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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論文范文

時間:2022-11-29 05:18:54

序論:在您撰寫古代文化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古代文化論文

第1篇

書院的社會教化功能

書院是儒家文化的一種載體,“以詩書為堂奧,以性命為丕基,以禮義為門路,以道德為藩籬”(王會厘等:《問津院志·藝文·問津書院賦》)。在傳授知識的同時,書院尤其重視道德教育:訂立學規,用封建綱常倫理來約束規范士子的行為;祭祀先圣先賢,以此樹立楷模,引導士子見賢思齊。通過各種制度的實施,書院培養出許多傳承忠孝之道的倫理型人才。他們在非常時期所表現出的高尚氣節令人動容。南宋末年,元軍包圍長沙三個月,“長沙之陷,岳麓諸生荷戈登陴,死者十九”(《宋元學案·麗澤諸儒學案序》)。饒州城失守時,白鷺洲書院的創建人江萬里投“止水”池而死,左右及兒子也相繼投入池中,以示“與國為存亡”。最典型的是曾就學于白鷺洲書院的文天祥。德祐(1275年)初,元軍進逼宋都臨安,文天祥抱定以身殉國的決心,毅然應詔募兵勤王。臨安陷落后,文氏仍堅持抗元斗爭,后被元軍所俘,從容就義。他留下的“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詩句,激勵過無數代中華民族的志士仁人。由上可見,書院對士子進行道德教化的成效非淺。書院還直接對社會成員進行教化,問津書院明代山長蕭繼忠與某屠戶的對話極為典型。蕭氏在一屠戶家避雨,屠戶問道:“蕭先生乎?近來所講何學?”蕭答:“不過平常日用事。”屠戶又問:“所講某等亦可為否?”蕭答:“何不可,即如爾業屠,戥稱如制即是圣賢事……今教爾每事只要問此心安否,心不安處便不做,便是圣賢學問。”(《問津院志·講學·記蕭康侯逸事》)在一個偶然的場合,蕭山長幾句深入淺出的話語,深深觸動了屠戶的心靈,使其從此以后“悉改向所為”。又如,清初施愚山在福建的景賢、鷺州兩書院設壇講學,在講到“長幼有序及兄弟之恩”時,“有兄弟具牒互訴者亦在坐,聽畢相持大慟,各出袖中之牒而燔之”(楊家駱:《書院制之緣起及其優點》,《東方雜志》第37卷第15號),兄弟倆盡棄前嫌,和好如初。所以,有人贊曰:“然則書院之設,所以正人心,存天理,其有關于世教豈淺鮮哉。”(《問津院志·藝文·講學原序》)

書院的知識傳播功能

書院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上層顯貴壟斷教育的特權,為下層百姓提供了受教育的機會。首先,書院教育培養了眾多的優質師資。“士之仕也,猶農之耕也。”(《孟子·滕文公下》)孟子的這句話說明,在古代中國,讀書做官是天經地義之事。而書院教育卻反其道而行,提出士與利祿相分離的主張,認為士人的重要使命是學習、研究及傳播學術文化知識。在這種思想的教育下,從宋代起,書院產生了一批以學術與文化教育為終生職業的平民學者,他們“或教小學養生”,使得窮鄉僻壤也能傳出瑯瑯讀書聲。其次,最基層的書院成為啟蒙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主體機構。古代中國是幅員遼闊的農業國,絕大部分人口分散居住在廣袤的鄉村山寨,遠離城市,且“其居去庠序遠”。為解決子弟受教育的大事,當地人在本鄉本土建立家族書院或鄉村書院,聚集藏書,擇聘名師,招收本族、本鄉子弟讀書其中,從而使“文風日盛,學子日多”。鄉村書院在全國分布極廣,數量極為可觀,承擔著僻遠地區普及文化知識的任務。再次,明代書院的開放講學,以及儒學詮釋的世俗化,帶來文化學術的下移。王陽明提出“圣愚無間”的致良知之說,在“圣人可學而至”的思想指導下,各地書院紛紛向平民百姓開放,據載:“虞山會講,來者不拒。人皆可以為堯舜,何論其類哉!凡我百姓,年齒高者,與年少而知義理者,無分鄉約、公正、糧里、市井、農夫,無分僧、道、游人……果胸中有見者,許自己上堂講說。”(張鼐等:《虞山書院志·會薄引》)王門學者將儒學的深奧道理,用通俗化的口語向百姓宣講,并逐漸為百姓所理解、接受。使過去只能在廟堂上“教天下之君子”的理學道理,過渡到“教天下之小人”,完成了文化和學術由上往下的轉移。

書院的學術傳承功能

第2篇

目前,隨著廣告的發展,商家也越來越注重自身的品牌和形象建設,無論大小賓館飯店,在他們提供的餐具、酒具上很容易發現商家的名字或標志,這種廣告方式一方面加強了商家的品牌和形象建設,一方面更加近距離地向客人進行了廣告宣傳。這種廣告方式在古代磁州窯產品中也有大量發現。四系瓶是元代磁州窯的另一類大宗產品,四系瓶帶有“館”字的有“仁和館”、“太平館”、“貞元館”、“八仙館”、“同樂館”等二十余種。標注用戶名稱的廣告方式,不僅在四系瓶上大量出現,在其他器物上也有體現。如元代白釉文字盤,盤心書“金魚館”三字或“招財利市高家館”等。可見,現代的賓館飯店見到的瓷器用品上多印制有各自名號的做法也與之有許多相似之處。

二、產品功能的宣傳

磁州窯在產品上也廣泛地采用廣告形式作為自己的促銷手段,擴大宣傳產品的功能,提高市場的認知度,進而達到銷售產品的目的。中國磁州窯博物館收藏磁州窯觀臺遺址宋代地層中出土的兩件葉形珍珠底文字殘枕,一件枕面書寫“福德枕壹隻”,另一件枕面為“福德”,枕面文字不僅起到了很好的裝飾作用,同時巧妙地暗示了這些瓷枕更精妙的用處,使用瓷枕,期盼積福、積德的美好愿望。故宮博物館收藏的一件金代磁州窯八角形瓷枕上書有“宜男小枕”。舊時祝頌婦人多子為“宜男”,這說明枕的作用不僅能避邪,而且還有迎祥的作用。瓷枕本與婦女生男生女沒有關系,但此枕加以“宜男小枕”四字后,顯然增加了“宜男”之說教,很大程度上迎合了人們求子的心理,拓展了特定的銷售市場。廣州西漢南越王墓博物館收藏的金代白地黑花如意形符箓文枕,底部褐彩書“乾”字。枕面白地褐彩繪兩重如意形線框,內書“敕鬼”,再加之字周邊的裝飾,開光內畫面頗似一個避邪驅鬼的道家符咒,紋飾內容雖帶有迷信色彩,但也擴大了瓷枕的功能,適應了一定的市場需求。邯鄲市博物館收藏的金代紅綠彩文字小碗,碗心內紅綠相間的弦紋內,書有紅色“長命富貴”文字,表達了人們對美好人生的向往和美好祝愿,適應了市場需求。

三、社會公益的宣傳

現代社會中大量存在著大型企業集團等出資在各種媒體上宣傳社會公德的現象,在社會公德得到大力弘揚宣傳的同時,企業的社會形象也得到了提升,客觀上為企業做了宣傳,借助社會公益宣傳,投消費者所好,促銷產品,也是古代磁州窯廣告的一個重要形式。如廣州西漢南越王墓博物館收藏的一件北宋白地劃花荷葉形文字枕,枕面刻劃如意形開光,上篦劃纏枝紋,開光內白地褐彩五絕詩:“在處與人和,人生得己何;長修君子行,由自是非多。”廣州西漢南越王墓博物館收藏的一件金代白地黑花橢圓形文枕,枕面劃二重線框,框內褐彩書“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此語出自孔子《論語•顏淵》,反映了儒家學說在民間的影響。邯鄲市博物館收藏的一件元代白地黑花山水人物枕,前立面開光內書“地因流水知高下,人為財交見淺深”民諺,通俗易懂而富有哲理。這些方式在宣傳當時社會的為人處世、安身立命的社會倫理觀念、處世哲學和道德觀念的同時,也適應了社會的需求,形成了產品銷售的促銷手段。宋代,磁州窯進入了興盛時期。在長期的陶與瓷的實踐探索中,漸漸形成了獨特特征和風格(即白化妝技法),采用統一的造型、獨特的裝飾技藝形式形成了磁州窯產品的風格特征,體現時代和地方特點及民族風格。宋代的磁州窯汲取題材十分廣泛,形式多樣、寓意豐富。并將實用功能與審美功能完美地結合在一起,將陶瓷器物發展到一個嶄新的藝術境界,開創了陶瓷藝術發展的新紀元。宋代磁州窯開始流行的珍珠地底劃花、刻花、剔花等裝飾技法的形成主要是受本地瓷土原料的限制,這些裝飾技法工藝繁雜,而且費工費力,對窯工的技術要求也很高,嚴重限制了產品的產量,很難滿足日益增大的市場需求。北宋晚期,陶瓷生產出現了色彩紛呈的局面,當時五大名窯并駕齊驅,耀州、龍泉、景德鎮、建、吉州等窯也十分興盛。商品生產的發展及商品競爭的法則促使各地的窯場不僅要學習其他先進而具特色的制作工藝,還要不斷地完善和發展自己的產品,加大力度推廣自己的產品,利用各種方法和渠道來提高自身的市場空間。綜上所述,磁州窯廣告文化作為中國廣告史上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以其自身獨有的特色展示出自身的風采。宋朝,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磁州窯的繁榮,磁州窯的廣告文化開始出現,并以多種形式開始展現出自己的獨特風采,包括詩詞、題記、歌賦、窯戳等形式出現。在金代,磁州窯廣告形式集中體現在瓷枕上,形式有所減少,但制作精美,尤其窯戳變化多樣。到元代,磁州窯廣告得到了更大的發展,不僅出現在瓷枕上,還更多出現在四系瓶、碗、盆、盤中,這都為廣告宣傳提供了更加廣泛的發展空間,對磁州窯廣告的深入研究將對中國古代廣告史的研究具有鮮明的指導意義。

魏晉時期成為中國制陶制瓷的高峰期,廣告銘文更加精確,工匠的名字帶上字、號、制造時間精確。隋唐時期,瓷器是當時盛行的廣告載體,瓷器上的銘文、題記當屬商標的雛行,具有廣告的意義。唐代末期,河南絞胎釉瓷枕上也出現了“裴家花枕”、“杜家花枕”的款識,標明制作瓷枕的私家作坊的名稱。磁州窯廣告形式還可能吸收了同時代的一些廣告元素。如我們在瓷枕上見到的窯戳,其樣式大多為上覆荷葉,下托蓮花,中間為一長方形的空間,內書窯號。以上這些作法也為其他瓷窯提供了大量的參考價值。磁州窯廣告文化并沒有隨著磁州窯的燒造而隨即產生,它是在磁州窯發展到宋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逐漸產生。各種制窯場主出于競爭的局面,不斷打出自己的窯號,在各自產品中戳上自己的標識,成為商品宣傳質量和信譽的化身。

第3篇

1.幫助學生積累文化常識

中國古代文化博大精深,內涵豐富,在日常的生活中學生不可能全部接觸或了解。古代文化常識教學,可以幫助學生積累文化常識。例如,古人一般都有名、字、號,如陶淵明,又名陶潛,字元亮,字號五柳先生。對學生進行名字文化常識教學,可以讓明白古人的名、字、號都有具體的規范,與現代人的名字有很大的出入。

2.幫助學生解決閱讀障礙

古代文言文中很多知識點有時憑借邏輯、語法等知識是不能解決的,有時得從古代文化常識方面來解讀。例如,《孔雀東南飛》中“其日牛馬嘶,新婦入青廬”中的“青廬”,就是一處關于禮俗的文化常識。“青廬”是指用青布搭成的蓬帳,行婚禮的地方,東漢至唐有這種風俗。所以,古代文化常識教學,可以幫助學生解決閱讀障礙,準確理解文意。

二.古代文化常識教學的實施

1.隨文突破

古代文化常識涉及面極其廣泛,天文地理、倫理綱常、經濟社會等等無不有所體現。高中語文教師在進行古代文化常識教學時,可以運用穿插授課的方式,讓學生在無意識中對古代文化常識進行學習和掌握。例如,在講授《孔雀東南飛》一文中,涉及到“雞鳴”“黃昏”“人定”等時間信息,就此可以對學生講解古人的紀時情況。古人把一天分成十二個時段,分別為:夜半、雞鳴、平旦、日出、食時、隅中、日中、日昳、晡時、日入、黃昏、人定,那么相對應的,文中的“雞鳴”則相當于后半夜的1-3點,“黃昏”相當于現在的19-21點,“人定”相當于21-23點。對時間的正確理解,能夠有效地梳理故事發生的時間順序以及背景。

2.專題解讀

為了提高學生對古代文化常識的學習和積累,有必要對相關的常見的文化常識進行梳理,編制表格,以便學生學習掌握。例如在對古代稱謂知識進行講解時,可以分成國諱、家諱兩大塊。國諱指的是臣民必須遵循的避諱,其中包括皇帝名,字,謚號、皇帝父祖的名、前代年號、皇帝陵名、皇帝生肖等等,例如,在《荊軻刺秦王》一文中,秦王指的就是秦始皇,在古代歷史記載上,由于秦始皇名政,和“正”同音,所以把“正月”改名為“征月”。家諱是家族內部遵守的避父祖名的做法,是和國諱相對應的。例如,《史記》的作者司馬遷祖父的名字叫做僖,所以在史記的創作中,所有有關“僖”的詞皆用“厘”代替。

3.方法突破

知識的學習和積累是為了更好的去應用于實際,解決問題。所以教師應該在教給學生知識的同時,還應該交給學生運用知識的技巧,也就是答題技巧。高考以及平常考試,都不時出現關于文化常識的試題。例如,對聯,作為我國的文化瑰寶,對聯是一字一音的中文語言獨特的藝術形式,上下兩聯要求字數相等,詞性相對(名詞對名詞,動詞對動詞,形容詞對形容詞,數詞對數詞等),還需要節奏相應,平仄和諧。在解答對聯題時,可以借助相關、相似、相反的聯想方法把句子進行拆分,給每個詞分別作對,再把這些對出的詞連綴成一句話。例如,上聯為“掃千年舊習”,便可以拆分為“掃、千年、舊習”三個詞,結合所學知識,與“掃”有關的詞有“除、改、樹、立”等,與“千年”有關的詞有“萬載、百歲、一代”等,與“舊習”有關的詞有“陋習、新風”等,從中選詞連綴成句可為“掃千年舊習,樹一代新風”。教會學生對對聯進行有效的拆合分析,既有助于學生答題,也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文化內涵。

4.課外擴充

在課改實驗區,在高中語文教學中,還可以采用“研究性學習”的方式,讓學生在課外對例如官職、科舉、地理、歷法等中國古代文化常識做“課題”研究,即是對相關文化常識進行收集整理,并將“研究成果”展示、交流。讓學生在這個過程中,不光是感受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優秀傳統和文化,更是積累了知識、積淀了文化,激發了愛國情懷。

5.開展競賽

第4篇

五代到清朝,翰林院的政治地位經歷了二高三低的變化:宋朝和明初高,五代、遼金元時期和明永樂以后低。

五代武人跋扈,王朝祚短,翰林的地位從唐時的頂峰跌落,政治上的作用相當有限。后晉還一度廢除翰林學士,其職并歸中書舍人。

宋代是翰林制度發展的重要時期,這集中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繼承唐、五代的趨勢,翰林學士院與翰林院發展成截然不同的衙署。翰林院作為各種技能之士的待詔之所,設在皇城之外,分為書藝、圖畫、天文、醫官諸局;翰林學士院作為草詔、顧問之臣的供職機構,設在宮禁之內,二者間地位的高下不可同日而語。其二,翰林學士院組織結構嚴整,官員設置從高到低依次為承旨、學士、直院、權直,不再是隨意性很強的內侍群體,而是中央政府的正式機構。與之相適應的選任、降黜、員額、俸祿等各項制度日趨完備。其三,翰林制度與科舉制度的關系得以確立,非進士不入翰林,由此推進了宋代文人政治的發展。

遼、西夏、金、元,都是以少數民族為統治主體的王朝,它們程度不同地學習漢王朝的統治體制,無一例外地承襲了唐宋的翰林制度,以此標榜文治,籠絡與安置漢族知識分子。各政權中翰林機構的名稱、功能不盡相同:遼稱翰林院,體制與唐舊翰林院相似,院內人員、職事繁雜不一;所不同者是將國史院隸屬于翰林院,開了國史、翰林合二為一的先河。西夏與金建翰林學士院,職能與宋時相似。元立翰林國史院,其職責變為以修撰國史為主。

明代翰林院的發展變化,以明成祖永樂(1403—1424年)為界,分為前后兩大時期。前期的翰林院擁有唐宋翰林學士院的職能,翰林官充當皇帝的輔弼,在當時的政治舞臺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后期的翰林院向唐舊翰林院回歸,走上了重文詞、遠政治的道路,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近侍機構——內閣。英宗正統(1436—1449年)以后,翰林院正式成為外朝官署,逐漸降為撰修書史、起草一般文書的普通文秘機構。

清朝以后,翰林院的性質不再有大的變化。院中無承旨,亦無學士之名,而是“定掌院學士為專官”(《清史稿》卷115“職官二”),掌院學士之外,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以及修撰、編修、檢討、庶吉士等;院下有庶常館、起居注館和國史館三機構。翰林院的主要職能是編修書籍,撰擬冊文,為皇室解經講史,以及充當科舉考官等,與政治了然無涉,屬于職清事簡的文人閑職。清朝末年,實行政治改革,學校教育取代科舉制度,與科舉制度密切相關的翰林院日漸衰落。1911年,清朝滅亡,沿續了千余年之久的翰林制度也最終退出歷史舞臺。

無論其身份是“天子私人”還是朝廷命官,也無論其職能是參與政事為主還是掌管文辭為主,對于中國古代的翰林來說,有一點是千年不變的,即充任者多是精通經史、飽讀詩書之士。特別是明清以后,基本都是進士高科之人,亦即當時知識階層中的精英。為人熟知的歷代名流如唐朝的李白、杜甫,宋朝的蘇軾、歐陽修、王安石、司馬光,明初的宋濂、方孝孺,晚清的、李鴻章等等,皆是翰林中人。這種構成,決定了翰林群體勢必對封建社會文化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

作為職掌文化事業的專官,翰林首先致力于精神文化產品的創造與保存。他們中的多數人不僅通經曉史,而且立德立言,創作出無數優秀的詩賦文章,為古代封建文化的寶庫增添了大量的財富。歷代翰林還編撰各類書籍典冊,直接擔當起整理、保存與傳承封建文化的責任。唐以后流傳至今的大量古代典籍,多數都出自翰林之手。如宋代以“四大書”著稱的《太平御覽》、《太平廣記》、《文苑英華》和《冊府元龜》,除《元龜》外,其余三部都是太宗時由翰林學士李方、扈蒙等主持編撰的。再如明朝修《永樂大典》,清朝修《四庫全書》,都由翰林負責,清朝修書的機構四庫館就設在翰林院內,修書期間先后有數以百計的翰林參加了《四庫全書》的編纂。

同時,作為成功地進入中樞機構的士大夫中顯達之人,翰林有機會實踐儒家的政治理想,以其知識、節操等影響社會,實現“達則兼濟天下”的抱負。從唐末翰林充當反對方鎮,打擊宦官,鞏固統一的重要力量,到宋朝翰林踴躍議論朝政,批評時事,推進文治,歷代翰林都積極發揮了他們在當朝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所表現的那種以天下國家為己任、于國事民生不敢忘的情懷,凸顯出中國封建知識分子“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獨特文化品質,豐富了中國封建文化的精神遺產。

第5篇

社會的穩定必須以秩序為前提,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必須確定一定的社會秩序。禮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是通過確立“別貴賤,序尊卑”的等級制度來實現的。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是禮制的一個重要功能。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等級的長期存在和牢不可破。中國古代等級社會的等級系統復雜多樣,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出不同的社會等級,中國古代的等級制度主要可以劃分為宗法等級、爵秩等級、官僚的秩品階位等,由此形成了中國等級制度多樣性的特征。禮就在于通過論證等級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

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整合社會的目的。

二、人們日常行為的規范和評判是非的準繩

禮不僅是嚴格的政治等級制度,而且是一種嚴格的日常行為規范。先生說:“中國的鄉土社會就是一個禮治社會。在這種社會中,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合于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得對的。”孔子為了使人們能夠自覺遵守禮的規范,就要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孔子還指出了不懂禮的規范性的危害。

三、確認王權的特殊地位與權力的合法性

禮對王權的維護,一是通過郊祭、封禪等祭祀之禮,使當位之君的權力合法性一再得到天地等超社會權威的認可,從而確立王權的神圣性;二是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確立君主的特權地位。禮制本身就是政治等級的產物。君主及其統治集團的等級秩序就是依賴各種禮制來維系的君主的特殊地位和權威也是通過禮制的規范予以保障的。

在古代中國,禮被視為“國家施政的標準,有禮則國家政治有軌可循,為治可期;無禮則施政無準,勢將導致昏亂。”禮既足以節制人欲,杜絕爭亂,又能促使貴賤、尊卑、長幼、親屬有別,建立儒家理想的社會秩序。因而,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非常重視禮在治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四、納禮入律,禮法融合,法律倫理化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會的前提。在家天下的條件下,家是國的基礎,國是家的擴大。儒家的“在家行孝,出門盡忠”,“忠孝一體,忠為大義,孝為小義”,以及“尊尊”、“親親”的倫理觀,便是封建統治階級治理國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觀融入到立法、司法活動中,納禮入律,使古代法律倫理化并表現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綜上所述,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

五、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維護“家國天下”統治秩序

首先,古代中國國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結構沒有瓦解,親屬血緣關系沒有削弱反而以國家統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強。所以,古代中國國家是以宗法制度為核心的“家天下”。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當時社會的主要規范——“禮”,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所以,為了使宗法制國家的統治得以鞏固,“禮”就必須尋求維護其所體現的宗法倫理精神的手段。其次,既然“禮”在未然之時對社會所需要的秩序進行了預設,那么在已然之后,對實然的狀態進行干預,以回歸其應然的秩序,即所謂維護預設的秩序,這也是“禮”的預設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基于以上兩點,“禮”就需要尋求維護其所預設的秩序(在宗法國家來說,是維護宗法等級統治秩序)的方法。這時,“禮”就需要外在化,從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尋求強制執行力。刑罰,這種曾被原始部族戰爭所利用的暴力手段,就被“禮”所吸收了。

古代中國國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結構沒有瓦解,親屬血緣關系沒有削弱反而以國家統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強。所以,古代中國國家是以宗法制度為核心的“家天下”。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當時社會的主要規范——“禮”,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以禮為主,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剛柔相濟的管理模式。在實踐中,中國古代管理者發現禮治并不是完美無缺.禮治必須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剛柔相濟,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二者成為中國古代管理的兩根支柱。同時強調禮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礎,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彌補禮治不足。所以,禮是一種“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種所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的“經緯蹊徑”。刑體現禮的基本精神原則,受禮制約,禮指導刑的運用,是刑的統率,禮是積極的規矩,禁惡于未然,刑是消極的處罰,懲惡于已然。凡禮所許,刑之不禁,禮所不容,刑必禁之。禮與法同時為人的行為規范,其實質迥然,禮表現為治“內”的規范,法表現為于“外”的規范。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管理社會的基本模式。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則偏重于禮治;若社會動亂,政治不穩定時偏重于法治。禮治是基礎,是前提,禮治必須有法治的配合。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至今閃現理性的光芒。

參考文獻:

[1]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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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明德.中國法律起源模式探索.法律出版社,1998.

第6篇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試圖勾勒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簡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征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進程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1]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2]。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3]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妻之間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5]“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6]38。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6]39。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7]。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這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貴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1]中華文化通志編委會.法學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慶明.中國民法史[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濤,鄭秦,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韓延龍.法律史論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述[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8.

第7篇

“文化”內涵豐富,界定復雜。世界各國學者試圖從不同角度對文化進行概念界定,但至今未能達成統一觀點。如,人類學者認為文化是無處不在、無所不包的人類知識、行為的總和;文化學者認為文化是人類社會政治、經濟、藝術、教育、修養、文學、語言、思維的總和;跨文化交際學者認為文化是人際交流的一種特殊形式。國內出版的《辭海》的解釋是:文化是人類社會歷史時間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可見,文化概念寬泛,內涵豐富,外延寬廣,包括人類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人類的各種觀念禮數、風情行為、生活方式等都屬于文化。其中,語言活動是人類文化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翻譯是將一種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的文化活動,是語言之間的轉換,亦是文化之間的交流。因為語言是文化的載體,翻譯活動既然涉及到語言,就必然會涉及到文化。語言是在一定的歷史文化背景中產生和發展的,不同的文化背景催生了不同的語言架構。文化背景的差異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語言的差異。離開了一定的文化環境,語言的產生便成問題。因此,只有具有文化特質的人類才有了獨特于其他物種的語言。反之,語言是文化的表現形式,文化是用語言來表述和傳達的,語言承載著文化,通過語言,文化得以記載、傳播和延續,離開了語言,文化的表達和傳播便不再順暢。正是因為語言的差異,才需要文化的交流和融合。語言與文化的密切關系注定了翻譯與文化的密切關系。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需要由語言來充當溝通橋梁,即通過將一種語言翻譯為另一種語言的方式。翻譯的是語言,更是文化,翻譯“是文化的翻譯”。因此,文化的差異不可避免地給語言的轉換帶來種種難以逾越的鴻溝和難以克服的困難,從而增加語際翻譯的難度。翻譯理論家尤金•奈達指出:“對于真正成功的翻譯而言,熟悉兩種文化甚至比掌握兩種語言更重要,因為詞語只有在起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義。”

二、中國古代文化對中醫翻譯的影響

鑒于語言、文化、翻譯之間的關系,翻譯之所以不那么容易,乃是因為語言反映文化,承載著豐厚的文化內涵,并受文化的制約。一旦語言進入交際,便存在對文化內涵的理解和表達問題。中醫產生并發展于中國古代文化,中國古代文化對中醫翻譯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語言文字的影響

中醫根植于中國古代文化,其經典著作多以古文形式寫成,具有濃厚的古典文化色彩。漢語古文有時具有現代漢語沒有的用法和意義,有時語言深奧、抽象而模糊,加大了中醫翻譯的難度。譯者首先要具備一定的古文知識,理解原文的語義意義;譯者還必須充分了解中醫,理解原文的醫學意義;譯者還必須了解中國古代文化,在文化背景里充分理解原文的文化意義。只有做到以上三點,譯者才邁出了中醫翻譯的第一步。比如,中醫的經典著作《黃帝內經》,語言為古漢語,文中有很多現代漢語沒有的詞語,比如通假字、古今字等。翻譯時要結合語篇,并參照注釋本,才能明確其含義。比如,“天明則日月不明,邪害空竅,陽氣者閉塞,地氣者冒明,云霧不精,則上應白露不下。交通不表,萬物命故不施,不施則名木多死。”這里“空”就是通假字,同現代漢語的“孔”,“空竅”就是“孔竅”,意為“毛孔”,直接英譯為“orifices”或‘externalorifices”較好。《黃帝內經》的首部英譯本譯者伊爾扎•威斯女士(IlzaVeith)由于對中國古漢語這一特殊詞匯現象不太了解,將其譯為“evilwouldcomeduringthisperiodofemptiness”,不僅傳達了錯誤的信息,而且沒能很好地傳遞中醫文化。

(二)思維方式的影響

中醫的思維方式及其看病診病治病方法深受中國古代文化影響。首先,中國文化重形象思維、重直覺,在語言使用上重意合,很多詞語具有言外之意。而英語則重邏輯思維和實證分析,文中語言關系明確,因而翻譯時要特別注意漢語詞匯的隱含意義向英語詞匯的非隱含意義的轉換。比如,《黃帝內經》中這句話:“三八!臣氫平均,筋骨勁強,故真牙生而長極。”這里“三八”是隱含意,意為“二十四歲”,可譯為“Attheageoftwenty-four”,而不是字面上的“threeeight”。其次,中醫強調整體,主張辯證治療,強調陰陽平衡、五行相生相克。譯者要充分了解這一文化現象,把握這種思維方式,才能做好中醫翻譯。比如,《黃帝內經》中這句話:“岐伯曰:春勝長夏,長夏勝冬,冬勝夏,夏勝秋,秋勝春,所謂得五行時之勝,各以氣命其藏。”這里暗含著中國文化中的五行相生相克思想,譯者了解五行文化才能讀懂原文,做出恰當翻譯。第三,中醫強調人與自然的融合,即“天人合一”。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也是中醫翻譯特別要注意的。比如,《黃帝內經》中這句話:“天地之間,六合之內,其魚九州、九竅、五藏、十二節,皆通乎天氣。”按照現在漢語,其意思為:“凡是天地之間,六個方向之內,無論是地之九州,人之九竅、五臟、十二關節,都是和天氣相通的。”

(三)文化哲學的影響

許崇信在《文化交流與翻譯》中說道:“文化具有獨特的民族特點,是不同民族在特殊歷史地理環境里的獨特創造,因此,在翻譯過程中如何對待和處理外來文化,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是一個重大課題。”中醫是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瑰寶,它的產生和發展都深受中國文化哲學影響,具有豐富的思想性和人文性。不理解中國文化哲學,是很難理解中醫的,更不用說進行中醫翻譯了。首先,中醫里一些人名具有文化特色,如“黃帝”、“歧伯”等。其次,中醫一些常用術語具有獨特的文化內涵,如“陰陽”、“精”、“氣”等。第三,中醫里還有一些易造成文化誤讀的詞語,如“春秋”(指年齡)、“百歲”(虛指,并不是真的指一百歲)等。對這些名稱、詞語的文化背景、文化內涵不理解,如將“黃帝”譯為“EmperorHuang”或僅僅音譯為“Huangdi”,都不能很好地傳遞其所包涵的文化意韻。更重要的是,中醫的形成與發展與中國古代哲學息息相關,其核心思想、理論機制及主要內容都是中國古代哲學的反映和體現。如《黃帝內經》就是以陰陽、五行為中心,以同類相應為規律建立其理論的。其精氣理論是對道家“道”即是“氣”思想的繼承和發展,其中許多養生和治法理論是“道法自然”的產物。如“上古之人,其知道者,法于旦盟,和于術數,……”這句話就包含了中國古代哲學原理,“其知道者”意為“懂得養生的道理”,“法于旦盟”意為“效法于天地陰陽的自然變化”,“和于術數”意為“調和于術數”。譯者要了解中國古代哲學,深刻理解“道”、“術數”等文化含義,才能對其進行翻譯。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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