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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人身安全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1 17:12:09

序論:在您撰寫大學生人身安全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大學生人身安全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高校;畢業班學生;安全

    隨著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和大眾化,各高校畢業班學生人數大幅增加。同時隨著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高校與社會之間的聯系和交流越來越密切,高校校園由過去封閉型的“世外桃源”轉變為開放型的“小社會”。高校學分制改革后,學生的流動性增大,班級的日常管理松散,高校畢業班學生個性化問題突出,就業、情感等方面的壓力使得畢業班學生的安全問題存在很大的隱患,涉及高校畢業班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等突發事件頻發。

    當代高校畢業班學生面對的安全問題日趨繁多和復雜化,對此除了高校要加強對畢業班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外,還需要社會各個方面對高校畢業班學生這個群體給予高度關注。1992年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指出:“高等學校應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而作為高校安全教育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畢業班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更應得到充分的重視。

    一、當前高校畢業班學生安全存在的隱患

    近年來,隨著高等學校制度改革的深化和高等教育大眾化的快速發展,高校的社會化進程加速,高校的辦學形式和環境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這些變化一方面為學生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認識空間,為學生畢業后從校園走向社會、適應社會提前做了預習和準備;但另一方面,這些變化也給在校大學生帶來了一些沖擊,使其安全方面存在更多新的隱患。當前高校畢業班學生存在的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就業環境存在的安全隱患

    高校畢業班學生在就業過程中,尤其是在當前就業壓力持續增大的社會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學生求職心切的心理,設置騙局和陷阱,給畢業班學生的順利就業帶來了諸多安全隱患,其中誤入非法“傳銷”陷阱是對畢業班學生人身安全的最大威脅之一。國內某些地區非法傳銷活動猖獗,不法分子利用高校畢業班學生急于求職的心理,通過熟人聯絡等方式誘騙大學生從事非法傳銷活動。還有一些假冒公司,打著招聘的旗號向應聘者收取“培訓費”等各種費用,或者以“剝削性”試用期的方式招收免費勞動力。這些非法組織騙錢害人,而畢業班學生缺乏此類相關的防范意識和能力,這使其生命安全時刻處于危險的境地。

    2.交通環境存在的安全隱患

    交通安全的環境,包括大學生在校園內和校園外的道路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時的人身安全的環境。隨著高校改革的深入和社會化的加深,高校就處于社會之中,校園的人流量、車流量急劇增加,增加了校園內的交通安全隱患。同時,在學分制背景下,畢業班學生除了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外,基本上都已經沒有課了,許多畢業班學生由于考研復試、找工作或者實習等原因要經常離校外出,而其對交通法規的漠視、交通安全意識比較淡薄或者思想麻痹大意,這都有可能發生交通意外,由交通引起的人身安全問題也屢有發生。

    3.宿舍環境存在的安全隱患

    高校畢業班的學生由于自身流動性比較大,同一宿舍的人在宿舍停留的時間不統一,個性化問題比較多,給班級和宿舍管理帶來很大難度。畢業班學生在宿舍內大功率電器的使用率高,而學生自身的防火防盜意識薄弱,這不僅加大了宿舍管理的難度,也在無形中埋下了很多安全隱患。另外,一些高校畢業班學生以在外實習、求職等名義,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這也對畢業班學生人身安全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

    4.大學生自身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

    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是高校普遍都非常關注和重視的問題。當前就業競爭日趨激烈的社會現實,給遍尋就業機會的畢業班學生帶來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同時,高校畢業班學生還面臨著學業壓力、感情壓力、經濟壓力、家庭壓力和人際關系壓力等,如果不能很好地處理這些問題和壓力,就會給學生造成過重的心理負擔,從而影響到學生的心理健康,主要表現為不同程度的抑郁、不安、恐懼、自卑、焦慮和人際關系敏感等。在這些心態下,有的畢業班學生在找到工作簽約時患得患失,在簽不簽約的選擇中猶豫不定;有的畢業班學生在就業過程中幾經波折,卻屢試屢敗,開始對自身能力產生懷疑,甚至產生輕生的念頭,給學校的安全穩定和學生自身的安全帶來隱患。因此高校畢業班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更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

    二、當前高校畢業班學生存在安全隱患的原因分析

    高校畢業班學生作為在校大學生的一個特殊時期的群體,其存在的安全隱患與在校大學生存在的安全隱患具有很多共性。因此,究其原因方面二者也具有共性,甚至前者是后者的沿襲,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高校對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夠

    主要表現在:第一,高校大學生安全教育機構設置不規范,責任混亂不明確,出現事故時相互推脫責任、安全教育得不到落實、安全教育質量不高。第二,重管理,輕教育。針對學生的安全問題,目前高校主要還是通過建立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加大懲處力度等手段,而對于大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的教育培訓、安全教育的質量好壞、在安全事故中的求生技能和能力如何等方面的重視不夠。第三,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輕預防,重善后。高校安全工作具有不可預測性,對其的預防容易被疏忽,多數情況下只有發生了安全責任事故,才會引起高度重視,然后再加強對大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其實這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第四,高校的安全教育不成系統,與實際相脫節,形式化嚴重,實用性不高。

    2.對學生的日常管理制度不完善和執行力度不夠

    一方面,由于畢業班學生的流動性大,日常的管理制度對其又存在某些不適用性,而針對畢業班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有效管理制度尚未制定,在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和難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宿舍樓管、高校保衛人員、輔導員、學生干部等制度制定和執行者之間缺少充分的聯系與合作,使得管理工作中出現一些不協調現象。目前各高校宿舍管理基本是物業化,物業管理人員的組成復雜,大多是面向社會招聘而來,個人素質參差不齊,責任心欠缺,嚴重缺乏專業性管理知識和技能,使安全管理制度在執行力度上大打折扣。

    3.社會外界的誘惑和影響

    現實社會中存在各種各樣的誘惑和陷阱,越來越快的生活節奏讓身在其中的每個人都不可避免地深受其影響。我們變得越來越傾向速食主義,對某一事物越來越沒有耐心,越來越不愿意花時間和精力去判斷好壞、去分辨是非。對于畢業班學生而言,求職心切的同時,又抱有一些不合實際的想法,比如渴望一步登天,能夠有迅速致富的快捷道路,這就給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鉆的漏洞,制造一些就業陷阱,打著高薪招聘的旗號,招搖撞騙,騙取錢財。

    4.學生自身安全意識淡薄,面臨的壓力過大,社會責任意識缺失

    增強大學生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識是安全防范的關鍵。而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大學生都抱有僥幸心理,總覺得傷害或者事故不可能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不善于吸取別人的經驗教訓,[3]認為那與自己無關,其安全防范意識非常淡薄,這為意外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給不法侵害者有可乘之機。大學生普遍缺乏對生命的認識、珍惜和尊重的意識,而在其復雜的成長環境中,會面臨越來越多的現實與理想的矛盾沖突。當其遭遇某些挫折時,如學業困難、就業失敗、情感困惑、經濟壓力、家庭變故、生理疾患、人際關系緊張等壓力時,缺乏足夠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缺乏必要的社會應對經驗。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出現負面的消極的心理情緒,甚至會造成輕生等嚴重后果。

    三、加強當前高校畢業班學生安全教育的對策建議

    1.加強高校的安全教育力度,增強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

    高校應采用多種形式在大學生中開展安全防范教育和普法教育,將安全教育列入教學計劃中,并將其規范化、制度化。高校的安全教育不僅僅只是針對新生入學時期,還應該針對不同時期、不同情況的學生,安排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動,使安全教育有計劃、有系統地進行。高校的安全教育方式也不能只停留在課堂的理論性教學,還可以充分利用校園網絡、廣播、校報等校園媒體資源和各種相關的活動,以案說法,多渠道地采取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方法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另外,還可以通過組織大學生積極參加各種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演習,通過豐富而貼近生活的親身實踐體驗來增強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引導其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同時培養其必要的自我保護技能。

    2.完善日常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管理的執行力度

    高校要進一步完善日常管理的規章制度,對高校特殊時期和特殊群體要有全面的、明確的、有針對性的管理制度,對畢業班學生確保實現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和宿舍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畢業班學生在外私自租房的現象,對于外出學生實行一周安全報告制度等。同時高校要著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性強的輔導員隊伍和公寓管理員隊伍,完善對輔導員和公寓管理員的考核、選撥以及激勵制度,切實加強學生公寓安全保衛工作,密切高校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系,協調聯動,加強對畢業班學生安全管理的執行力度。

    3.加強對畢業班學生的文明離校教育

第2篇

關鍵詞:大學生;權益;兼職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573(2012)04-0044-03

一、大學生兼職權益的概念分析

兼職一般是指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學生兼職通常是指在校學習的大學生利用自己的課余時間,通過為他人提供勞動,獲取勞動報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為。大學生兼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從主體來看,是在校的大學生,年齡一般在16周歲以上;從時間來看,一般是課余時間,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現出短期性和階段性;從勞動的內容來看,多為家教、促銷、餐飲服務等簡單勞動,目前還出現一些翻譯、會計、導游等專業性較強的勞動;從勞動報酬來看,或者按小時來計算報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計算報酬,如促銷、餐飲服務,除翻譯、導游等少數工作報酬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權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權利是被法律所認定的利益,法律賦予其“權利”的稱謂,比如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利,知識產權、股權、繼承權等兼有人身和財產的權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為“權利”,但對公民有影響的那部分價值。這些價值同樣可分為經濟、人身等方面。根據主體的不同,權益可劃分為消費者的權益、婦女兒童的權益、老人的權益、勞動者的權益等。不同的權益主體,其享有的具體的權益內容也不盡相同。就大學生兼職權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學生在學習之外從事某種勞動的過程中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學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談好的報酬要及時獲得,大學生的名譽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譽要受到保護。當然不同的兼職工作,其具體的權益內容也多種多樣,但大體上可分為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利;獲取勞動報酬的財產權利;兼具人身和財產權的著作權等。

二、大學生兼職權益受損的類型歸納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屢受侵害,這已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據有關部門調查,約有半數以上的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出現了權益受損的情況,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資、克扣工資等損害經濟權益的,無故延長工作時間、法定節假日無薪加班等違反工作制度的。這些權益受損的情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 經濟權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學生兼職是以鍛煉能力為目的,但也有部分學生是為了緩解家庭的經濟壓力,對于后者而言,勞動報酬的獲得就顯得尤為重要。盡管《勞動法》中有最低工資的規定,但《最低工資規定》“學徒、利用假期勤工儉學的學生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這是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的依據和理由。大學生兼職活動應獲得的報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導致實踐中大學生兼職勞動報酬的高低絕大部分取決于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學生的弱勢地位及人數較多,致使勞動報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勞動報酬也經常遭受拖欠、克扣,嚴重侵害了大學生的經濟權益。

2. 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間的兼職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脅;部分女學生在從事家教、促銷工作中遭遇性騷擾;尤其是對于一些理工生、高職院校的學生,在兼職勞動中面臨較高的人身傷害風險,一旦發生人身傷害,其產生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是自己、單位還是保險公司?事實上絕大部分是由大學生的家庭來負擔,單位和保險公司承擔的極少。勞動保障部門的官方網站在“實習人員的工傷政策”解答中明確指出“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進行工傷認定。”這也是單位對大學生人身傷害不予承擔法律后果的依據。

3. 其他權益受到侵害。近年來,出現了翻譯、會計、寫論文、形象代言、專業設計等一些新的兼職類型。大學生在這些兼職工作中享有的權利突破了傳統的權利類型,如翻譯、撰寫論文中的著作權、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權、專業設計中的署名權等。但兼職實踐中發生的冒名頂替、盜用設計方案、濫用形象和肖像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大學生的經濟權利,嚴重的還可能破壞該學生在學校的聲譽,影響大學生的校園生活。此外,由于兼職大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勞動關系,導致兼職大學生的勞動權利被任意剝奪,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勞動法視野下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探討

(一)大學生與勞動者的關系探討

《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即勞動權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作為我國的合法公民,理當享有這一基本權利,而兼職就是大學生們行使勞動權的具體體現。在大學生兼職這種勞動行為中,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爭議很大。爭論的焦點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二是大學生的學生身份。筆者認為大學生兼職權益的保護應該涵蓋在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首先,大學生的學生身份并沒有限制其勞動權的行使,大學生完全符合勞動者應具備的基本要求,大學生兼職的客觀存在足以說明了這一點,所以其在兼職中產生的一系列權益應當得到相應的保護。其次,勞動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大學生在兼職勞動中產生的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又當如何認定,所以不能否認其是勞動關系。再次,既然大學生兼職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就理應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不能因為現行勞動立法規定的不完善、不明確就否認其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因此,我們需要從勞動法的視角下對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予以界定,同時處理好與其他法律的相互銜接問題。

(二)勞動法視野下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界定

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權、取得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結合這些權利,對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作如下界定。

1. 從兼職實踐中大學生屢受侵害的權益內容來看,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權利,勞動法應無爭議地予以保護。大學生兼職的勞動報酬是否適用勞動法的最低工資標準有很大爭議,但該爭議不能成為否定勞動法對大學生兼職獲取勞動報酬權利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的規定。大學生這一勞動者理應享有休息休假權,所以針對實踐中,延長工作時間又不給予報酬這種廉價使用大學生的行為勞動法應予以制止。在兼職中大學生受到傷害是否適用“工傷”的有關規定也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安全是勞動者在勞動中的首要權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學生的兼職是一種勞動行為,而大學生又完全符合勞動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學生就理當享有勞動安全這一最基本的權利,立法也應對這一權利給予保障。各有關機關對大學生兼職中產生的爭議不予處理的事實是基于目前立法規定不明確造成的,有爭議就要解決,放在勞動法中對該類爭議予以解決既可節約立法資源,又可使立法體系系統完整。

2. 從兼職的主體、兼職時間的短期性和階段性來看,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應附條件地予以保護。職業技能培訓是單位對準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而社會福利較社會保險而言,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是在單位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在既定工資水平的基礎上,盡力提高職工的待遇。如果將兼職大學生與勞動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單位為兼職大學生提供了技能培訓的機會,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但兼職大學生卻辭職不干,這對單位而言是一種損失。所以兼職大學生是否享有這兩項權利,應附加一定的條件。如立法可明確,該學生和單位簽訂合同,表明其畢業后在該單位長期工作,如果這一條件成就,則兼職大學生可享有這兩項權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說立法可以搭建一個現在和將來的橋梁,以權衡兼職大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

3. 新型兼職中產生的其他權益,不宜納入勞動法的視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銜接。由于新型兼職的出現,兼職大學生的權益也突破了勞動法的權利范圍,出現了肖像權、設計署名權、著作權等民商法上的權益。筆者認為,這些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適用民法、知識產權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予以保護,而不應納入勞動法的范圍。

參考文獻:

[1]張素君.大學生兼職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改革與開放,2012,(6).

[2]金如委,蔣馥蔚,曹陽.大學生兼職權益保障問題的對策研究——以天津師范大學為例[J].現代經濟信息,2011,(22).

[3]朱李楠,李曉,徐吉洪.在校大學生兼職情況的調研與分析[J].新西部(下半月),2009,(1).

[4]王小強.大學生校外兼職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 一起侵犯大學生兼職權益案例引發的思考[J].商業經濟,2010,(9).

[5]王澤寧.大學生兼職權益受侵害現象及維權措施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1,(22).

[6]許華.我國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法律探究[J].法制與社會,2012,(7).

[7]項賢欽.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策略選擇[J].中國國情國力,2011,(9).

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Liu Liqing, Zhang Jieying

第3篇

論文摘要:部分高校公共體育課安全保障工作還沒有落到實處,直接影響了大學生的人身安全。采用問卷調查法,對全國43所高校和廣西省內部分高校公共體育課的安全保障問題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建立規范的高校公共體育課人身安全保障制度關系重大,建議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高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處理程序和法律法規。

1 前言

高校公共體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實現國家全面發展人才培養目標的問題。高校公共體育管理工作應在樹立“健康第一”指導思想的同時,注重學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必須加強安全保障工作的落實,加強在各項公共體育活動中安全保障工作的研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化高校公共體育教學和體育各項活動的改革。由于體育教學、體育活動自身的特點(運動、器械)或其他各種因素,傷害事故(尤其是運動性損傷)偶有發生,成為了高校學校教育過程中的不安定因素。這既違背了學校體育教育的初衷,一定程度上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同時,也加重了體育教師的心理負擔。有的學校或某些體育教師為了消除這種負面影響和減少風險,取消了應有的體育活動,禁止了一些器械性的運動項目。這種因噎廢食的做法是極為消極的,不適應現代素質教育的要求。那么,如何解決高校公共體育課中大學生的安全保障問題,減少、避免體育教學中傷害事故的發生,成為體育教育工作者,也是各級高校和政府不可避免的問題。本課題的研究將會對高校公共體育的安全保障工作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切實保證大學生們的人身安全,有利于高校的穩定和發展,有利于完成高校培養國家高層次的全面發展人才的目標。

2 研究對象與方法

2.1 研究對象

參加2004年第八屆全國大學生羽毛球錦標賽的43所高校和廣西省部分高校。

2.2 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問卷調查法進行分析研究。本次研究發放調查問卷105份,采取現場發放問卷法,回收96份,回收率為91.4%。經檢驗,有效問卷為92份,有效率為87.7%。

3 研究結果與分析

3.1 部分高校對體育活動和體育教學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重視程度不夠

本課題調查結果表明,仍有部分高校對體育活動、體育教學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視,占調查學校的26.3%。有31.2%的學校在一個學年的體育工作中,從不安排體育教師學習體育教學、體育活動的安全保障措施、體育運動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的知識。在進行公共體育教學和開展體育活動中沒有建立學生人身安全保障的有關規章制度的學校占32.3%,很少進行或從不進行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安全操作和事故預防與處理知識培訓工作的學校占40.6%。有99.5%的學校認為體育教師有必要學習體育運動事故預防心理學基本知識。據不完全統計,部分高校在體育教學、體育活動、體育比賽中不同程度地出現過重大教學事故或一般事故,大學生參加體育活動出現的一般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在部分高校均有發生。有資料顯示,尚有學生因參加體育活動導致運動性猝死的事件。

3.2 高校公共體育運動項目的設置有待改革

有95.5%的學校認為,根據目前高校公共體育教育的課程理念,沒有必要將標槍、鐵餅、鉛球項目列為體育教材內容。這些高校在公共體育課程的教學內容中已摒棄“三鐵”(即標槍、鐵餅、鉛球)項目作為體育課教材。探險活動的開展要慎重,必須要有具體的安全與保障措施。如每一條線路的推出,在確保活動中無危險因素存在及無安全隱患的條件下方予以實施。游泳是廣大大學生喜愛的一項運動項目,但又是一項安全隱患較大的運動項目,大學生在校游泳溺死現象時有發生。有95.6%的學校認為在開展游泳教學和游泳活動中要特別加強安全保障工作。

3.3 體育教學規范行為問題

有97.2%的學校認為在體育課的教案中,很有必要安排安全教育內容。必須指出,教學管理工作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指導,教師在教案中應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的設置,指導學生進行安全規范的體育運動鍛煉和學習方法。

3.4 必須認識體育活動的自身特點及其相關因素

高校公共體育活動有其顯著的特征:第一,體育意外傷害事故潛伏的隱蔽性。如學生在做某個體育運動的高難動作時,一旦動作完成不好,往往難以避免發生傷害事故。第二,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突發性。如馬拉松賽跑出現的運動員猝死現象,事件發生突然,損失重大。第三,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公開性。在當代的高校,體育運動的開展相當普及,體育比賽更為頻繁,通過信息傳播,比賽消息迅速傳開,一旦發生體育意外事故,消息傳播同樣會迅速公開化,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3.5 體育活動中心的安全管理問題

有部分高校提出預防體育活動的傷害事故必須加強體育活動中心的安全管理,保證學生正常的體育活動,提高教學質量和普及群眾體育活動,使教學和群體工作熱烈、蓬勃地發展,又有條不紊、安全有序地運行。體育中心各場館的管理人員必須加強責任心,嚴格管理,認真履行職責,定期檢查維修體育設施,如:鐵網圍欄、籃球架、足球架、排球架、健身器材、單雙杠、電器開關、吊頂天花板等,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體育中心,及時清理易燃雜物,定期檢修電器線路,杜絕火災隱患,定期更換滅火器,檢查消防栓等設施,保證防火通道的暢通。

3.6 事故預防心理問題 

從事故預防心理學角度分析,事故預防是有規律可循的。“孤立考察第一次事故發生均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全面系統地分析眾多事故后,就會發現偶然性背后存在著必然性,都是事出有因。這些‘因’不是雜亂無章,而是有規律的。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占絕大多數,其中由于思想問題有意制造事故者極少,多數都是由心理素質和當時心理狀態原因造成事故的,習慣上稱之為‘思想麻痹’。 

3.7 建立高校公共體育課人身安全保障的有關規章制度勢在必行 

學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處理亟待立法。有部分高校提出學生入學需要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關研究指出:“對學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系統的研究,強化學校體育工作的法律保障,既有利于更好地規范和保護學生、家長、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又能為國家主管部門完善學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或單獨進行立法提供參考依據。”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對學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進行單獨立法。就我國的現行立法來看,這方面的立法有一部分為《民法通則》、《教師法》、《體育法》等,仍需要進行完善,從而妥善處理高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保障大學生和高校的合法權益,使大學生參加體育教學活動、課外體育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得到順利開展,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3.8 高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 

高校大學生發生體育傷害事故后,學校應當根據其管理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與事故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將鑒定與檢驗學校過錯的標準客觀化,有利于學校提高預防意識,在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及體育競賽活動中積極防范和消除可能對大學生人身安全造成傷害的隱患。因此,高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主要可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全部責任:由于學生或學校某一方的違章行為直接導致傷害事故的發生,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如: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入學初的體育課上踢足球時,因先天性心臟病突發,不幸猝死。事后調查發現該生入學前沒有如實參加體驗,入學后學生和家長也沒有按規定向學校報告該學生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情況。由于學校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教學計劃正常組織體育課,屬于正當的教學活動,故學校屬無責任方。 

(2)主要責任:因學生和學校雙方的違章行為造成傷害事故的發生,其中一方的違章行為有傷害事故作用大的應承擔主要責任。如:1996年1月上海徐匯區法院對“肖涵索賠案”的審理,認定事故發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學生的爬墻行為。沒有爬墻行為,事故就不可能發生,實際上,爬墻行為與后來的跌傷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學生本人要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其主要依據是肖涵年齡已過10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比,對自己行為及行為的后果有一定的控制和辨別能力。如果在高校,作為屬于成年的大學生,同樣屬于限制民事行為人。 

(3)同等責任:學生和學校的違章行為在造成傷害事故發生的作用相等,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如:哈爾濱某高校的田徑運動會上,一名男生隨意穿越投擲區,被正常投擲飛行的鐵餅擊中頭部而昏倒。一是該生隨意穿越投擲區,二是現場管理不嚴,所以學生和學校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4)次要責任:因學生和學校雙方的違章行為造成傷害事故的發生,其中一方的違章行為在傷害事故作用較小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如“肖涵索賠案”中,學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是因為:第一,事故發生在體育課上;第二,由于教師未能到場,故沒有及時制止學生的錯誤行為;第三,學校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在最短時間內將學生送往醫院。鑒于學校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事故的發生,存在失職行為,故必須承擔次要責任并對受傷學生給予適當賠償。 

3.9 高度認識高校公共體育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與公共關系的聯系 

由于這些關系相互依賴與影響,現代高校正是由這種與日俱增的相互依賴、復雜多樣和充滿矛盾的各種關系組成,為了滿足高校的各種需要和要求,高校和大學生都要建立與維護相互之間的關系。通過調解矛盾和建立良好關系,有助于建立和維護高校與大學生、社會之間的相互溝通、理解、接受和合作,促進社會各方面協調一致,這是高校和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 

4 結論與建議 

(1)建立規范的高校公共體育課人身安全保障制度關系重大。高校公共體育安全工作應作為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關系到實現高校人材培養目標和高校的穩定發展。 

(2)建立規范的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體育競賽、體育場地和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深化體教學課程的改革,體育教材內容應摒棄“三鐵”(即標槍、鐵餅、鉛球)項目。加強體育教材的建設,充分利用體育教育資源,切實使大學生參加體育教學、體育競賽和各項體育活動得到安全保障。

(3)高校公共體育具有影響大學生、學校和社會的作用。一是通過調研、傳播、合乎道德的溝通交往等手段,使高校公共體育對大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觀點,以及各種變化進行預測并做出反應,即作為一種早期警報系統,有助于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樹立“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意識。注重對群體傷害事故的事先預防,對體育運動各項目的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加強研究,重視學習事故預防心理知識,加強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安全操作和事故預防與處理知識培訓工作。開展高校各項體育活動,提高科學的事故防范意識。

第4篇

論文關鍵詞:高校;畢業班學生;安全

隨著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和大眾化,各高校畢業班學生人數大幅增加。同時隨著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高校與社會之間的聯系和交流越來越密切,高校校園由過去封閉型的“世外桃源”轉變為開放型的“小社會”。高校學分制改革后,學生的流動性增大,班級的日常管理松散,高校畢業班學生個性化問題突出,就業、情感等方面的壓力使得畢業班學生的安全問題存在很大的隱患,涉及高校畢業班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等突發事件頻發。

當代高校畢業班學生面對的安全問題日趨繁多和復雜化,對此除了高校要加強對畢業班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外,還需要社會各個方面對高校畢業班學生這個群體給予高度關注。1992年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指出:“高等學校應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而作為高校安全教育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畢業班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更應得到充分的重視。

一、當前高校畢業班學生安全存在的隱患

近年來,隨著高等學校制度改革的深化和高等教育大眾化的快速發展,高校的社會化進程加速,高校的辦學形式和環境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這些變化一方面為學生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認識空間,為學生畢業后從校園走向社會、適應社會提前做了預習和準備;但另一方面,這些變化也給在校大學生帶來了一些沖擊,使其安全方面存在更多新的隱患。當前高校畢業班學生存在的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就業環境存在的安全隱患

高校畢業班學生在就業過程中,尤其是在當前就業壓力持續增大的社會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學生求職心切的心理,設置騙局和陷阱,給畢業班學生的順利就業帶來了諸多安全隱患,其中誤入非法“傳銷”陷阱是對畢業班學生人身安全的最大威脅之一。國內某些地區非法傳銷活動猖獗,不法分子利用高校畢業班學生急于求職的心理,通過熟人聯絡等方式誘騙大學生從事非法傳銷活動。還有一些假冒公司,打著招聘的旗號向應聘者收取“培訓費”等各種費用,或者以“剝削性”試用期的方式招收免費勞動力。這些非法組織騙錢害人,而畢業班學生缺乏此類相關的防范意識和能力,這使其生命安全時刻處于危險的境地。

2.交通環境存在的安全隱患

交通安全的環境,包括大學生在校園內和校園外的道路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時的人身安全的環境。隨著高校改革的深入和社會化的加深,高校就處于社會之中,校園的人流量、車流量急劇增加,增加了校園內的交通安全隱患。同時,在學分制背景下,畢業班學生除了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外,基本上都已經沒有課了,許多畢業班學生由于考研復試、找工作或者實習等原因要經常離校外出,而其對交通法規的漠視、交通安全意識比較淡薄或者思想麻痹大意,這都有可能發生交通意外,由交通引起的人身安全問題也屢有發生。

3.宿舍環境存在的安全隱患

高校畢業班的學生由于自身流動性比較大,同一宿舍的人在宿舍停留的時間不統一,個性化問題比較多,給班級和宿舍管理帶來很大難度。畢業班學生在宿舍內大功率電器的使用率高,而學生自身的防火防盜意識薄弱,這不僅加大了宿舍管理的難度,也在無形中埋下了很多安全隱患。另外,一些高校畢業班學生以在外實習、求職等名義,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這也對畢業班學生人身安全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

4.大學生自身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

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是高校普遍都非常關注和重視的問題。當前就業競爭日趨激烈的社會現實,給遍尋就業機會的畢業班學生帶來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同時,高校畢業班學生還面臨著學業壓力、感情壓力、經濟壓力、家庭壓力和人際關系壓力等,如果不能很好地處理這些問題和壓力,就會給學生造成過重的心理負擔,從而影響到學生的心理健康,主要表現為不同程度的抑郁、不安、恐懼、自卑、焦慮和人際關系敏感等。在這些心態下,有的畢業班學生在找到工作簽約時患得患失,在簽不簽約的選擇中猶豫不定;有的畢業班學生在就業過程中幾經波折,卻屢試屢敗,開始對自身能力產生懷疑,甚至產生輕生的念頭,給學校的安全穩定和學生自身的安全帶來隱患。因此高校畢業班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更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

二、當前高校畢業班學生存在安全隱患的原因分析

高校畢業班學生作為在校大學生的一個特殊時期的群體,其存在的安全隱患與在校大學生存在的安全隱患具有很多共性。因此,究其原因方面二者也具有共性,甚至前者是后者的沿襲,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高校對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夠

主要表現在:第一,高校大學生安全教育機構設置不規范,責任混亂不明確,出現事故時相互推脫責任、安全教育得不到落實、安全教育質量不高。第二,重管理,輕教育。針對學生的安全問題,目前高校主要還是通過建立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加大懲處力度等手段,而對于大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的教育培訓、安全教育的質量好壞、在安全事故中的求生技能和能力如何等方面的重視不夠。第三,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輕預防,重善后。高校安全工作具有不可預測性,對其的預防容易被疏忽,多數情況下只有發生了安全責任事故,才會引起高度重視,然后再加強對大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其實這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第四,高校的安全教育不成系統,與實際相脫節,形式化嚴重,實用性不高。

2.對學生的日常管理制度不完善和執行力度不夠

一方面,由于畢業班學生的流動性大,日常的管理制度對其又存在某些不適用性,而針對畢業班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有效管理制度尚未制定,在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和難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宿舍樓管、高校保衛人員、輔導員、學生干部等制度制定和執行者之間缺少充分的聯系與合作,使得管理工作中出現一些不協調現象。目前各高校宿舍管理基本是物業化,物業管理人員的組成復雜,大多是面向社會招聘而來,個人素質參差不齊,責任心欠缺,嚴重缺乏專業性管理知識和技能,使安全管理制度在執行力度上大打折扣。 轉貼于

3.社會外界的誘惑和影響

現實社會中存在各種各樣的誘惑和陷阱,越來越快的生活節奏讓身在其中的每個人都不可避免地深受其影響。我們變得越來越傾向速食主義,對某一事物越來越沒有耐心,越來越不愿意花時間和精力去判斷好壞、去分辨是非。對于畢業班學生而言,求職心切的同時,又抱有一些不合實際的想法,比如渴望一步登天,能夠有迅速致富的快捷道路,這就給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鉆的漏洞,制造一些就業陷阱,打著高薪招聘的旗號,招搖撞騙,騙取錢財。

4.學生自身安全意識淡薄,面臨的壓力過大,社會責任意識缺失

增強大學生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識是安全防范的關鍵。而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大學生都抱有僥幸心理,總覺得傷害或者事故不可能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不善于吸取別人的經驗教訓,[3]認為那與自己無關,其安全防范意識非常淡薄,這為意外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給不法侵害者有可乘之機。大學生普遍缺乏對生命的認識、珍惜和尊重的意識,而在其復雜的成長環境中,會面臨越來越多的現實與理想的矛盾沖突。當其遭遇某些挫折時,如學業困難、就業失敗、情感困惑、經濟壓力、家庭變故、生理疾患、人際關系緊張等壓力時,缺乏足夠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缺乏必要的社會應對經驗。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出現負面的消極的心理情緒,甚至會造成輕生等嚴重后果。

三、加強當前高校畢業班學生安全教育的對策建議

1.加強高校的安全教育力度,增強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

高校應采用多種形式在大學生中開展安全防范教育和普法教育,將安全教育列入教學計劃中,并將其規范化、制度化。高校的安全教育不僅僅只是針對新生入學時期,還應該針對不同時期、不同情況的學生,安排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動,使安全教育有計劃、有系統地進行。高校的安全教育方式也不能只停留在課堂的理論性教學,還可以充分利用校園網絡、廣播、校報等校園媒體資源和各種相關的活動,以案說法,多渠道地采取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方法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另外,還可以通過組織大學生積極參加各種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演習,通過豐富而貼近生活的親身實踐體驗來增強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引導其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同時培養其必要的自我保護技能。

2.完善日常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管理的執行力度

高校要進一步完善日常管理的規章制度,對高校特殊時期和特殊群體要有全面的、明確的、有針對性的管理制度,對畢業班學生確保實現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和宿舍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畢業班學生在外私自租房的現象,對于外出學生實行一周安全報告制度等。同時高校要著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性強的輔導員隊伍和公寓管理員隊伍,完善對輔導員和公寓管理員的考核、選撥以及激勵制度,切實加強學生公寓安全保衛工作,密切高校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系,協調聯動,加強對畢業班學生安全管理的執行力度。

3.加強對畢業班學生的文明離校教育

畢業班輔導員要有預見性,詳細摸排安全隱患,認真分析學生的真正動機和原因,有針對性地制定畢業生文明離校工作方案,提前加強畢業班學生文明離校的教育和宣傳。另外,開展一些與畢業生相關的班級活動,如歡送畢業生晚會、畢業典禮、畢業生聚餐、師生聯誼、文體活動等,豐富畢業班學生的生活,轉移和分散其注意力,引導其安全、文明、有序離校。

4.加強畢業班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受挫和抗壓能力

隨著畢業離校的時間越來越近,畢業班學生面臨的各種壓力會越來越大,再加上當前多數學生是獨生子女,生活環境比較優越,其受挫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較低,一旦遇到挫折,很容易引起極大的心理波動,造成心理問題。[6]因此,高校應更加關注畢業班這一特殊時期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加強心理健康教育。通過各種途徑,建立畢業班學生的心理健康檔案,經常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引導其科學地減輕壓力,提高其心理的抗壓能力。同時教育他們對生命意義和生命價值的認識,培養其對社會的責任感,積極樂觀面對困境、勇于承擔責任的生活態度和習慣。

5.加強對畢業班學生的就業指導和就業能力的培訓

針對畢業班學生,高校在積極開展就業指導教育與服務的同時,要加強對畢業班學生外出實習、社會實踐和畢業生離校前的安全常識教育和防詐騙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就業指導和應聘技巧培訓活動,開展就業安全教育,拒絕非法傳銷,揭秘就業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欺騙事件,幫助畢業班學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培養其腳踏實地的務實精神,提高識別非法傳銷組織和就業陷阱的能力。

6.充分發揮學生骨干的作用,加強信息交流和互動

第5篇

關鍵詞:高校管理權;學生權利;沖突;協調

一、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沖突的現狀

1、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財產權的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29條規定。學校有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人生財產安全。并基于該目的對學生進行管理和處分的權力和權利。與此同時,財產權作為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大學生個人擁有的合法財產理論上不易成為學校管理權處分的對象。但現實生活中學生的在課堂上玩手機、平板;日常宿舍中熱得快、電飯煲等有一經查處給予沒收使學生的財產權屢屢被學校的管理權所侵犯。

2、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人身權的沖突

在學校,學生有權進行評教活動,但學校卻利用自己的自主管理權把學生的學習活動都限定在一定的框框內。大學生在學校生活學習,高校有保護大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對高校大學生不可以體罰、人格的歧視,這些都是大學生人身權的一部分,也是高校管理中需要十分注意的方面。

3、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隱私權的沖突

學校對學生違紀的事實、處分結果張榜公布、是學校將學生的分數公布于眾等等,這些都是高校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沖突的事實。大學生大部分為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他們的隱私權在法律條文上是有保障的,但是學校有權制定一定的規章來規范學生的行為,且出于安全考慮,這也是不可避免的,從而產生沖突。

二、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原因

近年來,高校管理權逐步自主化,雖然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深入,學生的維權意識也有所提高,但還是出現了學生的隱私權、財產權、人身權等受到侵害的現象。原因何在,我想還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第一方面、高校對學生行使管理的正當性及其權力限度。學生進入學校就是為了受教育,而教育的目的就要要求高校享有對學生的管理權。但是高校的管理權也是要有限度的,不可以侵害學生權利為代價;第二方面,由高校管理與學生之間的權限造成。就高校管理而言,高校管理體制的不健全、不規范、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淡薄,這些都是有可能造成高校管理權侵害學生權利的原因。而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學生的法制觀念逐漸提高,但目前為止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尚未確定,關于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少之又少加之學生權利受侵害后法律救濟渠道又不暢通,加劇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第三方面,在對近幾年關于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案件中,發現以下問題:1、高校對學生做出的處分畸重;2、高校的管理行為有程序瑕疵;3、學生權利義務的分配不合理;4、高校自制的校規校紀不規范,有與法律及規章相抵觸之嫌

三、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協調的建議

高校管理秩序是我國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權利保護也是法治進步的重要板塊。怎樣才能在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中尋求一種平衡,我提出以下建議:1、改革高校管理模式。轉變“管理本位”為“學生本位”的觀念,切實為學生考慮;提高高校教職員工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減少工作當中的疏忽;逐步完善大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制度,從制度上減少沖突;2、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應當遵循的原則,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應當遵守尊重學生權利原則、堅持法律優先原則、堅持正當程序原則、堅持按照正當比例原則;3、逐步完善立法。雖然國家在維護大學生“學位授予和學位證書的頒發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辦法》等,但在具體保護大學生的權利問題上仍存在非常多的問題;4、規范內容及制定程序的完善。在修改的過程中對影響學生重要權利的事項實行法律保留同時高校管理活動程序應當完善,最好應當讓學生參與校規的制定;5、提高在校生的法律意識,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6、嚴格依法管理,依法治理;7、疏通救濟渠道。 完善教育系統內部的申訴制度;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健全教育司法救濟制度;成立專門的非政府組織——大學生權益保護協會;8、加強對高校管理權的監督;9、平衡兩者的權利,創造和諧校園。對高校管理權的限制應該是有限度的;對大學生的權利訴求也要進行必要性考慮。

結語: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依法治國的步伐正逐步加快,公民的民主、法制觀念也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高校逐漸從一個封建家長式的管理者向現代服務式的管理者轉變,高校學生的權利意識也逐步提高。然而受傳統辦學模式影響,高校管理理念過渡緩慢,加之高校管理方面法律滯后,暴露出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益相矛盾的問題。對高校行使管理權過程中的問題及我國大學生權利保護的現狀進行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有利于我國教育的發展,有利于高校更好的行使管理權也使學生的權利免受侵害。(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鄉市河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朱孟強.我國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法律關系研究. 華中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2]馬鷹. 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分析[M]. 河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3]張金輝.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的沖突和平衡 [J];河北法學;2011年02期

第6篇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專家訪談法、數理統計法和案例分析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與學寸茹體育保險救濟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后認為,體育保險將是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但是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滯后直接影響到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保險公司缺乏開發體育市場的專業人才也是導致我國體育保險發展速度緩慢的主要原因。

據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司法官司的案例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糾紛,從形式上看表現在學校侵權責任認定上,實質是損害賠償。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承擔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實行的是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但是,認定責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舉步維艱。因此必須尋求新的解決途徑,將保險制度引人其中,從而將注意的焦點由追究事故責任主體轉向責任承擔的方式上。本文通過學校體育主體(教師和學生)的幾個易發、常見的典型案例來研究學校體育保險救濟對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的重要性。

1對學校體育教師的保障

在所有的學校課程中,體育課無疑是危險系數最高的一門必修課程。體育教師作為體育教學課的教授者和組織者,在上課、訓練期間承擔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傷害事故后經濟、事業受損在所難免。究竟學校是否會為教職工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行政職務關系(民事或勞動關系)以及行為的性質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學生上體育課時,由教師糾正做操動作不當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張某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在教師吳某的指導下做彎腰動作,吳某認為張某的動作不規范,便在糾正動作時,用力壓張某頸部兩下,造成張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間盤變形”。張某住院治療47天共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13 899.56元,并給張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張某將大華學區和吳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方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 899. 56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 000元。

學生傷害事故已成為世界上各個國家通存的現象。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為老師解決后顧之憂。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因考慮到體育課各項目的危險性和當前大學生較差的身體素質狀況而放棄了很多有益的教學手段的教師占總數的80%。如果不保持這樣的上課狀態,萬一出現了傷害事故,責任教師該怎樣面對學校的追償,教師有何經濟保障?這種結果不僅嚴重影響到教師的生活,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受害人的生活。這就是為什么在問卷中表示希望通過保險或其他途徑來解決賠償或補償受害者的教師比例會高達93 %體育教師迫切需要體育保險的救助。

從事高風險、承擔巨大精神壓力的體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保險業的關注。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1條這樣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一旦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完善起來,依據此條法規認為學校應當依法為體育教師購買相應的保險,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從而確保體育教學課的質量,確保“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政策的具體落實。

此外,造成教師精神壓力過大、學校體育課傷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學校和相關部門沒有認真考慮體育的特殊性。各體育項目發生傷害事故的幾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規定體育課的上課人數為每班30人,這樣的規定,是否太籠統了呢?比如游泳項目,根據《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游泳教學時,初級班不得超過15人,中、高級班不得超過20人。這種地方性行業管理辦法雖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卻考慮到了學員的安全問題,也考慮到了一個教師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圍,是人性化的規定。學校如果真正考慮到學生的健康情況和人身安全,應該在排課方面更講求科學性。問卷顯示,認為學校教務部門應根據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危險系數來安排體育課上課人數的體育教師占86 0%。各體育項目危險系數測定需要保險業專業人士的參與。要開發體育保險,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由此可見,體育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賠償糾紛問題,也可以降低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使學校體育改革朝著更科學、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2對高校運動代表隊成員的保障

高校運動代表隊是高校中的特殊群體,簡稱校隊。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隊成員為“特長生”,即從普通學生中挑選出來的在體育運動方面比較突出或者說是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這些學生對體育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校運動代表隊為他們提供了在大學展現自己特長的空間,大學生體協各單項體育協會又為他們提供了為個人和學校爭得榮譽的機會。在校期間,他們的運動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學期中的運動訓練和各種校際賽事。本文著重關注大學生賽事風險。

在大學生的各項體育比賽中,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最受人關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國際馬拉松賽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學學生劉紅斌。“由于組委會收取的15元報名費只是組隊參賽以及交通運輸的費用,保險得由參賽選手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所以大多數參賽者都和劉紅斌一樣,沒有為此次馬拉松上保險。”因此造成事后糾紛不斷。國家體育總局有關人士說,通過這次馬拉松碎死事件,給大型體育比賽主辦方敲響了警鐘。今后,不論是專業賽事還是業余比賽,都要有一個嚴格的參賽標準,嚴格規范主辦方和運動員的權利義務,出了事后誰負責任、怎么處理都應該規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都將重點研討依法處理有關體育事件、加強體育立法等焦點問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9%的調查對象認為大學生賽事主辦方應該為參賽所有人員購買短期賽事保險。

今年的北京馬拉松賽舉辦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訓,為每位參賽者購買了保額5萬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是目前我國在大學生賽事保險方面還缺乏穩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太保公司就簽約向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提供總保額達154億元人民幣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醫療險、隨身財產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風險保障,從而創下國內保險公司承保最大規模運動會保險的紀錄。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卻是各省參賽隊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此可見我國體育保險業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的《體育法》發展嚴重滯后導致體育賽事組織者處在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沒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賽事主辦方的權利義務。

第7篇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專家訪談法、數理統計法和案例分析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與學寸茹體育保險救濟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后認為,體育保險將是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但是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滯后直接影響到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保險公司缺乏開發體育市場的專業人才也是導致我國體育保險發展速度緩慢的主要原因。

據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司法官司的案例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糾紛,從形式上看表現在學校侵權責任認定上,實質是損害賠償。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承擔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實行的是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但是,認定責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舉步維艱。因此必須尋求新的解決途徑,將保險制度引人其中,從而將注意的焦點由追究事故責任主體轉向責任承擔的方式上。本文通過學校體育主體(教師和學生)的幾個易發、常見的典型案例來研究學校體育保險救濟對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的重要性。

1對學校體育教師的保障

在所有的學校課程中,體育課無疑是危險系數最高的一門必修課程。體育教師作為體育教學課的教授者和組織者,在上課、訓練期間承擔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傷害事故后經濟、事業受損在所難免。究竟學校是否會為教職工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行政職務關系(民事或勞動關系)以及行為的性質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學生上體育課時,由教師糾正做操動作不當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張某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在教師吳某的指導下做彎腰動作,吳某認為張某的動作不規范,便在糾正動作時,用力壓張某頸部兩下,造成張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間盤變形”。張某住院治療47天共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13 899.56元,并給張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張某將大華學區和吳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方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 899. 56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 000元。

學生傷害事故已成為世界上各個國家通存的現象。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為老師解決后顧之憂。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因考慮到體育課各項目的危險性和當前大學生較差的身體素質狀況而放棄了很多有益的教學手段的教師占總數的80%。如果不保持這樣的上課狀態,萬一出現了傷害事故,責任教師該怎樣面對學校的追償,教師有何經濟保障?這種結果不僅嚴重影響到教師的生活,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受害人的生活。這就是為什么在問卷中表示希望通過保險或其他途徑來解決賠償或補償受害者的教師比例會高達93 %體育教師迫切需要體育保險的救助。

從事高風險、承擔巨大精神壓力的體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保險業的關注。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1條這樣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一旦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完善起來,依據此條法規認為學校應當依法為體育教師購買相應的保險,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從而確保體育教學課的質量,確保“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政策的具體落實。

此外,造成教師精神壓力過大、學校體育課傷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學校和相關部門沒有認真考慮體育的特殊性。各體育項目發生傷害事故的幾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規定體育課的上課人數為每班30人,這樣的規定,是否太籠統了呢?比如游泳項目,根據《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游泳教學時,初級班不得超過15人,中、高級班不得超過20人。這種地方性行業管理辦法雖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卻考慮到了學員的安全問題,也考慮到了一個教師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圍,是人性化的規定。學校如果真正考慮到學生的健康情況和人身安全,應該在排課方面更講求科學性。問卷顯示,認為學校教務部門應根據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危險系數來安排體育課上課人數的體育教師占86 0%。各體育項目危險系數測定需要保險業專業人士的參與。要開發體育保險,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由此可見,體育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賠償糾紛問題,也可以降低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使學校體育改革朝著更科學、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2對高校運動代表隊成員的保障

高校運動代表隊是高校中的特殊群體,簡稱校隊。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隊成員為“特長生”,即從普通學生中挑選出來的在體育運動方面比較突出或者說是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這些學生對體育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校運動代表隊為他們提供了在大學展現自己特長的空間,大學生體協各單項體育協會又為他們提供了為個人和學校爭得榮譽的機會。在校期間,他們的運動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學期中的運動訓練和各種校際賽事。本文著重關注大學生賽事風險。

在大學生的各項體育比賽中,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最受人關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國際馬拉松賽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學學生劉紅斌。“由于組委會收取的15元報名費只是組隊參賽以及交通運輸的費用,保險得由參賽選手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所以大多數參賽者都和劉紅斌一樣,沒有為此次馬拉松上保險。”因此造成事后糾紛不斷。國家體育總局有關人士說,通過這次馬拉松碎死事件,給大型體育比賽主辦方敲響了警鐘。今后,不論是專業賽事還是業余比賽,都要有一個嚴格的參賽標準,嚴格規范主辦方和運動員的權利義務,出了事后誰負責任、怎么處理都應該規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都將重點研討依法處理有關體育事件、加強體育立法等焦點問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9%的調查對象認為大學生賽事主辦方應該為參賽所有人員購買短期賽事保險。

今年的北京馬拉松賽舉辦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訓,為每位參賽者購買了保額5萬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是目前我國在大學生賽事保險方面還缺乏穩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太保公司就簽約向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提供總保額達154億元人民幣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醫療險、隨身財產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風險保障,從而創下國內保險公司承保最大規模運動會保險的紀錄。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卻是各省參賽隊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此可見我國體育保險業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的《體育法》發展嚴重滯后導致體育賽事組織者處在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沒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賽事主辦方的權利義務。

在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制度確保了體育比賽的規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國政府頒布的體育運動法第37條和38條直接與體育保險有關。第37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為開展活動簽訂保險合同,為其所應負責任投保……該等保險合同應承保體育運動組織、活動組織者、被建議人和運動員的民事責任……”。第38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應告知其成員投保人身保險的益處,以便在其受到意外傷害時提供保障……”。多數發達國家都規定,體育協會、聯合會乃至俱樂部舉行體育比賽必須給運動員買保險。同時教練員、志愿者等參加有關俱樂部的訓練活動也必須上保險。法規上的明確規定不僅確保了賽事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進了體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體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學校體育,尤其是大學體育將承擔起我國競技體育和大眾體育發展的兩項重任。在這個領域,針對性強的賽事險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學生在人校時由學校統一組織、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補償性質的保險,對大學體育訓練、比賽缺乏針對性。

從問卷調查結果看出,校運動代表隊的教師和學生更需要賽事險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隊學生為特長生,所以他們參加的比賽級別應該還算是業余級的,激烈程度相對較低。但是業余運動員由于不具備專項身體素質和科學合理的專業技術,更容易在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3對高校普通學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學生的體育運動風險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別人對自己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第二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自己無意給別人帶來的傷害。

根據問卷調查和文獻資料的查閱,多數高校學生在人校時購買了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該保險在進行賠償時與公費醫療掛鉤,它只能部分解決第一類風險問題,即在體育運動中別人帶給自身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因此,提供更具針對性的險種是保險業的主題。僅僅一個“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不能滿足大學生的大學體育生活需要的,尤其當“人身意外傷害險”面對第二類風險的時候就顯得束手無策了。

案例3:

足球擊傷右眼責任誰擔

原告陳某(17歲)與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學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時許,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發到本校足球場踢球,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分屬兩個不同的隊,在踢球過程中原告陳某帶球至對方球門,起腳射門,洪某用腳將足球踢出,球擊傷原告右眼。后經法醫鑒定為傷殘八級。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等計幣40 324.84元。

分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各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更為合理。陳某、洪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責任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弋陽縣某中學補償原告陳某6 000元,由被告洪某補償原告陳某2 000元。

此種傷害事故是學生體育傷害事故中較典型、發生頻率較高的案情。作為致害方其實也很無奈,因為體育運動的特點就是要承擔風險,但是不補償受害方又違背了我國法律公序良俗(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原則。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強調保護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權益,提倡公平與正義的理念。因此,每當面對這樣的案例,法官最終的判決是幾方當事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后果。根據傷害情況,補償金的數額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這對于沒有經濟來源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是一筆不小的債務。面對這類風險,保險公司有沒有可能提供分擔風險的險種,從而減輕無過錯致害一方學生的經濟和精神雙重壓力呢。

體育保險若想在校園內迅速發展就要加大宣傳力度。根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內容不甚了解,這種現狀是不便于保險業的發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合同中規定有免責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從調查結果來看,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并未盡到完善。學生對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種權利,當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難免會有人視學校體育保險為“亂攤派”,這也是保險公司在民眾中誠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學體育場館、器材需要保險

在教育部新出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13條明確指出:“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那么,根據這條規定,學生進行課外鍛煉是完成體育必修課的一部分。由于活動場所和器材是由學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場館的某些不安全因素發生了傷害事故,校方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通過問卷調查,認為應該為大學校園內體育場館設施器材購買保險的學生占92,其中普通學生和校隊學生分別占各自總數的87%和97%。

案例4:

一個秋高氣爽的日子,某高校學生馬某等5名學生從體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戲正酣的馬某揮拍劈殺時,拍柄與拍頭突然脫節,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脫弦之箭翻轉著飛了出去,正好擊中一旁觀戰的同學程某的左眼。經送醫院緊急救治,診斷為左眼球破裂及眼瞼裂傷,后實施手術,將受傷眼球摘除并植人義眼。

解答:學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作為學校,有義務為學生提供安全的體育設施,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學校可視情況向羽毛球拍銷售單位及生產廠家追償。

類似于此類由于體育器材和校內場館建設不符合要求或質量不達標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同樣給學校帶來惱人的法律糾紛。而公立學校在賠償金問題上恰恰又存在某種兩難境地。《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這種情況下,如果用國家財政撥付的教育經費支付賠償金,就會有損于全體同學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賠償金,就會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應當盡量減少支付,也就是減少學校賠償的風險。減小風險的方法之一就是通過保險來分擔。

在日本學校體育保險中有不少關于體育設施的險種,還有專門的體育設施、設備保險。日本學校非常重視對體育設施的管理,嚴格定期檢查和維修。因為日本《國家賠償法》的第2條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損害發生時,國家或公共團體負有對此賠償的責任。”根據這一條文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時,主要追究學校教育保障外部條件的完善。由于學校體育設施、設備的瑕疵引發的體育傷害事故可以依據此法律索賠。

目前國內對于體育場館、器材的保險,除奧運場館外,也僅剛出臺了“游泳場所行業保險”。希望大學校園內的體育場館設施風險可以盡早引起保險業界的關注。

5對策與建議

5.1建立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校園傷害事故賠償問題

根據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需要,在學校內建立符合我國體育體制的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由于體育運動的特殊性所帶來的運動傷害事故的賠償問題,從而減輕社會、學校、家庭、教師、學生的經濟賠償負擔,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經濟補償。

5.2加快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為迅速建立起學校體育保險制度提供強制保障

完善體育法,制定有效的體育保險法規,可以使體育保險朝著科學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從而確保學校體育健康、快速的發展和改革。

5.3政策支持將加快體育保險業的發展

政府可通過建立風險基金、減免稅、補貼保險費、承擔保險機構經營管理費等措施輔助學校體育保險發展。比如德國就是由政府拿出專款投人于保險公司以解決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資金問題。日本推行國家行政賠償責任制,政府建立了一筆專項資金用于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賠付。我國未來的學校體育保險市場應該是以商業保險為主,社會保險及政府扶持的互保險機構為輔的保險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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