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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和原則的關系范文

時間:2023-07-19 16: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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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和原則的關系

第1篇

關鍵詞:民法規則;民法原則;辯證關系

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是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是不能忽視的兩種法律要素。二者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對這兩種法律要素的運用恰當與否直接影響到民事立法與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因此需要對二者的區別與聯系加以分析,才能保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關于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概述

(一)民法規則民法規則是對案件當事人民事行為以及民事行為所構成后果進行具體判斷的根本法律準則,是對某一民事行為具體的判定標準。民法規則起源于民法原則。[1](二)民法原則即民法以及民法的經濟基礎所體現出來的本質及特征,是一種極為抽象的法律精神,是一般民事行為的價值判斷依據。民法原則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主觀性,是法律裁判者以法律規則所賦予的判定標準為基礎,通過主觀意識上對民事行為及其所帶來的后果形成一種自我價值判斷,從而將之用于案件的審理中。民法原則一般是在案件出現實質性不公平時使用。

二、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聯系

(一)從作用上來看,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貫穿于民事立法的始終。民法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合法權益不受損害而制定的,而民法的制定,是基于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這兩個重要的法律要素。具體說來就是,在法官審理民事案件時,既要堅持民法規則來保障法律的公平性,又要通過民法原則來達到絕大部分群眾共同認可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法律的公信度。(二)從內容上來看,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都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其運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個人意志所支配,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因此應當加強對法官法律裁量權的限制,從而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護人們群眾的根本利益。[2](三)從法律本質來看,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都體現著民法精神,是道德建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法官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對公民的道德行為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能夠幫助公民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以及道德素養。

三、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區別

(一)從性質上來看,民法規則是貫穿于民法之中的基本準則,是統治階級對民事關系意志的表現形式,是民事立法與案件審理的特定價值判斷標準,同時也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本質要求。民法原則是適用于某一民事案件的一般準則,只對特定法律環節具有指導意義,并不適用于所有的民法案件。(二)從適用范圍來看,民法規則是具體的價值判斷標準,內容充實詳細,適用范圍較廣,能夠應用于較為復雜的民事案件,且法官能夠通過民法原則對案件進行多方位的判斷,可以進一步約束法官的行為。而民法規則由于其對法律標準的界定較為模糊,因此不適用情節復雜的案件,只能在特定的民事糾紛中加以使用,且只能作為法官對民事關系與民事行為判斷的參考依據。(三)從內容上來看,民法規則是構成要素與法律后果判定的基本標準,比民法原則更為具體,是法官進行案件審理的法律依據,對法官的裁定行為構成了客觀上的約束。相對來說,民法原則更為抽象,對構成要素與法律后果都沒有具體的判斷標準,是基于法官自身思想道德狀況、法律素養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進行案件裁定的主觀價值判斷。從這個角度來看,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具有一定的對立性。(四)從作用上來看,民法規則對法官的裁定行為具有較強的限制性,能夠保證法官的裁定依據符合法律標準,盡可能地減少因為法官主觀價值判斷而帶來的不公正,避免裁定結果偏離法律軌道。而民法原則對法官的裁定行為的約束性不如民法規則,給了法官相對自由的裁量權力,一旦法官自身價值判斷出了偏差,就很可能導致判決的不公正,違背法律的公平性。由以上觀點可以看出,民法規則是民法中“硬”的部分,是對民事關系、民事主體、民事行為進行有效規范不可缺少的元素,是民法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而民法原則則是民法制度中“軟”的部分,是通過(法官)內在價值觀對案件結果產生影響,因此可以彌補民法規則的缺陷性,避免僵化固定的法律體系導致的判決不公,使民法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既有著性質、適用范圍、內容、作用以及使用標準上的不同,又存在著辯證的聯系,是民事立法與民事案件審理中不可或缺的兩個重要法律要素。民法原則是民法規則的起源與基礎,這是導致其存在區別的最根本的因素。

[參考文獻]

[1]崔建遠.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J].江漢論壇,2014,02:28-32.

第2篇

教育規律是貫穿于教學活動中的客觀存在的,必然的,穩定的聯系,是客觀存在著的.。

教育原則不是教育規律。

1、在同樣的教學規律面前,提出了不同的教學原則。

2、由于對同一客觀的教學規律認識不同,因而提出的教學原則也不相同。

第3篇

【關鍵詞】路網調整;交通量觀察站點;規劃原則;方法

一、引言

隨著公路交通建設的快速發展,公路交通情況的調查和分析工作已成為公路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對指導公路規劃、建設和管理意義重大。交通量觀測站點是公路交通狀況調查統計和分析數據的直接來源,交通調查數據的質量直接影響到統計和分析的結果。目前,為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促進公路交通可持續發展,各地區的國道和省道均進行了調整,在此背景下,其交通量觀測站點也應進行相應調整。

二、路網調整下交通量觀測站布設總體思路

從系統分析的角度看,交通量觀測網絡布設的目標應實現觀測站數最少,位置設置最合理,最能把握地區交通流狀況變化特征。在觀測站布局中應分別對已有道路網中已布設觀測站、未布設觀測站的道路和擬建道路進行布設分析,同時還需考慮路網系統功能的需求。對于有交通量實測數據( 從支持流量數據轉換的收費站及已布設的觀測站獲得) 或預測交通量的道路網, 因其具有一定的數據支撐, 站點的布設可在對各已知交通量路段數據分析的基礎上, 通過相鄰路段流量偏差計算及相關性分析確定站點的布設路段區間, 以進一步達到布設的目標。對未布設觀測站的道路及規劃的新建道路,由于沒有歷年數據支撐,難以完全應用定量方法確定觀測站位置與數量,要根據路網的結構及形態,對道路重要度以及相關線路進行區位分析,找出該道路的交通量變化臨界點,結合交通預測的變化特征分析、布設原則及觀測點代表路段的長度限制(最長不宜大于50 km),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合理確定這些道路觀測站的布設位置與數量。

三、交通量觀測點設置的總原則

1.從全面反映公路網交通流量及特性出發,結合公路網布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及公路規劃建設等因素,在充分利用原有公路交通量觀測站點的基礎上,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2.觀測站點應設在交通流比較穩定,流量和特性可代表某個路段區間交通流量和特性的地點,這個路段區間稱為觀測里程,也稱代表路段長度。代表路段長度應按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20至30公里。代表路段的分界點一般設在交通量明顯變化處。原則上各行政區劃的分界處應作為代表路段的分界點。

3.比重調查、車速調查站(點)設置應盡量與交通量觀測站(點)合并設置。

4.交通量觀測站的位置應選擇在視線開闊、便于安裝觀測儀器、公路路線縱坡小于2%的直線路段處。

5.盡量利用收費站、監控系統站、養護管理站等設置交通量觀測站點。

四、連續式交調站點的規劃原則和方法

1、規劃原則

(1)全面覆蓋的原則

進行觀測站點的布設時,應在保證一定精度的前提下做到對路網的全面覆蓋,避免出現調查盲點,提高調查的空間覆蓋率和數據代表性。

(2)實事求是、合理布局的原則

進行觀測站點的布設時,應注意與國家高速公路路網布局相協調,與不同地區間路網形態與技術特征存在的差異相協調,根據地區及路網特點采取不同的布設對策,實事求是、合理的布設觀測站點。

(3)規模適度的原則

在保證對路網全面覆蓋的前提下,突出站點布設規模與布設效率的最優平衡,避免產生冗余站點,最大限度的減少動態交通數據采集體系的建設投入和后期運行投入。

(4)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研究站點布設方法、確定布設方案時,應堅持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原則,保證布設方法與布設方案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定性分析應

充分考慮大中城市出入口、重要經濟節點、重要路網節點、重點旅游風景區、重點港站樞紐的影響,考慮未來路網形態變化的影響,提高布設方案的普遍適用性。

(5)地區間合理負擔的原則

在布設觀測站點時,應特別關注省際間交通出行的規律和特征,做到國家高速公路省際交界處均有觀測站點覆蓋。在確定具體布設方案時,應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做到觀測站點的合理分布與分擔。

2、規劃方法

采用“兩階段布設法”對交通量觀測點進行規劃,所謂“兩階段布設方法”是指兩階段布設防范分為相對偏差分析和相關系數分析兩個階段。即第一階段通過研究基本單元路段交通量的發生與變化規律,以預設的偏差控制指標為控制要素,對路段交通量進行偏差分析和初步合并;第二階段在初步合并路段中,通過相關分析尋找相關路段規律趨同路段,并確定最終的調查站布設方案,做到以下一個調查站的調查數據代表多個特性路段相近路段的實際數據。

五、間隙式交調站點的規劃原則和方法

1、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是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調查工作的補充,以全面掌握整個路網的運行情況,其布設應滿足:

(l)間隙式觀測站的布設應與連續式觀測站的布設相協調。

(2)在斷面交通量可以代表路段交通量處設置間隙式觀測站,并只設一處。

(3)在交通流量比較穩定路段設置間隙式觀測站。

(4)應根據公路里程、交通量分布變化程度確定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布設數量。

(5)為避免集中在城鎮周圍,間隙式觀測站應設在偏離城鎮出入口處5km以外。

(6)布設至少一處間隙式觀測站在干線交叉口間。

(7)一般情況,間隙式觀測站間距在平原或微丘路段宜為20一30km,重丘或山區路段宜為30一40km,在城鎮稀疏、交通量少的路段,間隙式觀測站間距可適當拉長。

(8)同連續式觀測站一樣,間隙式觀測站位置已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若實際道路改線則間隙式觀測站應相應調整。

(9)國道渡口處不論交通量大小,均應布設間隙式觀測站。

(10)特殊情況下可設立臨時觀測站點,觀測如渡口、橋涵隧道出入口、交叉口處的交通情況,任務完成后即可撤銷。

2、間隙式觀測站的設施可采用以下幾種形式: (1) 固定式觀測站房; (2) 簡易式觀測站房; (3) 沿線道班房、檢測站; (4) 沿線民房、旅館等。

六、比重站點的規劃原則和方法

對于比重站點,在交通量觀測站的規劃中使用較少,主要用來記錄正反兩個方向車流量的比重,是連續式觀測站和間隙式觀測站調查工作的補充,其規劃的原則和方法與總的原則和方法一致即可。

總結

隨著我國公路建設的迅猛發展,我國交調工作嚴重滯后于公路的發展建設,觀測站布設沒有形成合理的布局,現有的站點布局已無法滿足公路管理、居民出行的需要。交通量觀測站點是公路交通狀況調查統計和分析數據的直接來源,在道路網絡進行調整后,對交通量觀測站點進行相應的規劃調整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交通量觀測站點設置原則,百度文庫(http://)

[2]劉繼偉.省域高速公路網交通調查觀測站點布局規劃研究與應用[D].長安大學,2011

[3]國家高速公路網交通量調查觀測站點布局規劃,百度文庫(http://)

第4篇

第一條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指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養父母或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二條 學徒工、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他們在學習、見習、實習期滿后,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其中在上半年期滿的,當年即可開始享受;在下半年期滿的,從下年元月一日開始享受。

第三條 《探親規定》所稱“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具體條件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路途遠近和交通情況規定。

第四條 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盡量準其回家探親。如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規定》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五條 職工與配偶在一年之內,或未婚職工與父母在一年之內,或已婚職工與父母在四年之內,因種種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團聚時間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均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請病、事假的可按照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第六條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或父母家生育,在產假期滿后,與配偶團聚滿三十天,或與父母團聚滿二十天的,則不再享受當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但其往返路費可按規定給予報銷。

第七條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條 由外地、外單位調入的職工,在調入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或不滿四年),如連同原調出單位的工作時間已滿一年(或滿四年),而在調出單位未享受過規定的探親待遇的,經取得調出單位證明后,可以在調入單位享受規定的探親待遇。

第九條 犯錯誤受了處分但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開除公職的,仍可享受探親待遇。

第二章 探親假期

第十條 具備控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第十一條 職工探親的路程假期,由各單位根據路途遠近及交通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各種探親假期,不得提前使用;原則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分其使用,但探親路費只能按規定報銷一次,路程假也只給一次。

第三章 探親假期工資和路費

第十三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發給本人標準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副食補貼、糧(煤)貼、取暖補貼均照發。

利用輪休假期、停工期探親的職工,其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的工資,也按照上述辦法發給。

第十四條 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省財政局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但可經常結合倒班調休等辦法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并已達到探親天數的職工,不再享受探親假期。但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每年報銷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未婚職工可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前往未婚夫(婦)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去結婚,但其往返路費仍按探父母所需的路費報銷,超過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條 已婚職工在探望配偶的當年,又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應一次給假,假期按規定合并計算。如交通路線系同一方向的其往返路費,探望配偶的全部報銷;探望父母的,可報銷遠于探配偶路程的路費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條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第十九條 符合探親條件病休在六個月以上的職工,同樣可享受探親待遇,并按規定報銷往返路費。但其探親假期的工資,仍應按照原來的病假工資發給。

第二十條 職工探親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探親期間發生病、傷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需取得公社以上醫療部門的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領導批準后,其超假期間的待遇,可按病、傷假待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的《探親規定》延長了假期,擴大了范圍,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探親,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人員編制。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職工服從組織上的統一安排,按時返回工作崗位,對無故超假的,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等制度。職工調動工作時,要注明是否已享受規定的探親待遇。

第二十四條 縣、市轄區以上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問題,在其經濟力量可能的前提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參照《探親規定》和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鐵路、航運系統職工的探親問題,分別按照鐵道部、交通部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5篇

1.中央國營和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中應該實行學徒制度的工種、業務的名稱表,和各類學徒學習的具體期限、學習技術和業務的具體要求,及各類學徒的最低年齡,由中央各主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分別規定,經勞動部審核平衡后發表執行;地方國營和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參照中央國營和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的規定執行,中央各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另作規定。

不實行學徒制度的工種、業務的名稱表,同樣按照上述手續制定。

2.正式工人、職員因為生產和工作需要,改行學習別的技術和業務的時候,以及轉業軍官當學徒的時候,都應該按照內部調動工作處理,不實行學徒制度。

(二)關于學習期限的計算、休學和解除合同

1.學徒的學習期限應該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2.學徒在學習中途因為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改變工種業務或者調換學習單位的時候,其學習期限可以合并計算。

3.學徒在學習中途因故停止學習連續在兩個月以上的,其停止學習期間不計算為學習時間;不滿兩個月的,可以計算為學習時間。但是企業停工期間可以計算為學習時間,每年停工時間長的行業在規定學徒學習期限的時候應該考慮到停工的因素。

4.志愿入伍的軍人復員后當學徒,其學習期限可以適當縮短,只要生產或工作需要,本人的技術、業務達到轉正的水平,經過考試合格,即可轉為正式工人、職員。至于學習期限是否需要一個起碼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考慮。

學徒應征服兵役復員后繼續當學徒的時候,其學習時間可以前后合并計算。

5.學徒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連續停止學習滿六個月的時候,應該休學,休學后在一年內身體復原,可以恢復學習,否則,應該解除合同。

6.學徒開始學習后半年內,如果發現患有嚴重慢性病,不能繼續學習的,應該解除合同。

(三)關于生活補貼

1.學徒的伙食費標準應該根據城市、鄉村、礦山、野外等不同的工作條件,各行業的特點,和各工種勞動強度的差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幾個標準。

2.學徒學習期為四年的,其第四年的零用錢可適當提高一點,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3.學徒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連續停止學習不滿六個月的,生活補貼照發;超過六個月休學后,停發生活補貼。

4.企業停工期間,學徒的生活補貼照發。

5.鐵路、航運系統規定運輸部分學徒的生活補貼標準的時候,應該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意見;其所屬工廠中的學徒,應該同樣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生活補貼標準。

6.志愿入伍的軍人復員后當學徒,其生活補貼按照學徒生活補貼標準第三年的最高標準執行,但是不能執行第四年的生活補貼標準。

7.某些個體腦力勞動者(如中醫)培養學徒,如果習慣上是由學徒自備生活費用的,仍然可以從習慣辦理,或者由師徒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四)關于學徒參加計件工作

1.學徒參加計件工作的時候,他所做的那一部分工作量,原則上不計入師傅(或工組)的工作量之內,具體辦法由企業主管部門制定。

2.學徒轉為正式工人后的第一年,參加工作計件的時候,按照本單位生產工人一級(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計件工資;從事個人計件工作的時候,按照本單位生產工人一級(最低)計時工資標準執行。

(五)關于獎勵、津貼和勞保福利待遇

1.學徒可以享受合理化建議獎和不屬于工資基金開支的其他獎勵。

2.學徒可以與本企業職工同樣享受保健津貼(高溫津貼)和出差補助費。除此而外,所有野外津貼、林區津貼,生活費補貼、地區津貼、施工津貼等,學徒都不能享受。

3.學徒可以與本企業職工同樣享受生產和工作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4.學徒本人住公家宿舍的時候,免收房租、水、電費。

5.學徒家庭生活有困難的,不適用職工的困難補助辦法,應該由當地政府按照社會救濟辦法處理。

6.學徒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醫療所需要的醫藥費、住院費和住院伙食費本人負擔有困難的時候,由所在單位酌情補助。學徒休學以后,停止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7.學徒休學回家所需的路費,可由原單位酌情處理。

(六)關于學徒轉為正式工人、職員后的工資待遇

第6篇

1.本規定中所稱的“普通工”,在建筑企業(包括各種工程隊、修建隊)是指從事挖土、擔土打夯、調制灰漿、篩洗砂石和搬運磚、瓦、木料、砂石、灰漿、鋼筋的工人,以及清理現場的工人等(“灰土工”是否包括在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情況考慮確定);在廠礦企業是指臨時招用的從事搬運原料、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工人和清掃車間的工人等;在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是指臨時招用的從事簡單體力勞動的工人。

2.本規定所稱的“勤雜工”,是指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中的勤務員、服務員和一般通訊員,不包括旅館、飯店、浴室等企業中從事營業工作的人員。

(二)關于普通工的工資標準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按照勞動力主要來源地區分別規定幾個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該盡可能在同一地區招工。

2.普通工的收入與農民的收入作比較的時候,應該以建筑業普通工的三個等級中的二級工的工資標準與農民的收入作比較,以普通工的日工資標準乘以二十五天半作為普通工的月收入,以一個農民勞動力的全年收入除以十二個月作為農民的月收入。

3.普通工的工資標準,應該根據他們所擔負工作的勞動強度和熟練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4.計算城鄉生活費,應該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文娛費及因在建筑工地工作多耗用的鞋襪費。

5.普通工實行“新人新標準、老人老標準”,應該采用對于老工人補發新舊工資標準差額的辦法,以便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單位可以統一按照新的工資標準規定計件單價。

6.家住城市的長期臨時普通工,應該按照“新人”待遇,執行新工資標準。

7.臨時普通工合同期滿續訂合同時,原則上應該執行新工資標準。如果遇有特殊情況,應該在符合暫行規定精神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靈活掌握。

8.鐵路、交通部門的普通工同樣執行地方規定的工資標準。

9.廠礦企業的正式普通工的工資標準今后如何處理,另行研究。

(三)關于勤雜工的工資標準

1.勤雜工的工資等級一般以不超過四個等級為宜。

2.大、中、小城市之間和城鄉之間的勤雜工工資標準,應該有所差別。

第7篇

關鍵詞民主法則;民法規則;關系

法律民法規則是指立法律后果、構成要素等法律規則,具體明確為主要特征,民法原則則是指體現基礎經濟基礎的特征、民法本質的民事行為、抽象價值判斷準則,民法原則適用于民法的全部領域,深入討論民法原則以及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對提高判決公正性準確性有重要意義。

一、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的異同

(一)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之間的內在聯系

1.民法立法過程關聯性民事立法過程中,民法原則以及民法規則都被充分體現,例如百姓熟知并且比較關注的婚姻法以及物權法,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都需要依據民法規則以及民法原則指導,并且個別案例的審判工作中,要在體現出法律公正公平的本質基礎上,充分考慮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官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從而確保審判結果能夠讓社會各界都產生深刻的認同感,滿足理想社會價值觀實際需求,并且在司法工作實際中,全面考慮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對進一步強化法律公信力有重要意義。2.司法審判關聯性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受到文字、語言表達的局限,法律體系自身在信息傳遞和疑似表達方面存在著準確度、清晰度、完善性不足的問題,民法規則以及民法原則也沒有基于文字的完整記錄,具體案件審判過程中,就要求法官參考原有法律基礎自由裁量,當然裁量范圍并非無限擴大,參照標準要做到有理有據。審判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明確表述的字面意思,如果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審判,可能導致越權行為。法律體系中存在著這樣的缺陷,因此案件審判過程中立法者給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權利和空間,同時也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利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從而進一步完善法律在語言文字表述方面的缺陷,從而明確法律體系自身,確保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官能夠做到有法可依。3.民法精神關聯性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都深刻體現出了民法的精神。民法精神所表現出的主要特征為追求正義、遵守道德、解放人性,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都明確要求法官有義務和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審判結果在符合民法規則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主義法制觀念,確保案件審判結束,得出審判結果之后,審判過程和結果都能夠發揮出有效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從而確保公民日后不再犯類似錯誤,有效引導公民遵守法律,合法行為,逐步樹立正確健康的價值觀念,指導正確的社會主義生活,從而更好的發揮民法對公眾社會生活的積極作用,引導社會公民逐步養成正確價值觀、人生觀和法律觀念,維護社會公共權益。

(二)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之間的差異

1.適用范圍首先在民法規則以及民法原則內容方面,二者不同的法律內容直接決定了適用范圍的差異,民法原則有著一定的抽象性和較強的概括性,適用范圍比較廣泛,民法全部領域審批工作都可以依據民法原則進行,而民法規則內容則相對明確而具體,只在某種具體民事行為或者特定民事關系類型中比較適用。2.使用方式民法原則使用一般面向具體個案裁定,民法規則以確定的事實要求為既定事實,業績民法規定事實為有效事實,通過對案例的具體分析,可以依據民法規則給予明確合理的解決方法。如果不能按照事實情況制定民法規則,則審判過程中民法規則將不能發揮法律作用。民法原則在使用過程中,應用于不同的案例時有不同適用度,較高適用度情況下,可以對個別案例裁判發揮指導作用,而其他民法規則則因為民法原則適用度高而失效,因此一些特殊個案中民法規則以及民法原則會因為案例實際情況而出現適用度變化。3.作用效果民法原則的應用限制性比民法原則更強,兩種法律標準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基于民法規則行使裁量權,審判結果將更加符合法律要求,基于民法原則裁量結果則可能出現較大偏離。4.內容民法規則以及民法原則內容也有較大不同,二者之間內容差異較為明顯。民法規則有法律后果和構成要件兩個構成要素,構成要素對具體性以及明確性壓球很高,給審判者自由裁量權造成了很大的限制,相比之下民法原則主要內容并沒有涉及到法律后果以及構成要件,更沒有相關明確說明,民法原則內容更加概括和抽象,因此基于民法原則進行個案審判,審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權,可以充分補充社會價值觀等其他重要內容。5.個案分析司法工作實際中,很多案件審判都可以直接依據民法規則進行審判,但是民法原則對民法規則適用范圍的適當擴張和限制同等重要,例如民法規則合同無效確認規則中缺少惡意締約人利用合同無效獲取不正常經濟收益相關內容,而基于民法原則誠實信用,就應該設置限制要求,法釋[2004]14號就給出了一系列明確規定,第七條原則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分包人、承包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規為由的合同確認、合同無效請求均不支持,這是對民法原則對法律規則適用范圍的限制,也更好的體現出了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之間的關聯。

二、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一)民法原則在全無民法規則場合適用

民法原則是對民法基本價值和基本精神的具體體現和高度總結,但是民法原則自身也保留了裁判功能,在一些全無民法規則的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裁判法律依據指導審判,全無民法規則場合需要依據民法原則處理。但是要注意,即便一些特殊情況全無民法規則,且案件民法原則裁判適用,也不應該單純把民法原則當做請求權基礎用于系爭案件,而是要對案件和民法原則進行反復研究,審判者要遵循民法原則體現出的精神和價值,經過復雜的自由心證之后,轉變民法原則為有構成要素以及法律后果的可執行規范,再將其用于個案審判。這是因為民法原則部分內容不涉及構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均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容侵犯。該規定同時具有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已發成立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約定的自身義務,也即(合同神圣)原則,具備構成要件而沒有法律后果,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條規定物權取得和行使都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以及社會公德,不能損害公共和他人合法權益,也即(公序良俗)原則,該原則既沒有構成要件也沒有法律后果,無法據此進行個案審判。

(二)放棄民法規則改用民法原則

民法審判工作實際中,也存在著一些特殊個案,民法規則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都符合系爭案件有關要求,但是該案件如果完全依據某一民法規則來進行審理,可能會產生嚴重不適當審理結果。這種特殊個案審理就應該放棄民法規則,依據民法原則進行裁判。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可以發揮優秀的法律漏洞補充功能,同時也可以對現行法律規定進行適當修正。德國學者Stammier教授也提倡,人類應該把法律標準視作最高理想,而誠實信用原則是人類最高理想在法律規則中的具體體現,如果法律規定和最高理想之間出現了矛盾,就應該排除法律,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民商法學專家謝懷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立法方案討論會上也曾明確表示,雖然現行法律已經給出了明確、具體、全面的規定,但是當遵循某一規定獲得的審判結果有悖于社會公正時,審判者可以放棄民法規則,轉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審判,但是這種特殊個案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通過之后方可生效,梁慧星也就這一過程的必要性充分闡釋了理由。我國已經有放棄民法規則,改為依據民法原則進行系爭案件的先例,在改革開放初期,法律法規不完善,房地產開發監管工作不利,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后并沒有資金和意圖開發,而是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并向民眾出售期房,之后攜款外逃。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在還本付息期滿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6條規定行使抵押權式符合法律規則的,但是依據法律規則獲得的審判結果會導致大批購房業主承受嚴重損失,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這種情況下,一些主審法院放棄了法律規則的適用,拒絕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這是典型的依據民法原則解決系爭案件。

(三)依據民法原則調整民法規則適用范圍

民法規則需要依據民法原則對其適用范圍進行適當調整,而且要注意區分目的性收縮與擴張的法律解釋方法和適用范圍。我國現行法律解釋中也有根據民法原則對民法規則適用范圍進行適當調整的先例,例如我國現行法中,合同確認與合同無效的民法規則缺少限制惡意締約人利用合同無效申請來獲取不正當權益的要件,誠實信用民主法則則要求法律提出這類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給出了部分司法解釋。我國現行法解釋中也有依據民法原則進一步擴大民法規則適用范圍的情況,例如債權人代位權涉及到債權人享有對于第三人權利構成要件,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對第三方所享權利范圍為“到期債權”,《合同法》第73條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且造成債權人權益損害,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自己名義代為行使債權人債權,債權專屬債務人專屬于自身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對《合同法》的問題解釋則對到期債權提出了進一步限制,限定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這種限定對于債權人有失公正,違背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立法目的,導致該制度無法進一步發揮自身效能,因此可以進行適當的目的性擴張。

三、結語

經過對民法原則以及民法規則關系的深入討論,深刻認識到了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之間的關聯性和差異性,要深入理解二者之間的相同點和實際應用方式、范圍、內容以及效果的差異,才能夠保證審判結果的合理性,維護民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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