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3岁女生发关系要赔偿吗,解开老师裙子猛烈进入动漫,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红粉,麻花豆传媒国产剧mv免费软件

期刊大全 雜志訂閱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3-09-08 17:00:43

序論:在您撰寫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第1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根據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和范圍,金融監管主要分為市場準入監管、金融風險監管、金融業務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四個方面。

(一)市場準入監管是指對金融機構籌建、設立、經營的監管。市場準入監管是關系到金融業是否能夠健康發展,金融業結構和規模是否適度、金融機構是否具備設立資格,是否會給社會經濟帶來消極影響的重要環節。因此,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切實把握好市場準入的軟硬條件,得出準確的審查審批結論,從源頭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費者、社會其他成員和金融體系健康運行的因素。

(二)金融風險監管。金融機構的變化、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表外業務的逐步擴展以及企業改制的發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風險,各種風險之間的聯系和影響也更加緊密和復雜。于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監管金融風險,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率監管、最低實收資本金監管、資產負債比例監管,等等。

(三)金融業務監管。金融業務監管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經營品種、經營合規性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四)市場退出監管。市場退出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或合(兼)并、變更等實施監督管理。金融業的負外部性決定了金融機構不能擅自變更、停業、關閉或合(兼)并,而必須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備。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由《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構成,其中均規定了金融監管問題。但這些立法中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而且監管內容簡單化,滯后于金融業發展現狀,并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和立法的結合問題也都沒有徹底解決。同時,在實踐中還存在著法律、法規重復立法和法律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這些都影響到監管的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實現。

(二)分業監管模式存在弊端。隨著人民銀行職能的調整和銀監會的成立,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局面,金融監管更具專業化,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需要我們引起注意的問題。首先,分業監管難以對金融業做到統一監管。目前,我國三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指標體系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其次,分業監管容易出現監管真空。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金融機構及其相應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很難區分它們是什么類型的機構;第三,分業監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卻不高。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規章、條例和監管報告要求的內容不同,被監管者必然會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復或交叉監管,這就增加了監管成本,從而影響金融市場的效率。

(三)金融機構自律監管不足。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而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雖然我國政府和央行頒布了關于加強內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我國的專業銀行沒有真正實現商業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內控機制,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未能轉化為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要求。從而使監管部門承擔了過多的責任,使得監管成本攀升,監管效率低下,官方監控與自律監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場約束機制。目前,我國金融監管仍主要是一種救監管,缺乏必要的產權約束機制。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水平能夠勝任監管工作要求的鳳毛麟角;普通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普遍不強;信用評級機構無權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剛剛起步;存款人只關心利率高低,不問金融機構信譽好壞;金融機構熱衷于短期利益投機,甚至惡意經營,大大加劇了金融機構的風險以及我國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

(五)網絡金融業務監管水平滯后。進入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高科技和網絡的日新月異,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網上金融服務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優勢,迅速得以發展。現代高技術和網絡與金融業的結合,更加推動了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創新向縱深化發展,使我國金融監管面臨新的挑戰。首先,隨著金融業務電子化和網絡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使金融監管的手段過于落后;其次,有關網絡金融業務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電子銀行的監管上,而對網上保險的監管,則至今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金融監管問題解決對策

(一)加強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當務之急應當是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鑒于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應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法》、《期貨交易法》、《存款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資金融法》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按照國際慣例和WTO的規則,對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的條文進行修訂完善或廢止,切實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此外,根據已建立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出臺相應實施細則。

(二)加強各監管主體間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續性監管的基礎,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監管系統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對重要的監管信息實行集中管理,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人員對所轄業務資料進行分散管理。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經過正當途徑、手續齊備的,需要查閱有關監管資料,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和協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形成。

(三)重視金融機構自律監控機制的構建。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世界金融業的交易結構日趨復雜,金融機構的倒閉事件頻頻發生,使國際銀行和各國監管機構日益重視銀行自律監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該委員會又通過《銀行機構內控體系的框架》的國際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闡述了關于監督、指導和評估銀行建立有效內控制度的原則。就我國而言,要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外部監管與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類似外因與內因對事物的發展的影響,外因只有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監管當局的監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機構理解并得到執行,才可能達到監管目標,至于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到底能發揮多大的作用,關鍵還是看商業銀行對內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認識,是否不折不扣地執行了內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場約束機制加強銀行監管。有效的市場約束是有效銀行監管的前提條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場約束機制加強銀行監管,促使銀行穩健經營,體現了銀行監管新的發展方向和要求。我國在發揮市場約束作用方面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規范的銀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銀行的透明度,促使銀行管理層穩健經營,又有利于銀行及早發現問題,促使銀行盡快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二是加強對社會公眾金融法律法規和風險防范知識的宣傳,增強其金融法規、風險隱患的識別意識和監管意識;三是建立和實施銀行評級制度,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職能。監管當局可借助信用評級全面了解銀行的各種情況,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監管措施,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網絡金融業務監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監管技術裝備和高素質人才庫,只有在擁有高技術軟硬件配備的條件下,才能談得上對金融機構有效的監管。這一方面要求監管當局加快自身電子化建設步伐,依托先進的科技手段,以不斷適應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另一方面“軟件”建設應與“硬件”建設同時并舉,應加強對現有監管人員的技術培訓;第二,加強網絡銀行相關立法建設。一是政府有關部門應就網上銀行的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制責任、存款保險、保護措施和爭端的適應條文等問題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關數字化,電子貨幣的發行、支付與管理的制度以及網上銀行業務結算、電子設備使用等標準。為給網絡銀行發展一個規范、明確的法律環境,立法機關要密切關注網絡銀行的最新發展和科技創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與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

四、完善金融監管的現實意義

首先,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成分復雜,為了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健康的市場秩序,使金融市場在規范的軌道上運作,為了金融市場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監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場作為市場機制,帶有不定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這樣,就需要進行監督和管理,需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干預和調控。

再次,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也是政府調節和管理國民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所以金融監管問題是一個國家經濟金融良好運轉的很重要的方面,我們應該有所思考,及時發現并解決金融監管問題。

(作者單位:1.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2.河北大學經濟學院;3.河北國防科技工業職業技術學校)

主要參考文獻:

[1]汪思冰等.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J].經濟金融觀察,2008.11.

[2]張留祿等.金融危機背景下德國金融監管體制對我國的啟示[J].南方金融,2008.12.

[3]倪國安,吳曉元,劉志峰.應正確認識央行監管與金融機構自律的關系[J].金融監管,2003.5.

[4]曾昭熹.中國金融監管若干問題研究[J].金融觀察,2008.9.

[5]趙曉霞.淺析中國金融監管[J].北方經濟,2008.3.

[6]李祖坤.淺議我國金融行業法律監管制度.商場現代化,2009.1.

[7]孟咸美.外國金融監管法制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經濟理論研究,200.6.

第2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存在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1-0069-02

近年來,金融法規的建設、金融監管機構的調整、監管隊伍的部署、監管手段的開發,使得中國的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監管力度也逐漸加強,金融監管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消極金融現象仍然時有發生。

一、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中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二)監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目前中國金融監管方式主要是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自我管理及控制雖然有,但由于銀行缺乏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內部控制與監管流于形式,需要進一步完善。同時,行業自律組織及社會監督更是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業的檢查只是偶爾才會有,并沒有形成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制度,沒有真正的權限。政府審計受人員限制不能隨時隨地監督,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獨立性又太差。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金融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中國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預是最直接有效的監管手段。近幾年,中國雖然陸續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金融監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監管應是依法進行,而現實中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標,操作隨意性大,操作工具滯后,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當然是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但監管本身并不是要絕對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實際上,市場經濟的規則就是優勝劣汰,倒閉是資源(如資本和管理人員)配置機制的必要組成部分。通過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可以起到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中仍只強調防范風險,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十分僵化,這事實上保護了壟斷,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監管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無論是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還是對金融風險的分析、識別、判斷、化解,都需要從事金融監管的人員有較為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是在當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網絡銀行迅猛發展的前景下,要想實現監管目標,必然要對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監管當局的許多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水平、知識結構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由于金融監管所需求的較為全面的經濟、金融、法律、高等教學等方面知識的綜合型人員較少;許多金融監管人員還不能對金融機構的各項指標進行前瞻性和深層次的分析,從而使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的效果與預期目標相比存在較大差距;精通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人員不多等;這些都影響了金融監管的力度和深度。

二、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提高金融監管績效的建議

(一)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作用

1.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風險與危機的基礎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前提。各國的監管經驗表明,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手段只是作為金融機構內控不足的補充,控制風險的根本措施還要靠內控制度。事實上,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案、巴林銀行的倒閉、日本多起銀行案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銀行制定并執行了嚴格的內控制度,危機或許可以避免,某些銀行或種不致倒閉,即使是由其他原因引發的金融動蕩,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對于中國來說同樣如此,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有一個歷史過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預、市場變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的原因。據有關方面的抽樣調查顯示,銀行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資產約占40%以上,說明自身經營管理中的問題是形成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機構應對自身內部各分支機構、各職能部門以及經營決策者加強約束,使金融機構內部導致的風險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2.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他社會監督的作用

由于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很難完全由監管當局自身承擔,所以應該加強紀檢、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商、財稅等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社會性監管,增強金融機構在資金營運、財務管理、業務開展和信用評級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同時,還要通過新聞媒體的力量,監督各金融機構認真執行國家金融紀律、方針、政策,監督其遵守相關的金融法規。另外,通過加強金融法規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的宣傳,建立健全監管公開舉報電話,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建立暢通的渠道等,形成廣泛的群眾監督。

(二)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方式,使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有機結合

從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雖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都被運用著,但都沒能很好地發揮作用,而且非現場監管的作用更加有限。因此,必須盡快建立統一、科學、規范化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必須充分利用計算機等先進作業工具,發揮其網絡監測作用;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健全非現場監管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管成為現場監管的目標導向,現場監管成為非現場監管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建立金融監管法規、監管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頒布實施金融監管操作規程或辦法和監管人員守則,主要需從立法和執法兩個方面加強工作,努力改變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制建設滯后和執法不嚴的現狀。一是在立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進一步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和有法難依及執法不嚴的一系列問題。二是在執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要切實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和高效執法和嚴格執法。從當前狀況來看,金融執法方面是法制建設中最薄弱環節,迫切需要加大執法力度。

(四)不斷提高監人員素質

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適應監管需要的監管隊伍,首先應該要建立和健全人員資格考核和任職制度、培訓制度以及交流制度和獎懲制度。其次可以從商業銀行和社會其他部門引進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充實監管隊伍,監管水平的提高。第三應加強監管人員的國際交流,學習國際上的先進監管經驗。

參考文獻:

[1] 國生彥.國際金融法讀本[M].恒方,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 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金融法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 非利普·伍德.國際金融的法律與實務[M].香港:香港商務印書館,1999.

[4] 郭靂.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第3篇

從19世紀末到本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世界占統治地位的是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它將完全競爭和充分就業作為假定的既定條件,堅信市場的自由競爭會解決一切矛盾。在金融領域主張:“歸根到底,金融體系的構建并不是國家對金融的控制,而是為了使金融的效率最大化。”[1]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政府對金融業幾乎不加管制。然而,20世紀30年代的資本主義世界爆發的大規模經濟危機造成了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潰和布雷頓森林體制的確立,在凱恩斯主義的影響下,為了限制金融機構的過分競爭和壟斷以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各國都不約而同地加強了金融業的嚴格監管。但是,凱恩斯主義在面臨資本主義世界出現的滯脹現象卻變的束手無策,因為滯脹是失業和通貨膨脹并存 。而照凱恩斯認為,失業和通貨膨脹是不可能并存的。在這種情況下,從60年代末開始,受高通貨膨脹 和金融市場創新活動的影響,不少國家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作法,出現了金融自由化的趨勢。但是:“80年代放松管制的浪潮并不意味著金融機構今后將在無管制的環境中生存。”[2]畢竟在壟斷時代推行自由競爭注定不會有前途。結果是,利率自由化加劇了國內金融市場的競爭。國際資本運動的自由化則加劇了各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從80年代中期開始,各國金融市場開始出現動蕩的跡象。加強監督重新占據主流。金融監管這一發展歷程論證了金融監督的必要性。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業是貨幣流中心、資金融通中心、社會支付結算中心,是“國民經濟的血液循環系統。”所以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關系著國民經濟的運作與發展。但金融業是個高風險的行業。因為金融行業本身就有從事風險性的活動,風險導致其具有內在不穩定性。加之金融業的有效運作是依賴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一旦公眾對銀行發生動搖,銀行的經營和生存便存在問題。此外,其有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對個別銀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甚至導致全球性的風險。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其進行監管,確保金融結構的安全和穩健。其次,金融業具有相對壟斷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進入,因而在金融業管理過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債權債務安排,或向客戶提供不公平的歧視,且金融業財務信息的公開程度不高,公眾因無法獲得充足準確的信息而很難對金融結構風險和業務作出正確判斷,并影響其對金融機構進行選擇,同時也無法對金融結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因此,政府應叢外部對金融機構進行強有力的監管,減輕相對壟斷性可能帶來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監管困難,以保護公眾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業本身的特點,各種欺詐以及非法交易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在我國市場秩序不夠健全,金融領域的立法不夠完善,我國應付金融危機的經驗尚不豐富,金融監管就顯得尤為必要。[4]

二、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分業監管帶來的問題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債券法》的規定,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即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銀行業、信托業;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業;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業。雖說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有利于監管部門集中精力對各自負責的對象進行監管,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的安穩,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但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和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單純的分業經營模式已不能適應復雜的局面。

1.在國內金融市場上,銀行、證券、保險業已開始相互滲透。商業銀行可以經營部分證券業務,但限于買賣政府證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發行、兌付及承銷政府證券;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保險業務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外從事信托業務和股票業務;法律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質押向商業銀行借款。[5]如果實行單純的分業監管,勢必回出現重復監管或空白監管的情形。

2.自從我國加入WTO以來,外國金融機構大量涌入國門的局面勢不可擋,對外國的金融銀行如何監管,如果仍固守分業監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這種阻礙資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會嚇退一大批外國金融機構。因此我國采取混業監管的模式已勢在必行。應當盡快建立起一個既不隸屬于中央銀行又相互獨立于政府的綜合性機構統一監管金融市場,以適應金融業一體化的發展趨勢。這種綜合性監管機構應相對獨立于政府。因為:一是金融監管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需要一支專家隊伍,資源、技術條件需求也較高。如果隸屬于政府的公務員序列,難以滿足監管的需要;二是監管應擺脫政治壓力,如果不獨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擾和牽制,不利于實施有效監管。[6]

(二)事后保護性監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險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業具有很高的風險性,而且還極具傳染性,一家銀行的破產往往波及整個金融市場。這使得存款者和投資者因擔心風險而不得不小心行事。為了消除這種擔心,存款保險制度應運而生。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將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險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存款機構經營破產不能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為支付法定數額的保險金。在存款者看來,存款保險使所有存款獨立于銀行破產風險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這種做法也避免了對存款者補償的耽擱。現在,大部分國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但我國未建立該制度 。所以金融機構一旦出現經營危機,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將嚴重遭到破壞。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首先,我認為,這種保險應是強制的。如果允許銀行機構自由選擇是否保險,則意味著有的銀行可以不參加保險,這對自覺參加保險的銀行是不公平的;同時意味著未參加保險的銀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這違背了設立這種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險公司應由誰來設立的問題。從國外來看,各國存款保險機構有:政府主辦并管理型、政府和銀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銀行同業建立型。多數學者主張我國存款保險公司由政府舉辦更為適宜。認為如果存款保險公司隸屬于中央銀行,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險公司可能會形同虛設,獨立性難以實現。[8]

2.中央銀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說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避免金融機構因破產而帶來的風險,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銀行或整個銀行體系面臨暫時的流動性問題帶來的不穩定性。事實上,一個基本上健全的銀行也常常會面臨暫時流動資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時的從信貸市場上得到足夠資金,公眾對銀行資金的流動性是極其敏感的,它們會因為自我保護中加劇問題的嚴重性。為了避免擠提現象的發生,我國應當仿效西方國家建立中央銀行最后貸款制度,即中央銀行對仍有債權能力但已無法從貼給窗口和貨幣市場的正常渠道取得資金的“問題銀行 ”提供緊急財務援助,以協調其解決暫時的財務困難。[8]

(三)自律監管的加強。

最理想的監管模式是法定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我國目前偏重于法定監管,自律監管嚴重不足。從金融業行業協會存面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過分強調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對金融業的行業自律作用的重視不足,行業協會更多地成為一個僅僅具有象征性的組織;從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層面上看,有關金融機構制度的法律規定相當薄弱,如證券業并沒有建立起防止其某個職能部門所擁有的特種消息傳到另一個職能部門被濫用而建立的一套內部規則和實施程序以及對這些內部規則和程序的監管程序的“防火墻”制度,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則流于形式,不僅銀行內部缺乏統一的內部控制法規制度及操作規則,而且銀行內部各業務部門在具體行使監控職能時,職責不明確,不能有效執行、落實銀行內部控制有關制度;保險業對內控制度的規定幾近乎為零。[10]由此可見,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有待完善。通過健全金融機構的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加強金融機構自身的責任感和自我監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說,是最為直接、最為有效的的監管形式。

參考文獻:

[1]陸曉峰.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M].法律出版社,2000.

[2]浦壽海,等.80年代的金融改革[M].中國金融出版社,1989:23.

[3]同[1],P287.

[4]漆彤.試論金融監管立法體系[M].法學評論,1997.

[5]魏方.簡論我國的金融監管:經濟法論叢(第2卷)[M].徐杰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

[6]同[1],P385.

第4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問題對策

引言:

近年來頻繁爆發不停規模的經濟危機,使得原本較平靜穩固的金融體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擊,帶來的巨大損失引起的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隨著不斷的探究和經驗的總結,金融監督和管理重任已經成為了中央銀行的核心職責,金融監管也發展成為商業銀行完善的必要條件。在近年來的監管方面,我國取得了比較顯著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的頑疾,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全面開放以后,如何在健全金融法律體系,改善管理觀念等多方面促進金融監管的進步,成為了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監管范疇狹窄

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概念體系,但目前對于監管范疇的理解,我國還相對比較狹隘,主要側重點還放在機構審批和經營資質的合法合規性領域,對于越來越高的金融風險的監控尚達不到滿意的水平。造成主要的危害,一方面是有限的資源被過多的分配到衡量商業銀行的風險上,對于風險管理往往視而不見。在經濟市場環境瞬息萬變的今天,風險和機遇同樣巨大且不斷發生著變化,如果不具備相匹配的風險管理能力,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即便解決了眼下的問題,還會有新問題不斷的衍生除開,不能再根本上達到治標治本,帶來的后患無法估量。另一方面,風險監管的內容缺乏全面性,首先表現在還頑固的看重借貸業務,對于其他外業和創新業務缺乏激情和重視,在表外業務擴張的大趨勢下,將其納入金融監管的內容中已是當務之急。其次要加強對于資產的充足性和流動性方面的監管,對于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果進行梳理,總結出潛力指標與發展前景,做好考核工作。

還有,金融機構退出程序的監管還處于停滯階段,幾乎處于空白。一個已經達到平衡的金融體系,其中具有相當實力的技能機構由于合并、倒閉或者清盤等原因造成必須退出時,其機制應該和加入時一樣完備。而我國對于這方面的掌控,無論在法律還是管理層面都存在比較明顯的缺陷,很多地方彈性很大,接管和中職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對于涉及到接管業務界定、授權沖突、股東債權人關系等問題,都存在嚴重的缺位。

在監管范圍上也存在比較嚴重的紕漏,以商業銀行為中心的國有銀行占據較大的比重,缺乏對于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掌控,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國有銀行外的金融機構同樣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需要給予監管。還有對于近年來興起的網絡銀行、電子商務等發展迅速,前景廣闊的平臺,監管要盡快落實到位,否則在幾年甚至更短的時間內,就會出現嚴重的問題。

(二)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順應市場模式的金融監管方式,總結下來主要是外部監管、金融機構自我管理以及社會輿論監督三個主要方面。相對的,手段也無外乎法律、經濟和行政三個大方面。這就造成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方式不夠多元化,比較單一的局面。另外太過依賴外部監管,自身管理能力缺乏也是核心缺陷。自我約束和管理機制的不成熟,在行業內部,能夠起到自律職能的組織也缺乏,寥寥幾個能夠發揮的作用也具有局限性。會計、審計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檢查也是偶爾為之,不能形成穩定的制度體系。從監管的手段角度來講,必須要依法執行,但法律發展的不健全,造成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操作隨意性大等客觀現象,直接導致監管的執行力大大降低。

(三)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升

鑒于金融監管行業的特殊性,不管是在體系的審批階段還是對風險的識別、分析、判定與處理方面,都需要專業的人員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與實際經驗。在當前金融信息化、全球化步伐飛速向前邁進的大環境下,全新的理念和形式層出不窮,對于監管人員的應變能力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也給監管人員的基本素質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無論是知識結構還是知識水平,都要實時更新換代,與此同時要兼容經濟、金融、法律、計算機網絡、高等教育等多方面的知識。就目前而言,現場監管人員的平均水平距離預期還有一定的差距,這也是影響金融監管力度和深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改善金融監管的相關對策

(一)全程多方位進行監管

要多方面,多視角的看待金融機構的監督與管理改革,最終實現對各金融機構從準入到退出的全方位監管。首先要做到突出監管重點。金融涉及的擴散面越來越廣泛,直接導致帶來的風險也越來越多樣化,這已經形成了當前金融發展的特征。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在合法合規觀念的前提下,提高風險性監管的力度,使得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齊頭并進。合規監管要做到突出重點,加大審核力度以求更好的治理效果。風險監管方面,首先要正視和先進國家的差距,從差距中學習,不斷完善和更新監管的措施和體系。其次在機構市場退出方面應該有突破性的進展。監管當局面對退出情況,應該借鑒國際水平的法律體系,制定出詳細的市場退出階段的基礎框架。使得包括金融機構判斷、損失估量與控制、機構重新組建等相關問題能夠有據可依,做到在嚴重問題產生時,能夠及時有效的采取相關措施,化解金融風風險,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最后還要加強對獨資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監控,將這些機構的潛在危險有意識的進行防范,避免問題產生時出現措手不及的狀況。

(二)改良金融監管方式

行業自律,關系到金融業的自我管理、自我規范和自我約束三大方面,它可以有效的提升內部管理水平,避免行業內部出現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推動彼此的合作關系,使得金融結構形成一套完整而穩定的體系,給監管部門的后續工作創造了便利的條件。另外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也十分有意義。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完全有監管部門自行承擔難度較大,所以應該增加紀檢、審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增強金融機構很多方面的透明度,最后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三)不斷提升監管人員的自身素質

一個國家監管人員的水平直接決定了監管能力,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強培訓力度,引進專業人才,出國學習等措施,對監管人員進行知識和能力結構的補充。不僅如此,還要在品行方面加強教育,防止好逸惡勞,徇私受賄等現象,將監管行業進行凈化,樹立清正廉明和秉公執法的行業作風。

結論:

我國自加入世貿以來,金融市場開放程度進一步加快,面對更加豐富和多元化的經濟局面,兼容監管名門的任務也將更多更重。目前我國金融將官方面水平還相對比較滯后,和經濟增長的速度不能完全的匹配,專業人員的知識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只有全方位的進行管理和改革,才能從根本上完善金融監管,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邢本秀、喻劍萍,當前我國銀行業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金融參考》, 2003年第10期,P1-5

[2]郭玉偉、王樹,以全新監管理念推進監管,《金融時報》,2004年06月29 日

第5篇

摘要:在市場機制的條件下,金融創新不僅可以促進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在金融創新浪潮的推動下,各國出現了一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的浪潮。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表現為金融監管法律理念的創新、主體創新、監管模式創新以及金融監管運行方式的創新。而金融監管法律價值目標的重新定位、機構的創建、審慎監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監管執行的國內國際的協調與合作,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新型審慎金融監管模式,同時也使我們能更加有效地應對和促進了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挑戰;機遇;金融監管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當局或者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的總和。

二、監管國際金融創新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各國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現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從本質上說,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已經變化了的事實而己,缺乏總體籌劃。結果,源于金融創新的各國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為嚴重而廣泛的金融危機。

(一)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的空缺――國際社會缺乏統一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

金融創新創造了大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額資金的流動并不經過銀行,而是通過資本市場的渠道。這些流動額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監督。金融創新加快了國際資本流動,容易觸發金融危機。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資本流動己經成為國際金融形勢動蕩不寧的主要因素,因為它對國際收支和匯率經常產生嚴重影響。金融資本的全球一體化,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但同時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創新失敗波及到其他國家,甚至引發全球的金融危機。加強國內各市場之間、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各國對跨國合作共同監管金融創新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因此沒有形成全球對金融創新的合作監管法律機制,更談不上建立全球統一的監管體制。[1]

(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創新的發展

國際金融創新劃分若干類別,但幾乎每一份交易合約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隨即性強、組合能力強、新的創新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現有的法規很難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清晰的界定,監管措施和法律條文難以跟上這么快的變化,因而很難做到統一監管。法律具有穩定性,從另一種角度闡釋即具有滯后性,法律從醞釀制定到頒布再到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個周期,這決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創新過程。因此盡管為了順應或推動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絕大多數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強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大量的新規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投機行為和金融犯罪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反金融監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現有的不斷更新的金融監管立法仍然在調整范圍、監管手段等方面遠遠不能滿足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有效監管、既開放金融市場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對立統一的多種需要。

(三)國際金融創新國際化速度加快

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影響力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際化的,真正要對其實施監管,須有一個強有力高度統一的國際金融組織,須有各國貨幣當局的精誠合作。而 90 年代以來發生的種種情況卻表明,各國金融當局對跨國投資和資本流動的法律管轄及國際協調,在對金融創新的宣傳教育及對參與高風險投資的金融機構的指引和監管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創新大大便利了國際間資金和資本的流動,但是,也由此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危機。所有這些風險都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國(地區)和國際社會對于國際金融創新法律監管面臨的困難都已有認識,并著手采取相關措施來完善法律監管。

三、完善監管金融創新法律機制的思考

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教訓就是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如何完善監管。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在整個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不能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預見,在以金融自由化為核心的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推動下,世界各國將逐步推進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法律機制完善。

(一)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應該加強對金融創新的法律監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現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面對急劇變化的金融創新市場,己不適應其大規模和復雜的業務類型。銀行、證券公司等眾多金融機構投身于該市場,對他們的監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監管當局并沒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應該建立一個由不同國家參與的國際金融監管聯合體組成的統一的監管每一個大型的全球金融機構的法律機構,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集中統一監管。

(二)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

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完善國際監管法律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準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法律監管,增強金融創新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法律機制作用。 [2]

金融創新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時,尤其要關注和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合作。

(三)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美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使得美國在過去 25 年能夠不斷擴大經常賬戶赤字。目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格局已經結束,世界進入轉型期。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3]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改變以推動貨幣自由兌換為首要目標的現狀,建立以抑制風險、防范危機、穩定國際貨幣和信用為目標的國際金融創新體系。改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以使其擔當起國際金融創新的領導者、監督者之職。

參考文獻:

[1] 萬國華主編,《國際金融法學》,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頁。

[2] 王自力.道德風險與監管缺失:美國金融危機的深層原因[J].中國金融,2008,(20):32-33.

第6篇

就目前情況而言,中國雖有上億人投資互聯網金融,投資金額超萬億,但是投資人大多數是經熟人介紹投資,普遍存在盲從心理,一旦金融行業出現低迷預兆,就會集中、迅速地將資金轉出。互聯網金融在我國金融體系或者信用體系中有舉足輕重作用,如果這個體系發生了信用危機,將給整個國家的信用體系和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監管制度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大大超過了人們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但是很多時候都是事后的彌補,監管機制滯后于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之勢,監管機制的不完善與現行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野火燎原之勢極不對稱。2016年,銀監會正式四部委聯合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絡借貸業務活動各方面的規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網貸資金第三方存管的具體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這些方面還需要補充完善。

(二)監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較之傳統金融,在經營環境、經營方式和范圍上都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但互聯網金融本質上沒有改變傳統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其實是融資平臺,有的甚至從事洗錢活動,因此不能單純從互聯網金融角度設計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也不能直接將傳統金融的監管法規應用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互聯網+金融”更多地表現為互聯網電商和金融服務業務之間的跨界經營,這種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出臺新的監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

我國從1999年開始試點建設個人信用體系以來,到2015年1月央行下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個人征信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我們應看到目前為止,信用體系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主導,我國依舊沒有完整的商業性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個人征信報告系統中,沒有非銀行客戶的個人信用信息,這顯然對第三方支付市場的風險規避會有一定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發展建議

(一)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

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首先要明確監管主體。2015年,我國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分類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P2P監管細則、互聯網保險監管暫行辦法也都相繼出臺。但是部分有爭議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和機構監管還有待完善,需要明確監管主體,避免出現問題了發生監管機構推諉扯皮的現象。

(二)制定行業的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

要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和資金安全,還需要制定行業的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嚴格準入機制,不僅有利于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大有裨益。不僅要制定準入門檻,還要給企業提供退出機制。任何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都不可能只進不出,明確退出機制同制定準入門檻一樣,是保障互聯網金融行業合理規范化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通過適度的競爭,實現互聯網金融企業優勝劣汰、轉型升級。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

金融市場上買賣的金融產品實質上是在交易產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聯網金融無法做到像傳統金融機構的準入、信息披露監管,傳統金融市場的監管方法及監管工具也不適用,但信息不對稱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發揮其資源配置功能,這就要求給金融消費者足夠的信息讓消費者根據信息進行價值的判斷。因此信息披露的監管與控制非常有必要。在互聯網金融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專業知識缺乏等原因一直處于劣勢,消費者權利時常遭受金融機構的侵害。這也要求互聯網金融監管要從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完善互聯網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強行業自律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補充

我們在前文分析了很多需要通過頂層設計完成的監管措施,比如監管主體的明確,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的制度提供,但是,互聯網金融的模式眾多,這些細小眾多的分類模式之前的差異決定了它們在監管機制上面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不同模式的監管模式必然呈現多樣的差異性。很明顯,政府的頂層設計無法完全覆蓋到每一種細分模式,這就要求各行業需要加強行業自律,以完善和落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確保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作者:劉婧 單位:四川大學錦城學院

參考文獻:

第7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分業監管模式;自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1[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3-0074-02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的復合稱謂。金融監督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它是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行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金融業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十分重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相互間協調性差。在實際操作中,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無效監管。

(二)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中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和創新性,滯后于金融業發展。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從而影響到監管的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實現,并且難以保障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使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發展緩慢。

(三)監管的有效性不強

金融機構在進行自律監管和內部控制時,看似比較完善,但實際上金融監管受各種因素影響過多,并且監管機構的機制也很不健全,難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一定程度上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影響了監管的效果和質量。

(四)分業監管模式存在弊端

首先,分業監管難以對金融業做到統一監管。目前,我國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指標體系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信息不對稱,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不同。其次,我國目前雖然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但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的綜合經營是將來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納入法律軌道是當務之急,同時,應當研究綜合經營監管法律制度建設,為金融綜合經營立法工作做好準備。第三,分業監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卻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費,這種監管部門不從全局考慮的監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領域的創新活力,大大影響了金融市場的效率。

(五)金融機構自律監管不足

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而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因而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會有很大障礙。僅僅依靠來自外部的金融監管從一定意義上說不會滿足金融市場的需求。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

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向法制化發展使各部門工作做到統一、協調,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監管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及時交流監管信息,做到協調統一,解決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監督,建立監管機構的聯動協調機制,促使其正常監管、有效監管。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國家應盡快出臺能夠涵蓋各類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的監管法律體系,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問題,明確監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以及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監管,如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各方的責任與義務。可從兩個方面入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有效地運用于監管體系中;第二,嚴格金融執法,加強執法人員的道德素質,加大執法力度,消除一切不利因素,推動經濟和金融健康有序地發展。

主站蜘蛛池模板: 辉县市| 南阳市| 玛多县| 汾阳市| 名山县| 乡城县| 焦作市| 桃江县| 沁源县| 香河县| 沛县| 安西县| 德安县| 江都市| 平陆县| 东安县| 沁源县| 西贡区| 富锦市| 郁南县| 九江市| 云浮市| 和林格尔县| 武义县| 溧水县| 灵武市| 来安县| 锦州市| 门源| 都安| 社旗县| 家居| 阿巴嘎旗| 财经| 化德县| 汝州市| 新余市| 新巴尔虎右旗| 马山县| 张家口市| 保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