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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7 18: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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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政治制度;政治價值;憲法性制度;規范性制度

古希臘偉大的政治學家亞里士多德指出:“人在本性上是一個政治動物。”認為人天生就要過政治生活,這是人天性上的渴望。孔子曾說:“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政?”孔子是在告誡不愿意從政的人,“在家里孝順父母,友愛兄弟,就是政治,就等于從政,何必一定要立于政治舞臺之上呢?”這就是說人類無論如何都逃脫不了政治為我們編織的網絡,除非你甘愿做“野獸”或“神祗”。所以,羅伯特·達爾說:“無論一個人是否喜歡,實際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某種政治體系之外……政治是人類生存的一個無可避免的事實。每個人都在某一時期以某種方式卷入某種政治體系。”現代政治學家阿倫特在反思法西斯主義時指出,正是人們喪失了公共生活才導致了法西斯的產生。所以她提出了為“復數的、而非單數的人”重建“公共領域”,通過“公共領域”參與政治生活。但是我們以為政治生活并不是隨意就可以進行的,它應在政治制度設立之后,并在政治制度的導引下才能實現。可以這么說政治制度“發揮著雙重的作用,它束縛和腐蝕人類的行為,但它們也提供了人類解放的途徑。”所以創設一套完備的政治制度是參與政治生活的前提。

我們以為,政治制度創設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層面:首先,政治價值是政治制度創設的起點,它反映了共同體成員普遍的利益訴求,是政治制度的最終目的,所以政治價值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政治制度的運行是否順利,是政治制度成敗的關鍵;其次,憲法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創設的第二個層面,它是政治價值的原則性展開,它是在政治價值的指導下,將比政治價值更為具體的政治原則,通過國家根本憲法等法律體系表達出來。由于憲法的神圣和不可侵犯性,把政治價值固定在更為具體的政治制度之中,并且用強有力的威懾作用給政治價值提供了保證;最后,規范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創設的第三個層面。它不僅是在憲法性制度的指導下,制定出政治生活所需的具體行動規范和秩序等,使政治制度運行起來,而且將政治價值落實在人的行動中,是政治價值得以實現的最關鍵一步。以下,我們將對政治制度創設的3個層面進行具體分析。

第一,政治價值。政治價值是政治制度創設的起點,政治制度是以政治價值為目標才展開的,所以政治價值選擇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人民對于政治制度的認同,也就是合法性的問題。“所謂合法性,指的是社會公眾對政治制度的認同和忠誠的觀念,也就是社會公眾對政治制度的心服口服。”誠如馬克斯·韋伯所說:“沒有一種統治僅僅以價值合理性為動機,竹為其繼續存在的機會,勿寧說,任何統治都企圖喚赴并維持對它的合法性的信仰。”所以人們只有在基本的政治價值方面達成明確的共識,才能依止匕注行澎治制度的選擇和建構。因為“價值所反映的是每個人所需求的東西,或者反映的是人們心中關于美好的衣正確事物的觀念,以及人們‘應該’做什么而不是‘范要’做什么的觀念。”所以,我們選擇的政治價值,應該反映共同體成員的普遍利益訴求。但是如何迭擇具有普遍訴求的政治價值呢?首先,我們以為不恒地域的民族由于獨特的歷史和文化環境形成了其狙特的政治價值偏好,也就是傳統的政治價值,它對于本民族具有很強的適應性,所以政治價值選擇很有必要從傳統的政治價值序列中發掘出至今仍合適宜以部分,我們稱之為自生的政治價值。自生的政治價伯蘊含在人們日常生活習慣、風俗傳統之中,是被一什代人甄別和傳承下來的,并且是在與不同的政治價伯的競爭中保存下來的在當今仍具有鮮活生命力的部分,它直接表現為人們的行為所反映的道德意識。因而在自生的政治價值指導下設立的政治制度可以說是對業已存在于共同體成員之中的行為規范的制度化,所以這樣的政治制度很容易被共同體成員所接受和認可,并且在運行中很少會遇到阻力。其次,隨著現代社會的飛速發展,不同民族之間的交流和融合也在加深,傳統的政治價值觀念會受到不小的沖擊,動治價值認同會發生變化。更加適合人類自身發展區政治價值在不同民族之間逐漸達成共識,例如人權、自由等,所以還要在外來的政治價值中選擇已經本土化的部分。這里所說的本土化,不是說對于外來政治價值帶有地方特色的理解,而是說外來的政治價值在共同體內傳播后已經得到共同體成員認同的部分。這些被大眾接受的政治價值之所以能被本土化的重要原因可以說是因為它們具有普適性。

第二,憲法性制度。憲法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創設的第二個層面,它是整個政治制度的基礎,因為憲法性制度上承政治價值,將抽象的政治價值內化于其中;下啟規范性制度,給規范性制度的展開以指導。它連接了政治價值和規范性制度,使政治制度渾然一體。

首先,“一方面,政治制度不僅是政治價值的外在疑固形態,物化形態,另一方面,由特定的政治價值所形成的政治制度必然反過來要強化以及推動這種價值的進步、完善和發展。”而憲法性制度就是抽象的政治價值落實在現實中的第一步,那么如何將政治價值內化與憲法性制度之中呢?因為政治價值具有很強的抽象性,而且不同的人對于相同的政治價值的理解往往是不一樣的,所以如何在政治生活中體現出政治價值經常令人難以把握。我們以為,第一,要從政治價值出發,發掘出更為具體的政治原則,這些政治原則是對政治價值的初步展開,要能體現出政治價值的訴求,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之后我們可以通過審慎的政治制度設計,將政治原則轉換為可操作性的政治制度,這樣的話政治價值就內化于政治制度其中了,這些政治制度我們稱之為憲法性制度。比如我們將可以將自由看做我們要追求的政治價值,但是對于它的理解有太多的差異,單單說追求自由往往讓我們感到無所適從。不過我們可以通過分權制衡的政治原則去設計政治制度,通過限制政府的權力使自由免于被侵犯,也町以在憲法中設立一些具體的不可侵犯的公民權利,給人們提供追求自由的環境等。第二,要將從政治價值中分離出的政治原則添加在憲法和基本法律之中,由于憲法的神圣性和持久性給政治原則以崇高和恒久的地位,那么根據政治原則設立的政治制度也就具有了強力的保障。同時,政治價值也就獲得了憲法所賦予的合法性和法的威懾作用下的強力保障。

其次,由于規范性制度是在憲法性制度的導引下展開的,規范性制度也指明了共同體成員的參與政治生活的具體行為準則,所以憲法性制度的創設不能只考慮到對于政治價值層面的統一,還要考慮到它所導引下的規范性制度是否能從它這里得到展開具體行為活動的標準。所以憲法制度還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第2篇

[論文摘要]經過現代性三次浪潮的沖擊以及科層制的建立,行政擺脫道德的糾纏,建立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的發展邏輯。然而,行政并非與道德無涉,不能簡約為行政技術主義。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論證,不僅需要以單純技術為基礎的效率支撐,而且有賴于目的性價值的支撐,而道德始終是實現行政目的的必要條件。因此,行政必須超脫傳統的發展邏輯,以正義為導向尋求向道德的回歸。而要尋求道德的價值性辯護,毋寧是要建立起正義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喚公民的美德。

[論文關鍵詞]公共行政價值中立效率現代性正義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義者主張:在多元文化和現代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惟有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才是公共行政的發展邏輯。他們辯護現代實證主義哲學的“事實與價值兩分”之單純自然科學主義思維模式是保證行政發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換言之,只有以價值中立的形式超脫倫理道德甚至一切差異性的文化價值觀念的糾纏,才符合行政的發展邏輯,才能實踐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贏取合法性。然而,這樣的發展邏輯在價值問題上的緘默不語無法解決多元競爭的沖突,更是無法論證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與其說需要目的性價值,毋寧更是需要道德辯護。而我們所要探討的主題與此關切:公共行政為何游離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

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傳統行政機械化的發展邏輯使政府效率急劇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失靈”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無論是“新公共行政運動”還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皆以否定官僚制為政府重構的前提。換言之,是要通過這一批判性的否定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對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邏輯地符合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卻始終擺脫不了傳統行政發展邏輯。在這一問題上,麥金太爾引領了我們的視線。他認為,現代行政發展的邏輯有一鮮明的脈絡:始于啟蒙時代的政治理想,中經社會改良者的抱負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證明,直至技術官僚的實踐。麥金太爾所描繪的是行政發展的顯性圖景,然其背后卻潛藏這樣的論斷:考據現代公共行政與道德的分離無可避免地讓我們回歸啟蒙時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這探究的立足點恰恰就在于政治領域。

行政實踐并非與行政學的創立者們所想象的與政治全然無涉,而是扎根于政治與道德領域。即使是行政學的創立者們以“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這一二分法作為行政學的方法論開端也難以否認:行政須以政治為先導,隱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論證行政的目的性價值的必要條件。如此說來,從政治領域抽離出來討論行政和道德的分離問題,作為現代探討行政問題的普遍方式,盡管可以探討得細致入微,卻未必比近代的思維習慣更為高屋建瓴。由此,探尋“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這一命題須回歸源頭,分析政治與道德分離這一行政游離道德的前提。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行政是政治作為實踐性的學科在技術操作上的應有之義。按照亞里士多德的闡釋,政治關乎城邦這一“最崇高、最有權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的共同體,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傳統意義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這一本性。然而隨著政治與道德的分離,現代行政催生以來便消逝了這種本性,此時行政在名義上已擺脫了政治。著名的解釋學家列奧·施特勞斯曾斷言:政治與倫理的分離具有明晰的路線圖,經過始于馬基雅維利、中經盧梭、近到尼采的“現代性的三次浪潮”的連續沖擊,西方政治哲學及其傳統已在三次危機中難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臘所塑造的傳統哲學認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實踐這種至善,所追求的價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與政治并沒有被嚴格區分,而且兩者相互糾結、支撐與印證。然而,現代性的三次浪潮對這一傳統進行了釜底抽薪:“當馬基雅維利以政治權力取代政治美德、盧梭以自由(權利)作為政治原則、尼采用權力意志取代國家政治本身時,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臘哲賢的‘愛智’冒險中生長出來的政治哲學,便開始從‘權力政治學’向‘自由(權利)政治學’——經過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政治學’和洛克的‘財產政治學’的預制——最后到‘權力意志政治學’的蛻變。”

按照施特勞斯的診斷,政治游離道德是一個“現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現代性浪潮”的沖擊所導致。然而,沖擊后的行政還要有能夠實行價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實踐性或環境性契機。政黨分肥制便為之提供了這樣的機遇。威爾遜的行政“價值中立”原則便是針對當時美國的“政黨分肥制”,為了一勞永逸地擺脫其糾纏所做出的設置。他以完全超脫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領域的“事務性”來描述行政管理的領域,“它與政治的領域那種混亂和沖突相距甚遠。在大多數問題上,它甚至與憲法研究方面那種爭議甚多的場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從于解決“政黨分肥制”這一具體問題的“價值中立”原則與韋伯的“官僚制”相結合,把道德價值從公共行政領域中徹底剔除。

由此,現代行政發展邏輯在歷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與行政的分離過程中,形成了這樣的理論抑或假象:行政與道德全然無涉。它試圖邏輯周延地表明:效率是價值中立的必然結果,而要實現效率,惟有尋求事實與價值兩分的價值中立。

二、問題:現代行政邏輯與道德之間

行政擺脫了道德、行政學脫離政治而產生毋寧是現代性事件,經過與道德的決裂以及機械論科層制的發展,公共行政嘗試依據科學和技術路線尋求自身發展邏輯的理性化,逐漸構建起自己的邏輯體系。然而正當現代行政構造起自足的技術體系,準備擺脫道德飛躍發展的時候,道德的問題卻又緊緊地糾纏著它,使之返回始發點。道德問題猶如現代行政背負的“原罪”,即使他們妄圖遺棄,卻又總是悄然復歸。這一“原罪”,便成為新公共行政運動及新公共管理運動進行政府再造的突破點。盡管它們的努力無法超脫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甚至恰恰表現了官僚制總體實現的結局,但闡明了行政邏輯的顯性危機。對這一問題的探究迫使我們回到現代行政發展邏輯鏈的始發點——價值中立的問題上回復這樣的追問:行政能不能徹底脫離道德的范疇?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顯然,價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種價值觀,并非沒有價值立場,而是為了確保自身的價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倫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價值之外的獨立性,”l4追尋中立性的立場。從行政本身的建構來說,這樣的立場始終是難以存在,因為行政本身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應用問題,而這正是由行政的意圖和手段所決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單純機械性地分配資源,其作用本身潛涵著價值性的目的或關懷。盡管政府通過援引其之為社會變化的管理者的科學能力及純粹的技術,來證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的方式曾經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臨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價值觀的沖突所產生的難題,單純依靠簡單的技術能否解決價值沖突上的問題已是不言而喻。單純追求效率和中立價值的技術操作始終無法越過難以精確衡量隱性價值這一鴻溝,功利主義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這個難題。因此,針對這一難題,法默爾不無義憤地說:“人在這種形式的合理性(為效率追求技術)中當然可以獲益,但要以拋棄實質的合理性為代價。”_5因此,他建議我們應該擺脫這種困境,從后現代性而非現代性的心靈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這種現代普遍理性主義規范論的視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為一種非人格的組織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卻忽略行政作為社會組織化生活方式的內在價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誠然,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的弊端不僅僅在于先天道德論證的缺失,其具體運作機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謊言。行政的體制的建構以及行政機制效能的發揮都有賴于公民的政治參與,作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參與是現代政治發展的重要內容。沒有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參與和實踐,也就不可能實現全體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共同認同和實踐承諾。每一個具有自由意志和獨立的理性判斷能力的人,不會在無強迫壓力的情況下認同和承諾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認同的制度約束或規范限制。在公民對約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機制的認同過程中,個人的理性判斷和價值篩選起著關鍵的作用,解決不了這個關鍵因素,行政效率也無從談起。然而,問題在于個體存在著差異,而且道德上的差異甚于生理上的區別。作為公民的個體在政治參與的實際進程時,不可能完全擺脫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響。恰好相反,這些差異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響著公民的意識和主張,乃至他們的政治選擇和政治行動。在這樣的矛盾中,單純依靠技術顯然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反而會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無效率可言。

如果在現代行政的邏輯中,以價值中立為出發點,僅僅為了追求科學能力的優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單純的手段或技術來理解行政,而與正義與非正義、善或惡、美德、至善等道德問題全然無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難以證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優越。

三、回歸:公共行政的道德價值性辯護

若缺少道德的價值向度,或者過度強調現代民主政治的“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無涉,那么行政的正當合法性也就成為問題。

如果我們把行政界定為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運用公共權力所實踐的具有強烈組織性能的治理活動,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這一追問的實質意義就在于如何建構、論證行政權力及其運用方式的道德正當性及合理性基礎,實踐行政行為的道德準則,實現其價值層面上的意義。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純粹的價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應該遵循一種什么導向?由行政本身的內在邏輯和需求探尋,這導向毋寧是公共行政中的正義。轉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篇明義:“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這一論斷同樣適用于行政領域。作為一種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紛繁復雜的價值沖突中能有效地維護政治秩序,獲得公眾的認可及同意,贏得合法性基礎。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在獲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為合法性的奠定和維護除了依靠政府單純的價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內蘊的理性和人們對它的信念,“合法性作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標志著它所證明的政治體制是盡可能正義的”。因此,合法性基礎實際上包含著對政治秩序有效維持這一合理性評價和道德性評價中的實質正義。而正義正是合法性的內在動因。以合法性的結構視之,管理者和公眾是合法性的結構載體,兩者不是純粹的單維構建,而是具有回應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現動態發展過程。并且隨著公眾價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異化擴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現代民主法則的框架下,根據自己的道德判斷和利益來評價政治及行政,因此對公眾回應需求的滿足程度成為能否贏得認可和支持的重要關鍵因素,而這種需求最根本的是對正義的訴求。

然而,正義要成為現代行政的新導向還必須滿足這樣的事實:行政雖然不能以單純的效率為導向,但是卻不能缺乏效率。以正義原則為導向是否會降低行政效率?換言之,正義導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義導向之中涵蓋著最大的效率追求。“對于一個社會來說,最大的潛在的動蕩因素是來自社會內部各個階層之間的隔閡、不信任、抵觸和沖突。通過對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和基本尊嚴的保證,通過必要的社會調節和調劑,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隔閡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緩解,進而可以減少社會潛在的動蕩因素。”社會成員之間價值觀等非政治因素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以統一的觀念整合人們的思想難以達成,重要的是應付這些非政治因素的滲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義導向能夠為公眾提供平等地表達社會訴求、參與社會治理的機會,積極地發揮自己的潛能,“不僅在行政體系自身中呼喚出有效率的行動,而且能夠在它的管理對象那里,即在整個社會中激發出存在于社會成員之中的整合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發展的潛能。”因此,正義的導向消弭了社會矛盾,增強社會成員的凝聚力,極大地激勵他們的主動J眭和積極性,使政府在獲得最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政府從日常社會事務的管理中極大地解放出來,降低政府的運行成本,呼喚出高效率。

因此,現代公共行政應該拋棄以往的邏輯,以正義為導向。然而,以平等、正義為主張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務并不能真正實現正義,法國學者皮埃爾·卡藍默對新公共行政追求正義的困境做出了很貼切的診斷:“僅僅進行機構改革是不夠的。必須‘改變觀點’,對當前治理模式的基礎本身提出質疑,即使這些基礎已經為長期的習慣所肯定。”ll。。這實際上是一個大膽的結論,意味著公共行政也和人類的治理一樣處在根本的轉型之中,這促使我們重新思考行政正義導向的內在需求。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這實質上潛藏著這樣的論斷:正義毋寧是制度的正義。以此推之,行政的正義毋寧是行政制度的正義,實現行政正義導向的關鍵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為重要的規則體系。只有通過制度的安排,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義導向,才能實現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時,也只有體現正義的制度才能成為協調社會各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才能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接受并自覺遵守,否則就淪落少數人謀取私利的工具。構建符合正義導向的行政制度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考慮到行政的制度選擇、制度設計和安排的正當性程度,深入研究制度的實際運作。這關涉到“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的社會客觀條件和環境,包括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和環境,比如,社會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創新的資源供應、社會公民的政治參與、政治責任和政治美德狀況,以及特別重要的是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與社會政治生活實踐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確立行政制度的正義導向不僅是公共行政目標模式的變更,而且意味著公共行政的制度、運行機制和行為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第3篇

事業單位通過進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合理調整單位資金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單位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降低資源浪費率,促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與單位的總目標相協調,提高事業單位的運行效率。

到目前為止,中國全部事業單位約有100多萬個,事業單位職工在公共就業人數中的比重逐年上升,這就使得我國一大部分財政資金投入到事業單位中。進一步加快事業單位財政管理改革,有利于政府更好地發揮宏觀調控的職能,提高政府調控能力,促進國家經濟健康發展。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居民收入不斷提高,東中西地區收入差距較大,人們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也存在巨大差異,隨之而來出現了一些問題。人們收入不斷提高與精神文化需要、社會保障機制之間不能協調,深化事業單位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加快公務服務部門改革,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社會進步的目標。

公共財政體系是在市場經濟背景下產生的財政體系,公共財政體系必須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合理界定事業單位資金收支范圍,提高單位財政資金的收益率。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公共財政體系,通過建立新公共財政體系,政府可以更好地履行職能,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提高公共利益,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目標,促進社會穩定健康發展。為了構建新公共財政體系,政府大力推行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和部門預算制度,通過推行實施這三項改革,逐步改革事業單位財政管理模式,規范單位資金使用方式,促進事業單位自我約束,自我監督。

部門預算管理體制是事業單位財政收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事業財政管理體制有重要影響,國家通過部門預算管理制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財政之間的預算管理職責、權限和收支范圍。在事業單位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中,部門預算管理體制處于基礎和主要位置。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為了適應國際化趨勢,提高我國公共財政管理水平,我國對事業單位預算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在事業單位內部建立起預算管理制度。與傳統的預算管理不同,部門預算管理是各個部門進行本部門的預算管理,不再進行單位統一的預算編制。單位各個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經營目標和工作計劃,對上一年預算偏離的地方進行修正,同時,結合當年單位財政管理要求,合理安排本年的財政預算。部門預算更加準確的反映各部門財政資金利用狀況,有利于事業單位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增強本單位各部門財政資金利用的透明度,從根本上杜絕財政管理漏洞,優化財政支付結構。部門預算制度是我國事業單位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是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只有建立起規范、合理、高效、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才可以確保單位財政管理改革和收付體系的順利進行。

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日益深入的情況下,事業單位原有的財政收付體系已經難以適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改革和單位進一步發展的需要,降低了單位財政資金的利用率,不能為事業單位編制預算和經濟決策提供準確依據。改革單位現有的財政收付體系,建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對事業單位現行的財政管理方式進行創新顯得非常緊急。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指的是當預算單位需要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款項時,由預算單位進行申請,經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審核后,將資金通過單一賬戶體系直接支付給收款人的制度。

政府采購指的是各級政府或事業單位為了日常工作需要或滿足公共服務目的,在政府的統一監管下,利用國家財政資金,通過法定的程序,購買商品、勞務或工程的行為。政府采購并不單指政府采購的行為,還要包括采購前期準備工作和采購后期管理行為。事業單位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之后,國家財政部門不再將經費按照單位的預算報表直接撥款到單位,而是根據各事業單位實際采購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款項,也就是說事業單位這項購買支出將采取直接付款的方式。

政府采購制度保證了事業單位商品、勞務和工程購買行為的公開性、規范性和標準性。在建立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制度的同時,要大力推行采購的招標制度,對所有購買物品公開、公正、公平采購,發揮競爭招標作用,降低單位財政資金的浪費,杜絕腐敗現象發生。事業單位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要從采購編制開始,嚴格監管,優化單位公共財政資源,合理利用單位財政資金。

第4篇

關鍵詞:行政副職;政府;機構改革

一、行政副職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職并非中國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國情條件、歷史文化造就了中國式的行政副職。那么在當今中國真的需要設置行政副職嗎?行政副職存在的意義是什么呢?

(一)從管理幅度看副職

國內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實踐經驗表明,各級行政組織必須確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據管理學原理,確定管理幅度應了解如下變量:(1)管理層次;(2)管理事務難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進程度;(4)被管理的機構或人員的素質。參照以上幾點,我們可以看到:1)中國政府的現有管理體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數,我們的一級政府或一個管理者,其直接管轄和控制的下屬單位和人員數是巨大的;2)在這個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競爭白熱化的形勢下,中國政府所面臨的任務是艱巨的;3)從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來看,中國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經過系統的學習和培養,很多都是在實踐中摸索成才,可見還遠未達到先進的程度;4)從被管理者的素質來看,中國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才剛剛開始,經過嚴格科學的考試選拔出的具備先進科學知識技能的公務員在整個公務員系統中所占比重還很小,其整體素質還有待提高。

在這樣的現實狀況下,中國從國務院到縣級政府均直接管轄著數十個甚至上百個工作部門和非常設機構(或下級行政單位),行政組織的管理幅度不可謂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層次的情況下,一級政府多設幾名行政副職,有可能縮小管理幅度,解決管理者對被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失控問題;另一方面,對于管轄數量過多的政府部門與機構,在不改變管理幅度的條件下,通過設置行政副職來協助管理,也有利于解決行政管理者素質與管理幅度相矛盾的問題。

(二)從同西方國家的比較中看副職

在西方發達國家,行政副職現象也有存在,但數量不多、范圍不廣,比如,德國、法國不設副總統、副總理,英國不設副首相,美國副總統也只有一個,且只起助手作用沒多少實權,法國政府各部一般不設副部長等等。但中國卻有著自己特殊的國情。首先從縣一級政府的管理幅度看,與中國的縣在層級和地位上最為相似的英國的郡,其轄中間層級行政單位平均幅度為6.5個,而中國的縣轄基層行政單位平均幅度為25個左右。由此可見,在經濟轉型期間,在這樣寬的管理幅度下,不設副職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級的政府,中國一個省的人口和面積相當于歐洲一個國家,中國各級政府的管理幅度當然也遠遠大于這些國家同級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級,從國家結構形式來看,美國實行聯邦制,州政府自很大,同聯邦政府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與地方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因而,中央對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國這樣的聯邦制國家的聯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層次的情況下,設置行政副職就成為了一種必要的選擇,有利于縮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減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職制是因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歷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為何又要實行減副呢?

談及副職,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尷尬的現實: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其危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一)削弱了正職應有的權責

按照行政組織的一般規則,行政首長負責制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組織制度。根據首長負責制,在一個行政組織中,必須也只能有一個行政首長握有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并對組織的行為負實際的責任。而在設置了副職特別是設置了較多的副職的情況下,副職必然要從正職那里分解一部分權力和責任,這樣也就勢必導致正職的應有權力和責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職一多,分工必細,事權分散,行動遲鈍,對統一指揮必有妨礙。

(二)削弱了職能部門的權責

在本來的意義上,職能部門就是為行政首長具體處理行政事務的。自從設置了副職之后,各個副職實際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種程度上實際發揮著職能部門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職能部門的功能就相對削弱了。

(三)使下級對上級的程序復雜化

一個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既要服從分管的副職領導,更要聽從正職的指揮和命令,于是,為了使其能夠在正副職間尋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職的增多,無論是正職還是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系,協調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與管理人員特別是中高層管理者的數量成正比。副職的增多,使得官職趨于龐大,機構趨于臃腫。中國的政府機構多少次的精簡之所以無法達到預期的目標,其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職的設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個主要原因。由于副職的增多導致的人員和機構的膨脹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幾個方面正說明了中國行政副職設置的無序狀態。

三、行政副職制的系統規劃

正是由于行政副職制理論與現實兩方面存在的合理性與政府減副的實踐必然性間的矛盾,所以必須要對行政副職制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劃,以使其能發揮出應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職的設置

行政副職的設置涉及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在什么條件下或者什么樣的行政崗位可以設置行政副職;其二是設置行政副職的程序以及設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則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設行政副職,但是對于層級較低的行政管理者,當一般行政管理人員在能力、經驗上足以應付該職位上所有事務時,則無須再設副職。

由于行政副職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職管理者的需要而產生和存在的,對于它的設置程序,應首先由正職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設置的理由,設想的副職數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應由上級人事部門進行審查和批準,必要時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職管理者負責實施,上級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從而使整個行政副職的設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職人員的產生

在完成行政副職的設置之后,我們需要去配置合適的副職人員。這里也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副職人員的主體資格,二是副職選拔的程序。

1.“副職”人員的主體資格。是指什么人能夠擔任副職,他需要具備一些什么樣的條件。只有先對“副職”這一職務相關問題作深入分析,認清這一職務的工作性質、地位、作用和內容,才能據此對擔任這一職務的人員提出要求,確定擔任這一職務的主體資格條件。

2.副職選拔的程序。包括兩個內容:首先是職務分析,系統地收集和分析與行政副職有關的各種信息。第二是資格考試,通過公開、公平、客觀、競爭的考試方法為政府選錄合格的“副職人才”。行政副職實質上是一種職務而不是一種一般行政職位,這就使行政副職有職業化的可能。我們可以先根據“副職”職業化的設想,將“副職”作為一門特殊的職業制定職業標準,再以此為據舉行公開的考試。這種標準資格的考試可以依據行政職務等級的特殊性而相應地確定為若干層次,各個層次應針對不同級別的行政副職設定。

(三)行政副職人員的任免

在確定行政副職主體資格和選拔程序之后,對于被錄用的人員還需要規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職而言,首先應由正職提出行政副職的候選人員,然后由上級行政機關進行資格審查及相關認定,最后再由正職從合格的人員中進行授權任命。對于任命的結果,報上級人事部門備案。而對于罷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職提出罷免事由并作出罷免決定,然后報上級人事部門備案即可。

(四)行政副職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職職業化的要求,行政副職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職的產生與任免主要取決于其正職,這種極強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職的在職期限應與其正職相一致,這將使行政副職具有更強的流動性和變動性。

2.人才儲備。我們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儲備機制,利用現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詳細、真實的“副職”人員資料庫,以此作為他們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據。

3.副職數的控制。副職數與副職的設置其實是一種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副職的設置其目的在于滿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職人員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費用,這是成本。如何確定這種收益與成本的最佳結合點呢?由于副職的設置來自于正職的實際需要,在編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納入行政編制體系。在具體確定行政副職人員數額時,首先要從最基本的職位分析入手,通過對正職工作的總體考評,估算出具體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慮同類職位、正職的一般實際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現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現階段副職后備人員的素質能力水平,并結合管理幅度的相關原理,從而確定出某一職位所需的具體副職數。

只有通過這種全新的行政副職制度的建立,才能為政府部門合理有效的減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徑,也才能保證政府機構改革的真正深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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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三多.管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張金鑒.各國人事制度概要[M].臺北:臺灣三民書局,1982.

第5篇

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應遵循的原則

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將內部控制制度的理論應用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實務中,因此,在設計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制度時應遵循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一般原則:一是相互牽制原則,是指一項完整的經濟業務活動,必須分配給具有互相制約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崗位分別完成;二是領導帶頭原則,即內部控制成功與否取決于員工的控制意識和行為,而單位負責人對內部控制的自覺控制意識和行為又是關鍵;三是協調配合原則,是指在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中,各部門或人員必須相互配合,各崗位和環節都應協調同步,各項業務程序和辦理手續需要緊密銜接,從而避免扯皮和脫節現象,減少矛盾和內耗,以保證經營管理活動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四是程式定位原則,是指企業單位應該根據各崗位業務性質和人員要求,相應的賦予作業和職責權限,規定操作規程處理手續,明確紀律規則、檢查標準,以使職、責、權、利相結合;五是成本效益原則,要求企業單位力爭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六是整體結構原則,指單位各項控制要素、各業務循環或部門的子控制系統必須有機構,成為單位內部控制的整體框架。

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制度的控制目標

設計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制度時,首先應該根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內容特點和管理要求提煉內部控制目標,然后據以選擇具有相應功能的內部控制要素組成該控制系統。

1.確保財政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財政國庫資金是指為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依據國家權力進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會產品的貨幣形式。表現為國家通過無償的方式或國家信用的方式籌集、分配和使用的貨幣資金。它是國家進行各項活動的財力保證。為維護財政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應建立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活動的授權批準、職務分離制度。如果沒有嚴格的審批授權控制制度,它們較易被冒領、挪用或轉移,嚴重影響政權的正常運轉。因此,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制度要保證一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活動必須經過適當的審批程序、職務分離制度才能進行,以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維護財政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

2.確保國家財政支出政策的貫徹執行。編制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預算是財政部門履行分配職能的重要手段。為強化財政預算約束,規范財政支出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應,國家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國庫集中支付機構作為財政預算的執行機構,在支付財政資金時的各種支付手續、程序,各種文件記錄以及賬面數據的反映和財務報告信息的披露等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確保財政支出透明、規范和合理。

3.確保集中支付信息的合理反映與揭示。無論是政府決策層、審計監督部門還是財政部門本身都會關心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中所反映的財政支出數據的真實性、可用性和可靠性。國庫集中支付機構要使相關人員和部門對其提供的財務信息感到可信和可用,應規范自身的會計行為,建立一套完整、科學、合理的財政支付評價體系,對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信息的反映進行科學合理地整理分類,防止財政支付信息反映模糊、不準確、不及時,為政府決策層提供真實、有用的決策數據。

4.確保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安全運行。隨著IT技術特別是以Internet為代表的網絡技術的發展和運用,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進一步向深層次發展,但同時也對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確保原始數據操作的準確度。電腦中的原始數據都是由人工事先進行審核和輸入計算機的,一旦原始數據在輸入中發生錯誤,計算機無法識別,只會將錯就錯地進行各種計算工作。因而一切數據的處理方法和過程都必須規范化,并保持準確性和相對的穩定性,這樣才能保證支付信息質量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二是控制操作人員的職能。授權、批準控制是一種常見的、基礎的內部控制。如果不加強內部控制,就會使某些計算機操作人員直接對使用中的程序和數據庫進行修改,操縱處理結果,從而加大了出現錯誤和舞弊的風險。三是避免會計檔案無紙化和電腦操作無形化帶來的風險。實行電算化后,憑證、經濟業務事項的說明和賬簿等大多要依賴計算機方可錄入、閱讀或查詢。有些業務或處理結果可能不被打印出來,只有依靠電子計算機才能閱讀這些數據。所以不僅要保存紙介質會計核算資料,而且要保存、保管好以磁性介質方式存儲的各種會計數據和計算機程序,以及系統開發運行中編制的各種文檔和其他會計資料。

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

按照財政部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筆者認為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制度關鍵控制點至少應包括:預算指標的管理、用款計劃的審批與下達、支付申請與支付、支付資金的清算、會計核算以及內部審計等內容。

1.預算指標的管理。預算指標管理是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源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管理規范與否直接影響國庫集中支付的質量。預算指標管理應體現預算指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還應考慮與用款計劃、支付申請的有機結合,確保財政支出預算的有效執行。指標管理至少應包括二個層次:一是管理程序。在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中錄入預算指標時應以年初部門預算為依據,清楚、完整、真實地反映年初財政支出預算的內容,因此,應建立預算指標的錄入、審核、審批的授權控制程序,設置職務分離制度。二是管理要素。指標管理至少應包括預算單位、功能科目、經濟科目、預算類型、經費類型、指標用途、指標金額、指標來源等要素,并區分為是基本支出還是項目支出,是政府采購項目還是非政府采購項目。

2.用款計劃的審批與下達。用款計劃的審批與下達是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用款的承諾,涉及到國庫資金的合理調度。財政部門應對預算單位申報的用款計劃進行匯總、分析,科學合理地調度好國庫資金。在用款計劃的審批與下達環節中,應重點做好五項工作:一是準確測算財政收入預算的完成情況;二是按照“輕重緩急、保重點、保運轉”的支出原則審批和下達用款計劃;三是制定好預算單位編制用款計劃的要求,規范預算單位的編制行為;四是統籌考慮結余尚未使用完的用款計劃以及財政支出進度;五是盡量提高財政直接支付比例,確保財政部門最大限度地監管財政支出行為。

3.支付申請與支付。支付申請與支付環節是國庫資金流出的最后一關,其控制的重點:一是審核預算單位提交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確保財政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二是支付申請的額度應控制在批準的用款計劃內,確保支出預算的有效執行;三是區分支付方式是財政直接支付還是財政授權支付,加大財政部門直接監管財政資金的力度;四是設置好職務分離制度,保管好支付憑證和支付印鑒,確保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因此,在設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內部控制制度時,應充分考慮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內部崗位的設置,使一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活動在相互牽制的程序下進行。另外,應強化支付風險管理,對大額的財政支出應通過政府采購、投資評審、事前詢問、跟蹤調查、完善手續等手段確保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使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風險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4.支付資金的清算。支付資金的清算是指銀行在辦理集中支付業務時對其已墊付的資金與財政部門進行劃款結算,確保財政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銀行的相關賬戶。在清算支付資金時應重點控制以下關鍵點:一是銀行是否已真正準確、及時地支付;二是已支付的款項是否是根據合法的財政支付憑證進行支付;三是銀行提交的劃款清單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數據是否一致。

第6篇

我國最早的土地整治工作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的井田制,但現代土地整治工作起步較晚。國內關于土地整治方面的法律法規、理論體系不夠成熟。目前,我國的土地整治管理工作仍然處于不斷探索和完善階段[6]。解放初期的土地整治主要是調整土地權屬、改善土壤肥力狀況、治理南方水土流失、配套農業基礎設施等。直到1998年國土資源部正式成立了土地整理中心,新一輪的土地整治工作才開始。為了協調人地關系、切實保護土地資源,國家先后制定了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總體目標和“占補平衡”的政策,通過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來保證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入21世紀,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基礎理論和工程設計模式、方法不斷增多,內容也逐步趨于全面。國家先后制定了《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規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關于做好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等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此外,各地方結合自身情況又制訂了許多制度規范,為開展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撐。前期的土地開發整理只重視土地的經濟效益和面積,而忽視了土地的生態效益和質量,后期的土地開發整理逐步重視土地的生態景觀功能和耕地質量,力求實現土地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最大化,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2011年,總理提出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再建成2667萬hm2旱澇保收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對此,國土資源部特頒布《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進一步規范各地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活動。2013年11月,國土資源部頒發了《土地整治項目驗收規程》《土地整治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對土地整治的驗收、監理等內容作了進一步規范。我國的土地整治制度建設正在不斷趨于完善。我國臺灣地區把土地整理稱為土地重劃,其主要實施依據源于《農地重劃條例》,它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方法和步驟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2貴州省概況

貴州省是喀斯特巖溶地貌典型發育地區,以丘陵山區地貌為主,全省山地面積占61.7%,丘陵面積占30.8%,宜耕平地面積僅占7.5%,是全國唯一一個沒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無三里平”的貴州由于近年來建設用地侵占耕地面積不斷加大,導致耕地資源奇缺。為此,貴州省近年來開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項目以擴充耕地資源。通過土地整治為今后規模集約化的農業大生產搭建平臺[7]。至2012年底,貴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積逾100萬hm2,森林覆蓋率提升20多個百分點[8]。據貴州省國土資源公報以及土地整治專題資料,2001-2012年,全省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6.79萬hm2,累計開展土地整治項目13000多個,通過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萬hm2,總體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在開展整治項目過程中,貴州省結合貴州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為進一步推動貴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法律法規保障和技術支撐,確保土地整治工作穩步有序開展。如《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貴州省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等。從項目選址到最后竣工驗收都有一系列規程制度管理。項目實施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從2011年3月1日起,《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貴州省土地整治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9]。貴州省制訂的《貴州省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指出貴州省2015年將建成40萬hm2高標準基本農田,對此,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擬出臺相應規范指導省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開展。

2.1實行項目法人制度和項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法人,根據項目級別,一般情況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國土資源局承擔,其職責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工程施工、質量監管、資金籌措和使用等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項目施工之前由承擔單位項目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項目公告內容:項目名稱、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土地權屬情況及負責項目各階段的單位等。

2.2實施項目工程招投標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規劃設計單位和單位一般采用競爭性談判確定。各級國土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方案,在報經上級監督部門批準后工程施工招標公告,在公證、紀檢、監察等監督單位的參與下,舉行公開招投標,從而確定項目工程施工單位。項目法人與中標施工單位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承擔單位、實施單位、施工單位相互之間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由雙方以合同方式約定。項目資金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支付。

2.3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

土地整理監理是指監理方受業主委托,根據土地整理的相關要求確保土地整理專業化的外部監督管理活動[10]。項目法人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每一個土地整治項目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通過工程監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能高質量地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及協調土地整理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工作關系。

2.4實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國土資源廳專門編制《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辦法》(試行),對竣工驗收的各項內容有詳細規定。全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分級驗收,驗收分技術評定和結果確認2個階段進行。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報請有驗收權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驗收。市級項目和省級項目驗收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經過初驗,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執行情況,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配套與使用情況、土地使用管理與工程管護措施,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

2.5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和資質備案

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整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有權檢舉、控告以及投訴。國土資源廳專門編制《貴州省財政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對經費進行管理,省、地、縣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安排及有關經費的使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土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加強審計。對于省級土地整治項目,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也要對項目進行監管。從2012年4月9日起,省國土資源廳對參與土地整治活動的各單位、公司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即所有從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單位和規劃人員都要在國土資源廳備案登記。根據貴州省土地學會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備土地規劃甲級機構2家,乙級機構89家。根據2012年貴州省國土資源公報,全省具有測量資質單位384家。這為土地整治項目的開展提供了堅實的管理保障和技術保障。

3存在的問題

3.1項目立項隨意,公眾被動參與

土地整治項目選址過于隨意,缺乏科學性,政府主導色彩濃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單純地追求項目規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資項目或換取建設用地指標的手段,而忽視了該地區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對群眾的引導和宣傳,群眾參與的積極性較差[11]。項目選址、立項之前沒有經過公眾參與決定,更多地體現出一種政府強制性投資行為,未體現公眾意愿。雖然在規劃設計時村民簽署了各種意見書,但由于農村村民知識水平低,法律意識薄弱,難以體現真正的民眾意愿。村民只知道這個項目已經確定要開展,需要他們簽字、征求規劃意見,而沒有決定這個項目該不該開展的權利。

3.2資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項目變質,從整理土地變成修路。很大比例資金用于與土地整理關系不大的道路建設,資金未用到正題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計算填挖方量時沒有統一的標準,超限誤差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精確度。在預算時部分費率的選取不符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的規定[12]。另外,把鄉鎮政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這不利于資金監管,不僅存在挪用拖欠的風險,還會造成上級部門監管困難等。

3.3許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項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級的投資項目,且涉及耕地占補平衡,影響地區發展。專家評審時受政府的干預強,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壓力。尤其是在可研階段審核制度不到位,在評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基本上是全部通過,這不符合實際。在評審規劃設計時,缺乏系統的評價標準,使得規劃設計不合理。例如貴州省貴定縣某土地開發項目所設計的蓄水池全部規劃在田間道生產道邊溝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間道最大坡度超過20%,完全不符合道路設計。設計不合理造成整治資金和土地資源浪費。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絕大多數項目都要做變更設計,有的施工單位為避開高難度作業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積爆破作業)申請變更規劃設計,使得規劃缺乏法律效力。項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設滯后和懲罰措施缺乏,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維護制度

項目往往出現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溝渠堵塞未及時清理影響灌溉,田間道損毀不能及時補修。項目業主一般情況下是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政府在取得業主管理費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視項目區維護。目前沒有對后期管理責任進行全面系統的安排,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責任模糊化直接影響整理區各工程設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導致不經濟現象產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國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來發揮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雖然各省各地區根據當地情況出臺了一些規范、條例,但其法律約束力不強,現實操作中缺乏強制力,對各項目負責單位沒有有效規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態工程方面的規范和制度,規劃設計中每涉及到生態工程就是種植行道樹、播撒綠肥等寥寥幾字。

4對策建議

4.1建立一套系統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專門的土地整治法規。高效力的規章制度是高質量執行土地整治活動的前提。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規劃、管理等行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據。二是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應對措施。尤其是要加強項目監理體制、資金審計制度,確保項目的質量以及資金利用的規范合理。建立項目后期管護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續利用和長期效益。

4.2建立項目糾察制度

由國土資源廳定期組織省外專家對省內各土地整治項目進行隨機抽查評價。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報告、投資預算、施工質量等進行核查,并建立評價考核體系,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按情節輕重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對高質量的整治項目予以表揚。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學習、考核,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4.3建立統一的土地整治項目數據庫

將歷年來開展的土地整治項目統一錄入專門的數據庫中,內容包括項目地址、規模、參與項目的各負責單位以及項目的各相關資料,如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投資預算書、監理日志、竣工驗收資料等。為以后的數據查詢、責任追究、新項目選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推動土地整治公眾參與的最大動力來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規范,而非政府鼓勵或輿論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項目基本信息及時公開,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接受公民的監督。建立暢通的土地機制,使公民的意見、問題能得到及時的反映。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媒體、政府宣傳等途徑加深公民對土地整治活動重要性的認知。在全省范圍內成立土地整治公眾監督團體組織,對政府土地整治行為實行監督、提供建議。

5小結

第7篇

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中的主體是相關的質量技術監督局,我國規定擁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是縣級以上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擁有法律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直屬機構。另外,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形式有多種,但是總結起來可以分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以及強制等幾種。行政許可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允許當事人進行某種行為的過程;行政確認是指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行為的法律地位、法律事實的確認;監督檢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檢查當事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是指如果行政主體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那么行政主體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強制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局為確保社會安全,對可能威脅社會安全的違法行為采取強制措施以及當責任當事人拒不履行相關責任義務時,采取強制措施要求當事人履行責任義務。

二、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發展研究

第一,起步階段。

我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1998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式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起步萌芽。此時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范圍包括工業生產、農業生產、科學研究、貿易、國防等社會生產的方方面面。

第二,調整階段。

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發展并不是一番風順的,其中經過了一系列的調整改進。199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國務院直屬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整為由國家經貿委管理的直屬機構。然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工作職能并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與1988年的工作職能基本保持一致。

第三,改革階段。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我國政府管理體制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為提高國家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國家對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改革。此次改革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又重新升級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地位得到了大大提高,同時將技術質量監督局的藥品質量監督職能與質量糾紛仲裁職能劃分給其他專業機構,并且在技術質量監督局原有職能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職能,從而使我國的技術質量監督體系更加的專業化、全面化。

第四,發展壯大階段。

從2001年開始我國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正式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從2001年至今國家政府就在不斷的調整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的職能地位,采取了分段監管、品種監管等更為優化的監督管理方式,同時通過立法等進一步明確了技術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組織結構、權利義務以及法律地位等,推動著我國技術質量監督行政體系進一步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研究

1.我國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存在的問題。

雖然經過多年的改進發展,我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但是目前的行政執法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行政執法的法律效力較弱。

目前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的法律法規。然而,我國對于違法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規范的企業或個人采取的處罰措施還是以罰款為主。但是一些企業違法經營獲得的利潤遠遠高于罰款數額,因此這些企業個人寧愿接受罰款處罰,卻不改進生產技術質量,從而導致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執法起不到預期效果,法律效力十分薄弱。

第二,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支較為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隊伍,但是目前的行政執法隊伍還存在一些問題。部分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覺悟不高,由于一些企業或個人在行政執法時試圖通過賄賂執法人員以避免處罰,因此一些素質不高的行政執法人員往往會包庇違法企業或個人,從而導致行政執法很難取得預期效果。

2.完善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的措施。

第一,完善技術質量監督的法律體系。

技術質量監督法律法規必須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符合經濟發展的具體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規范社會經濟市場,保證公民、企業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標準化法以及計量法的修訂完善,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并且與世界發展接軌的標準化體系,從而使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增強行政執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完善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制。

任何行為都需要體制的約束,行政執法也不例外,相關部門要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的規律,針對現階段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弊端制定完善的行政執法體制,將行政處罰的權利集中統一起來,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另外,要著力完善各級技術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機制,提高技術監督部門的內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加強建設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人才隊伍。

行政執法部門要改革現有的用人機制,實行公開招考、擇優錄取的人才選拔機制,同時要做到人盡其才,針對人才的能力特將其放在合適的崗位上,從而提高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工作水平。另外,用人機構還要定期對內部人員進行培訓,統一組織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學習以及政治思想學習,提高內部人員的綜合素質,進而提高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工作水平。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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