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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3-08-29 16: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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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第1篇

關鍵詞: 法治思維 法治方式 基層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和重點都在基層,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關乎社會穩定大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其特有的結構調節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于基層,集中體現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實問題。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于現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但從現實情況看,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是適應傳統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實矛盾加以調節,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行行政命令實現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生打著“發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因此要將法治指標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使其養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參考文獻:

第2篇

【關鍵詞】法治 農村治理 村規民約 重構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村規民約是在農村居民自治環境下的一項制度化成果,在農村社會治理的過程中發揮了“準法律”的效用。因此,村規民約的存在和執行對于農村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受到村規民約自身在制度上的缺陷影響,國內許多的村規民約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之間往往存在較明顯的矛盾和沖突,村規民約在農村治理法治化中的實際效用往往無法充分發揮。如何重構村規民約,化解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矛盾沖突,推動村規民約的法治化,成為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建設的一大重點任務。

我國傳統村規民約體系的弊端分析

雖然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村規民約的實施對于我國農村治理的法治化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就目前而言,我國的村規民約實際上仍屬于一種非正式的農村民間法,其存在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歸根結底,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其與國家的正式法律之間有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即一些具體的村規民約與部分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首先,傳統的村規民約過度擴大了村民委員會的權力。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普遍使用范圍偏小,一般一個村的村規民約只在這個特定的村發揮作用,存在局限性和封閉性,村子之間的村規民約也存在差異性,而國家正式的法律法規具有標準化和統一化的特點,因此,這就導致了國內較多的村規民約都無法直接同國家的正式法律法規相銜接。傳統的村規民約大部分是依靠祖祖輩輩相傳下來的習俗、習慣形成的,以維持該農村社會的正常運行,制定較為隨意,缺乏一定的科學性,且一般村規民約的制定權往往只掌握在村支書、村長和村委等少數村干部的手中,村民無權參與村規民約的商討與制定。

其次,傳統的村規民約存在侵犯農村一些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可能。在我國,許多村規民約具有非正式性,缺少一套穩定的程序來進行約束,也缺乏相應的審查機制。因為沒有標準化的正式約束機制,這些村規民約的制定往往采用簡易、直接的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多數決定制。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會侵犯農村的一些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可能。例如,一些村規民約中存在歧視婦女和外來人員的內容,明顯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在一定程度上與國家法律制定的基本準則是相背離的,與公民平等享受各項權利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再次,傳統的村規民約在懲罰制度上過于嚴厲,甚至存在濫用處罰權的情況。例如,有些村的村規民約規定,對違反計生政策的家庭實施扣人、繳糧的處罰,這必然會侵害村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這些村規民約顯然是在破壞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我國行政處罰法也規定,除了國家公開承認的法律法規以外,其余的規范性文件也均不得擅自進行行政處罰的規定。但是,國內有一些村規民約就存在隨意設置和濫用處罰權的情況,這無疑會影響到我國農村治理的法治化。

法治化視角下村規民約體系重構的建議

我國農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建設,不僅需要借助國家的正式法律法規制度,還要結合農村自身的特點來共同實現。因為農村地區的社會關系較為復雜,而這些關系依靠我國的法律法規無法實現自身的調整,所以必須要通過農村的村規民約來進行校正,以實現農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

傳統的村規民約存在的最大問題就在于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因此,要推進我國傳統村規民約體系的重構,首要的就是要妥善處理村規民約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之間的雙向關系,積極促進兩者實現互動,減少兩者的矛盾和沖突。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需要明確村規民約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在進行農村治理時各自的權限范圍。無論是村規民約,還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在對待農村社會治理方面都應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發揮最大效用,不隨意越權越位,在自身所適用范圍之外還進行管理,這是我國農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我國農村治理是一個動態性的過程,在傳統村規民約重構的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農村治理法治化的動態性。

第一,我國的法律法規有必要為村規民約留出適當的自治范圍。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普適性,在農村治理方面的相關規定與農村特定群體生活中形成的特定規約相比,缺乏針對性。因此,通過村規民約來解決農村社會糾紛等方面的問題,更能得到大多數村民的認可,也往往更能深入民心。尤其在一些農村,村民對國家法律的理解存在差異,使用村規民約反而比運用法律手段更利于問題的解決。因此,通過村規民約處理有些農村治理問題往往更能保持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二,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應該有選擇性地適度接受村規民約,吸納村規民約中合理的部分。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村民對于村規民約的權威性和接受程度往往高于國家法律法規。存在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國的法律法規在宣傳講解方面不夠深入和接地氣,往往給村民留下一種國家法律“高高在上”的印象。因此,在我國農村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要促進傳統的村規民約重構,我國的法律法規在制定方面就應該秉持包容性理念,將村規民約中的一些農村成熟的、合理的做法、風俗習慣、治村規則等設法融入到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

第三,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也要充分允許國家的法律法規滲透進來,利用法治觀念來健全村規民約。首先,要進一步規范村規民約的制定流程。應嚴格根據現代化民主法治的原則,充分體現村規民約對民意的尊重,在村規民約制定的過程中充分保證村民參與權和決定權的行使。只有尊重民意,才能讓村民自覺自愿地去遵守村規民約,保證村規民約的實效性。其次,要保證村規民約的內容符合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我國一些農村的村規民約一般是根據祖輩留傳下來的習俗、習慣所制定的,存在不符合現代化法治精神的內容。因此,對于村規民約中這些違反法治精神的規定,應摒棄或去除。再次,要進一步規范村規民約權利的執行。村規民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一個村的一部法律,對村民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對于傳統的村規民約中可能存在的過度處罰等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的人身權、財產權和生命健康權的,應予以嚴格修正。對于觸犯國家法律基本規定、村規民約無權處理的,應通過正當法律渠道解決。

傳統村規民約在維持農村社會發展秩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能夠延續至今并發揮作用。但是,村規民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也應與時俱進,與國家的現代化法治精神相適應。面對當前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法規存在矛盾和沖突的問題,需加快推進傳統村規民約的重構,加速實現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互動和融合。這樣,既能更好地發揮村規民約在農村社會治理中的有效性,也能提升我國法律的權威性和親民性,還能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識,對我國農村的法治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分別為云南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武漢大學行政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王剛:《進一步發揮村規民約促進基層社會治理作用》,《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6年第8期。

第3篇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國的發展,很長一段時間被誤認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學東漸”的過程中經過我國傳統實用性思維的加工、處理,將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撐其信仰存在的內在精神與理念予以刪除,僅將其作為制度層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逐漸意識到法治不僅包含“形式法治”,還包含實質法治。單純的形式法治已經難以指導我國社會法治的進一步發展,有必要期待實質法治的實現。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隨社會民主化、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通過實現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徑對公權力予以控制,進而保障私權利最大程度實現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校這項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我國高等教育事業進一步改革、發展的主要動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業不斷發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試圖通過對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權予以限制,從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權能夠有效運用,進而實現保護學生權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工作應當在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制定、完善學校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從而實現學生管理過程的進一步規范,進而更好地服務于高校學生的成長成才。

二、當前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學生的權利意識伴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不斷深入而日益增強,尤其是近年來學生與高校爭訟案例的不斷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開始思考原有治理過程中曾運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現問題。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響下,高校學生更加關注自身權益是否真正得到保護以及高校在治理過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導致現階段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問題。

(一)相關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業改革的不斷發展,導致與之相對應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關立法沒有得到及時修訂,并且在其規范中針對學生管理的條文也多以宣講性為主,缺乏實際可操作性。例如,執法主體的模糊規定,往往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各主體之間互相推諉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與此相關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學生管理過程中的權力進一步擴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學生管理的實踐中,逐漸意識到推進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從而積極制定與學生管理有關的規范。雖然新增“立法”從數量上頗為可觀,但就其質量而言,還存在一定差距。首先,從內容上看,多體現為與其上位法沖突或者抵觸的情形,從而致使規范本身喪失合法性。其次,從形式上看,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體系,主要體現為不同部門針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以致該具體規定無法具體適用或者難以操作執行。最后,從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規范時缺乏相關調研、論證以及征求意見等民主情形,從而導致此類規范一經推出便引發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正當程序的缺失

高校學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規定,多體現為“重實體,輕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進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中,因其對實體與程序的辯證關系缺乏正確理解,致使對正當程序的價值觀念予以忽略,僅對關涉當事人實體權利的部分予以明確規定。實踐中,程序規定的缺位以及未對程序予以合理關注,導致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辦事,多體現為缺乏連續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即管理者所應依據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時而被恣意改變。此種情形對于學生而言,因未明確規定其參與、監督以及救濟等方面的程序權利,導致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權力無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約,從而導致實體正義無法得到實現。正當法律程序的缺失影響并阻礙了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實現進程,主要體現于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往往將學生作為客體,而常常將自己置于主體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進行管理。例如,學生受處分多表現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聽取申辯、舉行聽證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權利救濟的不足

現階段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還體現于學生權利救濟渠道的進一步暢通,主要指在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發生后包括學生提出申訴、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在內的一般救濟途徑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礙。例如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規章制度均對申訴制度做出了規定,但因其規定本身不明確、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難以保障申訴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這一機制往往處于閑置狀態。而民事訴訟本應作為學生實現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但卻受民事訴訟法只調整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案范圍的規制,將學生管理過程中涉及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以外的部分糾紛未在民事訴訟法中予以規定。即對于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一般會裁定不予受理。其中,這類案件的典型如學生訴高校未授予其學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多作為行政訴訟予以處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不予受理。具體而言,以上三種權利救濟方式未充分發揮其效用,若僅僅通過此三種方式也難以充分解決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的糾紛,并且學生權利救濟問題未得到充分解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針對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以上問題,管理人員應當樹立以人為本、服務的理念,通過采取健全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建構正當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應的權利救濟機制等方式,真正實現我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體系

建立健全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內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實施在高校內部主要體現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蓋高校學生管理的全部內容,應在結合我國立法現狀的基礎上針對類似于考試作弊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建立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適應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顯體現為宣講性的條文具有具體運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針對頒布較早、修訂次數少或者尚未修訂過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而言,立法不僅表現為嚴重滯后于當今社會的發展,還表現為背離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現階段為了貫徹依法治校的進一步推進,應在服務學生以及維護學生權益相關理念的指導下加大對相關立法的修訂與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作為高校內部的“法”在具體制定過程中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體現于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應違背憲法、法律的規定,且應當在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制下,結合本校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規章制度。合理性原則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僅因學生上課偶爾低聲說話、遲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給予學生嚴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處分。民主性原則是指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僅要考慮聽取高校學生管理者的意見和建議,還要考慮征求在管理過程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且被管理的廣大學生的意見和建議,從而致使制定的規章制度更加符合實際,進而保障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更容易得到廣大學生認同。

(二)建構正當管理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正義觀念的影響,最早提出于英國的《自由大》,其后在美國《憲法修正案》中得到進一步發展。將正當法律程序運用到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不僅體現為有利于解決高校學生管理糾紛、促進高校學生之間權利的實現,還體現于在實現管理者之間權力制衡的基礎上規范雙方基本權利。在依法治校下的高校管理過程中,還應當加強管理者的程序意識,即應當將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滲透到學生管理的各個方面,主要包括實體正義的實現以及保障實體正義實現的程序正義也應當予以實現。在實現學生管理實體正義的過程中,應更加注重強調學生應當享有的程序性權利,例如享有針對處分的申辯、聽證等權利。建構正當管理程序有利于保障學生管理活動嚴格依照既定的正當法律程序運行,從而實現處理過程的公正、公開、公平,進而實現學生權益保護的最大化。

第4篇

一、研究緣起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校進程的必然選擇,也對適應高等教育內部結構治理優化改革、新時期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訴求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從“法制”走向“法治”,不僅僅是概念層面的變化,更體現出中國教育治理的系統性和綜合性變革[1],隨著中國的法治化進程與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傳統的高校學生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國家發展和社會發展要求,也與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不相適應,因此,學界和高校越來越關注和重視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和實踐。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國家法律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上規范化、合法化[2]。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中國頒布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來支持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加之目前高校的法律糾紛問題和侵權問題的不斷發生,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逐漸成為學界關注的熱點話題。學界逐漸認識到,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引發的法律糾紛,會對學校的發展和學生的成長造成

不利影響,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就是必須厘清高校與學生的基本法律關系,認真分析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提高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水平和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高校和諧發展的優良環境,促進學生成長成才[3]。同時也亟需學界針對這一議題進行研究,以提供理論和可行性建議的指導。為此,筆者運用Ciitespace軟件對知網數據庫中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文獻進行可視化分析,以期全面了解當前學界研究狀況,展望研究前景和趨勢,為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和可行性建議。

二、研究方法

(一)Citespace簡介

美國德雷克賽爾大學陳超美團隊開發的Citespace軟件,是一款在科學文獻中識別與可視化新趨勢與新動態的Java應用程序,已成為信息分析領域中影響力較大的信息可視化軟件[4]。近幾年來,中國學術界逐漸興起運用科學知識圖譜的方法來把握學科的研究前沿和知識基礎發展動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實現依法治校的基礎和前提,因此我們運用Citespace軟件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中的作者、關鍵詞、研究機構、熱點以及趨勢進行了可視化分析,顯示了國內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歷史、現狀、研究力量的分布、研究和主要的研究領域,并根據Citespace形成的圖譜,對國內學者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熱點和現狀進行了概括總結。

(二)數據的來源

文獻數據分析來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CNKI),檢索時間為2015年11月10日,檢索文獻數據的范圍為2000-2015年,以“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為主題詞,其他檢索條件均不限制。經過檢索,得到625條相關文獻,再經過人工剔除會議、報紙、輯刊,最終得到593篇文章,將這593篇論文的作者、題目、關鍵詞、主題詞、文獻的引文等全記錄信息導入citespace軟件,利用citespace軟件進行年代分布、合作者、學科領域、合作機構、合作國家、期刊共引、作者共引等信息分析,繪制網絡可視化圖譜。

(三)技術處理

一是數據格式轉換。檢索到的文獻記錄以Refworks的格式導出,導出的文獻記錄中包含的信息有作者、關鍵詞、題名、研究機構、摘要、發表年份、期刊、卷次。選擇Citespace3軟件中自帶的格式轉換器,將Refworks格式文件轉換為Citespace3可用的download_***.txt格式。

二是Citespace3軟件設置。時間分區(Time Slicing):從2000-2015年,每兩年一個分區;術語(Term Type):突顯術語(Burst Term);節點類型(Node Types):分別選取作者(Author)、機構(Institution)、關鍵詞(Keyword)。

三是數據可視化。分三次對已有的數據進行可視化,節點類型分別選取作者、機構、關鍵詞,分別得到作者、機構、關鍵詞的可視化圖譜。

三、結果分析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作者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author,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機構與作者,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機構和作者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183,連線數為24,密度為0.0014的作者分析圖譜(圖1)。

圖1中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作者,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變化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因此節點直徑越大,表明發文量越多。按照發文量進行排名的順序依次為:嚴彥、吳濤、肖平、許璐璐、游敏惠、陳勇、朱方彬,發文量依次為:3、3、3、3、3、3、3、3。作者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作者之間有合作關系的分別有:游敏惠―朱方彬、江厚亮―郭玉松―張愛芳、鄧珊珊―李文、馬曉麗―查志剛、鹿士義―吳緘中、阮方明―劉淑媛、嚴彥―楊朝暉、顏輝―付偉、翟新明―余廣俊、王剛山―王嘎利。作者之間連線顏色代表首次合作時間,連線粗細與合作次數成正比,例如:嚴彥―楊朝暉在2008-2010年之間進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數較多,翟新明―余廣俊在2012-2014年進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數低于嚴彥―楊朝暉的合作次數。

從圖1可以發現,近幾年來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學者越來越多,并且發文量也逐漸增加,如余廣俊、嚴彥、楊朝暉、朱方彬等。此外,與2010年之前相比,近幾年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學者們更注重相互之間的合作研究,例如:翟新明―余廣俊、嚴彥―楊朝暉、馬曉麗―查志剛、阮方明―劉淑媛。總而言之,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學者越來越多,呈逐漸遞增的趨勢,學者之間相互合作研究將取代早年學者們單兵作戰的研究狀況。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產出機構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institution,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機構,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機構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67,連線數為2,密度為0.000 9的機構分析圖譜(圖2)。

圖2中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機構,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因此節點直徑越大,則表明發文量越多。

從圖2可以看出,按照機構發文量進行排序分別為:廣東商學院、陜西理工學院、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編輯部。發文量依次為:4、4、3、3、3。機構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連線顏色代表首次合作時間,連線粗細與合作次數成正比,例如,成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與河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高職所在2008-2010年期間首次進行了合作研究、華中師范大學思政所與華中師范大學法律系在2002-2004年間首次進行了合作研究。根據產出機構引用計數分析,機構引用計數排名分別為:廣東商學院―4、陜西理工―4、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3、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編輯部―3、上海政法學院―2、成都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2、湖南科技學院音樂系―2、石油大學―2、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2、遼東學院―2。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關鍵詞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keyword,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關鍵詞,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關鍵詞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33,連線數為33,密度為0.625的關鍵詞分析圖譜(圖3)。

圖3中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關鍵詞,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圖3中節點大小的排序依次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學生管理、法治、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學生權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關鍵詞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連線粗細與它們綜合研究的次數成正比。例如“學生管理”,與學生管理相關的關鍵詞有法治化、高校、高等學校、對策、法制化、管理法治化、法治。節點之間連線顏色代表它們首次綜合起來研究的時間,從關鍵詞連線的顏色看,學生管理首先與法治、對策進行了綜合研究,然后與高校、高等學校進行了綜合研究,最后與管理法治化、法制化、法治化進行了綜合研究,其他的關鍵詞節點以此類推。

從圖3可以發現,在圍繞法治化、學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這幾個熱點詞為中心,逐漸向管理法治化、學生權利、依法治校、大學生、管理等熱點進行擴展延伸,并且熱點詞之間的聯系、綜合研究的趨勢逐漸凸顯。從關鍵詞引用計數分析可以看出,關鍵詞按照引用頻次進行排序分別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學生管理、法治、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學生權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引用頻次分別為:202、201、164、93、59、45、44、27、26、25。關鍵詞按照中心頻次排名分別為:管理法治化、學生、法律意識、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學生管理、依法治校、職能職責、高校學生,中心頻次分別為:0.58、0.37、0.35、0.33、0.32、0.27、0.21、0.21、0.21、0.20。

從圖4可以看出,從2000-2015年十五年間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熱點轉換,在2000-2002年間為初步探索階段,主要以學生管理和對策為中心展開研究;在2002-2004年間依然為初步探索階段,主要以法治、大學生、學生權利、教育管理、管理法治化等為中心進行研究;在2004-2006年間為蓬勃發展階段,主要以高校、法治化、依法治校、高等學校、高校管理等為中心進行研究;在2006-2008年間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高校學生管理和管理為中心展開研究;在2008-2010年間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法律關系和聽證制度為中心展開研究;在2010-2012年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高校學生和正當程序為中心進行研究;在2012-2014年仍為拓展研究領域階段,主要以法律思維為中心展開研究。

從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關鍵詞分析圖譜和關鍵詞中心頻詞分析可以發現,中國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熱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征:第一,研究主題明確。從圖譜中可以明顯看出學生管理、法治化、高校三個節點比較大,其他的節點(如法律關系、法制化等)較小,節點的大小形成鮮明的對比,節點的大小代表著相關研究文獻的多少。第二,混合交叉研究較多。從圖3、4可以發現,大節點與大節點之間、小節點與小節點之間、大節點與小節點之間的連線較多,節點之間的連線代表著兩個節點的關鍵詞進行過混合研究。第三、研究逐漸呈現多元化,在2000-2006年主要圍繞高校管理、依法治校、高校等關鍵詞進行研究,在2006年之后開始逐漸出現了“法律關系、高校學生、法律思維”等新的熱點詞。與此同時我國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對國外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較少,在圖譜中并未見到與國外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的關鍵詞。其次,文獻述評是對一方面的專題搜集大量的文獻資料并對文獻資料進行分析、總結、評述的一種學術論文,文獻綜述能反映當前某一領域重要專題的最新進展、新趨勢、新動態等,然而關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文獻述評較少。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相關文獻的作者和產出機構混合分析

參數設置中時間跨度設為“2000-2015”,time slice設為2,node type選擇author和institution,topN=10,過濾掉每個時間切片中發文量排在10之后的作者和產出機構,僅使發文量排在前10的作者和產出機構顯示在生成的圖譜中,以對網絡進行簡化。最終得到節點數為77,連線數為26,密度為0.0089的作者和產出機構混合分析圖譜(圖5)。

Citespace的統計結果表明,發文量排在前五的產出機構分別有:廣東商學院、陜西理工學院、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編輯部、上海政法學院,發文量依次為:4、4、3、3、3。圖5節點中心代表對應的作者和機構,節點年輪表示發文量隨時間的分布情況,年輪的顏色代表相應的發文時間,如深色代表較早的時間,淺色代表最近的時間,年輪厚度與相應時間的發文量成正比,因此節點直徑越大,則表明發文量越多。作者和機構之間的連線代表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連線顏色代表首次合作時間,連線粗細與合作次數成正比,例如: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它與周禹合作關系較為密切,第一次合作時間在2008-2010年之間,其他的節點依次類推。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現狀評述

中國學術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起步較晚,但從2000年以后,國內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逐漸增多,研究領域也得到了不斷的豐富。在近幾年的研究中,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學者逐漸增多,學者之間相互合作研究的趨勢明顯增加,并且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在圍繞法治化、學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這幾個熱點詞為中心,逐漸向管理法治化、學生權利、依法治校、大學生、管理等熱點進行擴展延伸,并且熱點詞之間的聯系、綜合研究的趨勢逐漸凸顯。總而言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正逐漸被更多學者所關注,研究的主題和范圍可以歸納為教育法制、學生權利、學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內容。

第一,在教育法制方面的研究,勞凱聲梳理了改革開放后30年來,教育法制建設的歷程和趨勢,特別是強調了教育法制和高校管理之間的關系。他認為歷經30年的教育法制建設,人們處處都可以感受到法律與教育改革及發展的密切關系,然而要建立完備的法制,實現依法治教的目的,中國的教育法制仍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要繼續完善教育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立法的任務還相當艱巨,例如《學校法》《成人教育法》《終身學習法》《考試法》等法律的制定工作仍待進行。另一方面,已經制定的法律,由于社會的發展變化,其中一些條文已經過時,或者與變革中的新制度設計相抵觸,因而面臨著適時加以修訂的問題[5]。陶林從中國教育法制建設的價值取向視角出發,認為教育法制的價值取向應當包括保障教育自由、公平與效率并重、體現程序正義、“人本位”四個方面,并通過加強民主,實現對話;融合教育追求與法制目標;提高立法技術,重視話語實踐;促進教育法律文化的形成等途徑落實教育法制建設[6]。高等教育法制建設進程的深化是推動高等教育法治化變革過程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中國高校走向依法治校、依法執教、依法管理軌道的重要標志。只有不斷完善和優化教育法制,才能使得高校學生管理有法可依;只有教育法制建設與時俱進,才能發揮教育法制在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進程中的實效性。

第二,在學生權利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從權利救濟的角度出發,就權利救濟的現狀和經驗著手,提出中國普通高校學生權利救濟的法治構建應當從明確高校的定位,厘清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出發,構建學生申訴、教育行政復議、教育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展開學生管理法治化工作[7]。另一方面是從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的角度出發,認為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學生受教育權、學生隱私權、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救濟權等矛盾和沖突,而平衡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關鍵在于建構學校權力運行與學生權利保護的內部和外部的平衡機制[8]。近年來隨著高校章程建設的完善,許多學者關注到大學章程對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問題,有學者就此指出,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基于實際對章程中的學生權利話語體系進行反思性建構,可以從話語語境、話語取向、話語內容、話語思維和話語姿態五個維度去理解和把握[9]。

大部分學者在研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中主要關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關注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的定位,一般認為法律雖然賦予高校一定的行政權力,但是沒有明文規定高校實施的各種行為中哪些屬于行使了學校權利的行為,也沒有將師生權益的行為納入到高校行政權利行為當中;二是對學生法律身份和學生權利的探究,一方面學生作為自然人享受平等、公正、統一的民事權利,另一方面學生享有學習的權利、義務教育無償化、教育機會公平等方面的受教育權;三是對學校權利和學生權利沖突的分析,主要表現為高校管理權和學生受教育權、隱私權、救濟權等學生權利的沖突。

第三,在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中,有學者研究美國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特點,認為法治化管理是其重要的特征,其特點有:學生管理法規制度具有完善性、可操作性、適時調整性;具備嚴格的學生申訴制度;學生管理機構下設專門而健全的法律咨詢機構,以服務學生;管理人員和學生具備強烈的法治觀念和法律知識,學校重視法律教育;學生管理法治化程序嚴格[10]。有學者從法治化和程序化的角度出發,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應當構建一個正當程序體系,包括事前程序(事先通知、告知、給予管理者相對人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事中程序(說明理由、聽取管理相對人陳述和申辯、聽證、做出決定)、事后程序(送達、告知管理相對人救濟途徑和時效、報教育主管部門報備)[11]。也有學者基于受教育權由他賦向自賦轉變的趨勢,提出大學生學習權救濟機制的構建應該明確學習權的價值位階,重視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尊重和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以及健全校內救濟機制(特別是申訴制度)[12]。另有學者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法治化思想進行了分析,認為從權利內容、保障程序、法律救濟等角度看,均促進了學生管理法治化進程[13]。學界在學生管理法治化方面的研究,首先厘清的是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具備哪些屬性,以此來判斷高校的法治化程度;其次著重關注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化;并對中國頒布的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明晰其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指導意義和作用,以及完善和改進的主要內容。

第四,在依法治校方面的研究,近年來許多學生訴高校的案件中,學校屢屢敗訴,有學者就此認為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缺失是高校承擔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9],依法治校就是把法律作為管理學校的依據和最高權威之意。從具體內容看主要包括教學、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從管理空間看包括校園內管理和學校周邊環境管理;從管理范圍看包括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從管理制度的視角出發,高校應當通過確立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重新整肅規制,應對新的變化并作出積極的調整[14]。另有學者針對高校依法治校中的問題進行了調研,發現“人治”傳統的深刻影響、依法辦事觀念未能深入人心、高等教育法制的不完善加大了高校依法治校的難度,普法工作力度不夠等也是影響高校依法治校的核心因素[15]。學界對依法治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依法治校本身的定義、特征、基本內容、意義和價值等進行論述,以及對依法治校現狀和問題進行調研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構建對策和建議。

綜上所述,學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主題和范圍主要涉及到教育法律制度、學生權利、學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幾個方面。而在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內容上體現出了多元化、主體明確、混合交叉研究較多等特征;在研究方法上運用思辨方法者

較多,而運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者較少;在研究取向上更加關注學生群體的權利和利益、學生管理法治的程序化;在政策規定和現實問題之間的關系方面,更加注重互構關系,注重政策后評估的作用和效果。

五、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趨勢展望

從學界研究的現狀來看,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和依法治校的深入實踐,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趨勢將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高校內部結構治理優化背景下對學生參與權利的研究;第二,法治中國進程推進背景下通過管理法治化對學生法治教育的緊迫性和路徑的研究;第三,學生權利救濟渠道研究的深化。

首先,高校內部結構治理優化背景下對學生參與權利的研究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轉向。第一個轉向是對高校內涵式發展的研究,主要針對提升部門之間的協同治理和發展促進法治化進程、如何建立內部質量保障體系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進程進行監控和調節等問題進行研究;第二個轉向是對高校學生治理的研究,主要表現為對共治、以人為本、差異性、新穎性、反思性、過程性等方面的關注和研究;第三個轉向是對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研究,主要針對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理論、特征、原則、價值和意義、途徑和方法等方面進行研究。

其次,法治中國進程推進背景下通過管理法治化對學生法治教育的緊迫性和路徑的研究將會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轉向。一方面,對中國教育法制建設和中國社會發展之間關聯性的研究,主要表現為對教育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的適應性和適用性、頂層設計和基層反饋的體系構建、對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后評估。另一方面,學生法治教育與依法治國、依法治校之間的網絡關系的研究,主要表現為不再單獨關注課堂或學校中的法治教育,而是關注國家法治化進程、高校法治化建設、法治社會建設與大學生的法治教育的關聯性以及如何全方位、大視角培養大學生的法治素養。

第5篇

關鍵詞:高職院校;學生管理;法制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8-0231-01

一、高職院校學生管理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體制問題

現有的管理條文,其內容多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宏觀規定多,條文過于簡單、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更有許多領域沒有涉及,造成明顯的法律空白。學生管理執法不嚴在對學生的管理工作中,雖然在各個方面都有法可依,但可操作性不強,如在考試中違法亂紀現象層出不窮,但針對這種現象一般學校都只采取的是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有的甚至因為這是小行為,通過走后門的形式取消學校對其的處分,因此在執法方面存在著嚴重的漏洞與問題。學生管理程序不規范,嚴重影響了學校執行法治管理的效果,漏洞使這種法制缺失更加嚴重。

(二)學生管理的立法缺陷

1、學生管理立法沖突嚴重

高校在管理和處分學生時,往往把校規作為直接依據。嚴重忽視了公民的義務,這就有憲法發生了嚴重的沖突。從體系化的角度看,當前我國的教育立法,目前還沒有完全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學生管理程序立法缺位,學校在制定這些制度時,往往只是考慮如何控制學生的行為,至于學生的權利、心理成長和精神發展則考慮不多。

2、校規權利與義務嚴重不對等

在學校的管理制度中,只強調學生“應該”、“不得”,而忽略學生“有權”怎樣。這就相當于在法律中只賦予了公民義務。而沒有給公民享受其應用的權利,似乎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只針對學生,只有學生違法亂紀。正當程序與學生權利救濟欠缺學生的正當程序應該加以維護,學生的權利救濟,聽證權,申訴權都屬于正當程序的組成部分,應當在教育法律法規中加以規定,換言之,沒有救濟的權利是沒有保障的。

(三)管理者法治觀念淡薄

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學校管理理念陳舊。傳統的高校管理工作正經歷一場適應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變革。

二、高職院校學生管理法法制化建設的途徑

(一)管理理念法治化

樹立“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體現人文關懷與法治理念,加強大學生的自我教育理念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的領跑者,應是繼承和創造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優秀青年。

(二)管理依據法治化

1、法律優先

在高職院校的管理中,應對被管理者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并對現有法規進行整理,出臺保障學生權益的法律,建立一脈相承的法律體系。應制定各種法律法規來規范學校和學生的各種行為,在面對任何問題時,都做到法律優先。

2、合理性原則

高校對于學生的管理還存在著大量的自由空間,因此要求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不僅要合法,還應當合理,這里的合理是指應體現公正合理的法治精神。

(三)管理程序法治化

1、完善聽證制度

在做管理條例的同時應該征求學生和意見,多與實施的當事人做溝通,使得制度更合理化。以法律法規為基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體系。

2、完善申訴制度

學校可以設立專職的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請求。健全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學校應關心學生的心理訴求, 解答學生的疑問,及時糾正基層管理者的違法行為。

3、構建教育仲裁制度

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完善學生的權利,通過一定的途徑和程序,解決權利沖突或糾紛,使其規范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因此,學校應構建教育仲裁機構,完善仲裁制度。

(四)學生權利救濟制度之間進行合理聯系

1、將校內申訴為前置程序

學校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利益,當學生權利受到侵害時,切實保障學生的權益,將校內申訴作為前置程序,那樣不僅將法治公平。透明化,而且成為維護學生權益的有效渠道。

2、申訴制度與訴訟制度銜接問題

學生管理法治化與道德建設相結合高職院校管理的法治化是運用法律的思維模式來管理高校,追求法律精神所體現的公平和正義,積極為師生服務,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轉變管理觀念,師生增強法律意識,主動依法行事,一切皆以法,作為行動的最高準則。而在高職院校的法治管理工作中,我們要將法制化與道德建設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高職院校真正走上管理法制化的道路,從而推動高職院校教育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6篇

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制化 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G647文獻標識碼:A

1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涵義與關系

法制化,即指國家和社會的基本關系和主要活動經由法律制度規范、調整和保護,在法律的規范和保護下發展的過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指國家通過教育立法對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實行干預和調控,教育行政部門行使管理職以法律為主要依據,教育管理者解決教育問題訴諸于法律。

法治化是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就是要按照國家、教育部門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學生進行有效的管理。簡言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制定完整教育法規范體系,健全的法律運作機制以及相關的保障制度。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運用這些法律來治理事務,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基礎、前提條件,法治化是法制化的具體實踐。

2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原因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并且有其深刻的歷史和社會原因,是社會民主、法制發展的必然。

第一,教育法律思想由來已久。教育法律思想早在古希臘時就有,柏拉圖最早在其名著《理想國》中闡述教育法律思想。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50年代,世界各國進入教育立法的時期;1957年德國學者黑克爾撰寫的《學校法學》一書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教育法學著作。我國教育向來強調人治不重視法治,但教育法治思想和法治實踐卻一直存在。如韓非就曾提出“以法治教”的主張,并從中央到地方設吏師,保證國民的法治教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悠久的教育法律思想給教育的法制化與治治化提供了沃土。

第二,教育法制與法治意識日益增強。20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進入改革開放時期,隨著政治、經濟改革的推行,教育亦不能像以往一樣僅靠行政命令或人治來發展。這樣,教育的法制化和法治化就成為政府和全社會關心的重要課題。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至今,我國教育法制化和法治化經歷了起始、發展、深化等階段,法律理論研究日益豐富,法制化建設取得初步成效;法律實踐也逐步得以實施,人民的法治意識日益增強。

第三,學生管理實踐中案例頻發。在全社會快速推進法治化進程的大趨勢下,人們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大學生也不例外,而且更注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故此近些年大學生為維護自己的權利狀告高校的案例時有發生。如: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管理不當,,侵犯其受教育權案;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濫用行政管理權,不頒發畢業證書,拒絕授予博士學位案;2000年余丹丹訴襄樊學院勒令其退學處分無充分理由和法律根據要求案;2000年張某訴華西醫科大學不授予其博士學位案;2001年王某訴武漢理工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案;2003年董斐訴鄭州大學請同學替考“勒令退學”案等。這些案例為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敲響警鐘,同時也給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

第四,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隨著教育法律研究的不斷推進,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它由教育法律體系、教育法規體系和教育規章體系構成。教育法律是指《憲法》中關于教育的條款,我國教育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教育法規則由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及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等構成;教育規章包含行政規章與地方性規章。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為實施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供了理論依據。

3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第一,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地方性法規、規章與國家法律抵觸的這種法律規范相互打架的現象,就是學術界通常所說的法律沖突。法律沖突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面臨的又一個重大現實問題。在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過程中,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但由于在校生結婚給學生管理帶來一系列問題,有些高校校規限制大學生結婚;又如《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與《高等教育法》沖突等。

第二,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強。1999年6月,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確定了高等教育大發展的新思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得到空前發展,過去高度強調意志統一、集中統一管理和學生的服從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大眾化階段的高校學生管理形勢。但這種傳統習慣根深蒂固,導致管理者法律意識淡漠,較少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管理學生。具體表現在:片面強調嚴格管理,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從而忽視了學生權利的保護;將法制與嚴格管理對立起來,認為遵循法治原則,就是放松管理,就會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些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

第三,未理清高校與學生間的關系。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和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而管理者卻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一些學者提出要重新審視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基于二者關系的復雜性,目前尚未形成能夠全面準確描述二者關系的理論研究成果。主要觀點有特別權利關系理論、教育契約關系論、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并存等,但這些觀點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維護學生自,強調學生權益,主張司法程序介入高校學生管理,倡導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

第四,管理程序不夠規范。現實高校學生管理中,有很多程序不清,不夠規范的地方。比如,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行政處分時,學生的知情權、申訴權、如何調查取證等都沒有比較詳細、嚴格的規定,這樣都可能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犯。學生尋求救濟的途徑還很不順暢,各種救濟手段未得到有效的運用,學生遇到問題時訴之無處、無門,造成大學生的權利無法得到及時的維護。

4 改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措施

第一,加強立法工作。目前,我國雖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另外,教育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是目前侵犯學生權利,引起法律糾紛最主要的原因。從法律的位階上看,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的位階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只要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均屬無效。實踐中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沖突的案件均有,但最多的還是與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沖突最多,這有待于加強立法工作。對學生的管理中, 必須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規章制度,并對現有的規章和條例進行清理和修訂,過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應繼承,同時要充分考慮整個社會法治的進步。

第二,提高法律意識。近年來,教育法律糾紛頻頻見于報端。糾紛的實質是教育者法律意識的淡漠和學生日益崛起的主體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是關于學生權利的法律規定與學生管理制度中不當因素的沖突,沖突的焦點是學生或學生的權利是否得到尊重或侵害。減少、避免、解決教育法律沖突的必由之路是:教育者和學生都要學習、理解、掌握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條文和實質,按教育法科學地管理和教育學生;依教育法科學的學習。做到教者、學者均知法、守法、護法。

第三,樹立服務意識。教育者應該充分認識到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化,找準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適時調整角色地位,保護學生權利,樹立服務意識,做好服務工作,熱忱為學生服務。大學生智商高,知識面廣,觀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教育者要從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觀點出發,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規范、管理、教育大學生,又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法律地位,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規范高校管理行為。2005年頒布實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的《規定》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對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工作職責、范圍,管理者的權限、義務,完善法律監督機制體系,規范了高校的管理行為,依法行事。

第五,完善學生救濟機制。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禁止侵犯學生權利行為的發生;二是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使學生權利得到救濟,三是進一步明確司法審查介入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動的權限、程序,在維護高校的自主辦學權和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而更好地維護學生的各項合法權益。司法審查對大學管理的介入不僅是完全必要的,更為重要的是可以規范管理權利,更新管理觀念,促進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管理工作的成效,關系到學校的穩定與發展。但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推進,高校與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為適應這種變化,高校必須更新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才能促進高校的長期穩定與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張冕.明晰法律關系,促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J].佳木斯大學社會科學報,2008(1).

[2] 吉志鵬.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律救濟[J].民主與法制,2005(11).

[3] 付紅梅.大學生受教育權及其保障[J].南華大學學報,2006(4).

[4]張靜.論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和平衡[J].河北法學,2005(2).

[5] 陳宗波,陳祖權.論高校自治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J].揚州大學學報,2005(6).

第7篇

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制化 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G647文獻標識碼:A

1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涵義與關系

法制化,即指國家和社會的基本關系和主要活動經由法律制度規范、調整和保護,在法律的規范和保護下發展的過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指國家通過教育立法對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實行干預和調控,教育行政部門行使管理職以法律為主要依據,教育管理者解決教育問題訴諸于法律。

法治化是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就是要按照國家、教育部門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學生進行有效的管理。簡言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制定完整教育法規范體系,健全的法律運作機制以及相關的保障制度。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運用這些法律來治理事務,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基礎、前提條件,法治化是法制化的具體實踐。

2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原因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并且有其深刻的歷史和社會原因,是社會民主、法制發展的必然。

第一,教育法律思想由來已久。教育法律思想早在古希臘時就有,柏拉圖最早在其名著《理想國》中闡述教育法律思想。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50年代,世界各國進入教育立法的時期;1957年德國學者黑克爾撰寫的《學校法學》一書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教育法學著作。我國教育向來強調人治不重視法治,但教育法治思想和法治實踐卻一直存在。如韓非就曾提出“以法治教”的主張,并從中央到地方設吏師,保證國民的法治教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悠久的教育法律思想給教育的法制化與治治化提供了沃土。

第二,教育法制與法治意識日益增強。20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進入改革開放時期,隨著政治、經濟改革的推行,教育亦不能像以往一樣僅靠行政命令或人治來發展。這樣,教育的法制化和法治化就成為政府和全社會關心的重要課題。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至今,我國教育法制化和法治化經歷了起始、發展、深化等階段,法律理論研究日益豐富,法制化建設取得初步成效;法律實踐也逐步得以實施,人民的法治意識日益增強。

第三,學生管理實踐中案例頻發。在全社會快速推進法治化進程的大趨勢下,人們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大學生也不例外,而且更注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故此近些年大學生為維護自己的權利狀告高校的案例時有發生。如: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管理不當,濫用職權,侵犯其受教育權案;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濫用行政管理權,不頒發畢業證書,拒絕授予博士學位案;2000年余丹丹訴襄樊學院勒令其退學處分無充分理由和法律根據要求案;2000年張某訴華西醫科大學不授予其博士學位案;2001年王某訴武漢理工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案;2003年董斐訴鄭州大學請同學替考“勒令退學”案等。這些案例為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敲響警鐘,同時也給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

第四,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隨著教育法律研究的不斷推進,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它由教育法律體系、教育法規體系和教育規章體系構成。教育法律是指《憲法》中關于教育的條款,我國教育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教育法規則由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及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等構成;教育規章包含行政規章與地方性規章。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為實施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供了理論依據。

3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第一,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地方性法規、規章與國家法律抵觸的這種法律規范相互打架的現象,就是學術界通常所說的法律沖突。法律沖突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面臨的又一個重大現實問題。在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過程中,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但由于在校生結婚給學生管理帶來一系列問題,有些高校校規限制大學生結婚;又如《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與《高等教育法》沖突等。

第二,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強。1999年6月,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確定了高等教育大發展的新思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得到空前發展,過去高度強調意志統一、集中統一管理和學生的服從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大眾化階段的高校學生管理形勢。但這種傳統習慣根深蒂固,導致管理者法律意識淡漠,較少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管理學生。具體表現在:片面強調嚴格管理,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從而忽視了學生權利的保護;將法制與嚴格管理對立起來,認為遵循法治原則,就是放松管理,就會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些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

第三,未理清高校與學生間的關系。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和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而管理者卻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一些學者提出要重新審視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基于二者關系的復雜性,目前尚未形成能夠全面準確描述二者關系的理論研究成果。主要觀點有特別權利關系理論、教育契約關系論、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并存等,但這些觀點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維護學生自主權,強調學生權益,主張司法程序介入高校學生管理,倡導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

第四,管理程序不夠規范。現實高校學生管理中,有很多程序不清,不夠規范的地方。比如,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行政處分時,學生的知情權、申訴權、如何調查取證等都沒有比較詳細、嚴格的規定,這樣都可能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犯。學生尋求救濟的途徑還很不順暢,各種救濟手段未得到有效的運用,學生遇到問題時訴之無處、無門,造成大學生的權利無法得到及時的維護。

4 改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措施

第一,加強立法工作。目前,我國雖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另外,教育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是目前侵犯學生權利,引起法律糾紛最主要的原因。從法律的位階上看,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的位階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只要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均屬無效。實踐中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沖突的案件均有,但最多的還是與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沖突最多,這有待于加強立法工作。對學生的管理中, 必須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規章制度,并對現有的規章和條例進行清理和修訂,過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應繼承,同時要充分考慮整個社會法治的進步。

第二,提高法律意識。近年來,教育法律糾紛頻頻見于報端。糾紛的實質是教育者法律意識的淡漠和學生日益崛起的主體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是關于學生權利的法律規定與學生管理制度中不當因素的沖突,沖突的焦點是學生或學生的權利是否得到尊重或侵害。減少、避免、解決教育法律沖突的必由之路是:教育者和學生都要學習、理解、掌握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條文和實質,按教育法科學地管理和教育學生;依教育法科學的學習。做到教者、學者均知法、守法、護法。

第三,樹立服務意識。教育者應該充分認識到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化,找準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適時調整角色地位,保護學生權利,樹立服務意識,做好服務工作,熱忱為學生服務。大學生智商高,知識面廣,觀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教育者要從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觀點出發,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規范、管理、教育大學生,又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法律地位,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規范高校管理行為。2005年頒布實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的《規定》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對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工作職責、范圍,管理者的權限、義務,完善法律監督機制體系,規范了高校的管理行為,依法行事。

第五,完善學生救濟機制。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禁止侵犯學生權利行為的發生;二是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使學生權利得到救濟,三是進一步明確司法審查介入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動的權限、程序,在維護高校的自主辦學權和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而更好地維護學生的各項合法權益。司法審查對大學管理的介入不僅是完全必要的,更為重要的是可以規范管理權利,更新管理觀念,促進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管理工作的成效,關系到學校的穩定與發展。但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推進,高校與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為適應這種變化,高校必須更新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才能促進高校的長期穩定與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張冕.明晰法律關系,促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J].佳木斯大學社會科學報,2008(1).

[2] 吉志鵬.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律救濟[J].民主與法制,2005(11).

[3] 付紅梅.大學生受教育權及其保障[J].南華大學學報,2006(4).

[4]張靜.論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和平衡[J].河北法學,2005(2).

[5] 陳宗波,陳祖權.論高校自治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J].揚州大學學報,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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