鼓勵個人、企業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創造更多有利條件。ALTENER計劃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起到了良好的成效。它使社會公眾更加了解歐盟可再生能源,使公眾敢于投資可再生能源產業。歐盟還有眾多有關可再生能源的計劃,這些計劃同樣使歐盟可再生能源產業不斷地發展。包括側重研究能源市場的ETAP計劃,注重提高能源效率的SAVE系列計劃,促進國家間能源合作的SYNERGY計劃等等。

歐盟可再生能源條例要求成員國遵守其中的規定。歐盟可再生能源條例對具體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目標及其補貼力度都有明確的規定。另外,歐盟還頒布了一項關于有關可再生能源的強制性條例,強制電力供應商購買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這里所說的電力供應商不僅包括新加入的供應商,還包括小企業的電力供應商。

歐盟可再生能源政策根據當時的能源形勢經歷了不同階段的變化發展。總體上分為三個階段:從應對石油危機開始,到保護環境成為人類普遍追求價值,再到如今可持續發展理論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為了共同體的發展,1995年歐洲正式出臺歐洲能源政策白皮書。該能源政策的出臺目的很明確。包括三個目標: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能源安全;增強歐盟能源總體競爭性。白皮書提出,未來的能源發展取決于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程度,以及未來能源市場的自由化程度。歐盟努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的比例,事實證明該能源政策適應了當時的能源局勢。歐盟明確能源發展的目標后,更加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1997年,歐盟發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白皮書。該白皮書制定了更為具體全面的能源行動計劃: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在歐盟能源總結構中占50%的目標。2006年,歐委會發表《歐洲可持續、競爭和安全能源戰略》綠皮書。該綠皮書出臺原因是由于人們對能源需求量加大,且在當時俄羅斯等國家發生了天然氣危機,使能源形勢日趨嚴重。歐盟急需建立較為穩定的能源市場,盡量減少能源危機給歐盟帶來的危害。綠皮書提出建立穩定的能源市場,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結構。目前,為了更好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應對金融危機,歐盟在2010年啟動新能源戰略。新能源戰略包括對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目標,如果條件準許,將減少30%的碳排放量。這也將增加可再生能源在總體能源中的份額。

(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可再生能源的前期研發與生產過程必須有大量的資金支持,其需要的成本與傳統能源相比,根本不足以與傳統能源競爭。歐盟各成員國沒有統一的補貼手段,如直接的減免稅務、投資補貼、貸款優惠等,過多的補貼政策易造成對其他國家進出口的綠色壁壘。設置高額的關稅、增加技術難度、對某些材料采取過于嚴格的環保標準等行為,違反國際貿易組織的規則,不利于全球的經濟發展。

歐盟的各個成員國在可再生能源的建設中,急需快捷、高效的行政執法能力,來配合可再生能源的有效開發利用。歐盟內部需要建立統一的行政審批程序,如果審批程序不一致或者過于繁瑣,就會造成資源浪費,帶來負面作用。如法國曾經在辦理電力入網過程中,不僅程序繁瑣,而且還規定風電場地要建立在政府劃定的發展區域內。有些地區還規定,不得創建風力渦輪機。顯然,這造成不必要的行政遲延,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三、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保持持續快速增長,同時需要面臨的問題很多。我國雖地大物博,但人均資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過分的追求經濟增長,使環境承載能力變弱。我國是能源消耗大國,單位GDP增長所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不能走低效率、高投入、高污染的經濟增長模式,我們需要探索一條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

(一)強化政府對法律政策的引導

歐盟成員國政府為了改善環境質量,注重能源利用效率,不斷的發展可再生能源。成員國政府引導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發展,收到了預期的效果。雖然當今的社會提倡重視私人產權,治理環境也重視私人的力量,但是進行公共管理同樣是不可或缺的,國家公共管理能夠對公眾的意識進行最大程度的引導。

與其他國家相比較,我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還不夠,如我國對太陽能的研究經費投入不及美國的1%,甚至還不及印度等國家。對于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我國的財政體制上甚至是存在許多利益沖突的。

(二)重點培養競爭性市場主體

歐盟一些成員國國內對可再生能源建設實行招投標的方式,把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引入到可再生能源競爭體制中,使可再生能源市場主體不斷壯大。傳統的能源管理方式不利于市場競爭的公平公正公開,易造成腐敗現象出現,能源產業將停滯不前。

要想培養競爭性市場主體,最主要的是建立起合理的市場競爭機制。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艱難,不僅是由于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風險大,還與價格、政府支持力度等因素相關。在歐盟,風力發電的價格往往按收購價格進行補貼,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征收碳排放稅,對用煤電的企業征收能源稅等。在我國利用風力發電的價格比煤電的價格高的多,利用其它可再生能源同樣比傳統能源的價格高很多。

(三)加強技術創新,促進國際合作

歐盟通過能源創新,能源技術研究方面越發純熟,在能源領域獲得許多豐富的成就。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前景,在于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科學研究情況。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狀況是總體的技術水平較低,除了利用沼氣、太陽能水利發電等領域外,其他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能力差,大多技術需要依賴進口。我國應該立足于本國基本國情,通過政府的扶持政策,注重節能增效,引入科技創新人才,加強產業創新建設。在能源技術創新領域,重視同其他國家的合作,保護知識產權,互利互惠,推動全球能源經濟發展。

(四)構建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體系

第2篇

2010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指標

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緩解能源供需矛盾、減少環境污染、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我國的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資源豐富,已具備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條件。2005年,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不包括傳統方式利用的物質能)為1.66億噸標準煤,約為2005年全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7.5%,相應減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300萬噸,減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4億多噸。加快發展水電、生物質能、風電和太陽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時期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首要任務。

《規劃》提出,到2010年,全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達到10%,全國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達到3億噸標準煤。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偏遠地區無電人口的供電問題,增加農村清潔生活燃料供應,促進農村能源建設。到2010年,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體系,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和技術集成能力,形成自主創新、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和參與國際聯合技術攻關等多元化的技術創新方式。

五類能源發展齊頭并進

《規劃》提出,在水電領域,“十一五”時期,全國將新增水電裝機容量7300萬千瓦,其中抽水蓄能電站1300萬千瓦。到2010年,全國水電裝機容量達到1.9億千瓦,已建常規水電裝機容量占全國水電技術可開發裝機容量的31%。

在生物質能領域,到2010年,全國生物質發電裝機容量達到550萬千瓦;增加非糧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300萬噸,生物柴油年利用量達到20萬噸;農村戶用沼氣池達到4000萬戶,建成大型沼氣工程6300處,沼氣年利用量達到190億立方米;農林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年利用量達到100萬噸。初步實現生物質能商業化和規模化利用,培養一批生物質能利用和設備制造的骨干企業。

在風電領域,“十一五”時期,全國新增風電裝機容量約 900萬千瓦,到2010年,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000萬千瓦,風電整機生產能力達到年產500萬千瓦;小型風力發電機的使用量達到30萬臺,總容量達到7.5萬千瓦,設備生產能力達到年產8000臺。國家將重點建設30個左右1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風電場和5個百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做好甘肅、內蒙古和蘇滬沿海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的準備和建設工作。

在太陽能領域,到2010年,太陽能熱水器累計安裝量達到1.5億平方米,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達到30萬千瓦,并進行兆瓦級并網太陽能光伏發電示范工程和萬千瓦級太陽能熱發電試驗和試點工作。

在農村可再生能源領域,到2010年,全國戶用沼氣池達到4000萬戶,規模化養殖場沼氣工程達到4700處,農村戶用沼氣年產氣量達到150億立方米;農村地區太陽能熱水器的總集熱面積達到5000萬平方米,太陽灶保有量達到100萬臺。

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

為確保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提出了四個方面的措施保障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首先是要全面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要抓緊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明確發展目標,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考核指標。

其次,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需要,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和使用指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試點項目建設、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資源評價、標準制定和設備國產化等工作。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研發和設備生產等給予稅收優惠支持。

第3篇

丹麥位于歐洲北部日德蘭半島上及附近島嶼。南部就是德國,北部瀕臨大西洋北海和波羅的海。丹麥有500多萬人口、4.3萬平方公里面積,工農業高度發達。20世紀70年代的世界石油危機促使一直依賴石油作為唯一能源的丹麥推行能源多樣化政策,積極開發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由于大力調整能源結構,丹麥引發的溫室氣體排放不僅沒有增加,反而下降了30%。丹麥在發展新能源,推動新能源產業發展,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有許多的成功經驗,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丹麥新能源發展的現狀評估

丹麥自然資源較貧乏,除石油和天然氣外,其他礦藏很少。自第一次石油危機后,丹麥積極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從1980年至今,丹麥的GDP增長了近60%,但能源消耗基本維持不變。丹麥在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中首推風能,在其制訂的最新能源計劃中,明確提出到2030年能源構成將是風能占50%,太陽能15%,生物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35%。

丹麥擁有豐富的風能資源,是世界上最早開始進行風力發電研究和應用的國家之一,風電產業是丹麥領先全球市場的領域,每年營業額超過50億丹麥克朗,其風機生產約占全球40%的市場份額。截止 2009年12月,丹麥風電裝機350萬千瓦,其中68萬千瓦為海上風電,風電比重達到20%。計劃到2020年風電裝機635萬千瓦,其中255萬千瓦為海上風電,風電比重達到50%。丹麥VESTAS、DONG能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風力發電機制造商。同時,丹麥風力工業協會提出“風力50”計劃,預計到2025年風電占全部電力消耗比重的50%。

生物質能和太陽能在丹麥的發展亦十分迅猛。20世紀80年代,丹麥政府就開始限制農戶焚燒田間的農作物秸稈,把這些秸稈提供給120個地區供熱鍋爐和10萬個家庭小型供熱裝置作為燃料。同時,丹麥以工業化的方式開始使用沼氣,工業化處理生成沼氣,再輸送到地區的燃氣供熱鍋爐或熱電聯產廠,余料可以作為很好的肥料。對于太陽能的利用,丹麥人不僅用來照明和做飯,而且還制造出了世界上第一部太陽能賽車。

丹麥地處北歐,采暖期長,很多建筑一年四季需要供熱。到2006年12月,丹麥60%以上的建筑采用集中供熱技術,通過發展分布式能源技術,大量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進行集中供熱,包括沼氣集中供熱、秸稈及混合燃燒集中供熱等。即使對不適合使用集中供熱的分散獨立建筑,丹麥也盡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技術實行獨立建筑物集中供熱系統,可再生能源在丹麥的熱力供應中的比重突出,超過了天然氣和煤炭,約占45%。另據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12 年12月,丹麥70%以上的建筑采用集中供熱技術,并通過發展分布式能源技術,大量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進行集中供熱,包括沼氣集中供熱、秸稈及混合燃燒集中供熱等,大大降低了建筑能耗。

二、丹麥新能源發展的主要做法

丹麥盡管是一個能源貧乏的國家,但是它的經濟發達,能源消費量大,這就使丹麥人形成了十分珍惜常規能源、循環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觀念。丹麥為了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動本國經濟跨越式發展。

1、致力于發展優質資源,積極轉變能源消費方式。

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以來,丹麥著力開發本國北海油氣資源,如2005年石油生產量達到了1800多萬噸,天然氣產量折合910萬噸油當量。尤其是在石油供應充足的條件下,丹麥提出了能源來源多元化戰略,利用價格杠桿,鼓勵企業利用價格低廉的煤炭、天然氣替代石油。丹麥率先征收了能源稅和碳稅,鼓勵發展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鼓勵企業和個人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到目前,丹麥的石油消費大幅度減少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大大提升了。此外,丹麥是石油和天然氣的凈出口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特別是風力發電和生物質能熱電聯產應用,在歐盟成員國中處于領先地位。

2、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推動風電產業快速發展。

自1980年開始,丹麥根據資源優勢,大力發展以風能和生物質能源為主的可再生能源。在目前世界累計安裝的風電機組中,60%以上產自丹麥,占世界風機貿易近70%。丹麥充分利用生物質能源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如2005年,丹麥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達到30%,提前5年完成了歐盟提出的2010年達到29%的目標。可再生能源在丹麥能源供應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如2005年,丹麥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生產量的15%以上,超過280萬噸油等量。

此外,丹麥還鼓動歐盟大力發展海上風電,通過德國、波蘭等與歐洲北部電網相連,將海上風電輸送到歐洲。這一計劃得到了歐盟的大力支持,并已經列入歐盟支持海上風電發展的示范項目。為此,丹麥爭取在2020年將海上風電發展目標從目前的30萬千瓦左右,提高到300萬千瓦。目前,維斯塔斯和DONG能源公司是世界少數真正掌握了海上風電裝備制造和擁有運行經驗的企業,且在開發丹麥西島海上風電場時就已經聯手,維斯塔斯為其提供價格低廉的海上風機,但前提是擁有全部運行數據。通過多年的實踐,他們在海上風電裝備制造和運行經驗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足以保證其世界領先的地位。

3、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

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是丹麥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一個動因。全球范圍內的氣候變化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呼聲,給丹麥企業界和研究界提供了商機,丹麥政府也高度重視這一問題,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減排溫室氣體最有效手段。通過多年努力,丹麥已經掌握許多與減排溫室氣體相關的可再生能源技術,使丹麥每千瓦時發電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由1990年的940克減少到510克,二氧化碳的排放總量相應地從1990年的6000多萬噸減少到5100萬噸。由于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丹麥在能源供應和溫室氣體減排方面的各項指標普遍優于其它發達國家。例如,丹麥能源自給率是156%,日本和美國分別為18%和71%;丹麥人均能耗為3.6噸油當量,日本和美國分別為4噸和7.7噸。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丹麥為10.4噸,日本和美國分別為9.4和19.7噸。

丹麥通過開發溫室氣體減排技術,一方面履行了京都議定書的責任,也為這些技術和產品的出口奠定了良好基礎。同時,丹麥在出口的能源技術、產品和服務(主要是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技術、產品和服務)益好。這也表明,減排溫室氣體形成了經濟發展的巨大商機,也為丹麥催生了一批高新技術和新興產業。

三、丹麥新能源發展對我國的深刻啟示

未來可再生能源投資和技術將迎來加速發展時期。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全球能源需求的比例份額,將從目前的13%上升到2030年的16%,2050年的26%,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到2050年對全球二氧化碳減排的貢獻率在9%~16%之間。到203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可提供3.5億噸標煤的能源供應,滿足總能源需求的6%,2050年可再生能源約提供7億噸標煤的能源供應,滿足總能源需求的11%。在明確的發展目標引導下,丹麥通過激勵政策、風力發電強制并網、支持電網建設、支持技術研發等措施,大力推動本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以此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同時,也給世界各國留下了許多寶貴經驗,也給許多國家包括中國以深刻啟示。

1、要大力改善能源結構。

能源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能源結構對整個經濟結構有著重要影響。改善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是緩解溫室效應的最佳途徑。我國幾乎是和丹麥同時提出改善能源結構的,丹麥通過30年的努力,徹底改變了能源結構,而我國提出調整能源結構也已近30年,至今煤炭的消費比例仍徘徊在70%左右,我們應認真反思改善能源結構的政策措施,總結經驗教訓。在堅持以煤為基礎的理念下,如何調整和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效,實現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

為此,我們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文章:

(1)增加能源供給,減輕發展負荷。

能源工業要以構筑穩定、經濟、清潔和安全的能源供應體系為目標,在努力增加能源供給、順利實現能源從發展瓶頸向重要動力轉變的同時,大力調整和優化能源結構,加快產業技術進步。

(2)優化企業組織,提高競爭實力。

煤炭企業注重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提升市場競爭力,積極向電力、焦化、鋼鐵、化工和建材等行業延伸,真正形成多元化經營格局。

(3)堅持多元發展,改善能源結構。

在能源供應緊張的情況下,國家堅持統籌兼顧,放眼長遠,適應國內外形勢的新變化,從促進能源可持續發展出發,穩步發展煤炭、石油工業,加快發展天然氣和水電、核電、風電以及生物質能。

2、要注重分布式能源發展。

丹麥相當多的風電、生物質發電和熱電聯產都是以分布式供能方式開發建設的。采取這種方式,不僅使小型、分散、有效、清潔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得以利用,而且使發展可再生能源與農村經濟發展、與邊遠地區經濟發展聯系起來,增加了這些地區人民的收入,還可以有效減少供能成本。丹麥許多地方的風機一立、兩三臺或三五臺成群,屹立在田野和丘陵地帶;生物質發電站規模大多為幾千千瓦,并不追求大型化和規模化,而是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技術。我國具有大量發展小型風電、生物質發電和太陽能發電的客觀環境和條件,也應鼓勵其發展,同時要研究解決好分布式能源的發展政策問題,特別是上網和電價問題。

為此,我們應堅持先行先試引路,示范項目帶動,徹底摸清制約分布式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構建分布式能源發展的基礎制度平臺;應著眼于引導產業整體抱團發展,積極搭建好產業發展平臺,破解項目發展瓶頸。同時要搭建好項目信息對接平臺、技術力量共享平臺、融資擔保體系平臺、行業管理平臺等,形成項目、技術、資金、專家、市場的互動機制。

3、要大力推廣建筑節能。

建筑能耗在一個國家的總能耗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建筑節能是一個老大難問題,比起發達國家的節能建筑標準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丹麥在建筑節能方面的政策措施值得我們學習,其主要措施有:

要求開發商提供節能建筑標識,按照能耗高低將建筑分類分級管理,使用戶根據需要選擇;征收能源稅和碳稅,以價格杠桿,提高居民的節能意識;為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提供補助,例如窗戶改換、外墻保暖可以得到政府財政補貼;簡化節能檢測方法,重視和監管好門窗和墻壁的保溫效能,使得開發商無法偷工減料,確保節能效果。

我國應規范和細化建筑能耗標準、辦法,建立建筑節能監管制度和體系,加強力量,把節能的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同時應從規劃和設計入手,推進全過程建筑節能。建筑節能首先要從集約型的城市化模式做起。事后的節能改造做得再好,也趕不上科學規劃建設來得好。城市布局、功能分區和建筑物一旦成形,能源消費總體水平也就大致確定。這就需要以資源節約和環境良好為原則,進行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形成科學合理的城市布局。要大力推廣節能省地型建筑,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水平。

4、要提高技術創新能力。

丹麥政府和國民具有強烈的憂患意識,把技術創新作為丹麥發展的根本動力,把減排溫室氣體的壓力變成動力,積極開發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并把其發展為具有競爭力的產業,再進一步推向國際市場,形成了溫室氣體減排技術出口的優勢。

我國大多數企業對新能源技術研發仍比較滯后,主要依賴進口,為此付出巨大代價。從丹麥發展的經驗來看,實現節能減排既需要政策,也需要技術,還要持之以恒,長期堅持。我們應該很好的學習借鑒丹麥的經驗,搞好我國可再生能源和節能減排工作,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因此,我們要加大技術投入,推動產、學、研、用相結合,建立有效的研制和發展機制,加強核心技術研究與驗證,促進成果轉化;要緊密跟蹤世界前沿技術發展,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在加強自主創新的同時,重視引進技術的集成創新。

5、要構筑良好的政策環境。

政策環境作為最重要的環境因素,在建設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可持續發展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丹麥通過立法和制定風電發展規劃等措施來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加上公平的監管體系及對開發資本有嚴格的限制,推動了本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我國應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完善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法規,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加大地方資金的扶持力度,解決發展初期開發成本高的問題。政策激勵重點應放在投資、電價、稅收、并網等方面,包括小水電重建和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評價、創新技術研發和示范、農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太陽能熱利用和服務體系建設等。

6、要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

面對二氧化碳排放對氣候變化及環境的影響,通過開發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是擺在各國政府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對于這個全球性的問題,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大力發展可再生能

第4篇

在澳大利亞期間,考察團拜訪了聯邦工業、旅游和資源部,新南威爾士州水資源和能源部,維多利亞州能源部,聯邦科工組織發展中心、國家太陽能中心、新南威爾士大學光伏學院、瑞豐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塔斯馬尼亞州水電公司Gordon水電站、Dyesol太陽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通過座談交流和參觀訪問等形式,全面地了解了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情況和有關政策。

一、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情況

澳大利亞能源資源十分豐富,是世界重要的能源生產國和出口國,煤炭在能源生產和消費中占主導地位。2003-2004年度,澳大利亞全國能源生產總量約3.8億噸標準煤,其中,煤炭占68%,天然氣占20%,石油占5%,水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占7%;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約1.8億噸標準煤,其中,煤炭占42%,石油占33.9%,天然氣占19.6%,水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4.5%。

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資源比較豐富,主要包括水能、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等。自上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以來,澳大利亞加快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步伐,并取得了較大進展。

水能。澳大利亞是世界上降水量最少的大陸,大部分地區氣候干熱、大陸性顯著,全境年平均降水僅470毫米。境內河網稀疏,無流區面積廣大,且多為流程短和季節性河流,水能資源并不豐富,總裝機容量約750萬千瓦,多為中小水電和微水電。

太陽能。澳大利亞地處南半球熱帶和溫帶區域,大部分地區年平均日照時間在3000小時左右,太陽能資源十分豐富。澳大利亞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太陽能發電技術研發的國家之一,其光伏發電和太陽能熱發電技術水平已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目前,澳大利亞太陽能光伏發電總裝機容量約5萬千瓦。此外,太陽能熱利用也受到重視和支持,有40多萬個家庭安裝了太陽能熱水系統,占全國家庭總數的5%以上。

風能。澳大利亞風能資源豐富,開發利用潛力很大,是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點領域。其南部沿海風電場,風電機組年利用小時數一般在3000小時左右,有的甚至高達4300小時以上,是世界上條件最好的風電場之一。為加快風能資源開發,2001年以來,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通過建立觀測網絡和計算機模擬,繪制了全國風能資源分布圖,并將所得的測風和模擬數據提供給風電開發商。目前,澳大利亞全國已建成44個風電場,總裝機容量82萬千瓦,在建的風電場25個,總裝機250萬千瓦,已開展前期研究、預計可在今后10年內開發的風電場62個,總裝機410萬千瓦。

生物質能。澳大利亞生物質能資源豐富,包括農林廢棄物、動物糞便、廢棄油脂、城市生活垃圾和能源植物等。澳大利亞制糖業發達,蔗渣發電的發展潛力很大,可裝機容量約200萬千瓦左右,現有裝機容量20萬千瓦。澳大利亞生產生物乙醇的原料主要是小麥和高粱等,單廠年生產規模約6000萬升,目前正在計劃建設5個年生產規模1.8億升的新廠。生產生物柴油的原料主要是廢棄食用油和動物油脂。目前,澳大利亞已制定了與歐洲和澳大利亞標準相兼容的生物柴油標準,利用本土生物柴油技術,正在建設年生產規模2000-5000萬升的新廠。

其他。除上述可再生能源外,澳大利亞還積極開發利用地熱能和海洋能。目前,干熱巖注水地熱利用技術已比較成熟,除少量用于發電外,主要在居民區采暖和供應熱水等方面得到廣泛應用;位于波特蘭的澳大利亞第一個波浪能發電裝置,單機容量1500千瓦,目前還處于試驗階段,澳大利亞政府計劃待該試驗電站通過驗收后,于2010年前后再新建19個類似電站,總裝機容量約3萬千瓦。

據初步統計,目前澳大利亞每年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約為1300萬噸標準煤。據預測,未來20年,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將進一步加快,年增長率將達到2.4%,其中,水電年增長率為0.4%,風電和生物質(蔗渣、廢木及混合物)發電增長最快,年增長率均為8%,分別占此期間可再生能源發電增量的42%和35%。

二、澳大利亞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政策

由于化石能源占全國能源消費的比例很高,造成澳大利亞單位能源消費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很大,加之其人口稀少,澳大利亞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高于世界大部分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壓力很大。為此,澳大利亞將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主要有:

1.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2001年4月實施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法》(MRET法案)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在全國電力供應中的比例要從1997年的10.7%提高到2010年的12.7%,并將此比例一直維持到2020年;到2010年及以后的10年間,全國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每年發電量要達到95億千瓦時以上(每年的水電發電量為150億千瓦時)。2007年12月,新一屆聯邦政府上任后不久,便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并確定了更為積極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計劃到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年發電量要達到450億千瓦時以上,其中風電150億千瓦時左右。再加上水電的150億千瓦時,屆時,澳大利亞全國可再生能源年發電量要達到600億千瓦時,在電力供應中的比例要達到20%。生物燃料方面,2010年生物柴油產量達到3.5億升,并計劃將汽油中添加生物乙醇的比例從2%提高到10%。目前,聯邦政府正在加緊研究制定全國溫室氣體減排的政策,可能考慮對消耗化石能源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征稅,并利用所得的稅金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補貼力度,在提高化石能源使用成本的同時,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競爭力。

2.強制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配額和證書制度

強制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配額和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制度是澳大利亞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主要政策措施。按照澳聯邦法律規定,電力零售商和大用戶每年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獲得相應數量的可再生能源證書,達不到這一比例或者不能獲得足夠可再生能源證書的電力零售商和大用戶必須交納高額的罰金(或稅金),否則不能繼續經營。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生產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相應數量的可再生能源證書。按規定,1兆瓦時相當于1份證書,每份證書的價格大約在40澳元左右。總體來看,雖然證書和電力價格隨市場供求關系浮動,但有了出售電力和可再生能源證書這兩部分收入,許多可再生能源項目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負盈虧和滾動發展。

3.積極的財政補貼

在實行上述政策措施的同時,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還積極利用財政和稅收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聯邦政府規定,對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居民和商戶給予每瓦8澳元、每戶最高8000澳元的補助。同時,還通過退稅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對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器、節能燈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或節能產品的用戶給予補助。各州政府也積極制定各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財政補貼政策。以維多利亞州為例,2003年─2007年的4年間,州政府共撥出800萬澳元財政專款,成立了可再生能源基金,對私人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給予補貼,補貼比例最高達項目總投資的20%。

4.綠色電力證書制度

2003年以來,為鼓勵用戶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澳大利亞聯邦實行了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對于自愿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用戶授予綠色電力證書,這些用戶可以在其產品中使用綠色電力的標識,表明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視和支持。截止到2007年9月底,澳大利亞全國的綠色電力用戶已達到60多萬戶,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達到45億千瓦時。

三、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利用與發展給我們的啟示

通過本次考察,我們與澳大利亞有關可再生能源政府主管部門以及科研單位和企業建立了聯系,掌握了許多豐富的一手資料和信息,對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狀況和有關政策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我們感到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以給我國以下三點啟示。

1.持續穩定的市場需求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礎

沒有穩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需求,就沒有可再生能源的持續健康發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初始投資和生產成本通常較高,設備和技術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和完善,相對于價格低廉并已規模化應用的化石能源而言,可再生能源尚缺乏競爭力,市場需求明顯不足。針對上述問題,澳大利亞聯邦政府以法律確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標為導向,綜合運用市場配額和證書制度以及財政補貼等政策,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極大地促進了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技術進步,有效地引導了社會資金的投向,從而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穩定的市場需求,其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2.創新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動力源泉

創新可以有效地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動力源泉。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創新,澳大利亞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科研體系,并一直保持了該體系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不因政府機構的變動而改變,從而為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證。

大學是該體系的第一個重要環節。在澳大利亞許多大學中,都有一批世界知名的學術帶頭人,他們領導下的研究團隊具有很強的科研能力,保持著多項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世界紀錄。正是因為這些一流的大學,才使澳大利亞在可再生能源基礎研究方面在世界上始終保持著較高的水平。

企業是該體系的第二個重要環節。Dyesol公司是世界上最早開展第三代光伏電池研究和生產的企業,已有十多年的歷史,其所研制的染料敏化薄膜電池居世界領先水平。在風險投資的支持下,目前該公司已成功登陸股票市場,成為一家資產近10億元的股份公司。類似于Dyesol公司的企業在澳大利亞還有很多,正是它們構成了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并實現科研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主體。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作為聯系前兩個環節的橋梁,政府在該體系中也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上世紀30年代,澳大利亞政府組建了澳大利亞聯邦科工組織(CSIRO),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國家技術創新的路線圖,針對制約產業發展的主要技術難點,組織重點攻關,并為大學和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從而使科研成果向生產力轉化速度明顯加快,產業技術水平的全面提高,為增強國家整體科研實力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3.全球化是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助推器

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發展的一大趨勢,正在對現有的商業模式、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產生巨大影響。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正在努力順應這種趨勢,在全球范圍內重新進行資源的優化配置,以保證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澳大利亞國家太陽能中心,是CSIRO的下屬研究單位,長期從事碟式、槽式和塔式太陽能熱發電的研究,在世界太陽能界有較大影響。目前已研發成功500千瓦塔式發電裝置,并將在聯邦政府資金支持下,于近期再新建5個1000千瓦的塔式發電站。澳大利亞制造業并不發達,在澳大利亞生產塔式發電所需聚光反射鏡,其價格比較昂貴。經過在全球范圍內比選,該中心認為我國中科院有關科研單位研制的反射鏡,其性能和價格比具有一定的優勢,擬在我國進行反射鏡的生產。

四、對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與發展的建議

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發展速度最快、石油需求最旺盛、溫室氣體排放僅次于美國的大國,我國在能源問題上必將面臨來自供給與需求、經濟與環境、外交與政治等各個層面越來越大的壓力。從長遠來看,我國常規能源資源嚴重不足,單純依靠從國外進口能源的方式,難以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因此,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既是解決當前能源供需矛盾、保護生態環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和影響力的重要措施,更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解決未來能源問題、保證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為了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更快發展,結合本次考察的收獲和體會,我們建議:

1.加強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盡快實施強制性市場配額制度

我國已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但還沒有強制性的市場保障措施,應在現有財政、稅收、電價政策的基礎上,借鑒澳大利亞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實施可再生能源強制性市場配額制度,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均應擁有一定比例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引導主要能源企業積極投資可再生能源產業,同時,明確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加大有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力度,為建立持續穩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2.創新可再生能源科研體制,建立和完善產業服務體系

實現由“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建立創新型國家是一個艱苦的過程。要深化科研體制改革,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鼓勵科研部門和產業部門加強協作,并加快資本市場發展,引入風險投資機制,努力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一體化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科研成果向生產力轉化。同時,要整合現有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加強標準、檢測、認證、咨詢等產業服務體系建設,在大學和專科學校設立可再生能源相關專業,加快培養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專業技術人才,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服務水平。

3.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更快發展

技術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與國外差距較大,短期內單純依靠自主研發力量,難以滿足國內可再生能源市場需求快速增長的要求。當前,我國貿易出口勢頭依然強勁,人民幣升值壓力日益增加。同時,受美國房地產次貸危機影響,西方發達國家許多可再生能源企業陷入融資困境,抓住當前有利時機,以我國數額巨大的外匯儲備為后盾,支持國內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采取兼并方式收購國外企業,是獲取先進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一條捷徑。

第5篇

“計劃”出臺背景

全球總能耗的74%來自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礦物能源。可見,當今社會主要依賴于傳統化石能源,化石能源的應用推動了社會發展,但資源在日益耗盡。同時化石能源無節制使用,造成了嚴重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問題。世界各國紛紛把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作為未來能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現在,全球有3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能源問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需要國際社會共同努力。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已經成為各國增加能源供給,促進節能降耗,保障能源安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共同選擇。

《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和清潔發展機制的提出,為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促進這一領域的國際合作提供了強大動力。隨著人們對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深入理解和廣泛接受,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將會得到更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支持與認同。中國政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與法規,公布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編制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等,為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也為國際科技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計劃”中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內容

“計劃”所稱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氫能、天然氣水合物等。

實施“計劃”的目標

1.發展新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模式,促進各國技術優勢互補,建立技術合作平臺。

2.在吸引國外先進技術向中國轉移的同時推動中國的先進技術走出去,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科技合作。

3.制定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交流與合作技術指南,參與國際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

4.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與國外聯合建立先進技術應用示范項目。

5.以企業為主體,強化產學研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研成果的轉化;

6.建立與發展一批大的示范項目,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創新。

7.因地制宜、多元化發展,建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推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規模化發展。

8.合作培養從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研究與開發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

“計劃”重點支持領域

1.太陽能發電與太陽能建筑一體化:太陽能光熱發電和光伏發電系統,薄膜太陽能電池和其它新型太陽能電池,太陽能綜合建筑,低成本、低污染太陽能高純硅材料生產技術,太陽能熱利用技術工業應用等。

2.生物質燃料與生物質發電:非糧能源作物、纖維素原料乙醇、能源林業植物、生物柴油、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氣化、沼氣及發電等。

3.風力發電:風能資源評估,大型高效風電機組,海上風電機組及風電場建設等。

4.氫能及燃料電池:制氫(太陽能、核能等)、儲氫和輸氫技術,新型燃料電池與燃料電池汽車技術等。

5.天然氣水合物開發:天然氣水合物勘探、開發、儲運、利用技術等。

“計劃”重點任務

1.開展基礎研究

鼓勵和支持中國研發機構與大學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合作研究與交流,開展新技術基礎理論研究,顯著增強基礎科學和前沿技術研究綜合實力,取得一批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響科技理論成果。

2.建立產業化示范

重點跟蹤、引進和研究國際適宜低成本、規模化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先進技術,開展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的系統評價及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多能互補系統等研發工作。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發展是以現代制造技術為基礎的新型產業,因此要重點合作開發其裝備設計與制造技術,合作建立國際化檢測中心。

3.面向規模應用

積極參與制定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化和地區性技術標準與規范,為新產品進入市場提前做好準備。交流和借鑒國外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規劃、政策及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中國的法規與管理制度。

4.實施“走出去”戰略

鼓勵中國企業、研發機構和大學走出去,積極參與國內外大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合作項目,并在國內外合作建立研發中心或基地,與有關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長期合作伙伴關系,同時推動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技術轉移。

5.促進國際交流和對話

建立與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對話機制,交流在能源開發與利用方面的觀點和經驗,共同探討解決發展瓶頸的方法與策略。以論壇、討論會、政策對話等形式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對話、協商和溝通。

6.培養高層次人才

利用合作研究項目、合作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等國際科技合作交流平臺,共同培養從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研發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

怎樣實施“計劃”

1.成立計劃組織機構

由國家科技部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聯合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和重要科研機構,組織實施“計劃”。成立“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指導委員會,啟動國際合作機制。

由科技部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聯合組織,在全球范圍內聘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高層次專家,成立“計劃”國際科技合作專家咨詢委員會,對“計劃”的優先領域、重點任務和合作方式提出咨詢建議,供指導委員會決策。

2.設立專項資金

將安排專項資金啟動“計劃”,吸引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資金共同推動“計劃”實施。同時重視吸引國際大型能源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私營資本投入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

實施“計劃”五個宗旨

1.通過國際科技合作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依靠科技創新,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決心,以及攜手解決世界未來能源問題的努力。

2.通過選擇國際領先和國內急需的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學技術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拓寬引進先進技術的渠道,促進發達國家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以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技術轉移,建立國際交流平臺,支持我國先進、實用的能源技術走向國際市場,推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學技術的整體發展,促進各國先進技術的融合。

3.通過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技術人才,提高中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基礎研究水平,解決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發展中的關鍵科技問題。

4.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產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進規模化利用程度,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使用成本。

5.建立中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對話、協商和溝通機制。

“計劃”堅持的五個原則

1.合作互利共贏。結合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優勢和特點,按照國際慣例,在科技領域廣泛開展雙邊和多邊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2.保護知識產權。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科技合作中,要加強有利于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先進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3.先進技術共享。在保護各自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加強各國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基礎研究、技術研發、示范和應用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鼓勵我國先進新能源技術進入國際交流平臺,促進先進技術和科技資源共享。

4.集成優勢資源。通過“引進來”、“走出去”和其他新的資源組織方式,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提升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同時為國際新能源技術推廣應用作出貢獻。

第6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電力行業;經濟激勵機制

1.引言

許多國家,特別是歐洲和美國,越來越重視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制定了具體的發展目標及相關的法規和政策體系[1],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得到了顯著提高,產業規模也不斷擴大。為了適應新的經濟發展形勢,中國政府積極鼓勵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2.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在中國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其資源豐富且分布廣泛,具有巨大的開發和利用潛力。中國的小水電、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發電技術已經基本成熟,但總體上發展還是比較慢,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2]:

2.1 缺乏一個綜合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政策體系

作為一個新興的高科技產業,許多可再生能源技術仍處于研究階段,其市場競爭力弱。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國家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必要建立一個具體、明確、有效的經濟激勵機制。目前,中國已經出臺了一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和法規。但就整體而言,系統仍是不完善的,支持顯然是不夠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還比較低。此外,政策協調和穩定性也較差,沒有完全成形的鼓勵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激勵機制。

2.2 缺乏有效的融資機制

可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需要大量的投資,這些都會增加在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時的成本,最終導致缺乏市場競爭力。因此,中國為了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需要在金融方面提供大力支持。為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中國已設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專項基金。但是從總體上來看,在可再生能源的投資仍然不足,一個穩定政府的籌資機制尚未形成。

2.3 價格共享和電網接入的限制

目前,風電的價格建立和攤銷缺乏統一的原則。由于風力發電規模小,成本高,地理位置偏僻,功率傳輸非常困難。因此,電網企業缺乏熱情,攤銷是非常困難的,投資風力發電企業收入微薄,輸入和輸出不成比例。因此,如果沒有一定的補償給電網公司,電網的接入問題將非常困難。雖然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必須納入電網,價格攤銷和激勵措施不到位,具體實施就非常困難。中國是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化石能源短缺資源,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滯后,所以我們需要加強政策支持,促進技術創新,促進工業發展。

3.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激勵機制

目前,新能源的經濟激勵措施主要有四個方面:政府補貼,融資支持,稅收手段和價格改革[3]。

3.1 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在能源技術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任何成熟的能源技術都需要巨大的長期的投資金額,它可以支持國家要發展的行業。但補貼將覆蓋產品的真實成本,扭曲價格,擾亂市場,導致效率低下。能源補貼補貼生產者的投資和補貼消費者兩種方式,它們都將使生產價格不能反映真實的經濟成本。低居民消費價格將導致能源的過度使用,高價格將鼓勵過量生產和運行成本高,所以一般補貼只適應國家迫切需要支持的行業。

3.2 稅收手段

稅收激勵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商業化,并加強市場滲透和經濟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政策工具。這不僅能限制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也可以鼓勵資源綜合利用,開展節能技術的研究和發展。稅收可以有效地解決有關物質賠償和生態資源價值補償的雙重關系,消除外部不合理的現象,促進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最后,它可以通過鼓勵降低這些行業的快速發展稅,以促進新能源開發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也可以通過稅收來源積累專項資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鑒于此,建議充分利用能源使用稅和排污稅。能源使用稅包括能源產品的價格,由消費者承擔,很簡單,具有廣闊的稅基。排污稅,它需要建立相應的國家無公害標準,超過該標準將被征稅。排污稅是從生產者的角度調節能源使用,能源使用稅是從能源消費的角度調整并引導能源消費。

3.3 價格改革

新能源屬于新興產業,我們需要避免可再生能源和常規能源之間的直接競爭,但缺乏競爭會傷害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為了解決這個沖突,就需要根據不同的國情采取適當的市場發展機制。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優惠政策,例如美國“能源政策法”規定,電力公用事業公司以成本價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這實際上是一個價格優惠政策。理論分析和實踐證明,價格優惠政策是一項非常有效的激勵措施。如果應用得當,可以促進科技進步和降低成本。為滿足市場規律的需求,我們應實施價格保護,使可再生能源不參加與常規能源競爭,并引入可再生能源發電制造商的價格競爭機制,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價格。

4.結論

中國現在面臨的是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的雙重壓力。為實現經濟持續增長,我們需要改變能源生產和消費模式。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條件下,利用經濟激勵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必要且可行的。

參考文獻:

[1]Di Dio, V., Favuzza, S., La Cascia, D.,Miceli, R., “Economical Incentivesand Systems of Certification for the Production of Electrical Energy from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lean Electrical Power, 2007. ICCEP ‘07. pp.277-282.

[2]Liming Ying;Chelai Yin,Rongxiang Yuan, Huang Yong, “Economic Incentive Mechanism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J].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Electronics,Electrical Machines and Systems, 2008. ICEMS 2008:2689-2694.

第7篇

1.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

現在我國的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初具規模。但是在發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整體上缺乏科學規劃,發展不均衡;自主研發企業數量少、投入少,既有的成果實際推廣應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規模化生產之前的成本也較高,配套設施跟不上;在新能源產業方面面臨著基礎設施和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嚴重缺失的問題。

2. 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1 科學評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城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學評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2.2合理規劃不同政策和資金投入下的利用規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金可獲得量、當前利用量與政策以及資金投入量密切相關。以生物能為例,秸稈、畜禽糞便和林木薪柴等可收集利用的數量與可作為沼氣、秸稈發電、氣化液化等利用的規模的大小,不僅與農業政策有關,而且還與政府給予的資金、技術支持有關。

2.3能源結構的低碳化 由于目前國內外未將水電、核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消費核算體系,改變以煤為主的中國能源消費結構,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可能實現“發展”和“低碳”兩個目標。制定規劃的任務就是在發展與減排之間求得一個平衡點。

2.4 繼續調整能源產業結構 優先開發水電,適度控制煤炭產能增長,是調整現階段能源結構的主要任務。我國是世界上煤炭生產規模最大的國家,農業生產結構中,煤炭占70%。我國電力結構特別是電源結構明顯不合理,水火電比例為1∶5,火電比重偏大,需要繼續貫徹優先開發水電的方針,并加快發展核電,加快優化電源結構。

2.5 做好地質勘探等前期工作,制定科學規劃和開發方案 在充分摸清煤、油、氣、田的地址構造特征、賦存狀況、儲量規模及分布等的基礎上,制定科學開發方案,是今后開發過程中能夠實現低碳化的關鍵。

3 .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建議

3.1政府應出臺戰略計劃,加強產業引導 根據我國國情,考慮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的運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節能政策體系,建立能源管理機構和咨詢機構,使得政策對新能源和節能產業的制度保障具有綜合性和戰略性。

3.2加大技術創新和投資力度 技術創新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中國目前的新能源技術創新能力較低。因此要加大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力度,從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發的技術性專業人才的培養。對于投資巨大、外部性明顯的新能源技術研發,必須以國家投入為主、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建立公共研發平臺和檢測平臺,成立工程技術中心,在技術研發、風險投入、上市融資等方面加大政策傾斜,形成集研發應用于一體的產學研技術創新體系。

3.3堅持實用性第一的原則 基礎設施的完善。如電網布局、新能源汽車賴以運行的充電站建設等,通過完善基礎設施,為新能源的應用提供基本條件;完善補貼機制。需要在補貼領域和補貼方法上進行擴展,如財稅支持等;調整能源利益結構。通過補貼或績效考核等途徑,對現有能源利益結構進行調整。

3.4促進經濟發展與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平衡 調整國內的能源消費政策,鼓勵使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啟動國內市場,建立綠色能源的民族品牌。

主站蜘蛛池模板: 宣武区| 淮滨县| 广州市| 囊谦县| 麻江县| 开江县| 大英县| 临武县| 孝义市| 阿坝县| 阿城市| 耿马| 泰来县| 郁南县| 泊头市| 乐业县| 孟村| 三明市| 西昌市| 平陆县| 泰和县| 安顺市| 怀来县| 青田县| 夏津县| 阿拉善右旗| 西充县| 资兴市| 龙门县| 彰武县| 隆林| 镇江市| 荆门市| 炉霍县| 房山区| 张家口市| 屯留县| 盘山县| 社会| 垣曲县| 镇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