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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的發現作為一種法律事實,不受發現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而依法產生法律上的效果,是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埋藏物發現制度解決的根本問題是無主財產的權屬問題,從而達到定紛止爭,物盡其用的目的。因此,埋藏物發現制度在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埋藏物發現制度的研究具有客觀現實意義。
(一)埋藏物發現構成要件
1.存在埋藏物
埋藏物的客觀存在是埋藏物得以發現的前提與條件。對于埋藏物的定義,筆者認為埋藏物應為處于埋藏狀態且權屬不明的動產。埋藏狀態是指埋藏物處于不易被人知曉,由土地或非土地掩藏的隱蔽狀態。對于埋藏物產生的原因和時間在所不問。權屬不明的動產,是指埋藏物屬于無主物,基于客觀事實無法判明所有權人,而非基于發現人的主觀認知。只有動產才能成為埋藏物,不動產在客觀上無法成為埋藏物,如果動產已成為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則不為埋藏物,同時具有考古價值的木乃伊是埋藏物。筆者認為埋藏物不必以價值為標準,即使無價值的物品也可成為埋藏物。埋藏物不同于遺失物,首先,客觀表現上狀態的不同,埋藏物需處于掩藏隱蔽狀態,遺失物無此要求,其次,主觀意愿的不同,遺失物一般為占有人非意愿的喪失,埋藏物一般多為個人意愿所致。
2.存在發現事實
對于埋藏物的發現存在兩種學說,一種學說認為埋藏物的發現構成須有發現行為并且占有埋藏物如德國;另一種學說認為埋藏物的發現構成只要有發現行為本身即可無需占有埋藏物如法國、日本。埋藏物的發現是一種事實行為,其核心是發現行為,但是基于客觀現實的考量與實際的操作,筆者比較贊同德國的做法,將發現事實包涵為發現行為與占有行為,從而避免了區分發現人與占有人,在實際操作中免去不必要的糾紛。
3.他人埋藏物
埋藏物應為他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這里不再贅述。
(二)埋藏物發現法律效力
埋藏物發現作為所有權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法律上當然的產生物權變動。但世界各國對于這一制度所有權取得的規定不盡相同,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
1.發現人有限取得所有權主義
埋藏物發現人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權,但如果該埋藏物發現于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中,要與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人進行平分,同時不得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和國家財產法的特別規定。這一立法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德、日、法和我國臺灣。
2.國家取得所有權主義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體系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化,有不少學者對經濟法主體體系提出了自己的設想。例如,王全興教授提出了“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其中市場主體又具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勞動者四種。[2]又如,單飛越教授以經濟權利、社會自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為標準歸納出了三大經濟法主體群,即市場、社會、國家,其中市場主體按經濟性標準分為企業和消費者兩大類。[3]學者們的這些觀點較之已往的“政府—市場”的二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有了新的發展,但是仍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據此,本文結合相關概念,對經濟法主體體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其基本含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⑴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經濟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門一樣,都由法律規范組成,都是各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以,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與其他法律部門在法的共性方面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
(2)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國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即兩個以上國家的共同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國家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一個國家,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國的國家意志,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不屬于國際法體系,更不同于國際經濟法。
(3)經濟法不同于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經濟法是對現實經濟利益關系的某種肯定或維持。它的調整對象是現實中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事關系等非經濟利益關系。這種經濟利益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運行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于屬于國內法體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利益關系。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
(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利益關系。
(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權利(權力)和經濟義務。
三、經濟法主體
經濟法主體有兩個基本含義。一是指根據經濟法的主體體制所成立的主體,如根據國有企業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等。二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
本文所稱的經濟法主體,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或依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機關授權,均可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經濟法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類:
(1)國家機關。國家協調經濟、干預市場的活動主要通過國家機關來實施,所以國家機關是經濟法律關系中重要的主體,特別是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綜合職能機關和行業管理機關(如信息產業部、交通部等),其主體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細胞,是經濟法律關系不可或缺的主體,其數量大、種類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為三種:①企業(如個人獨資、合伙、公司等企業),即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他們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②事業單位,即擁有一定財政預算或其他撥款,并從事科、教、文、衛等社會事業的非營利性組織;③社會團體,即根據自愿原則進行社會活動的群眾團體、公益性組織和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是市場主體的主要部分。
(3)公民個人。其主要是指以個人(或家庭)身份從事生產經營或特定服務的個人(如個體工商戶),或者由經濟法專門規定的個人(如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承包關系的農村承包戶),還有各類消費者個人,都是經濟法主體。
同時,以上的三大類經濟法主體基于各自在一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①政府,包括宏觀經濟調控主體和微觀經濟調控主體(即市場規制主體)
②社會中間層,包括社會團體類主體、中間交易類主體、社會評價類主體和經濟調節類主體等;[5]③市場,包括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
四、經濟法主體體系
所謂經濟法主體體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主體體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經濟體制,以經濟法主體的分類為基礎,表明各類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組合關系,綜合展示各種經濟法主體的法律地位。[6]顯然,此觀點并沒有給經濟法主體體系下一個完整而明確的定義。
筆者以為,經濟法主體體系,是在一國的經濟法的基本框架內,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和歸納所形成的各類經濟法主體,基于各自在本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模式。簡言之,經濟法主體體系就是一種由各類經濟法主體有機組合所形成的關系模式。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構建,首先須對經濟法主體進行系統劃分和歸納;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將各類經濟法主體加以有機組合,進而形成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關系模式暨經濟法主體體系。據此,我們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框架(以下簡稱“三層框架”)為例,對我國的經濟法主體體系做一番淺顯的探析。
筆者以為,“三層框架”其本身就隱含了三類經濟法主體(即政府、市場和社會中間層)之間的三種關系模式:①“政府市場”的關系模式;②“政府社會中間層”的關系模式;③“市場社會中間層”的關系模式。從某種意義上說,“三層框架”就是以上三種關系模式有機組合而成的一種關系模式(即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有學者認為,理想的“三層框架”應該是對稱互動的“三層框架”,在這中理想的關系模式下,社會中間層有適度獨立的地位,政府通過社會中間層協調市場的力度與市場通過社會中間層作用與政府的力度大體均衡。[7]由此,筆者以為,學者們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層框架”,是一種以“社會中間層”為中點,以“政府”和&
ldquo;市場”為端點,左右對稱互動的(直)線型的關系模式。但正如學者們所認為的,在中國的現實中,社會中間層尚未成為與政府、市場相對獨立的第三種力量,在許多領域還不存在社會中間層或者只有其名而無其實,政府通過社會中間層協調市場的力度遠遠超過市場通過社會中間層作用與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現實中,線型的左右對稱的“三層框架”的關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組成“三層框架”基礎的三類經濟法主體(即政府、市場和社會中間層)又是客觀存在的。據此筆者以為,中國現階段的經濟法主體體系是非線型的關系模式。如下圖所示:
這種“三角”型的關系模式是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等三大類經濟法主體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所共同組成的一種較為合理的經濟法主體體系。
五、結論
基于對我國經濟法領域內相關概念的認識和對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淺顯探析,筆者認為中國現階段的經濟法主體體系,應該是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有機組合所形成的一種非對稱的“三角”型的關系模式。
注釋與參考文獻
[1]劉大洪.經濟法的成本分析[J]..2004.
[2]王興全.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
[關鍵詞]西部;旅游業;比較優勢;收入效應
旅游業的發展可以增加一國或一地區的收入水平,從1993年至·2004年,我國全國旅游外匯收入從46.83億美元增加到257.39億美元,增長了449.6%;國內旅游收入從864億元增加到4710.71億元,增長了445.2%。平均增長速度除2003年以外均在10%以上,占第三產業的比重由1993年的10.01%增加到2004年的15.65%,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1993年的3.27%增加到2004年的5%,近年來,在全國旅游業大發展的背景下,西部地區旅游業也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從與東部地區的橫向比較來看,無論是在旅游總收入方面,還是在對本地區經濟增長的貢獻方面,西部地區旅游業的發展與其所具備的資源、市場及政策比較優勢完全不相匹配。
一、西部地區發展旅游業的比較優勢
比較優勢理論認為,即使效率最低、成本最高的國家或地區也有自己的比較優勢,一國或地區應該積極發展其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按照比較優勢理論,我國西部地區雖然屬于欠發達地區,但它無論是從資源方面、市場方面,還是從政策方面,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相比都擁有發展旅游業的比較優勢。
(一)資源比較優勢
自然旅游資源方面,西部山區及少數民族地區幅員遼闊,縱跨多個緯度帶,各類地形兼備,江河湖泊眾多,氣候環境多樣,珍稀動植物種類繁多,自然景觀多姿多彩。目前僅國家權威機構評定的各類旅游資源西部地區就占很大的比重,尤其是生態旅游資源占的比重更高。目前西部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63個,占全國的36%,和東部基本相當;有國家自然保護區936個,占全國的43%,大大高于東部(如表1所示)。并且西部100多種旅游資源屬于世界級的壟斷旅游資源,堪稱“旅游資源寶庫”。如果加上大量的尚未被開發的旅游資源,西部旅游資源的豐度更高。
在人文旅游資源方面,西部地區是中華民族及中國古代文明的發祥地,西部地區的宗教勝地、神秘文化、雕繪藝術和傳統工藝,展現了東方古國的文明風采,它們都具有古老、珍稀的特點和博大深厚的文化內涵,是華夏文明的歷史見證和人類文明的無價之寶。中國旅游資源最具吸引力的地方就是我們的民族文化,中國55個少數民族中的50個少數民族的發源地和主要聚居地都在西部地區,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也都在西部,少數民族文化體現了中國的文化特色,形成西部地區的文化優勢及持久的吸引力。
(二)市場比較優勢
入境市場方面,西部入境旅游市場雖然已經有一定發展,入境旅游增長速度很快,但目前規模依然很小,這一方面反映西部旅游業的發展與其擁有的資源優勢極不相稱,另一方面也說明西部旅游業市場發展潛力巨大,隨著西部旅游魅力在國際旅游市場上的不斷提升,西部入境旅游發展空間會迅速擴大。
國內市場方面,2005年,全國國內旅游人數為12.12億人次,比上年增長10.0%,全國國內旅游收入為5286億元,比上年增長12.2%。國內旅游在中國旅游業中的地位越來越凸顯出來。并隨著我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再加上中央和地方對有關社會保障、公共事業投入力度的加大,使消費者的信心指數不斷提高,更預示著國內旅游的發展前景非常樂觀。隨著國內旅游者人數的增加,國內旅游者有向西部轉移的趨勢。主要因為:一方面,“探新求異”成為一個主導趨勢,旅游者逐漸厭倦了東部已經開發得很成熟的旅游地,喜歡去新的旅游目的地;另一方面,東部很多旅游目的地已經人滿為患,旅游質量逐漸下降,開始進入“停滯階段”。于是一些旅游者開始逐步分流,西部地區旅游資源價值高,開發晚,受人類干擾少,正好迎合了國內旅游者的需求,西部旅游(包括青藏高原旅游、寧甘陜旅游、新疆旅游)也將成為新的熱點。
(三)政策比較優勢
1999年6月,我國提出了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決策,這一戰略決策對西部地區旅游業的發展有極大的推動作用,1999年7月,國家旅游局組織西部旅游考察研究,明確提出“西部大開發,旅游要先行”,優先在西部地區建設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國家旅游扶貧實驗區和國家旅游度假區;在國債、旅游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專項投資、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旅游建設資金投入方面向西部地區傾斜,鼓勵支持社會資金投資開發西部旅游;加強對西部旅游的宣傳推介,支持幫助西部地區開發客源市場;加大對西部地區旅游人力資源開發和旅游教育培訓、旅游規劃、行業規范的指導、支持力度等。有利的政策成為西部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的極大推動力。
正是因為西部有發展旅游業的資源優勢,并且能夠吸引越來越多的國內外游客,再加上政府的支持,所以,相對于東部,西部具有更大的發展旅游業的比較優勢。通過發展旅游業來帶動西部經濟的發展符合比較優勢理論的指導思想。而這一優勢對西部地區的旅游總收入及經濟發展所做出的貢獻與東部地區相比又如何呢?
二、東西部地區旅游收入效應比較
(一)東西部地區旅游收入比較。
根據表2中2004年各地區的旅游收入情況,東部地區國際旅游176.31億美元,占全國的比重為83.5%,西部國際旅游收入20.78億美元,占全國的比重為9.8%,東部是西部的8.5倍;東部地區國內旅游收入8446.05億元,占全國的比重為65.4%,西部地區國內旅游收入2028.45億元,占全國的比重為15.7%,東部是西部的4.2倍;東部地區旅游總收入9905.9億元,占全國的比重為67.6%,西部地區旅游總收入2200.51億元,占全國的比重為15.0%,東部是西部的4.5倍。很明顯,無論是國際旅游收入、國內旅游收入還是旅游總收入,西部地區占全國的比重都遠遠低于東部地區,所以西部地區旅游收入水平遠遠低于東部地區。而從旅游收入占GDP的比重來看,東部地區平均為10.39%,西部地區平均為7.98%。由此我們可以看到,西部地區不僅在旅游收入水平上同東部地區差距很大,而且其占GDP的比重與東部地區的也有一定的差距。
(二)東西部地區旅游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和拉動系數
隨著西部旅游業的發展,旅游業收入不斷增加,并且在地區經濟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相對于東部,旅游業對西部經濟的貢獻究竟有多大?我們需要計算并比較旅游業對東西部地區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和拉動系數。
旅游業對經濟增長貢獻的測試度公式:
設Ⅱ為旅游總收入,TPI為旅游總收入的增加值,G1為經濟增長率,Ett為旅游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Ltt為旅游業對經濟增長的拉動系數。
本文采用李周主持的由福特基金會支持的公共政策研究資助競爭項目:“旅游業對中國農村和農民的影響”中所估算的旅游業的增加值率為“50%”來計算。則:
TPI=TI×50%
則有:
Gt=ΔGDPt/GDPt-1
Ltt=ΔTPIt/ΔGDPt-1
Ett=ΔTPIt/ΔGDPt
我們可以根據1999—2004年東西部GDP及旅游總收入(如表3所示)按照公式計算出2000—2004年旅游業對東西部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和拉動系數(如表4所示)。
從表4和圖1與圖2中,可以看出,在2000—2004年間,西部地區旅游業對經濟的拉動作用,除2003年以外,西部地區旅游業的拉動系數雖然不斷上升,但上升的速度很緩慢。同東部相比,除2001年西部稍高外,其他年份西部均低于東部。在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方面,西部地區旅游業的貢獻率除2003年外逐年下降,由2000年的7.62下降到2004年的5.86;從同期東西部地區的比較看,除2003年以外,在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方面,2002年和2004年均低于東部,并且低于東部的幅度越來越大,2002年低于東部1.36個百分點,2004年增加為1.75個百分點;由此我們得出,從總體趨勢上看,西部地區旅游業對經濟增長貢獻在不斷下降;同東部地區比較,西部地區旅游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低于東部地區。
三、結論
通過對東西部地區旅游業的收入效應的比較,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從西部旅游業發展本身來看,旅游總收入雖然有所增長,旅游拉動系數也緩慢上升,但旅游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近幾年卻在逐漸下降。這說明隨著西部經濟的發展,相對于其他的產業,旅游業對西部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小。
第二,同東部比較,在旅游總收入上,西部同東部相比差距在繼續擴大;2004年東部旅游總收入是西部的4.5倍,其中國內旅游收入是西部的4.2倍,國際旅游外匯收入更是西部的8.5倍。在旅游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上,2002年以后西部旅游業的貢獻率開始低于東部且低于東部的幅度有不斷拉大的趨勢。這說明,西部旅游業的發展相對于東部越來越落后。
從以上比較分析中,我們發現西部地區旅游業發展的現狀和西部所擁有的比較優勢顯然是極不匹配的,這是和比較優勢理論的指導思想是相違背的。
四、悖論的原因及對策
高等職業教育是以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為培養目標的系統化工程,實踐教學的內容在課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學在職業類院校的定位應該突出應用性和實用性。我們培養的是處于基層和服務前沿的具有實際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從呼和浩特職業學院的法律專業發展來看,我們逐步完善著專業的設置,朝著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向努力。在這個過程中,作為三年學習成果檢驗手段之一的畢業論文環節卻存在亟需解決的一些問題。
一、高職法律專業的定位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及職業分工的細化,社會對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趨增加,法律專業作為高等職業教育的一個分支學科建立和發展起來。高職法律專業與其他專業相比,在歷史沿革和專業發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隨著我國1999年開始高考擴招,法律專業如雨后春筍在各高職院校開設,這樣的繁榮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學生對這個“高大上”專業的向往。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呼和浩特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呼職院)開設了法律專業(包括法律事務和法律文秘專業)。高職院校培養的法律專業學生與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側重理論知識的培養,而高職院校對法律專業的定位主要表現在:1.法律高職的教學內容與社會生產、管理、服務及生活緊密聯系,側重應用。法律高職的專業要根據社會需求定位,社會對法律職業需求什么崗位,就設置什么專業,如經濟法律事務、司法文秘、法律英語等專業的設置,就充分體現了“應需而設”的特點。2.法律高職教育比較注重學生實際工作能力的培養,學生在畢業后能較快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所謂法律職業,是指各種與法律有關的工作的總稱;又指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即法律職業者。換言之,法律專業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專業,因此,我們對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至關重要。正如張衛平教授所言“從法學教育觀念上來講,一直比較注重理論方面的教學,注重灌輸理論知識,在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上,沒有把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作為培養目標”。
二、高職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的設置目的
畢業論文對于大多數文科專業來講,是檢驗學生學習成果的一種方式,是學校提高專業教育水平的參考要素之一。在以培養實踐能力和操作技能為教育理念的高職法律專業中,學生撰寫畢業論文的過程也是寫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過程。以呼和浩特職業學院法律專業為例,我們在大學三年級時往往會給出學生一個寫作論文的大致范圍,讓學生根據自己的學習興趣進行選擇,并擬定具體寫作目標。在論文題目范圍的設定上,我們往往偏重于對具體的或有爭論性的問題進行擬題。對學生而言,寫作過程中首先需要通過各種平臺和媒介尋找自己論文的基礎支撐材料,然后根據具體寫作目標進行甄別和思考,最后形成論文寫作的大綱和思路。這是一個 “溫故而知新”的過程,學生在形成思路的過程中既能復習以往學到的知識,還能通過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對該問題的認識和觀點;同時,學生的專業寫作水平和文書寫作水平在這個過程中也得以反饋。綜上所述,在高職法律專業設置畢業論文這個環節是有必要的,應將畢業論文的寫作同高職教育的培養理念和方案緊密結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學生的綜合能力和實操技能。因此,畢業論文的寫作過程既是對學校、學生學風的檢驗,也會對學生將來的職業道路養成產生深遠影響。
三、呼職院法律專業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
自2007年指導呼和浩特職業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論文至今,我發現學生在論文的選題、寫作和答辯中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中涉及到學生的態度、能力、論文的形式、論文的內容等多個方面,具體如下:
(一)在給定的題目索引里,學生畢業論文題目、題材選擇過于集中,論文題目選擇重復率高
很多學生在選擇寫什么方面的論文時并未仔細思索自己是否有興趣并擅長或有能力創新,而是選擇一些成熟甚至陳舊的內容,理由是這樣的文章多已成型,觀點表述上不會出現大的風險且答辯的時候能夠對答如流。這樣會導致一屆甚至連續幾屆的畢業論文中“青少年犯罪的產生原因及預防措施”“婚姻損害賠償制度”等論文題目的“上鏡率”很高。
(二)論文的內容陳舊、缺乏新意、沒有創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論文格式不規范,甚至有的學生在出了兩稿后論文的字體、行間距等基本規范問題仍未改正。有的學生在論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規范內容存在滯后性,論文的內容在邏輯結構上不成體系,參考文獻不規范。只有很少的學生能在畢業論文中提出對一個法律問題的自我認識或對現行法律法規如何完善提出建設性建議。
(三)學生對待畢業論文的寫作態度不端正,出現學術不端和學術失范的行為
學生提交的畢業論文中,有的抄襲他人作品,但未做標注或說明,有的將幾篇文章進行拼湊形成自己的論文,最為嚴重的是有的學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這些問題的背后隱藏的是誠信缺失、學風不嚴謹、不求勤奮上進與求真務實、缺乏銳意創新等道德層面的問題。這樣低水平的復制式論文寫作完全與論文答辯的設置背道而馳,對學生的價值觀產生了不良的影響。
(四)學校和教師在就業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學生的論文失范行為
學校雖制定了畢業論文答辯的管理文件,但針對學生的失范行為缺乏必要的懲戒措施。很多學生雖知抄襲論文的做法不正確,但這樣的行為不會給自己帶來什么影響,照樣答辯畢業。因此,法律專業學生“不守法”的論文失范現象與有效的懲治機制不健全不無關系。
(五)學生論文寫作中資料查找途徑單一,論文缺乏有力基礎支撐
大部分同學在畢業論文寫作時通過網絡進行資料檢索,甚至直接將要寫作的內容從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載“引用”,對資料的真實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別和考證。學生在資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識欠缺問題,缺失學習的主動性。
四、呼職院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的改進對策探析
針對上述問題,并結合當下國家對法律實踐型人才的需求,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深化對畢業論文存在意義的探析,改進畢業論文的寫作,確立符合實踐需要的目標
職業院校的法律專業的特點決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專業設置和授課內容上的不同,實踐技能的側重培養使我們對學生在理論層面的知識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畢業論文中的映射就是我們在對畢業論文的形式進行設計的時候也應該偏重于對學生實踐能力的考察。目前,我們的論文題目索引給定的題目并未表現出這一特點。因此,在課程改革和完善過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廣益重新確立論文題目庫,給出學生偏實踐性的指引。其實,除了現有的畢業論文寫作方式,我們還可以運用調研報告或法律建議書等方式對學生進行結業考察。換言之,學生在最后一年的學習中,可以利用假期時間或實訓單一或組成團隊針對感興趣的法律問題進行調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調研報告或法律建議書。這個過程既能使學生全程參與也能體現出學生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針對學生的調研報告或法律建議書教師可以在答辯或交流過程中與其進行溝通并給出成績。
(二)強化學術道德建設,凈化校園學習環境,建立誠信校園
學術道德建設的強化路徑可以在新生入學之初的教育培訓中體現,也可以在日常課程中潛移默化地滲透。學術道德的建設和學校的學習環境息息相關,誠信校園建立后,大家都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誠信做人、誠信做事。長此以往,心存僥幸的同學就會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感到羞恥,從而糾正存在的學術失范問題,憑借自己的能力和實力完成大學期間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論文懲治機制,保障畢業論文設置目的的實現
學生自我誠信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遠。除此之外,對于學校而言,應該出臺管理文件,對于在畢業論文環節態度不端、行為失范的學生進行教育、糾正和懲治。就業率的確能體現出學校的成績,但我們給社會培養和輸送的應該是優秀的人才,優秀不僅體現在技能上,還體現在職業道德上,職業道德又會受到在校期間的道德體系的影響。因此,通過對論文中存在嚴重學術問題的學生給予延遲畢業或重新組織答辯等形式的懲治是有必要的。一個完整科學的懲罰和有效糾正機制的建立能夠為失范行為的約束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四)發揮指導教師的督導和示范作用,引導學生以正確的態度和方法完成論文寫作
教師,身肩“傳道、授業、解惑”之大任,為人師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師的學術良知和學術創新是學生的一面鏡子。近些年來,職稱評審條件高門檻及的高難度導致在學界出現了諸多學術失范行為,這對于教師和學生都產生了負面的影響。換言之,教師學術聲譽的重建和學術責任的承擔能夠對學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學生分配給導師之后,導師要能夠時刻起到督導作用,無論從論文題目的遴選還是論文邏輯的架構以及論文內容的創作上都需要認真對待、實時關注,出現問題要及時糾正,逐漸引導學生以正確的態度和方法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
(五)加大教學資源的投入,為學生畢業論文的完成提供強大的“后勤保障”
關鍵詞:陽光學院;法學專業建設;探索;成效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陽光學院法律系法學專業,同學院其他專業一樣,自2001年開始招生以來,已經招收8屆17班,已畢業4屆9個班516名畢業生,目前尚有在校學生8個班約500人。經過八年的改革探索,在實現自己培養目標上,努力打造高等法學專業建設新的模式,辦出自己特色;在實施法學專業的教學計劃和教學方法上,不斷開拓、改革和創新,應對當前人才競爭的嚴峻挑戰,取得較好的辦學效果。4屆畢業516名學生,被中國人民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上海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等法學院錄取法學碩士研究生21名,被省、市各級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90名,錄用事業單位70名,通過司法考試取得司法資格47人,截止目前以上“三考”達標人數為228人,占畢業生44.2%。尤其是05屆57名畢業生中,當年就考取中國人民大學等碩研3人,錄用公務員16人,經過近三年努力,現先后被錄取公務員35人,占61.4%(其中錄用法院9人,檢察院6人,司法行政及律師5人,公安、稅務、工商等其他公務員15人);錄用事業單位8人,占14%;到企業就業12人,占21%;出國、讀博2人,占3.5%。國家司法考試通過11人。05屆法學專業畢業生百分之百、高規格就業的佳績為法律系法學專業建設打出了新的品牌。法律系法學專業建設與師資隊伍建設被學院確定為辦學模式樣板,得到全面肯定。他們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實際出發,確定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培養目標是應用型法律專業人才
陽光學院是陽光(國際)集團與福州大學聯合舉辦的民辦高等學校。在性質上,陽光學院屬于民辦的獨立學院,具有民辦事業獨立法人資格;在招生上,陽光學院為本科第三批招生,其生源錄取分數線與一本的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法學院相差在100分以上,與二本的師大、農林大生源也有很大差異。這一差異性決定了陽光學院法學專業無論在教學計劃的設計上,還是在培養目標的定位上,既要注意傳承普通高等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好的傳統經驗,但又不能簡單的照搬照抄,應當根據國家的規定、社會的需要和陽光學院的實際情況,以勇于創新、改革的理念,正確務實地設計和確定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這就是通過四年學習,培養學生系統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專業素質,較強的動手能力,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實用型高級法律專業人才。具體要求所有學生經過四年的刻苦學習,最后要達到取得“兩證”,參加“三考”的目標,即取得福州大學陽光學院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參加各級公務員考試、碩士研究生考試和全國司法統一考試,獲取更多的專業就業機會和提高競爭綜合能力。這樣培養目標既具體明確,又務實可行,不僅為法律系正確設計實用性的教學計劃提供了依據,而且也成為法律系師生一起做好法學專業建設、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的動力。
正是根據這一培養目標要求,系里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一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開設14門核心法學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不變,作為必修課程嚴格執行;另一方面,從適應“三考”需要,開設一些諸如律師實務、法律文書、法律職業道德等實務性強的課程,為配合“公務員考試”需要,還開設了行政管理學選修課程,專門訓練學生適應“申論”、“行政執業能力測試”兩門公務員考試的課程,以應對公務員考試的現實需要。
二、專職教師隊伍培養是建設特色法學專業的基本保證
在建院初期,法律系同其他系一樣,基本上采取外聘的方法,從福州大學、福州師范大學、福建工程學院、福建行政學院等九個院校聘請了約30余名具有“雙師型”職稱的教師,其中教授6名,副教授16名,講師、碩士研究生10名,他們的豐富教學經驗,不僅支持了法學專業教學工作順利完成,而且可以使學生從多院校優秀教師多風格教學模式中獲得更多教益,同時也為我們加強對系里專職教師的培養提高提供了條件。但這種教師體制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如外聘教師早來晚歸難以承擔法學專業建設和改革的重擔,為此有計劃引進一批專職教師,采取積極有效培養措施,促進專職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能力和教學水平是必要的。根據學院的師資隊伍建設計劃,法律系從02年開始,先后積極穩妥地引進聘用15名專職教師。每名教師一到職,系里就根據新教師的實際情況,確定其從事講授專業課程方向,制定培養計劃,并采取“趕著鴨子上架”、“推著卒子過河”,“比著擂臺打拼”等方法以及集體備課,編寫教材,聽課、交流、進行案例教學法研討等措施,促使教師盡快成長,比較順利地經過了教學關。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教師教學能力不斷提高。經過一年鍛煉,04-05學年學生對教師的測評教學質量人均為76.4分,05-06學年以及06-07學年第一期學生和院督導組的綜合測評人均為81.3分。學生和專家對法律系教師的整體教學質量持肯定的評價。二是教師完成教學工作量逐年增加。在03-04學年第二學期,我系專職教師全部都上公共課;04-05學年開始,專職教師逐步開始上專業課;05-06學年,兩學期我系教師共開27門專業課,共完成3461課時,人均168課時,占全系專業課的53.8%;06-07學年第一學期共開專業課10門,合計1134課時,人均103課時,占全系專業課69.06%。教師已經走上專業課教學的主戰場,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教師教學方法得到不斷進步。法律系所聘用的教師,過去基本上都未站過講臺,普遍缺乏教學經驗和教學方法,在他們受聘后,系里首先安排他們在公共課講臺上鍛煉,為了使他們更快熟悉教學環境和工作,系里組織他們集體備課,編寫教材,聽課取經,定期交流教學方法。在公共課教學上普通受到鍛煉的基礎上,逐步安排他們開設專業課,一來有一定講課的實踐經驗,二來有老教師榜樣和對比,三來有較為充分的備課過程,所以他們走上專業課教學就旗開得勝,普遍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為了鞏固成績,提高教學水平,系里又通過教學法研討會,教學觀摩活動,開展互相學習和交流,評選“最受學生歡迎的教師”等活動,促進大家更用心地探索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四是教師科研工作得到不斷加強。幾年來,在學院科研管理政策的鼓舞和推進下,法律系教師在積極完成教學工作任務同時,也努力開展教學科研工作,以肖義方、翁連金、王浩云等人申報、承擔了陽光學院第一項省教育廳“十一五教育發展規劃”課題項目,并已完成結項。全系教師共同編寫出版具有實用特色的第一部教材《新編大學法律基礎》和四輯《法學教學案例匯編》,系主任陳訓敬教授認真總結、撰寫并發表教學改革系列論文6篇,其他教師也撰寫發表學術論文9篇,開啟并初步形成了全系法學學術研究、法學教學改革研究風氣,這對提高教師研究能力和教學水平有著積極作用,對教師今后職稱晉升也打下堅實基礎。系專職教師隊伍建設取得所有成效,年輕教師盡快成長,直接為建設特色的法學專業提供了可靠的人力資源的保證。
三、課堂教學中注重案例教學法與開展法制視聽課第二課堂建設
(一)加強教師教學法的研究,不斷地改進和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
系里采取集體備課,組織教師編寫教材、選編案例,召開案例教學法研討會,組織觀摩教學活動等形式,加強對教師教學法的研究,互相交流教學經驗和教學方法,不斷地改進和提高全系教師的課堂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有利于充分調動學生主動地參與教學,提高其學習積極性,培養他們濃厚的學習興趣和自學能力。
在課堂教學活動中,系積極推行“講法理、看法條、析案例”三位一體,緊密結合的教學模式,更有利于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培養實用型專業人才目標的實現。首先,他們在選擇教材上十分注意兼顧教材的權威性和適用性。其次,也重視配套相應的法律匯編和重點學科的案例分析資料,使學生在四年學習期間,有可能在教師具體指導下,深刻分析一百例較為復雜的疑難案例和結合各個課程學習親自分析一千例各種類型的典型案例,這樣做,不僅使學生能夠比較扎實地學習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而且學會運用理論知識和法律規定去分析處理各種類型的案件和社會上各種法律問題,使自己在法律素養和能力上都得到更大的提高和培養。三是加大實踐教學環節分量,不僅在教學計劃上增加實踐教學環節課程的門類和學分,而且落實到課任教師身上,結合理論教學,進行案例分析、案例討論、模擬法庭等案例教學,使案例教學法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實。
(二)充分發揮法制視聽課作用,加強對學生進行“三種教育”,提高學生學習積極性
在學院的支持下,系建立起法制影視資料庫和視聽實驗室,購置了一整套包括古今中外法制影視資料和庭審資料,共有五類百部千碟,為加強對學生進行生動、形象化的專業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配合專業理論教學提供了良好條件,并發揮著積極作用。其“三看”的具體做法:一是“必須看”,即在第一學年,針對新生的專業思想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學生觀看《紅色康乃馨》、《大法官》、《主訴檢察官》、《被告》等電視連續劇,并結合寫心得體會、召開專題班會,使學生在影視情結中增強對法制專業的認知和責任感,培養對法律職業的熱愛,從而激發他們學習法律專業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二是“結合看”,即在第二、三學年各專業課教學中,結合實體法、程序法專業教學,由課任教師組織學生觀看民、刑、行政等法庭庭審實錄案例,使學生更多地了解各類案件訴訟程序,增加對司法實踐的感性認識,起到旁聽庭審等實踐教學環節的作用。三是“自由看”,即在第二學年以后,由年級、班級兩委組織同學,利用課余、周末、節假日時間,自由選擇觀看其他各類法制影視資料片,這不僅豐富了學生第二課堂內容,活躍了課余文化生活氛圍,而且寓教育于娛樂,潛移默化,不斷地深化對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幫助廣大學生牢固地樹立“做合格的法律職業人”的理念和宏愿。
四、實踐教學環節的安排與實習基地的建設
(一)注重抓好各類實踐教學環節活動,環環銜接,努力把學用結合貫穿教學計劃始終
法律系不僅重視在教學計劃中集中安排實踐教學環節的課程、內容和時間要求,而且充分利用假期安排一些有益的實踐環節活動,使學用有機地結合起來,并自始至終貫穿到教學的每一個環節。如在第一學年暑假,學生初步學了一些法律課程,系就結合學院安排的社會實踐活動,進行專業感性認知實習,要求學生注意觀察和調查發生在自己身邊有關法治的人和事,并寫出心得體會,在新學期伊始組織班會交流,培養學生從法治視角去觀察社會,了解社會,從而加強專業思想,提高法治責任感;在第二學年的暑假,學生學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后,專門安排學生到司法部門見習一個月,進行初步的專業實習,通過見習,讓學生熟悉司法環境,初步學習司法實踐知識,由于做到去前有動員布置,返校有檢查總結,評定學分,使見習起到加深學生對法治實踐的認識,起到提高學習積極性的作用;結合第二、三學年的專業課程教學,通過案例分析、案例討論、案例作業,模擬法庭,庭審旁聽等實踐教學環節的開展,努力培養學生動腦、動手、動口的“三動”能力,并在此基礎上,從第三學年暑假開始安排學生畢業實習、模擬法庭畢業設計工作,努力把這兩類綜合性的實踐教學環節有機地結合起來,要求學生帶著畢業設計的課題到法院的實習基地有目的向司法實踐學習,使畢業實習更好地為畢業設計創造條件,打好基礎,通過系統的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兩個實踐教學環節工作,最后通過模擬法庭庭審畢業設計演示、考核,對學生的四年法學理論知識和運用理論的實踐能力進行全面的綜合性檢驗和鍛煉,為學生畢業工作和“三考”做了充分的準備。
(二)建立規范的實習基地,實行以集中實習為主的畢業實習模式
在傳承高等法學教育畢業實習模式基礎上,根據現實的情況,系里調整了畢業實習模式,使畢業實習工作更加符合當前實際情況,并得以順利進行。其一,建立穩定的畢業實習基地。經過幾年努力,通過和法院充分協商,系里已和福州市、廈門市、泉州市、龍巖市、寧德市等五市九個法院協議建立起教學科研實踐基地,其中與三個法院簽訂了書面共建協議,并正式掛牌,其中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通過總結經驗,制定了畢業實習管理規范意見,提高了畢業實習成效和水平,使畢業實習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證;其二,實行以集中實習為主,結合分散實習的模式,有利于妥善解決畢業實習在時間上、精力上與考研,就業矛盾的問題;其三,在畢業實習時間安排上,由第七學期提前到暑假進行,騰出更多時間,有利于畢業生參加研究生,公務員考備和就業應聘工作,達到學生參加畢業實習精力集中成效好,法院更加歡迎并積極接納實習和院系畢業生工作得到妥善安排的“三滿意”效果。
1946年生,沈陽市人。現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湖北省檢察院咨詢專家。
“如果說在做專業以后,寫文章、出書,文字上還算過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這十年的記者、編輯生涯。”
記者(以下簡稱“記”):吳教授您好,能先請您談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報考法律系的呢?
吳振興(以下簡稱“吳”):我從小就對法律感興趣,可能是受到小說和電影的影響,覺得法官、檢察官、律師在法庭上侃侃而談讓人非常羨慕,想得很單純。我報考大學的時候要填五個志愿,我的前四個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學法律系。
記:當時的法律系開過哪些課呢?
吳: 入學以后到以前,大約九個月吧,我學過兩門專業課,上學期的專業課叫“國家與法的理論”,當時國家與法是合在一起的,相當于現在的政治學與法理學。“國家與法的理論”課程結束后,我就確定了畢業論文的題目,――“法律的工具性問題”,而且我還搜集了不少資料。當時,我對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問,覺得法律的確有工具性,是政治統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統治的工具,因此這個問題是可以探討的。除了專業課以外,上學期還開設了外語和政治兩門課。下學期的專業課叫“法律制度史”,同時繼續學外語。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語課還沒結束的時候,開始了。開始后,我利用業余時間,看了一些哲學和經濟學方面的書,積累了一些基礎知識。1969年下半年,我開始實習。那個時候的公檢法工作基本停滯,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隊去實習。在政法大隊,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聯合辦案。研究案件主要憑經驗,不談什么構成要件,當然法律根據之類更是無從談起。后來我又到長春市汽車廠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實習過。前前后后實習了一年時間。
記:當時學習的外語是俄語嗎?
吳:是日語,當時我們班學習日語的同學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記: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學讀研究生,當時您已經在吉林人民廣播電臺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讀研究生的?
吳:就個人來講,我還是有點名利思想的,認為在廣播電臺是為他人作嫁衣裳。不過,實事求是地講,在省電臺的十年中,我不僅在政治理論上有提高,而且通過組織法律講座、編輯法律講座稿件,在法學基礎理論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彌補。特別值得一提的事,這十年中我自采自編的稿件較多,凡有采訪任務,我從來不用下面的通訊員,從調查、提綱到寫作,均自力而為,從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鍛煉。如果說我搞專業以后,寫文章、出書,文字上還算過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這十年的記者、編輯生涯。
“那時候,我幾乎每天都看到、寫到半夜12點,無論冬夏,光讀書筆記就做了幾大本。這段碩士生期間的學習,對于我夯實自己的基礎理論起了重要作用。”
記:您是吉林大學第一屆刑法學碩士研究生嗎?
吳:是的,吉林大學從1980年開始招收刑法學的碩士研究生,我是何鵬老師的開門弟子。當時之所以選擇刑法學專業,主要是出于幾方面的原因:其中一個是我的外語不太好,所以就沒有考國際法專業。除了國際法以外,憲法學也開始招碩士研究生,但我對憲法學沒興趣,覺得憲法沒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現在看來,這種看法還是很膚淺。但刑法作為實體法,與現實生活和法律事務聯系比較緊密,這也是確實的。這也是我當時選擇刑法學專業的粗淺想法。
記:當時您研究生畢業后就留校了嗎?
吳:其實畢業的時候我很想到實務部門鍛煉一下,但法學院堅決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學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鵬老師學習外國刑法,吉林大學的刑法學是靠研究外國刑法起家的,準確地說,是靠研究大陸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鵬老師外語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學第一次組團去日本訪問,隨行的翻譯人員的翻譯水平還趕不上何老師,有時候還需要何老師充當翻譯。由于何老師的日語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書就像看中文書一樣,給我們講起外國刑法來就非常方便。
那時候,我還幫助何老師整理過《外國刑法簡論》,這是國內關于外國刑法的第一本書。上課除了我以外,還有一個老師叫賴宇,就我們兩個人聽課。聽完課以后進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國刑法簡論》。此外,我還幫助何老師整理過《外國刑事法選論》。再有,在何老師和甘雨沛老師合作撰寫的《外國刑法學》中,我還協助何老師撰寫了分則部分;還以副主編的身份參與編寫了《現代日本刑法專題研究》。
記:能不能談一談你碩士生期間的學習情況?
吳:1980年入學后,當時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廢待舉、百業待興。從客觀上看,當時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譯作)還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頒布,我們有了高銘暄、馬克昌等前輩一起編輯的刑法學教材,還有一些老一輩學者和少數年輕學者撰寫的文章,他們為我國刑法學的繁榮拉開了序幕。雖然我是法律系畢業的本科生,但實際上在校期間并未系統地學過刑法理論。于是我開始不折不扣地勤奮刻苦學習,如饑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電臺分配的住宅,只一間房,不到20平方米。當時孩子小,我又抽煙,都是自己卷的煙,因為工資低,買不起煙卷。看書寫作時煙抽得多,孩子挨嗆,得了急性氣管炎。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張三條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條線,在室外支個燈(這種三條腿的桌子現在已經很少見了,就是有一條腿是活動的,拉出來可以將桌面支起來,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種)。幾乎每天都看到、寫到半夜12點,無論冬夏,光讀書筆記就做了幾大本。這段碩士生期間的學習,對于我夯實自己的基礎理論起了重要作用。
記:您的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是關于哪方面的?
吳:我的畢業論文題目叫《教唆犯的概念與特征研究》,這篇論文是從我的關于教唆犯的書稿中抽出來的,這本書稿在我提交畢業論文時就已經完成了,有十四五萬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現在看,這本書在有些方面研究得還不夠深入,但當時確屬為數不多的刑法專著。
記:您的博士論文是關于哪方面的?
吳:我的博士論文題目叫《罪數形態論》,現在看來,書中的一些內容還需要補充,我也想在武漢大學期間進一步完善這本書。但當時對這本書的評價還是相當不錯。我的博士論文答辯時的評委是高銘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鵬、高格五位老師。在這次答辯會上,評委們的提問讓我汗流浹背,而我在重要場合下一般不會流汗。這些評委都非常認真,問了我33個問題,使得答辯足足花了半天時間。同時,這次答辯對我博士論文的修改幫助很大。評委們對我這篇論文的評價還是很高的,至少有這么一句話:“為建立我國的罪數理論體系做出了貢獻。”我這篇論文也被評為優秀博士論文。
“法律實踐為我們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很多課題。要研究這樣的課題,不僅要有法律功底,沒有法律功底就無法進行研究,而且還要有研究能力。”
記:能不能請您談一下法學重建過程中您的主要貢獻呢?
吳:我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個是1997年《刑法》修訂過程中,我曾參與過發表修改意見,另一個是《論教唆犯》中的一些觀點直到現在也能夠站得住腳。比如在教唆犯的種類中,我提出了蓋然性教唆和半蓋然性教唆,國內學界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最近由我組織的“四方談”(全稱為“刑事疑案四方談”,包括法院、檢察院、律師、學界)中,我又將半蓋然性教唆劃分為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和雙向半蓋然性教唆,將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分為性質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和對象半蓋然性教唆,將半蓋然性教唆予以細分。我覺得,將半蓋然性教唆予以細分就便于把有些問題厘清。此外,我還提出了重合性過限和非重合性過限,這也得到了國內學界的認可。李光燦老師在《論共犯》一書中提到共犯過限問題,前蘇聯的刑法理論中也提到共犯過限問題,但都只是簡單地提到而已。在這一基礎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共犯過限存在重合性過限和非重合性過限的問題。關于重合性過限,我還提出所謂的正重合性過限和逆重合性過限,國內學界對此并無反對意見,但也沒有更多的贊同意見。
再一個就是關于罪數形態的理論。國內的一些教材對罪數類型的觀點并不一致,當時大體上維持了高銘喧老師和羅平老師提出的“一行為在法律上為一罪,數行為在法律上為一罪,數行為在處理上為一罪”的分類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類法”,根據“三三分類法”,一罪的類型應該分為本來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我的“三三分類法”是第一步為基礎步驟,即把典型的一罪、純粹的一罪與典型的數罪、純粹的數罪分開,將純粹的數罪放在一邊,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間步驟,即把一罪類型中屬于一行為的類型和數行為的類型分開,將一行為的類型統稱為本來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驟,即把本來的數罪劃分為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這樣一來,根據“三三分類法”,我就把罪數形態的類型分為了本來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三類。在很多的罪數個體形態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張。比如說牽連犯和吸收犯的界定問題,這是很多年以來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我提出了同質吸收,我認為在牽連犯和吸收犯之間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說入室盜竊,我們可以說它是吸收犯,我們也可以說它是牽連犯。因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種手段行為,盜竊是一種目的行為,發生了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二者互相牽連的手段牽連類型的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點,也符合牽連犯的特點。我認為,如果數行為屬于異質性罪名,一律按照牽連犯處理。比方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國刑法典》在入室盜竊上就規定了單獨的罪名,我國刑法將入室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犯處理。換句話說,入室與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觀點,異質性犯罪應該作為牽連犯處理。
在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的處理上,我還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即從一重重處斷,就是按照一個重罪然后再從重處罰。為什么要按照一個重罪來從重處罰呢?因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競合犯至少是一個半罪,如果從一重處斷,就等于按照一個重罪處罰,還有半個罪沒有考慮,這是沒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以我認為應按照一個重罪然后再從重處罰。
此外,我的一個貢獻是在國內引發了關于犯罪形態研究的熱風,我正在組織編寫“犯罪形態研究叢書”,該叢書由檢察出版社出版。現在已經出版了八本書,但要實現出版五十本書的目標,恐怕很難。為組織編寫該叢書,我們還專門在北京開了一個會,張明楷和陳興良也都參加了,他們也是這個系列的副主編。
記:您到武漢大學后,在學術發展上有什么打算?
吳:我到武漢大學后,首先是協助馬克昌老師組織撰寫與其主編的《犯罪通論》、《刑罰通論》配套的《罪刑各論――百罪通論》。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論”,是考慮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400多個,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則著述。這部“百罪通論”只限于常見罪、多發罪和個別的新罪,共計108個,計劃搞150萬字。這樣可以將這本書寫得深入一點。
另外,就是參與了馬克昌老師主編的《大陸法系刑法總論》的編撰,承擔了違法性論一章的寫作任務。自以為寫得還不錯。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馬克昌老師的支持和鼓勵下,與莫洪憲老師正在組織撰寫《共同犯罪研究系列叢書》,計劃搞24本,每本20萬字左右。因為“共同犯罪”曾被有的刑法學者稱為 “絕望的一章”,理論和實務中的疑難問題都很多。如果目標能夠實現,共同犯罪的研究近500萬字,應當會對刑法理論的發展有所貢獻。
本調查問卷共設置四部分題目,依據論文寫作選題階段、開題報告階段、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答辯階段設置相關問題,調查結果總結分析如下:
(一)論文選題階段
選題是畢業論文寫作的第一步,也是論文寫作成功的關鍵一環,將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與聯系實際,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為地方經濟民生服務作為選題原則之一。選題時采取老師推薦與學生自主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師生雙向選擇確定題目及指導教師。通過調查,筆者發現學生在選題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選題偏大、選題與實際聯系不緊密、選題陳舊不能切合社會熱點、選題不是自己感興趣的。而另一方面,調查數據顯示絕大多數學生認為在選題階段老師的指導很重要,無論是選擇推薦題目還是自選題目,都需要老師提供寶貴意見。另外,學生還希望系部能組織社會調研,開展畢業論文培訓,提供查閱資料的便利等。
(二)開題報告階段
在畢業論文的題目選定之后,學生應在閱讀相關書籍,查閱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擬出論文的寫作提綱,進行開題。通過問卷調查,筆者發現有些學生對于論文提綱的寫作,缺乏重視。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組織開題論證的問題時,有5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這個環節對論文有一定指導作用;有15%的學生認為應該進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學生認為沒必要進行。學生對開題報告認識不足,不重視,特別是論文提綱不完善導致寫作困難增加。而針對這一問題,學生希望指導老師能就提綱寫作給予專門指導。
(三)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
在這一階段,學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文章的創新性不足,實踐中經常出現學生僅憑一兩篇論文或一兩本教材就完成論文的寫作或東拼西湊,復制加粘貼,畢業論文儼然成為他人論文的“拼盤”的現象,文章的創新性無從談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獻是解決論文創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學生希望指導老師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論文相關信息、系部應對學生多開“綠燈”,為學生提供更大的平臺來搜集有用的資料。同時要幫助學生學會取舍,把新穎的有價值的用到自己的論文中,這樣不但可以增強自己論文的新穎性,也可以提高論文質量。
(四)論文答辯階段
論文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己的論總結的環節。通過問卷調查可以看出學生在該階段缺乏一定的緊張感,對答辯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雖說學院頒布一系列的針對答辯的要求,但是也有學生認為只是走過場而已。有些學生似乎更喜歡這種形式主義,針對這一問題,學生有如下的建議:改變答辯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學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現在用人單位在選聘畢業生時,很少會考察畢業論文的質量,學生由此認為畢業論文對就業影響不大。學生不重視,必然會直接導致畢業論文的質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學生在學習中對所學知識只是死記硬背、應付考試,從而基礎理論知識不扎實,很少能深刻領會法學理論的內涵,同時也缺乏對其深層次的獨立思考。在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中,筆者發現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著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獨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對題等問題,這都直接會引起畢業論文質量下降。
(二)質量監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的教學過程是一項循序漸進的系統工程,然而我國高等學校對本科畢業論文教學的管理與規范還存在著較多問題,沒有形成完備、有效的管理機制來確保畢業論文的質量。例如過分依賴指導教師在過程監控中的作用,系部作為畢業論文組織管理主體發揮作用有限、缺乏嚴格獎懲機制,論文答辯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論文相似檢測制度等。在畢業論文的寫作中,需要指導老師盡職盡責,加強監督和指導。但是,因為老師時間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輕視畢業論文的教學環節,在論文指導過程中對學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師生互動交流少,沒有從選題、收集資料、撰寫文獻綜述、開題、撰寫初稿、中期檢查到修改定稿等層層把關。這也使得學生放松了自己對論文的要求,最終使得畢業論文的質量不高。
三、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的途徑
通過對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及其需求的調查,筆者認為要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需要系部、指導老師、學生多方的努力。教學單位在制定畢業論文質量監控體系時應重視學生的需求,結合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如下:
(一)學生應重視畢業論文寫作,增強自身綜合能力
學生是畢業論文寫作的主體,撰寫畢業論文的過程是學生將所學知識加以綜合、融會貫通,并進一步深化和應用于實際的一項基本訓練過程。因此只有讓學生認識到論文的重要性,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論文質量。而學生自身能力如何是決定論文質量的關鍵。學生可從以下方面著手:從大一開始就認真學習,夯實基礎,掌握專業知識;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實踐,豐富實踐經驗;擅于創新,培養自己的各種愛好。這樣有利于充實自己論文的內容,將研究建立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有利于創新,避免了內容陳舊等問題的出現。
(二)系部應完善質量監控制度,積極組織學生社會實踐活動
完善的管理制度對于論文寫作起著重要的作用。系部應制定相關制度及各種文表,以便系部對老師在選題、開題、中期檢查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督促老師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同時建立獎懲制度,將雙向選擇制與老師年終評比相聯系,增強老師的責任心;對學生要開展論文專題講座,講解畢業論文的重要意義、論文選題和寫作的方法與技巧、文獻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樣撰寫文獻綜述、怎樣擬訂寫作提綱、以及如何組織論文的內容;改革答辯形式,如:將原來由老師提問學生回答的模式,改為學生對論文自我陳述、總結的過程;確立嚴格標準,進行論文相似度檢測。學生論文質量不高,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實踐經驗,因此在論文中缺少數據支撐,缺乏實踐性,針對這一問題,系部需組織更多的實踐活動,讓學生自主的參加到社會實踐中去,在社會實踐中學習到更多的知識,以拓寬自己的視野,進而提高知識面,最終達到寫作論文時有話可說,有數據可用,不會出現人云亦云的狀況,寫出有自己觀點的論文,那么論文質量必然會有所提高。
(三)指導老師應加強監督管理,增強與學生的交流溝通
1.健全選題、開題步驟
對于推薦選題,老師應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數,推薦選題應盡量能滿足既體現專業知識,又與時事及學生的興趣相結合的要求,如果學生不感興趣,必然會影響論文的質量。同時老師也應該鼓勵學生自主選題。自主選題更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開題報告期間,老師應開展開題專項指導,了解學生所需,幫助學生在此階段為論文寫作打好基礎。
2.加強對論文的中期檢查
論文中期的檢查工作直接影響著論文的最終質量。這個期間老師應該時常關注學生的論文進度,與學生進行交流,學生更應該將近期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論文的完成情況及時向老師匯報,老師要根據具體情況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這樣才有助于提高論文的質量。
3.加強評閱和答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