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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的管理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重點工作。自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起,國有企業實施人全員勞動合同制已經十多年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管理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
其一,意識淡薄,觀念陳舊。由于員工在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時,對勞動合同的責權利認識不夠,認為自己在企業已工作多年,勞動合同只是履行一個手續罷了,未能真正理解勞動合同的含義,未能真正認識到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
其二,勞動合同期限的分布不合理。勞動合同期限在勞動合同管理中起著重要作用,不同期限的分布決定著不同的管理辦法。簽訂的中長期勞動合同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占比例過高,大中專及年輕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較短。
其三,管理不到位,水平待提高。1995年《勞動法》實施,由于國家的有關配套文件還未完善,因此當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文件依據不是很全面,對勞動合同的約束力認識不夠,管理不到位,造成企業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變更、續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此外,有的企業對勞動合同的管理還停留在依靠手工臺帳管理的水平,管理內容僅為勞動合同期限的常規管理,未能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功能。
強化員工的合同意識。勞動合同簽訂后,要適時對員工進行政策宣傳,使員工理解勞動合同制的真正含義,從根本上扭轉員工的意識觀念,通過員工身邊發生的具體事例進行分析說明,轉變思想觀念,提高員工對勞動合同的認識,增強員工維權的意識。
克服思維定勢的影響。長期的固定工制度對員工的要求是:要做用人單位一塊磚,東西南北任挑選;要做企業的螺絲釘,那里需要那里擰,由此形成企業管理者要求員工必須無條件地服從組織調動的思維定勢。勞動合同法全面實施后,對于員工的流動,不再是被動服從,員工的流動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按勞動合同法進行規范操作,以提高勞動合同管理效率,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加強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勞動合同管理作為目前勞動人事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必須依法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具體規定,加強管理,責任到人,保證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合同期限短期化,控制增量,提高員工素質。通過勞動合同期限對員工產生心理壓力,可促進員工提高自身素質,增強選擇勞動合同限期類型主動性。勞動合同短期化是目前的趨勢,勞動合同短期化后為企業和員工的雙向選擇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企業新招聘的員工,如果是技術含量低、可替代性強的簡單勞動崗位,企業初次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可以只簽訂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可根據員工一年來的業績來確定是否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也可把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實行勞務派遣,讓大眾化的員工能進能出,控制增量,提高員工整體素質。
合同期限長期化,增強企業凝聚力。雖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目前的趨勢,但也不能片面追求勞動合同的短期化,在執行過程中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由于國有企業成立時間較長,大多數勞動者都1995年固定工轉制時的員工,這些員工大部分是企業成立時的元老,企業工作年限長達十余年,在1995年實行勞動合同制時與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為這些員工正式退休時間。再者從國有企業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具體期限上看,反映出勞動合同期限與員工文化程度成反比,員工文化程度的高低基本體現了一個企業的素質水平,因此在勞動合同的管理應根據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長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只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而未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它并不是過去固定工的延續,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與以前的固定工概念混淆,通過加強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的約定,實現動態管理,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之一者,企業就可以終止員工與企業簽訂的其勞動合同。由于大多數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由于在企業工作的時間較長,具有豐富的生產經驗和高度的責任心,對這些員工的管理事關企業生產安全和穩定,員工隊伍的穩定,對于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
重塑主人翁意識,增強企業凝聚力。通過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可為員工發揮主人翁作用創造良好的基礎,尤其是從事科研工作的技術骨干,必須與他們簽訂長期穩定的勞動合同,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后顧之憂,保證他們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在初次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中尋找企業所需的核心人才,并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素質較好的員工,也可考慮與其簽訂期限較長的勞動合同。
有了長期勞動合同做基礎,培養員工主人翁意識,企業應從實際出發,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強化激勵約束條件,用量化的經濟指標來衡量員工不同的能力和價值,在企業內部建立能力優先機制,提高員工對工作、生活的幸福感,只有提高員工幸福感,讓員工快樂地工作,才能更有效地激勵員工,增加企業的凝聚力。
完善激勵機制,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激勵的作用就是激發動機,鼓勵行為,形成動力,使人朝著所期望的目標前進。人力資源是現代企業的戰略性資源,也是企業發展的最關鍵的因素,而激勵是人力資源的重要內容。中國有句古話:是金子總會發光。但是,假如沒有適宜的激勵機制,即使是足金,也會黯然無光。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十七條的規定,公司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社會上有觀點認為公司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應排除在《勞動合同法》調整之內,而應由民法調整。因為公司中的高級管理人雖名為“雇員”,但實際工作中卻經常行使“雇主權”,對一般工作a人員有指揮、管理的權力。因此,很難將他們確定為勞動關系中的弱者,無須受到勞動立法的特殊保護。但《勞動合同法》最終并沒有采納前述的觀點,未在勞動關系上區分高級管理人員與一般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理由也很簡單:高級管理人員雖行使企業管理權,但相比于用人單位,其還是弱者,其勞動權益當然也應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但與一般工作人員相比,高級管理人員因具有特殊的身份,用人單位在與其簽署和履行勞動合同時,必須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單位自身的特點,重點把握好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聘任或解聘的程序性問題。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解聘,《勞動合同法》沒有特別規定,但并不能因此認為他們聘任或解聘的程序與一般工作人員相同。如前所述,我國《公司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解聘已有明確規定,因此要適用和遵守《公司法》的規定。未經公司董事會的同意或者授權,公司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這其中,還要特別注意董事會決議的程序性,如果董事會的召集或者決議在內容或程序上違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要求,也有可能導致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被撤銷,進而影響到根據董事會決議或決定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解聘效力。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就明確規定,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對于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則要注意高級管理人員的勞動關系所屬問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由上級部門或者母公司或股東單位委派的經理,其可能并不與公司直接簽署勞動合同;即使是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如果缺乏董事會的授權或批準,勞動合同也有可能是無效的。
第二,競業限制問題。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或者競業避止,是指用人單位為保守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后一定期限內從事與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到與單位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的一種法律制度。按是否受聘于用人單位,競業限制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期間內。在該期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已明確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第二階段則是在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的一定期間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競業協議。但與以前的法律法規對競業限制的模糊規定不同,《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最長期限為兩年;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時間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并且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的標準均按雙方約定執行。鑒于當今社會處于信息時代,公司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多地體現在對技術、人力以及信息等資源的爭奪過程中,而高級管理人員由于在公司和用人單位中處于的核心地位,從企業管理的角度在勞動合同中與他們約定競業限制必將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的標準,因此從企業節約成本的角度,當然是越低越好;但如果企業給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過低,則有可能會被認為違背了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而引發爭議。比較合理的做法是根據高級管理人員的月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比如50%-80%,或市場認可的其他比例)在其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內給予經濟補償。
關鍵詞:勞動合同;管理問題;管理措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協議,主要用于確保勞動者個人利益及企業的運營安全。勞動合同應綜合考慮企業需求與員工發展需求,明確企業與員工各自需要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由于我國中小企業忽視勞動合同管理,一些企業甚至缺乏勞動合同管理經驗,頻繁的員工離職導致企業運營受損,并且無法為企業留住人才。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現行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實現勞動合同管理改革和創新,加強企業合同管理執行力度,以維持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問題
1.勞動合同執行力度低
近年來,企業重視勞動合同的制定,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了員工職責以及其享受的權利。但受到經濟效益以及長期傳統管理的影響,勞動合同的執行力度較低。其中包括:勞動合同存放不合理,造成部分合同缺失,面對勞動糾紛,管理人員無法及時出臺解決策略,企業缺乏合理的考核和獎懲制度,造成員工隨意借閱、不按流程操作現象明顯。與企業合同法不符的個人行為在企業中大量出現,企業合同的缺失造成其約束力不強,影響企業合同的執行。
2.合同管理的手段單一
目前,企業勞動合同依然采用傳統的管理手段,計算機網絡等先進管理方式并未廣泛應用。不可否認,傳統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對企業的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但現代企業業務面廣、面臨的生產、管理、決策等多個方面的管理,這使得傳統的合同管理方式無法滿足企業發展需求,管理效率低下是目前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表現。值得一提的是,企業管理人員的個人素質對管理效率的提高產生消極的影響,但長期的利益發展體系使企業缺乏對員工的管理,員工無法更好的認識勞動合同對自身的保護作用。
3.管理人員素質低下
我國企業缺乏對勞動合同重要性的認識,這使得管理人員的素質不高。傳統的合同管理以紙質文檔的管理為主,程序并不復雜。但事實上勞動合同管理包含了多種知識,無論是從職業操守上、還是管理能力上均存在缺失,這造成其對合同的解讀能力不強。無法第一時間區分重要合同和非重要合同內容。一些行為造成公司的私密信息流失,給其帶來經濟損失。
二、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對策
1.加大合同執行力度
針對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過程存在的問題。首要問題是規范勞動合同流程,確保勞動合同管理的合理性并加大執行力度。針對目前的合同進步不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行為規定,其中包括如何正確進行合同存放、如何借閱以及如何杜絕不合理操作行為等。企業培訓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的關鍵。在勞動合同日常管理中,還要督促管理人員了解基本崗位行為,細化管理內容并將管理下發到個人,執行明確的獎懲制度,激發管理人員的積極性,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利用其它制度的約束和輔助作用,使勞動合同得以有效實施,促進企業合同管理的合理化與高效化。
2.革新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方式
傳統的合同以人工管理為主,大量的合同整理、保存使工作人員面臨巨大的工作壓力,且管理效率低下。這種單一的管理模式使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急需解決的問題。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應將紙質合同進行電子備份后進行留存,這樣不但可以減少管理時間,還能夠確保管理的安全性。現代合同管理技術包括代碼讀取和掃描、設備管理等。這一過程中,企業應增強對員工計算機操作能力的培養,以確保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實現。建立統一的合同管理系統,由專人進行管理,從根本上杜絕管理亂的問題。上層管理者還應對合同管理執行者的效果進行抽查,實現電子勞務合同的有效管理。
3.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企業應根據需求,建立員工培訓體系。引進專業的技術人員和管理經驗豐富人員對合同管理者進行培訓,使其明確管理流程,并加大執行力度。企業合同涉及員工個人信息,也包含了大量的企業私密信息。因此,培訓過程還應重點強調員工的職業操守,加大其對合同安全性的重視。簡單的培訓并不足以確保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企業應通過具體案例分析、員工管理獎懲制度的建立來確保其在管理過程中能夠遵守職業操守,做好本職工作,時刻以企業利益為前提,做到保護企業利益,促進個人發展同時進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要具有品德意識,在招聘中不但能要注重應聘者的管理經驗、學歷等信息,還要管理其在以往管理中的具體案例,是否存在道德缺失現象。將這些基本素質列入管理范圍之內,嚴格把關,以確保企業的發展。
三、總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簽訂,用于保障員工自身利益的憑證。隨著勞動合同形式的變化,對企業管理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勞動合同的管理對于企業個人利益的保障、企業安全都具有直接影響。為此,企業應加大管理力度和執行力度,減少勞動糾紛,以確保企業的發展。作為企業日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還應制定合同管理流程,與企業其他部門進行協調和聯系,確保勞動合同管理的高效性。從現代企業發展來說,勞動合同多以電子合同為主,企業管理者還應加強計算機技能培訓,以滿足企業合同管理需求,從根本上保障我國企業經營的運營安全。
作者:孫二明 單位: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毛娓.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幾點思考[J].中國機關后勤,2010(,12):33.
為加強出租汽車企業的勞動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持首都的社會穩定,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市出租汽車管理局等部門關于整頓出租汽車行業強化企業管理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9〕42號)的精神,現就加強出租汽車企業勞動管理和規范勞動關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車企業應與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等工作。企業簽訂“陰陽合同”(限出租汽車企業未與職工協商,企業單方制作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勞動合同,企業必須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出租汽車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經企業所在地的勞動合同鑒證部門進行鑒證。
二、出租汽車企業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業各項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職工檔案管理制度,沒有條件保管職工檔案的企業,應在經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開設集體存檔專戶。
三、出租汽車企業招用城鎮失業人員的,應從招用之日起訂立勞動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勞動局的《關于北京市用人單位招聘職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京勞就發〔1997〕15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招工手續。
四、出租汽車企業現已使用的其他單位的富余職工,應與這些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由出租汽車企業辦理調入手續并接轉本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出租汽車企業今后再招用其它單位的富余人員,須待該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方可錄用。
五、出租汽車企業發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轉制時,職工與原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新企業應依法承擔原勞動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變更勞動合同的法人名稱。原企業未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新企業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運營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車企業必須按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發〔1999〕62號)及原北京市勞動局1999年3號通告的規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出租汽車企業及其所屬城鎮職工應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養老、失業社會保險費用;出租汽車企業(不含鄉鎮企業)及其使用的農民合同工應依照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險發〔1999〕99號)的規定從1999年6月1日起參加北京市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出租汽車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其所使用的職工(包括農民工)還應依法參加大病醫療保險。
七、根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八條(四)項的規定,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在進行出租汽車企業年度資質審驗時,出租汽車企業須出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企業本年度勞動年檢合格證書。出租汽車企業無勞動年檢合格證書的,視為年度資質審驗不合格。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車管理局依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予以處罰。
八、出租汽車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使用的城鎮用工達不到全部職工總數60%的,不得再新招農民工。
九、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所屬轄區內出租汽車企業規范勞動關系的監督、檢查,各局、總公司對所屬出租汽車企業的勞動關系要進行認真的清理規范。
因企業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經查證屬實,責令限期改正。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給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論文摘要: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得到全面肯定的勞動用工制度,實施已有相當長時聞,但仍有不少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中屢屢發生不規范的搛作、欺詐、侵權等行為,因此引發爭議頗多。文章從高校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勞動合同期限、事實勞動關系、無效勞動合同等幾個方面問題著手,具體分析了產生問題的原因.進一步提出了加強高校勞動合同管理的對策建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叉務的書面協議,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勞動合同制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客、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勞動關系自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在勞動合同管理中不規范的攮作、欺詐、侵權等行為屢屢發生,從而引發勞動爭議頗多。本文僅就高校在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談談筆者的一些認識。
一、高校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幾個問囊
1.勞動合同期限問題。《勞動法》規定了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住和勞動者達成一致,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事項,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根據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就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2)在固定工轉削過程中,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O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農民輪換工轉為城鎮戶口的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O年以上的;(5)除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輪換工外,對其他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O年以上,雙方同意續廷勞動合同的;(6)符合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但在高校,由于教職工。特別是低學歷低層次的教職工根本沒有能力與學校講條件,有一些學校對長期工作的教職工的勞動合同也是一年一簽,這樣造成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后,在年老體弱時圜單位不愿與其簽勞動合同而喪失就業機會,使老無所養,病無所醫。
2.事賣勞動關系問題。事賣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耒些勞動權利和叉務達成口頭協議,形成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它是一種極不穩定的勞動關系。由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叉務未以書面合同形式加以明確規定,故往往導致勞動關系紊亂,勞動爭議頻繁發生,給社會和當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諸多原因,高校與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非常普遍,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妨礙了勞動合同制的順利推行,從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也越來越多,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無效勞動合同問題。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兩類勞動合同無效: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是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高校,它主要表現為學與勞動者簽訂的如手續不齊備、程序不合理、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以及不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傷殘自負、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起付線、勞動時閏過長、沒有加班工資等權利叉務不對等的勞動合同,從而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秩序較為混亂。
二、存在問是的原因分析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了
1.勞動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責任。現階段,一些高校與職工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勞動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不知道要用
2、管理不規范。工作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員不懂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了怎么管理?致使簽訂了內容不齊全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也有的將勞動合同簽好后就擱在一邊,沒有及時辦理合同的鑒證、續簽、變更、終止等手續;甚至有些單位勞動合同簽好后無專人負責保管,造成勞動合同遺失。
3.對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條件缺乏了解。很多高校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認為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了就不能解除和終止,否則就是違約。學校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他們擔心如果與職工簽訂了長期勞動合同.以后職工表現不好或單位進行內部機構改革需要精減職工,以及因學校工作需要調動職工的工作崗位時,如果職工不服從學校的安排。學校的工作就比較被動。
4.勞動關系主體地位不平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主體地位從法律上講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國現階段大量外地民工進城務工,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又大量增加,勞動力市場嚴重供過于求,使勞動者較難找到工作,有單位錄用,他們就非常高興,有時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為了一份來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氣吞聲,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備法律知識,但由于他們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無權無勢,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單位違反《勞動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能忍盡量忍,這樣導致了個別用人單位更加有恃無恐,他們提出很多不舍理條件要求與勞動者“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就同意聘用,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就另請他人。
5.傳統的用工觀念沒有徹底改變。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實上的用人終身制,廣大教職工吃慣了“大鍋飯”.坐慣了“鐵交椅”,對勞動合同制度不以為然,認為反正是單位的職工,簽不簽勞動合同都無所謂,這樣就形成職工向學校提供勞動,學校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三、對策建議
1.形成理論學習氛圍,增強勞動合同意識。當前,最主要的任務是要在廣大職工中形成人人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圍,高校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勞動法》,要有較強的勞動合同意識,支持人事部門工作;人事勞資干部要加強《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科學規范地實施勞動合同管理,單位招收職工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及時辦理合同的續簽、變更、鏊證、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同時深入探討建立完整規范的勞動合同的操作程序,給領導發揮好參謀和助手作用;廣大職工要學好《勞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自由協商勞動合同的內吝,但在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該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過錯方應根據其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2.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強化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參加工作時間、工作部門、本單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起始、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違約規定等相關內容一一登記在冊,并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個人表現、部門意見、獎懲等有關資料也要有詳細的記錄,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鑒證、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以便能對勞動者、勞動合同進行動態管理。
3.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承擔不利后果。《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事實勞動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就意味著勞動者不能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各種權利和待遇。而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單位不履行簽約叉務所造成的,讓無過錯勞動者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違背了《勞動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議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加以明確規定,并由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承擔不利的后果。從世界各國勞動立法看,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此種制度,將事實勞動關系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第L123—3一l0條規定.勞動合同進行到勞動合同到期之后,該合同即成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利比亞勞工法>第25條規定:“假如訂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滿后,當事的雙方沒有明確商定合同期限延長情況仍繼續信守合同,則認為定期合同已延長為不定期合同。”
4.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范圍。按照國際慣例,勞動合同通常可分為定期勞動合同和不定期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許多國家限制簽訂定期勞動合同,鼓勵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如《法國勞動法典>第L122一l一1條規定,只有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某一受薪雇員缺崗,其勞動合同暫時終止,工作崗位被取消之前雇員已最終離開,且此事由已提交企業委員會處理,或者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情況下,已提交員工代表處理,或者依不定期勞動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員尚未到崗,需要人替代;(2)企業活動量增加;(3)具有季節性的工種,或者在法定或集體協議或協定確定的某些行業內,由于行業活動的性質以及這些工種的臨時性特點,習慣上不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通過不斷延長定期合同來逃避和勞動者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的義務,《法國勞動法典》還規定,定期勞動合同自其簽訂時,就應當明確規定合同的到期日期,且合同的最長期間不得超過l8個月,并且規定訂立定期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并應準確表述訂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訂立的合同視為訂立了不定期勞動合同。
不定期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首要選擇,這對勞動者而言.有助于他們形成對所在單位的職業責任感和認同感,將自已與單位的命運緊密聯系起來,更好地發揮其工作積極性,長期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會穩定;對用人單位來講,有利于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保守單位機密、穩定職工中的骨干隊伍,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我們應該加以借鑒,這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三方都有利。
5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條件有兩種,第一種是因故終止。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1)勞動關系主體消滅而終止(2)經勞動仲裁部r1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而終止=(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4)因不可抗力而終止一第二種是約定終止《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或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或通過提前通知的形式等等都可以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9條明確把“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作為合同必須具備的七務條款之一
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
為加強出租汽車企業的勞動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持首都的社會穩定,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市出租汽車管理局等部門關于整頓出租汽車行業強化企業管理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9〕42號)的精神,現就加強出租汽車企業勞動管理和規范勞動關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車企業應與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等工作。企業簽訂“陰陽合同”(即出租汽車企業未與職工協商,企業單方制作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勞動合同,企業必須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出租汽車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經企業所在地的勞動合同鑒證部門進行鑒證。
二、出租汽車企業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業各項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職工檔案管理制度,沒有條件保管職工檔案的企業,應在經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開設集體存檔專戶。
三、出租汽車企業招用城鎮失業人員的,應從招用之日起訂立勞動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勞動局的《關于北京市用人單位招聘職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京勞就發〔1997〕15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招工手續。
四、出租汽車企業現已使用的其他單位的富余職工,應與這些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由出租汽車企業辦理調入手續并接轉本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出租汽車企業今后再招用其他單位的富余人員,須待該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方可錄用。
五、出租汽車企業發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轉制時,職工與原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新企業應依法承擔原勞動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變更勞動合同的法人名稱。原企業未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新企業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運營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車企業必須按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發〔1999〕62號)及原北京市勞動局1999年3號通告的規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出租汽車企業及其所屬城鎮職工應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養老、失業社會保險費用;出租汽車企業(不含鄉鎮企業)及其使用的農民合同工應依照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險發〔1999〕99號)的規定從1999年6月1日起參加北京市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出租汽車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其所使用的職工(包括農民工)還應依法參加大病醫療保險。
七、根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在進行出租汽車企業年度資質審驗時,出租汽車企業須出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企業本年度勞動年檢合格證書。出租汽車企業無勞動年檢合格證書的,視為年度資質審驗不合格。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車管理局依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予以處罰。
八、出租汽車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使用的城鎮用工達不到全部職工總數60%的,不得再新招農民工。
九、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所屬轄區內出租汽車企業規范勞動關系的監督、檢查,各局、總公司對所屬出租汽車企業的勞動關系要進行認真的清理規范。
因企業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經查證屬實,責令限期改正。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給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在臨時性或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經批準使用的農村勞動力或外地城鎮職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凡未及時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省政府第95號令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用人單位依法終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職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辦理失業、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所擔任的工作、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3)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按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處理。
(4)用人單位可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職工提出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時期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簽訂專項協議,明確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關于商業秘密的范圍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