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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時間:2023-09-25 11:26:59

序論:在您撰寫醫療衛生基本法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鄧麗――醫療立法應能解決機制性問題

醫療立法能否考慮以下幾個問題:醫療資源的集中固然存在很大弊端,但要求醫療服務向基層醫院轉移與疾病的不可知性相矛盾,患者為了防范醫療風險,肯定首選高等級醫院。醫療改革和老百姓的選擇之間是什么關系?二者問需要協調。另―個問題是老年人異地就醫問題。老人跟隨子女有利于養老,但異地就醫難度較大,存在醫保障礙,醫療立法應能夠解決機制性問題。

天津醫科大學醫學人文學院副教授李志強――衛生基本法要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

在內容方面,衛生基本法應該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既有法律中已經作出調整的,如傳染病防治、檢驗檢疫、職業病防治等相關法律已經有規定的,在基本醫療衛生法或醫療衛生基本法中沒有必要再去規定。即便是為這些已有的立法再提供基礎性規范,我認為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即使沒有這樣一部基本法,也不影響各領域的運轉。衛生政策強調預防為主,這條原則的立法問題是制度設計需要關注的;對于如何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效率問題,價格是重要的,發揮市場和競爭的作用,是立法應充分考慮的。還有中醫藥的問題、各領域現有法律的協調問題,也應當體現在衛生基本法立法之中。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研究員江宇――規范衛生體系需要總體約束

對于優先搞基本法還是優先搞具體的法的爭論,我認為如果不考慮可行性和時間性的話,還是需要制定一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有幾個理由。

第一,衛生領域和經濟領域、民事領域不一樣,衛生領域一定是需要頂層設計的。在經濟、民事領域中,微觀主體如果得到了規范,就能產生較好的整體效果,但在醫療衛生領域則不然。從各國情況來看,無論是醫療保障制度、監管制度、服務制度,具體操作時可以是公私合作的形式,但是制度框架一定是政府主導,按法治的方式來建立。從國際上看,政府盡到的責任越多,越有利于控制成本,越分散化越不容易控制總成本。

第二,現在醫改面臨諸多問題,無論單獨規范哪一部分,也就是無論單獨制定哪一個具體的法律,這些零散的法律很可能就有矛盾,一些最重大的問題就解決不了。醫療領域有種觀點認為:只要管好政府就行了,其他的可以放開,法不禁止即可為。我認為這不成立。例如商業保險,基本醫保立一個法,商業保險立一個法,如果沒有總體調控,即使政府的出發點是保基本,但最后的結果可能實現不了。從美國的情況來看,商業保險發展過度,把政府本來投入保基本的錢,都吸向高端、吸向商業醫保,包括醫療服務領域也是。

有學者討論為什么分級轉診落實不了,我認為關鍵在于醫院的動力機制。如果僅規定政府保基本、給基層投入多少,這是不夠的,必須在總體上有一個約束和限制,例如日本、加拿大、臺灣地區等,均立法禁止辦商業醫療保險,即便是美國,也嚴格限制高端的、商業的醫保,有嚴格的審批程序。醫療體系不應該是碎片化的,在缺乏總體調控的情況下,如果僅規定局部,局部目標也落實不了,所以必須要有一個衛生基本法。

當前分級轉診、“強基層”、公立醫院的公益性等政策落實不了,最重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個是公立醫院的投人運營經費和醫務人員的收入從哪里來,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單獨靠衛生部門,或單獨靠社保部門、財政部門,都解決不了,需要基本法規定政府對公立醫院承擔什么責任。第二個是必須要有外部對政府的整體約束。衛生基本法首先是規范政府的,規范它對公民健康權的責任。現在有個現象令人擔心,就是鼓勵社會辦醫。政府以免費土地、財政補貼等形式鼓勵社會辦醫。對社會辦醫本身來看,這些措施是必要的,但問題出在基本和非基本這一塊兒。非基本這一塊兒有天然的逐利動力,但是保基本這塊兒卻沒有什么動力約束政府去做。要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單靠規范衛生體系中的哪個子體系是不夠的,需要總體上有個約束。只有整體上有了約束,政府才會考慮各地方衛生總費用與老百姓醫療費用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如何把錢投到效率最高的部門。

如果單獨規定政府對基層投入而不設置―個整體性標準,例如政府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例、與社會投入的配比關系、投入水平隨著經濟增長應當怎么樣等原則性規定,那么政府投入只能停留在號召層面,例如國家鼓勵預防為主、鼓勵分級診療,這些現在都有,鼓勵等于沒有約束。所以,衛生領域一定需要一個基本法,但從現實可行性角度看來,制定各部門的具體法可行性更高一些,除非國家下決心、有魄力準備一下子把很多問題確定下來。

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董文勇――基本法應主要解決方向性問題

內容綜合的立法也并不等于無所不包,那樣的法律是法典,而不是基本法。基本法的任務是規定基礎性問題、方向性問題、全局性問題、長遠性問題、重大戰略問題,甚至不需要很多法條,只需要一個基本法律框架就可以了,但是條文必須一言九鼎、能管一片。這樣的法律才是衛生基本法,才是衛生母法。我也不贊成制定具體而微、大而全的衛生法典,但不能沒有衛生基本法。有些問題,具體的衛生法解決不了,因為它位階不高、功能有限、目標特定。

中國社會福利協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系教授劉繼同――追求現代健康法為原則,明確健康責任

建議2016年社科院可以結合社會法論壇,制定一個“社科院法學所版本”,就像醫改的8個方案一樣。我們應該有一個立法原則,避免以東方西方為標準的說法,而要突出“現代”的概念。我們追求的是現代衛生保健體系、現代健康法,這是原則和方向。一是目標,二是原則,三是責任,四是現代衛生保健體系,五是體現國家責任的籌資,六是衛生行政管理體制,這是衛生基本法框架應具有的幾大部分內容。

目前最重要的是明確基本法律原則和健康責任的劃分,這是體現立法的要點和關鍵;還要有國外衛生法的比較研究著作作為參考。福利國家的政府不制定衛生基本法,因為他們認為這不成問題,已經通過憲法保障實現了;我國缺失上位法,憲法的保障視角也應當升級,福利不只是物質幫助。最近中央高度重視精神文明,可能已經意識到應該由物質保障轉變為服務保障,憲法也應作出相應調整。

B方:醫改“改到位”,再立基本法

首都醫科大學衛生管理與教育學院衛生法學系副教授劉蘭秋――“健康中國”戰略要由多部法律體現

我認為不能指望立一部基本法就能解決很多問題,新醫改有“四梁八柱”,已經有了頂層設計,涉及面非常廣泛。對“健康中國”戰略而言,這是個很宏大的事情,不可能通過一部法來體現和保障。在關鍵問題達成共識的條件下,可以通過不斷制定和調整各方面的法律來推動改革和實現改革,實現漸進式法治推進,而非在某個時間點進行大面積、大范圍的立法。

北京大學醫學部公共衛生學院副教授楊健――衛生立法,要待醫改“塵埃落定”

無論是基本醫療衛生法還是醫療衛生基本法,里面涉及到的問題太多了,雖然需要在憲法和單行的醫療衛生立法之間建設橋梁,但是在概念、關系、內涵方面,以及從個體角度、從機構角度、從公益性角度、國家投入還是社會參與,都存在很多維度。一部基本法,如果把這些內容都包含進來,可能短時間內很難成形。現在很多領域都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似乎沒有法律難以成事,實則不然。法律與事業受重視的程度之間不能劃等號。法律有滯后性,是固定模式和經驗的總結。現在醫改當中很多問題沒有定性,三五年之內可能還會有變動,如果都寫進法律,現階段做不到,討論越深、分歧越大。

從規范角度看,法律和政策都是社會規范。政策是先導性的,形成經驗和模式后,再由法律介入。有些問題需要再實踐一下、再深化一下,醫改正在推行,可以先等一等。現實對于法律的需要不僅僅是立,還包括改和廢。目前衛生各個領域當中,無論公共衛生、醫療還是健康相關產品,其實都形成了法律體系。現實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并非都需要把目光集中到制定一部高大上的法律上。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教授――健康法、衛生法范疇或過于宏大

第2篇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浙政[*]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6]42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起付標準

(一)適用范圍:公費統籌對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

(二)調整內容:

1、醫保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從三級醫院1200元、二級醫院1000元、一級及以下醫院800元調整為三級醫院900元、二級醫院700元、一級及以下醫院500元;

2、醫保年度內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減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設起付線;

3、特殊病種門診起付標準從800元調整為500元。

二、提高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一)適用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

(二)調整內容:

一個醫保年度內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累計在起付線以上至18000元部分、18000元至36000元部分,36000元至54000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從在職70%、76%、82%,退休72%、78%、84%,調整為在職75%、80%、85%,退休80%、85%、90%;54000元至7*元部分,統籌基金對退休人員的支付比例從92%調整到95%;7*元以上部分按重大疾病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賠付(詳見附表1)。

三、提高基本醫療保險自負過多人員補助待遇

(一)適用范圍:公費統籌對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

(二)調整內容:

1、降低補助起付線:公費統籌對象補助起付線統一調整到6000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補助起付線統一調整到4000元。

2、提高補助比例:將補助起付線以上部分的補助標準從30%-50%統一調整到50%(詳見附表2)。

3、設定最高補助限額:一個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40000元。

4、適當擴大醫療費支付范圍:在原辦法基礎上,按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將下列醫療費列入補助資金支付范圍:

(1)治療性西藥、中成藥中的丙類藥品費用

(2)乙類限用藥品費用

(3)醫用材料超過限額以上部分費用

(4)單項金額在200元以上的丙類醫用材料

5、申請程序: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隨帶醫療費原始發票(已結算隨帶發票復印件、報銷結算清單)、費用匯總清單、相關病歷資料和身份證復印件,于次年1月底前上報市社保中心,填寫補助申請表。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發放補助。

6、列支渠道:補助資金從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四、城鎮居民醫保與城鎮職工醫保險種變更的待遇享受

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年度內,變更醫保關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處理:

1、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繳費年限不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未生效時,仍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生效后,按就高原則享受。

2、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繳費年限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日起不再享受城鎮居民醫保待遇。城鎮職工醫保待遇按規定從參保繳費4個月后的次月起享受。

五、商業保險參保人員雙重賠付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對象(包括公費統籌對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對象)同時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在商業保險公司賠付后,可憑其蓋章的票據復印件和理賠單,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商保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累計金額超過醫療費總額的,按醫療費總額補差支付,待遇累計金額低于醫療費總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六、其他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費限額標準從每日每床不超過32元調整為不超過35元。

2、參保人員就醫在本市定點醫院和定點零售藥店用醫保IC卡刷卡結算后,因特殊原因在定點單位采用手工方式退醫療費的,只退個人自付部分金額,個人帳戶支付部分和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金額不直接退還給參保人員。定點單位每月5日前將手工退費人員信息以報表形式上報社保中心(注明醫療單號、退費總額及個賬支付金額和統籌基金支付金額),退還費用中的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部分,在月度結算時扣除,個人帳戶支付部分由社保中心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退費時定點單位應按嚴格把關,杜絕任何套用醫保基金的行為發生。

3、參保人員因病按政策免費用血(血制品)需退還有關費用的,須憑發票和費用清單經社保中心審核后退費,根據社保中心核定的金額,個人自付部分和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由醫院(中心血站)分別退還給個人和社保中心,退還給社保中心的費用每月結算一次。

4、參保人員因病需轉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除按原辦法辦理轉院手續外,特殊情況也可由本人或親屬提交書面申請并隨帶醫保IC卡和醫保專用病歷(本市市級醫療機構醫師記載病情記錄)到社保中心備案后轉院。

5、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對象發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分娩醫療費、宮外孕醫療費可按醫保待遇結算。

企業女職工既參加生育保險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發生宮外孕手術,允許其在生育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中選擇,但不得重復享受。企業女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發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分娩醫療費、宮外孕醫療費可按醫保待遇結算。

6、至20*年12月連續三年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不含退休人員),2009年度增加100元預防體檢費,劃入個帳使用。

第3篇

一、目標任務

認真貫徹落實區、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精神,在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將年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試點工作作為全區啟動、實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和重點工作,不斷完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內容和方式,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框架,努力實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城鄉均等化提供、可及性覆蓋。

二、基本原則

1、完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供模式。探索試點工作與醫療保障制度、基本藥物制度和基本公共衛生均等化提供等醫改重點內容的銜接,促進各項工作協調、可持續發展。

2、加快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制度建設。縮小城鄉之間、不同保障制度之間的差距,確保城鄉居民切實獲得均等、可及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3、滿足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圍繞保障權益、維護健康的目的,增加服務內容,提高保障層次,滿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4、切實減輕城鄉居民看病就醫負擔。加大政府公共衛生服務投入力度,提高城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切實減輕城鄉居民醫療衛生經濟負擔。

三、試點范圍及期限

1、試點范圍:年區“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試點在城鄉同步開展。在年先行試點的基礎上,根據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差異及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不同,在城市和農村選擇、提供不同種類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

2、試點期限:年月日月日。隨著試點工作的全面推進,不斷總結經驗,深化和完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提供模式和運行機制。

四、工作內容

1、劃定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內容。在年試點工作實施的基礎上,結合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政策規定,將基本醫療服務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目標和基本藥物制度全面對接,重新規范和劃定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的種類和內容。具體為: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內容為免費提供類、項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服務對象為城鄉全體居民。(詳見附件)

(2)基本醫療服務包:內容為免就診掛號費,在服務對象繳納元錢的“醫事費”后,免費提供-種常見疾病的門診治療服務。因籌資方式、籌資水平的差異,農村、城市基本醫療服務包內容有所不同。農村基本醫療服務包為個病種,藥品目錄為個品種、個品規的基本藥物;城市基本醫療服務包為個病種,藥品目錄為個品種、個品規的基本藥物。基本醫療服務包藥品實行“零差率”。(病種及藥品目錄見附件)

2、籌集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經費。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調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途,籌集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經費。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經費:按照城鄉元/人/年的同等標準,由國家、區和試點地區各級財政籌集經費,并實行預撥制。具體構成為:中央財政元,剩余元由區、市財政按照比例配套。

(2)基本醫療服務包經費:在農村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對象為單位,按人均元/年的標準,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籌集,全鎮統籌使用。在城市按照據實結算的辦法,基本醫療服務包統籌作為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一個支付項目,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3、確定基本醫療服務機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由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按照功能定位和職責劃分實行一體化服務與管理。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在農村由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提供;在城市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

(2)基本醫療服務包:在農村按照“一村一室”的定點要求,由村衛生室提供;在城市由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

4、組織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按照職責劃分和服務流程,由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照一體化管理與服務的要求,面向城鄉所有居民包括流動人口,免費提供9類33項公共衛生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的提供要強化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服務質量和效果。

(2)基本醫療服務包:在農村以鎮為單位,全部村衛生室為定點機構。參合農民到村衛生室就診,每次繳納2元錢的“醫事費”,村衛生室為其進行診斷,并免費提供治療藥品。藥品處方金額、處方用藥天數、就診次數另行制定配套管理辦法;慢性病的治療可適當放寬藥品金額、處方天數、就診次數的限制。因病情診治需要,村衛生室可開具檢查、檢驗單,將患者轉診到衛生院免費接受血尿便三大常規、心電圖、X線透視、血糖檢查,協助做出明確的診斷。部分吊莊移民和流動人口較多的村衛生室,可根據實際提供免費、收費雙軌并行的分類診療服務,為非參合農民、外來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與參合農民使用同一藥品目錄,費用由就診者自付。

在城市基本醫療服務包采用合約服務的管理方式。參保對象持醫保卡就近到一家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約;每次就診繳納元的“醫事費”,免費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包的治療藥品,參保對象全年享受基本醫療服務包的就診次數最高為次。除基本醫療服務包外的其他醫療服務,參保對象和社區居民可利用醫保個人賬戶或自費方式支付。

5、服務購買及費用結算。為保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提供,在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推行以績效考核為手段的購買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制度。

(1)公共衛生服務包經費由各級財政預撥區衛生局后,按季度將的公共衛生經費預付基層衛生服務機構,以維持日常運行和工作開展,剩余在年終按照基層衛生機構的服務人口數,由財政、衛生部門通過對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及群眾滿意度的考核,最終確定支付補償金額。

(2)村衛生室基本醫療服務包藥品由衛生院組織申購,藥品配送企業進行配送,參合農民就診費用按照處方量由衛生院核銷、匯總后,報新農合管理中心進行統一結算。結算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藥品費,由新農合管理中心將藥品款核撥給鎮衛生院,再由鎮衛生院對藥品配送企業進行結算。二是診查費,村醫每提供人次基本醫療服務,在處方上劃收1元錢的診查費(參照鎮衛生院收費標準執行),由新農合管理中心按月、按處方數進行結算,核撥給鎮衛生院,再由鎮衛生院對處方及服務進行審核后,將診查費撥付給村衛生室。

城市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包藥品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自行采購,專柜管理,所發生的基本醫療服務包費用,經醫保結算網絡上傳后,由醫保經辦機構向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據實結算。

五、組織實施

1、動員宣傳。借助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強大輿論氛圍,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發揮鎮、街道和村、居委會以及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在全區開展聲勢浩大的試點工作宣傳活動。

2、組織培訓。利用多種途徑繼續加大試點工作的培訓力度。一是做好年試點工作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的培訓,重點強化政策調整內容的培訓,確保試點工作標準統一;滿足試點工作的開展需要。

3、服務提供。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和基本醫療服務包于年月日正式實施。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全面做好藥品申配等準備工作。

4、政策調整。按照試點具體情況和進展要求,適時進行政策方案的調整和完善。

六、保障措施

1、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保障。試點工作由“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并組織實施。作為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區、市醫改政策要求,深刻認識繼續推進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要進一步強化領導,加大投入,切實做好年試點工作。

2、與新的醫改政策進行對接。做好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兩類服務包與國家、區現有醫改政策的對接,并結合轄區實際進行調整、完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與國家及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進行對接;基本醫療服務包與國家、區基本藥物制度銜接。

3、完善試點工作制度建設。制定農村基本醫療服務包診療、病人管理、費用結算等各項規章制度;建立監督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考核、運行管理、社區首診和雙向轉診等工作制度;組建監督隊伍,定期對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杜絕不合理、不規范服務問題發生。

4、加強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依托基層衛生服務體系,繼續打造、完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平臺。

(1)完善鄉村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監管機制,加快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信息化建設。

(2)通過增補特崗醫生、強化培訓、城市醫院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提升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大力推廣適宜技術,推動中醫藥“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工程。

第4篇

關鍵詞:醫療衛生機構 基本建設 會計核算

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改革不斷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發展迅速,從而進一步提高了醫療服務水平,為解決群眾看病難問題奠定了基礎。對于基本建設的會計核算,醫療衛生機構應參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使基建專賬與“大賬”保持同步。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概況

基本建設是指利用國家預算內基建資金、自籌資金、國內外基本建設貸款及其他專項資金,實施以擴大生能力、再生產能力為目標的建設活動,其中包括新建、擴建和改進工程及相關工作。對于單臺設備購置、建造單項工程,如果投資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下,則不屬于基本建設范疇。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改革備受關注,為提高醫療服務水平,解決廣大群眾看病難的問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需要擴大經營規模,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引進醫療設備,所以基本建設規模較大。目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包括撥入專款基建、自籌資金基建、借入款項基建。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單位開展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列入國家計劃,實行專戶存取,并建立基本賬簿,單獨核算,以便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特殊性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本建設是其發展的需求所在,而基本建設的會計核算也有其特殊性。我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在第一部分第八條中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這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的會計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會計制度的現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建資金游離于事業單位會計之外,而基本建設過程也較為復雜,受各種因素影響,資金有可能未能及時入賬。因此,為動態、真實地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開展會計核算工作,建立基建專賬,并與“大賬”保持同步,每月根據基建專賬有關會計科目的發生額,將相關數據并入“大賬”。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會計核算方法

對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建專賬與“大賬”的合并,現行會計制度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為保持同步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至少每月按照基建專賬中有關科目的發生額,采取匯總或逐一處理的核算方法,將數據并入“大賬”。

(一)匯總核算

匯總核算是每月底將基本建設報表中的余額和發生額進行匯總,然后統一對應到“大賬”,并填制會計憑證。其實質是對當月匯總后的結果進行會計核算分析。這種會計核算方法具有操作簡單、工作量小的優勢,會計人員在月底可以一次性完成記賬,將基建專賬和“大賬”科目對應編制會計分錄即可。但其缺點是不容易實現基建專賬和“大賬”之間的相互核對。由于會計人員只是在月底將基建專賬報表中的余額和發生額匯總,而不是針對每項基建業務隨時處理,所以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受到影響,不能反映每項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分析處理比較籠統。因此,這種會計核算方法更適合于基本建設項目較少或是工程建設相對簡單、容易管控的醫療衛生機構。

按照這一方法,會計人員進行核算時首先要將兩賬中的相關總賬和明細會計科目進行對應設置,如設立基建專賬中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科目對應“大賬”中的“在建工程”科目,“預付工程款”科目對應“其他應收款”科目。然后會計人員應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對基建專賬進行會計核算,并編制會計報表,再對應“大賬”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分錄,填制會計憑證。

(二)逐一核算

逐一核算是在每筆基建經濟業務發生的同時,“大賬”依據基建業務的原始憑證,同步開展會計核算。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基建原始憑證以復印件的形式作為附件,使“大賬”能夠逐一進行賬務處理。這種會計核算方法具有很強的及時性,所以“大賬”中的基建業務一目了然,非常清晰,而且由于核算及時,賬務的準確性也獲得了更有效的保證,便于兩賬之間相互核對。逐一核算雖然能夠動態、實時地反映每筆基建業務的運行情況,但由于每筆業務需要逐一處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也會顯著增加。因此,這一核算方法更適合于基建項目較多、管理過程復雜的醫療衛生機構。

應用這一核算方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注意對資金來源、基本建設投資以及竣工驗收的會計處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的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單位自籌、銀行貸款、其他撥款等。如采用自籌資金建設,“大賬”借記“銀行存款―基建專戶”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基本戶”科目,基建專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基建撥款―本年自籌資金撥款”科目。基建投資核算應按照“大賬”與基建專賬對應的會計科目,在“大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下設“基建工程”明細科目,并設置相應的三級明細科目,對各項投資進行核算。竣工交付時,基建專賬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具體的投資科目,新一年度建立新賬時借記具體的投資來源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

參考文獻

第5篇

部門:

姓名:

成績:

一、填空題(每題2分,共15題,計30分)

1.公民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

服務的權利。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

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

3.國家建立健全

衛生應急體系,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

4.國家推進基本醫療服務實行

制度,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

5.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為公民提供

、保健、治療、

、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衛生服務。

6.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

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

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置并控制規模。

7.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臨床診療指南、

和行業標準以及醫學倫理規范等有關要求,合理進行檢查、用藥、診療

8.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弘揚敬佑生命、

、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范,恪守醫德,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9.國家對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人員依法實行

制度。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

10.國家建立

兩級醫藥儲備,用于保障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等應急需要。

11.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體育與健康課程,組織學生開展廣播體操、

、體能鍛煉等活動。

12.國家建立以

為主體,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職工互助醫療和醫療慈善服務等為補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13.國家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開展

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

14.全科醫生主要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和轉診、預防、保健、康復,以及

管理、

管理等服務。

15.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是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疾病防治機構、

、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二、單選題(每題3分,共10題,計30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于

實施。

(

)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3月1日

C.2020年5月1日

D.2020年6月1日

2.國家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獎勵制度,體現醫療衛生人員

。(

)

A.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

B.奉獻精神和醫療技術價值

C.醫風醫德和技術勞動價值

D.勞動價值和醫療技術水平

3.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應當有累計

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

A.一年以上

B.兩年以上

C.三年以上

D.四年以上

4.國家公布

目錄,根據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

A.保險藥品

B.平價藥品

C.常用藥物

D.基本藥物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學生

納入學校考核體系。(

)

A.健康教育考試

B.體能鍛煉水平

C.體質健康水平

D.體育與健康課程

6.國家組織居民健康狀況調查和統計,開展體質監測,對

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完善與健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

)

A.健康體質

B.健康績效

C.健康水平

D.健康狀況

7.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

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C.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D.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8.國家建立健全以

為導向的藥品審評審批制度。(

)

A.防治罕見病

B.臨床需求

C.重大疾病急需

D.藥品質量

9.國家加強中藥的保護與發展,充分體現中藥的

,發揮其在預防、保健、醫療、康復中的作用。(

)

A.特色和優勢

B.作用和功效

C.低副作用

D.實踐效果

10.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

A.生命健康

B.財產安全

C.人格尊嚴

D.職業發展

三、判斷題(每題2分,共10題,計20分)

1.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由國家免費提供。(

)

2.國家加強職業健康保護。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工作機制。(

)

3.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收益情況,可以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收益。(

)

4.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

5.為合同利用社會資本,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

6.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

7.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

)

8.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

)

9.主要健康指標,是指人均預期壽命、孕產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十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等。(

)

10.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醫療衛生機構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

(

)

四、簡答題(每題5分,共4題,計20分)

1.什么是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2.(三選一,根據自己所處單位選擇)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什么服務?

醫院主要提供什么服務?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提供什么服務?

3.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應該如何處置?

4.本法對于減少吸煙危害如何規定?

參考答案

一、填空題

1.基本醫療衛生

2.人民健康

3.突發事件

4.分級診療

5.預防、護理

6.公益、預算

7.臨床技術操作規范

8.救死扶傷、甘于奉獻

9.執業注冊、職業資格

10.中央與地方

11.眼保健操

12.基本醫療保險

13.成本價格

14.慢性病、健康

15.健康教育機構

二、單選題

1-5:D A A D C

6-10:B C B A C

三、判斷題

1.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提供。

2.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工作機制。

3.ⅹ,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

4.√

5.ⅹ,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6.ⅹ,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7.√

8.√

9.ⅹ,主要健康指標,是指人均預期壽命、孕產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等。

10.√

四、簡答題

1.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指維護人體健康所必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公民可公平獲得的,采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適宜設備提供的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接收醫院轉診患者,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醫院主要提供疾病診治,特別是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的診療,突發事件醫療處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醫療衛生服務,并開展醫學教育、醫療衛生人員培訓、醫學科學研究和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

第6篇

黔府辦發[2002]0111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2年12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稱參保人員)、: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

(二)、列入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省級黨群機關,省人大、省政協機關,省級各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和依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級單位;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四)、各類別實施公務員管理制度、參照和依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單位;

(五)、中央和省級其他事業單位。

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外的上述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與財政和參保人員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并隨經濟發展作相應調整。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分別核算。

第五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物價、審計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六條、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施公務員醫療補助,建立大額醫療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征繳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及滯納金、其他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一)、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7 5%的比例逐月繳納;

(二)、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逐月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不低于上年度貴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高于上年度貴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工資”和“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統一口徑計算。

第九條、新成立單位以省編制、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新錄用人員以人事部門核定的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中的停薪留職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單位繳費基數人均額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由本人全額逐月繳納,單位代收代繳。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來源及列支: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單位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在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將費用撥給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行政事業單位醫療經費”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二)、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在有關事業費預算中予以安排,并將費用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事業支出”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三)、原由財政差額撥款并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在預算中安排適當補助,并將費用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事業支出”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四)、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事業支出”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五)、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持相關資料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核定繳費基數和繳費額。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同時調整繳費基數和繳費額,自調整次月起執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符合規定的,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及繳費申報審核手續。

第十四條、新成立單位和單位新錄用人員,應在單位成立、人員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醫療保險登記事項在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當結清。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制等,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當結清。

第十七條、每月20日前,由用人單位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構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三章、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九條、個人帳戶資金,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個人帳戶資金的利息和其他應納入個人帳戶的資金構成。

第二十條、統籌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后的剩余部分,統籌基金的利息、滯納金,財政補助和應納入統籌基金的其他費用構成。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30%左右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為:不滿45周歲的按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 5%劃入;45周歲以上按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8%劃入;退休人員按貴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劃入。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資金的所有權歸個人,可以結轉和依法繼承。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工作單位變動,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其個人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

第二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個人帳戶支付范圍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進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可由個人帳戶上年結轉資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是: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規定,超過起付標準、并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含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發生的診療費用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項目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項目的,先由個人負擔20%,余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使用《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的藥品,其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使用《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的藥品,其費用先由個人負擔20%,余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使用屬于《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其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門診醫療費用或購藥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由本人自行負擔。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住院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帳戶上年結轉資金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依據醫院不同級別定為:三級醫院900元、二級醫院700元、其他醫療機構500元。退休人員的起付標準按前款標準分別降低200元。

第三十一條、每一保險年度,屬于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參保人員個人累計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簡稱封頂線)、為貴陽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四倍。每一保險年度的封頂線,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后公布。

第三十二條、每一保險年度,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至封頂線的部分,個人負擔分段累加計算,由個人自負或由個人帳戶上年結轉資金先予支付,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各費用段個人負擔比例為:起付標準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0%;15000元以上封頂線以下部分,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按前款各段個人自負比例的70%負擔。

第三十三條、每一保險年度,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先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700元以下由個人負擔,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0%;15000元以上封頂線以下部分,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按前款各段個人自負比例的70%負擔。

規定病種暫定為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和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審查和資格確定,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部門審定。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結算關系,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可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醫療機構就診或零售藥店購藥,但購買處方藥須持有定點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處方。

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要求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將主要醫療服務價格、部分常用藥品價格在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三十八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范圍按月結算;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費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條、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須出示本人醫療保險證卡。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其余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與參保人結算。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或因病情需要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了異地轉診轉院手續的,其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治療期終結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四十一條、異地定居的退休人員,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治療期終結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七章、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必須在省財政部門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建立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時,由省財政給予補助。

第四十四條、醫療補助經費、大額醫療救助基金分別單獨建帳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和監督;省審計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對統籌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控和預測分析,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章、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責任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或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該單位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帳戶結余的資金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參保人員應自覺遵守、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如數追回,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第五十一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發生爭議,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須如數追回,并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比照退休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老、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校大學生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目錄、轉診轉院、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七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7篇

    你們《關于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閩勞社[2000]249號)悉,經研究,原則同意《福建省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為確保醫療保險辦法順利實施,請你們根據省里制定的有關配套文件,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管理辦法,認真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于今年下半年組織實施。

    附:福建省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精神,結合省、部屬駐榕單位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建立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條  建立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省級財力和駐榕省、部屬單位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二)省、部屬駐榕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執行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政策;

    (三)建立分擔機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籌集、支付和管理;

    (六)建立醫、患雙方有效的制約機制,實現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杜絕浪費。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及對象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省、部屬駐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包括改制成為企業的原省直機關及其享受省級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養老保險已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經辦的部屬駐榕企業及其職工;

    (三)依據本實施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

    上述用人單位的職工不包括聘用的境外人員。

    鐵路、電力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本實施辦法的統一政策,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單位繳費: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職工個人按其月工資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保時,應預交1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作為啟動基金。

    第五條  個別困難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為準。

    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按規定的醫療費開支渠道列支。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及處罰辦法按照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應提前1個月向省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機構提出申請,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查批準,用人單位與省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機構簽訂緩繳合同后,方可緩繳,緩繳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困難的,最長不超過3個月。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同時應按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單位和職工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一次性繳清。

    第十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或轉讓的,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單位或受讓方負擔。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建立

    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構成。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其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根據不同年齡段、按不同比例分別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依照國家標準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的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來源為: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賬戶后的剩余部分;統籌基金利息;滯納金和其他資金。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為: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比例劃轉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賬戶利息。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具體比例為:

    (一)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額的1%劃入;

    (二)41周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額的2%劃入;

    (三)退休人員按本人月退休金額的5%劃入。劃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月金額低于35元的,按35元劃入。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參保人員所有,只能用于本人醫療費支出,可以結轉使用,但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賬戶隨之轉移。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結余資金劃歸統籌基金。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參保人員可在所有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的門(急)診醫療費用,除規定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的費用外,由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現金自付。

    第十六條  年度內,參保人員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2%。

    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依住院次數的增加而遞減,參保人員首次住院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個百分點,直至零。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現金支付。

    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數額,根據省統計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屬于規定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醫療費用,達到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職工個人具體負擔比例為:

 ---------------------------------------

|                     醫院級別  |   三級醫院   |   二級醫院   |  一級醫院 |

|住院和門診                     |---------------|(含基層醫 |

|特殊病種費用                   | 甲等 | 乙等 | 甲等 | 乙等 |  療機構) |

|--------------------------------------|

|起付標準-5000元           |18%|16%|15%|13%|   10%  |

|--------------------------------------|

|5000元以上-10000元   |15%|14%|12%|11%|     8%  |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12%|11%|10%|  9%|     5%  |

|--------------------------------------|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 |10%|  9%|  8%|  6%|     4%  |

 ---------------------------------------

    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為職工的68%。退休人員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與職工相同。

    第十八條  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目錄及相應的管理規定。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病種和治療項目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付。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經批準緩繳期滿仍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職工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負擔。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規定比例補記職工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  長期駐外機構的職工、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以及參保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不含境外)和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職工在福州市區以外因病需在當地住院就醫的,必須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參保人員在境外期間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轉診轉外就醫、設立家庭病床實行審批制度。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連續參保時間(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6個月的,在該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1萬元;滿6個月不滿2年的,在該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2萬元。個人負擔比例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除急救和搶救外,未經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購藥發生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  企業職工的生育和工傷的醫療費用,分別按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定執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傷和生育醫療費用由原資金渠道開支。

    第二十五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時所發生的直接醫療費用,由省人民政府撥付專款解決。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年檢制度。

    第二十七條  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批準開業的福州市區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均可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并提供有關材料,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衛生廳、藥品監督局、財政廳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給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本著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購藥和有利于管理監督的原則,具體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人群、質量以及醫療費用、藥費的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與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省物價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接受參保人員和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監督。

    第三十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及時、準確地提供與費用審核所需相關資料及賬目清單。

    第三十一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衛生廳、物價局、藥品監督局等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報衛生廳或藥品監督局給予批評,直至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第三十二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成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爭議仲裁機構,妥善處理醫療保險爭議案件,保障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持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發放的醫療保險IC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結算應由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用、藥品費用。醫療保險IC卡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省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五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本實施辦法范圍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事業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種稅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不含個人賬戶利息),并入統籌基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主動配合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定期向職工公布年度工資總額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交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如出現遲繳、少繳、不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情況,職工有權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及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職工工資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率、個人賬戶劃入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等提出調整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省審計廳要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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