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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事案例范文

時間:2023-08-15 16: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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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事案例

第1篇

制售假劣藥品犯罪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嚴重破壞了醫藥市場經濟秩序。本文對近年來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制售假劣藥品事件進行研究,對司法機關在辦理該類事件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法律適用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假劣藥品犯罪 法律問題 法律適用

醫藥消費,性命所系。然而由于制售假劣藥品能帶來豐厚的利潤,制售假劣藥品屢禁不止,無處不在。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嚴重破壞了醫藥市場經濟秩序。為了依法有效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犯罪,筆者對近年來報刊、網站公布的我國發生的重特大假劣藥品安全事件進行了收集,對司法機關辦理該類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的分析,著重就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初步的研究。

一 、辦理假劣藥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的問題。

(一)對于“假劣藥品”如何認定把握標準不一。

司法實踐中將假劣藥認定標準等同一刑法制售假劣藥罪確認的假藥,使得制售假劣藥品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小,僅以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底為例,全國藥監部門共查處制售假劣藥品等違法案件28萬多件,移交司法機關只有440多件,僅占總數的0.15%。而且對一些在全國影響大的制售假劣藥品案件,因藥監部門不能確認其是假劣藥品,已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被列為2006年十大假劣藥案第一號:“欣弗”事件。2006年7月至8月3日青海、廣西、浙江、黑龍江和山東等省、自治區陸續出現部分患者使用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又稱欣弗)后,出現胸悶、心悸、心慌、寒戰、腎區疼痛、腹痛、腹瀉、惡心、嘔吐、過敏性休克、肝腎功能損害等臨床癥狀。全國各省最新通報,注射該藥品的死亡案例為11人,不良反應至少達到99例。8月15日SFDA的調查結果是:安徽華源2006年6月至7月生產的欣弗未按批準的工藝參數滅菌,降低滅菌溫度,縮短滅菌時間,增加滅菌柜裝載量,影響了滅菌效果。經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對相關樣品進行檢驗,結果表明,無菌檢查和熱原檢查不符合規定。國家藥監局未確認這些不任命規定的欣弗為假藥,而是將其確定為不良事件。因此沒有一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有關責任人只受到行政處分。

(二)如何認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不好把握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構成制售假藥犯罪需具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件,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司法推定,但由于該解釋存在一些不足,造成具體案件在適用解釋時難以把握。加之目前制售假劣藥品呈現了二個特點一是呈現出“非致命性”特點,目前的造假,不治病但也不會直接危害人身健康;二是90%的制售假劣藥品都是標明主治某類慢性病。目前制售假劣藥很少有符合上述解釋。如某地查處一銷售假狂犬疫苗,有300多名患者使用了這種假藥,無一人發生死亡。由于狂犬病病毒的潛伏期較長,有的患者要20年后才發病,據醫生介紹狂犬病毒攜帶者不作任何處理的的發病率僅為40分之一,只注射了真的狂犬病疫苗不注射血清疫苗的仍有發病的可能。經省藥品檢驗機構檢驗,這些假的狂犬疫苗的成分只是生理鹽水。由于解釋中沒有規定疫苗屬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該省藥監局專家有人會認為由于狂犬病的上述因素,不符合解釋第三條的(2)、(3)、(4)項,如狂犬疫苗的成分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就可確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否則不能確定,這些假狂犬疫苗經檢驗沒含有毒有害物質。因此不能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有的專家認為狂犬病只能預防,而無法治愈,凡是制售假狂犬疫苗就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如何認定假藥與嚴重后果的因果關系存在分歧

如何認定假藥與嚴重后果的因果關系,是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問題,存在各種各樣的學說。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對該罪的認定采取的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即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符合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能確定假藥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因果關系,為此法院對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后二款案件和第一百四十二條時,要求還很苛刻,要求在省藥監局在鑒定上要確定假藥與“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嚴重后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否者不敢在定罪量刑時適用該條款。例如2004年 12月31日浙江省義烏市法院對震驚全國的浙江“3·21”銷售假藥案件宣判。該案主犯柯典杰、趙建良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各處罰金50萬元。 這起銷售假冒“賀普丁”(治療乙肝用藥,對艾滋病有輔助療效)、“立止血”(針劑,臨床止血搶救用藥)、“善寧”(針劑,癌癥患者搶救用藥)等進口高檔藥品的案件。涉案金額超過500萬元。經有關藥品質量監督部門檢驗,這些藥品根本不含有任何藥物成分。不法分子借助掛靠正規醫藥公司使假藥進入正規渠道流通,將假藥銷售到36家醫療單位,其中相當一部分藥品已被患病人員使用。有一名因大量失血而緊急搶救的病人,在連打17針假冒“立止血”后,搶救無效死亡。

(四)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如何處理存在分歧

我國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在辦理制售假劣藥品案件時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辦理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時在處理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方面:

(1)對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定罪上存在分歧。

一是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有些人認為,要確立嚴格責任,來加大對制售假劣藥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所謂嚴格責任,(嚴格的責任),又稱絕對責任(完全的責任),是指在某些犯罪中,行為人的行為“只要具備了犯罪行為方面的某些特定要素,那么,被告人對事實的無知或認識的錯誤(不管這些錯誤多么合理),就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來講,嚴格責任主要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嚴格責任既包括不問主觀罪過而定罪的“實體意義”上的嚴格責任,又包括不問主觀罪過而起訴的“程序意義”上的嚴格責任。第二,在起訴或者定罪處罰時,不需要考慮主觀罪過,只需要證明被告有法律所規定的某種行為或者造成了某種結果。第三,被告人不能以對事實、法律的無知或錯誤認識,或者已盡了最大努力來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抗辯的理由,除非法律有特別的規定。

二是有人撰文認為目前司法機關將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違反定罪量刑必須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研究不深,屬于定性錯誤。

(2)本罪的罰金的比行政處罰還要輕。

目前我國懲治制售假劣藥犯罪案件中出現了罰金比行政處罰還要輕的怪現象。按照刑法的規定,制售假藥的罰金為“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而藥品管理法的處罰幅度為“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不但處罰幅度不一致,而且在處罰基數上,刑法的“銷售金額”往往比“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低得多,致使罰金數額要比罰款低得多。違法代價低,不足以與其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預期暴利相比。

(3)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取證難,而證據要求又過于嚴格。調查取證困難。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等多種因素制約,許多案件在初查階段,取證非常困難,如跨區域作案者,在甲地生產假劣藥品,在乙地丙地銷售,策劃制假的首要分子本人并不露面,只與生產假劣藥品的工廠主管人員單線聯系,一旦被公安機關查獲,扣留的只是一些假劣藥品,抓到的也只是一些“馬仔”,這些人中有的人甚至根本不知情,從而增加調查取證難度,且證據間難以形成鎖鏈,給案件準確定性帶來不便。

二、辦理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對于上述辦理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意見,供同事們參考。

(一)對于“假劣藥品”的理解和認定

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刑法第142條規定:“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因此我們對假劣藥品的理解應是我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和第49條規定的范圍。《藥品管理法》第48條用列舉法的方式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一般是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管理法》第49條規定,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某藥品是否為假劣藥品時,按照《藥品管理法》第48條和49條確定的范圍就可確定。那種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作為假劣藥品認定標準是錯誤的

我國已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在理解假藥的概念時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公報指出凡是性質或者來源不符合藥品上的標簽和說明的藥都叫假藥

(二)對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理解和認定。

“兩高”在《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司法推定,指出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這一規定對于司法實踐無疑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經過六年的司法實踐發現這四種情形存在一些問題,造成部分本應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案件不能確定。如某省查辦的一起避孕藥造假案,其中大部分是仿冒一家知名制藥企業生產的米非司酮片。收繳的假藥貨值4萬余元,不足5萬元。經省藥檢所檢驗確定該假藥所含的主要是淀粉和少量激素類藥物成分,該藥監所對照《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因此不符合②、③、④款;這一假藥所含激素類成分屬于對人體有毒有害的,但每片假藥只含這些激素0.01mg,專家認定這種激素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需一次性服用1000mg,制假者在說明書中規定每天吃二次,每次一片。要連續服用十多年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此藥檢所無法出具符合法釋規定的檢測報告,只能依據現有的工作制度和標準,做出一份所含成分的檢測報告。為了符合法釋要求,省藥監局只能組織藥品評審專家組對假藥含有的部分藥物成分進行評審分析,專家組只能就假藥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激素類藥物成分,作出“長期服用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鑒定結論。而“長期服用”是一個模糊概念,與法釋原義不符,在定罪上就要大打折扣。避孕藥品是一種用量很大的特殊藥品。避孕藥造假的性質極其惡劣,當育齡夫婦服用了米非司酮有效成分缺乏或劑量不足的假避孕藥,會造成避孕失敗而意外懷孕,這時只有接受手術或藥物流產,蒙受痛苦和風險。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現階段決不能動搖,中國又將在“十一五”時期面臨第四次生育高峰。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合格的避孕藥品猶如可靠的堤壩。但是,對假避孕藥這種既危害婦女身心健康、又破壞國策的造假行為,應當屬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范圍。為此“兩高”在原來的基礎上修改制定了《關于辦理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第一條分二款規定了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司法推定,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出具證明,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1)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2)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其他化學成分而含有,可能貽誤診治的; (3)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4)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過規定范圍,可能貽誤診治的。第二款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無藥品生產許可證和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 (2)未標明藥品成份,或者捏造藥品成份名稱,無法檢驗的; (3)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4)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轉貼于 (5)屬于注射劑藥品的。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指尚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但是已經達到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邊緣或警戒線狀態。越過此界線,就會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狀態已經對人體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筆者認為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理解,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兩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科學判斷,即以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份效用等事實為判斷基礎、以藥理學、藥效學、病理學、毒理學、臨床醫學為判斷標準,來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二是一般人的判斷,即以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份、效用等事實為判斷基礎,以一般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來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

為進一步完善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和理解,筆者建議“兩高”在頒布《關于辦理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增加以下內容:

1、藥品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時,應用抽簽和跨市州以上級地區進行交叉檢驗。以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積弊問題而導致檢驗形同虛設。

2、由于我國各省藥監部門人員主要是制藥或銷藥出生的,他們是藥理學和藥效學方面的專家,但他們在病理、毒化特別是臨床醫療方面的知識不足,這種由于知識缺陷的專家作出的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證明必然存在一些問題。為此筆者建議各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和衛生部門牽頭成立由當地藥理、藥效、病理、毒理、臨床醫學等專家組成的鑒定組,由該鑒定組根據藥品檢驗部門檢驗出的假藥成分,利用藥理學、藥效學、病理學、毒化學、臨床醫學等方面的綜合知識和技能判斷某一假劣藥品是否具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對于因果關系的理解和認定

人體受到創傷或患病,經搶救后出現嚴重后果一般都是多種原因導致,多數情況假劣藥品的使用不是致人體嚴重后果的唯一原因。在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如果認為數個原因都對結果的產生起決定作用,就會產生困難,特別是假劣藥品犯罪案件中,由于致人體出現嚴重后果的原因之間沒有關聯,要按照必然因果關系學確定使用假劣藥品這一原因是否對結果產生起了決定作用,可能更加困難。因此藥監部門在確定假藥是造成“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往往難以確定。為此筆者在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中按照量刑的輕重分別采用必然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和疫學因果關系。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采用必然因果關系確定假藥的使用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的可采用偶然因果確定假藥的使用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采用疫學因果關系確定假藥的使用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為此筆者建議兩高”在頒布《關于辦理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按照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大小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確定假藥在造成危害結果上的作用大小,分為全部作用,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并分別作出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四)制售假劣藥品行為的定性和處理

1、 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否定嚴格責任

制售假劣藥品的構成還應當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條件,如果只是知道假藥,而不知道“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以構成其他罪,但不構成本罪。如 2006年4月19日,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按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中心的規定,開始采用在藥品采購中唯一中標的“齊二藥”亮菌甲素注射液。65名陸續使用該藥品的患者,部分出現了腎衰竭等嚴重癥狀,13名患者死亡,2人病情加重(今年1月一人死亡)。同年5月,“齊二藥”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認定為假藥,全國緊急查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3月29日對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假藥案作出一審宣判,該公司副總經理朱傳華等5名被告人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法院審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齊二藥檢驗室主任陳桂芬在檢驗時,發現“藥用丙二醇”相對密度超標,遂向本案被告人、齊二藥主管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副總經理朱傳華匯報。朱傳華兩次授意陳等人出具虛假的檢驗合格報告書,導致工業用丙二醇和二甘醇被投入了藥品生產。被告人陳桂芬和朱傳華明知“藥用丙二醇”相對密度超標,所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假藥,但齊二藥檢驗室主任陳桂芬只是初中文化,采購員鈕忠仁看不懂化驗資料;驗藥的化驗室主任陳桂芬學歷是初中一年級,沒有受過培訓,不具備藥物檢驗的知識技能,他們不可能明知這些假藥會造成治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本案的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都沒將這一在全國重大影響的案件定為制售藥品罪,而是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確定本案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和處理必須遵循刑法規定的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和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問題可能有三種情況:

(1)只構成《刑法》第141條、142條生產、銷售假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行為人制售假劣藥品的行為,發生危險或者結果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制售假劣藥品的數量未達到第140條規定的之罪標準的,即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的;或者當場查獲的假劣藥品價值15萬元以下。例如生產、銷售假藥,賣了2萬元,但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只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2)只構成《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制售假劣藥品的行為,發生危險或者結果不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制售假劣藥品的數量達到第140條規定的之罪標準的,即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或者當場查獲的假劣藥品價值15萬元以上。例如生產、銷售劣藥,賣了500萬元,但是沒有造成人體損害的結果,只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能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因為生產銷售劣藥罪要求造成損害人體健康的后果才構成犯罪。

(3)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制售假劣藥品的行為,發生危險或者結果不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制售假劣藥品的數量未達到第140條規定的之罪標準的,即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的;或者當場查獲的假劣藥品價值15萬元以下;

(4)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或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行為人制售假劣藥品既達到第140條之罪的數量標準,又發生了危險或者結果具備《刑法》第141條或第142條之罪構成的,出現一行為犯數法條的情況。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140條之罪和第141條至第148條之罪的定罪處罰。適用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數罪并罰。”例如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罪,銷售額達到5萬元以上,同時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同時觸犯《刑法》第140條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第141條之生產銷售假藥罪。再如行為人生產銷售劣藥,銷售額達到5萬元以上,同時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結果的,同時觸犯《刑法》第140條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第142條之生產銷售劣藥罪。司法實踐中我們對具體的案件定罪時就要按照刑法第149條規定來確定罪名,哪個罪的量刑重就定哪個。如2006年浙江最大制售假藥案,只有初中文化的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用淀粉等制出價值高達2.41億元的某種國際專利品牌藥品,據浙江省藥品檢驗所鑒定,在查獲的王某某生產的這些片劑均系假藥,其中有部分是淀粉制成,有部分含的對人體有危害的成分比真藥高出三倍,專家確認100毫克這種假藥片劑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本案已完全符合制售假藥品罪的構成要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除涉嫌生產、銷售假藥和偽劣產品罪外,同時未經許可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另外,未經商標所有人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給國際品牌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因這些假藥未造成符合刑法141條后二款的情形,因此如按制售假藥定罪,只適用第一款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可適用15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檢察機關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決定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

3、加大追贓力度,依法追究其家屬、親友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刑事責任,可增大制售假劣藥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從而減少因罰金刑比行政處罰輕的弊端。

在貪利性犯罪中,犯罪分子為了逃避罪責,減少經濟的損失,抱著“犧牲我一人,幸福一家子”僥幸心理,以種種理由對贓款贓物去向拒不交代,以達到獲取不當得利的犯罪目的。追贓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并不亞于甚至超過其刑罰價值,因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都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追繳贓款贓物從理論上可以概括為六個方面:(1)犯罪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直接獲得的贓款贓物。(2)由贓款贓物轉換的其他財物。(3)犯罪分子變賣給他人或贈與給他人的贓物。(4)犯罪分子利用贓款當作資本通過合法經營途徑所的收益。(5)犯罪分子利用贓款作資本通過非法經營途徑獲取收益。(6)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所得的收入。

加大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我們對于制售假劣藥品之家屬使用其制假來的錢,或者幫助轉移、隱匿這些制售假藥來的錢的行為,都沒有相關報導有追究家屬的刑事責任的,對制售假劣藥品的家屬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將比任何道德說教都有用。對家屬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也將使得制售假劣藥品犯罪的成本加大,從而減少犯罪發生的幾率。在這種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他們的行為也可能相對減少。

第2篇

浙江省工商局經檢總隊選取了試點網絡執法辦案以來查處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在“反不正當競爭百日執法專項行動”和“紅盾網劍”專項執法行動中查處的一些典型網絡違法案件,在公布案件的同時附上了相關評析,除了反映執法辦案平臺的一些特點和功效,更從不同角度提示了目前網絡違法行為的多樣性、復雜性、危害性,以提醒消費者警惕網購陷阱。

一、廣州市“葉詩黛”網店銷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2017年杭州市流通領域(網絡)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報告編號:1711704295)顯示,淘寶店鋪“葉詩黛”銷售的“歐美時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媽媽手提包單肩斜挎包復古簡約真皮女包”,產品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抽樣檢測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振蕩沖擊性能。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余杭區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系統數據排查,淘寶店鋪“葉詩黛”由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新揚村八隊寶軒莊自編88號的黃某開設,辦案人員利用“互聯網執法辦案系統”協查并調取當事人涉嫌違法的相關數據并推送給當事人黃某進行了違法數據確認。根據執法人員的調查及當事人的陳述,被抽檢的商品“歐美時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媽媽手提包單肩斜挎包復古簡約真皮女包”,同一批次進貨量為20個,進貨單價:130元,銷售單價:188元,案發前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涉嫌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760元,違法所得:1160元。

當事人黃某在淘寶“葉詩黛”店鋪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利用“互聯網執法辦案系統”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評 析

“互聯網執法辦案系統”有效解決了證據交互難題。在案中,執法人員通過執法辦案系統自動獲取了該商品頁面的交易記錄,銷量有326件,涉嫌違法金額61288元,考慮到商品抽檢的批次問題,執法人員在將上述證據推送給商家時,要求商家確認或提供同一批次數據的證據,以便案件調查更精準、合法,商家在線收到該調查筆錄后,進行在線的證據舉證,及時上傳了同一批次的進貨憑證,顯示該批次商品數量是20件,進貨單價為130元,違法銷售額為3760元,通過商家在系統的自主舉證,與執法人員進行良好的線上互動和溝通,為執法辦案提供了便利,后續處罰告知、處罰決定均得到了商家的認可,當事人主動放棄聽證,及時通過支付寶在線繳納了罰款。

二、杭州余杭區“hoons紅繩旗艦店”網絡銷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2017年杭州市流通領域(網絡)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報告編號:浙紡監字第201731153號)顯示,天貓“hoons紅繩旗艦店”銷售的商品“蠶絲被冬被春秋被100%桑蠶絲子母被純蠶絲被芯”(貨號1221)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系統數據排查,天貓“hoons紅繩旗艦店”由位于杭州市余杭區塘棲鎮富塘路21號的杭州某科技產業有限公司開設。辦案人員利用“互聯網執法辦案系統”協查并調取當事人涉嫌違法的相關數據并推送給當事人進行了違法數據確認。該商品同一批次生產量:4條,生產成本:320元/條,銷售價格:547.43元/條,案發前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189.75元,違法所得:909.75元。

當事人杭州某科技產業有限公司在天貓“hoons紅繩旗艦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的行為,已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利用“互聯網執法辦案系統”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

評 析

辦案系統對交易快照的直接調取,為網絡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鐵證。而違法經營者往往心存僥幸,自以為執法機關未掌握證據而百般抵賴。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辦案系統獲取商家的商品銷售數據為4件,當事人第一次不認可證據,陳述辯稱該4件商品中部分是其員工購買的。后執法人員二次推送調查筆錄告知其網上抽檢的產品是由第三方檢測機構網上正常購買的,辦案系統通過交易單號直接調取平臺提供的交易記錄足以證實銷售行為是屬實的。通過教育,當事人認可其違法數據和金額,認可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在處罰決定書下達的半小時內即在線繳納了罰款。

三、廈門市“playboy清婷網絡專賣店”虛假廣告案

2018年7月4日,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對天貓平臺“playboy清婷專賣店”的舉報,稱該商家在廣告中標稱“抑菌”功效涉嫌夸大宣傳。經執法人員數據排查,發現“playboy清婷專賣店”店鋪由廈門市清婷貿易有限公司開設。該公司涉嫌存在廣告違法行為。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系統數據排查,天貓店鋪“playboy清婷專賣店”于 2017年3月6日起,在其銷售的“花花公子男鞋春季增高休閑皮鞋男真皮男士運動鞋增高跑步鞋 鞋子男”產品頁面上宣傳“抑菌”功能,無相關檢測報告。當事人在2017年4月7日,修改產品銷售頁面,改正了上述違法行為。上述違法行為期間,涉案產品共銷售210筆,銷售金額 48089元。當事人在其天貓店鋪產品銷售頁面宣傳“抑菌”功能,無相關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屬于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及時糾正了違法行為,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了減輕處罰。

評 析

網絡辦案打破時空概念,讓經營者足不出戶完成案件調查與處罰執行,省時省力省心。該案中,公司負責人收到處罰決定書后,特意致電辦案人員,要求盡快來繳納罰款。得知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利用網上互動的方式查辦網絡案件,全程網上操作,不需要前來現場繳納罰款,他激動的表示這樣的創新模式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便利,并在案件處罰中,能充分考慮當事人主動糾正錯誤降低危害后果的做法,較之傳統的線下辦案要跑多趟做筆錄、送達、告知、繳納罰款等,方便了很多,此類高效執法、便民服務的做法,必須點贊。在處罰決定書下達當天,當事人即履行了繳納罰款的義務。

四、廣東揭陽市“DEE德藝廚房餐具廚具工廠店”虛假宣傳案

2018年7月25日,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對淘寶平臺“DEE德藝廚房餐具廚具工廠店”店鋪的舉報,反映其在銷售“出口德國304不銹鋼筷子10雙套裝家用方形防滑加厚韓式餐具鐵快子”產品詳情頁面上宣傳“無腐蝕點 不生銹 不滋生細菌 健康首選”,經執法人員利用“互聯網執法辦案系統”網絡數據排查,發現該“DEE德藝廚房餐具廚具工廠店”由揭陽市榕城區榕東街道榕東念慈體育館后面彭勾黃村的朱某開設。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系統數據排查,該網店于2017年3月12日起進行了上述宣傳,于2017年3月19日修改產品銷售頁面,改正了上述違法行為。上述違法行為期間,涉案產品共銷售151筆,銷售金額3895.8元。

當事人在其淘寶店鋪產品銷售頁面宣傳“無腐蝕點 不生銹 不滋生細菌 健康首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及時糾正了違法行為,可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予以減輕處罰,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了罰款處罰。

評 析

該案的特殊意義在于,解決了傳統辦案中對過去宣傳頁面取證難的困擾。調查中,執法人員通過辦案系統獲取的網店的交易快照,核實的舉報內容,并將交易快照、交易記錄、違法區間等信息推送給當事人,當事人收到證據推送后,及時舉證了“其在2017年3月18日晚上及時改正”的情況,證明了自己主動改正錯誤的情形,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得到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對行政處罰未提出陳述申辯,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4日15時53分向商家下達處罰決定書,商家在3分鐘后即在線繳納了罰款。

五、麗水松陽縣“檸檬家原創定制”網店違法互聯網廣告案

2018年6月1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對淘寶“檸檬家原創定制”店鋪的舉報,反映使用了“當下最流行的、永遠不過時、最主要、絕對不起球、絕對放心、最新一波、給你最貼心的呵護、極致優雅、頂級制作、最佳舒適體驗”等用詞。接到該舉報后,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網店進行了網絡數據排查,發現“檸檬家原創定制”店鋪由浙江麗水松陽縣的鐘某開設,該店屬無固定經營場地的淘寶個人店。執法人員利用“互聯網執法辦案系統”快速調取相關交易快照后發現舉報基本屬實,該網店涉嫌存在廣告違法行為。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對鐘某進行立案調查。

經系統數據排查,該網店于2016年12月5日起,在其 “2016冬裝新品皮毛一體韓版時尚寬松顯瘦中長款羊羔毛拼接皮草外套”產品頁面上宣傳時使用上述內容。當事人在被投訴舉報后,于2016年12月9日修改產品銷售頁面 ,改正了上述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期間,涉案產品共銷售44筆,銷售金額12314.66元。

當事人在其淘寶店鋪產品銷售頁面宣傳“廣告違法宣傳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及時糾正了違法行為,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從輕處罰。

評 析

網絡經營主體查實難,是網絡案件難以成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該案當事人系個人淘寶店主,當事人鐘某因個人經營淘寶店無固定的經營場所,故該案中當事人有聯系方式,卻無固定的認證地址,導致廣告者所在地的地址問題難以確認,在辦理該案中,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個人淘寶店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情況是網絡經營的一種特殊情況,做為第三方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對此類存在管轄爭議的違法行為負起監管責任,也讓“無根案件落地生根”。

六、嘉興海鹽縣查處全國首例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案

2018年4月20日,嘉興市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從事網絡送餐服務的“閃電小哥”平臺運營商舉報稱:其同行“美團外賣”海鹽商--嘉興市洞洞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餓了么”海鹽商--上海友昂投資有限公司分別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圍等手段迫使同時上線“美團外賣”、“餓了么”及 “閃電小哥”平臺的商家退出“閃電小哥”平臺,給部分商家和“閃電小哥”平臺運營商帶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

經調查,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認定這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嘉興市洞洞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資有限公司為維持其市場占有率,分別通過“蜜蜂 美團銷售助手”及“軒轅”軟件,采用縮小相關商家在其平臺的配送范圍或將配送范圍設置到錢塘江出海口無人區內等不當技術手段,強迫其平臺商家關閉或停止在“閃電小哥”平臺經營后才予以恢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分別對兩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評 析

這兩起案件為查處利用技術手段進行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積累了經驗,有利于維護網絡市場競爭秩序,促進互聯網產業健康發展。其中嘉興市洞洞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作為全國首例查處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成功入選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2018市場監督管理論壇”上的“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件”。

七、杭州余杭區查處“免費試用” “拍A發B”新型刷單炒信案

2018年6月,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反映名為“美麗啪”的網站存在幫助電商刷單的行為。經過前期細致的摸排和精心的準備,余杭局于7月10日對涉案公司開展執法行動,一舉查實了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組織天貓、京東等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商家,以商品免費試用的名義進行虛假交易,進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違法事實。

經查明,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開發了“美麗啪”平臺,并于2017 年10月以商品免費試用平臺名義上線運營,對外宣傳通過免費試用可以幫助電商提高店鋪信譽,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戶使用該平臺。在商品試用過程中,當事人通過設置試用條件、流程等方式,引導用戶前往商家店鋪購買試用商品,下單后商家發貨給用戶為另一商品(多數為低價值的贈品),即“拍A發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過“美麗啪”平臺將購買試用商品的貨款返還給用戶。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查獲,共有3495家電商通過“美麗啪”平臺進行商品試用42107次,其中虛假交易式的商品試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產生虛假交易記錄63萬余條。當事人通過“美麗啪”平臺共收取商家會員費、服務費等費用17965907.73元,獲利8036863.09元。

余杭區局認為,當事人開發運營了“美麗啪”平臺,以幫助提高店鋪信譽吸引商家使用該平臺,同時指導、協助、審核商家的虛假交易式的商品試用活動,屬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組織虛假交易的行為,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0萬元。

評 析

當事人對外宣傳“美麗啪”是商品免費試用平臺,但對于“什么是試用”、“試用是不是交易”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不能抓住“免費試用”的本質,就會被假象迷惑。本案中,“美麗啪”平臺商家進行商品試用時,要求用戶前往其電商平臺上的店鋪內下單購買的指定商品,與實際發貨給用戶的商品并不一致,即“拍A發B”的虛假交易模式,幫助商家以較低的成本提高了店內商品的交易量,達到了刷單炒信的目的。浙江天貓網絡公司在得知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美麗啪”平臺后,主動協助配合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通過“美麗啪”進行虛假交易的天貓商家。目前,相關商家違法情況正在調查處理中。

八、金華查處跨境電商刷單案

1月3日,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獲悉美國福布斯新聞網報道中國跨境零售存在刷單現象的線索后,對一起跨境電商虛構交易、刷單炒信案件進行立案查處,這是新反法施行后,全省查處的第一例跨境電商刷單案。

經查,當事人義烏市QS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一家經營跨境網絡交易的公司,該公司在速賣通、wish等跨境電商平臺上共開設了499家網店,并使用ERP系統管理上述網店。2017年1月份,當事人為提升WISH平臺上網店的信譽和銷量排行,提高產品銷量,采用將其他交易平臺上的真實客戶信息導出,雇傭專人利用導出的真實客戶信息在WISH網站上虛假注冊,虛假下單,使用跨境物流發送包裹的方式進行虛構交易。2017年1月份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虛假注冊了3999個WISH的買家賬號,虛構交易共計27092單,僅2017年8月份一個月就采用上述方式虛構交易3121單,客戶名為Heaven McGeeha的美國消費者一個月就收到空包裹29個。

當事人通過虛假注冊、虛構交易的方式,提升自己網店的商業信譽。上述行為構成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情形,屬于虛構交易行為。由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及時停止違法行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2月8日,經金華市局案審會討論決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40000元。

評 析

Wish是一家跨境電商平臺,以中國賣家為主,購買對象為海外用戶。目前平臺上聚集了超過40萬賣家,其中九成來自中國,2016年,中國賣家通過Wish出口額近30億美元。本案中當事人刷單行為都是發生在wish跨境電商平臺,并不像福布斯新聞中說的是在阿里巴巴速賣通上刷單,實際上是美國人自己開的電商平臺在刷單,損害了中國電商平臺在世界的形象。該案查處,反映了我們監管部門對電商平臺商家的違規現象治理的及時性和客觀性,彰顯執法部門整治不法的堅強決心。

九、杭州余杭區查處特大互聯網傳銷案

2017年12月,余杭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杭州達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達人店”平臺涉嫌網絡傳銷行為開展調查。2018年7月6日下達處罰決定書,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 2412928.73元,并處罰款150萬元,罰沒合計391.30萬元。

經查,“達人店”APP是當事人設計開發并于2016年6月啟用的一款移動購物平臺,銷售包括化妝品、生活用品、食品、服飾箱包等全類目產品,通過邀請注冊會員的方式不斷發展“達人店”平臺會員也稱達人店長,通過給予邀請人一定的獎勵提成的方式來促使會員不斷的發展其他會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同時根據直接或間接邀請的人員團隊人數量設置了“達人店長、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長”4個級別,并以下線團隊的銷售業績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計算和給付上線各級別人員報酬,屬團隊計酬分配利益。在該模式中,普通達人店長直接邀請的新達人店長銷售產品的時候,可獲得單筆訂單銷售傭金的10%作為提成,上線的班主任可獲得單筆訂單銷售傭金的16%作為銷售獎勵,上線的系主任可獲得單筆訂單銷售傭金的5%作為銷售獎勵,上線的分院長可獲得單筆訂單銷售傭金的6%作為銷售獎勵;班主任直接邀請的達人店長銷售產品的時候,可獲得單筆訂單銷售傭金+單筆訂單銷售傭金的16%作為銷售獎勵,上線的系主任可獲得單筆訂單銷售傭金的5%作為銷售獎勵,上線的分院長可獲得單筆訂單銷售傭金的6%作為銷售獎勵;系主任直接邀請的達人店長銷售產品的時候,可獲得單筆訂單銷售傭金+單筆訂單銷售傭金的16%作為銷售獎勵,上線的分院長可獲得單筆訂單銷售傭金的6%作為銷售獎勵。

2016年6月成立至2017年12月,共計達人店長114959人(含班主任2396名,系主任221名,分院長14名)。“達人店”產品銷售總收入達5752.2228萬元,產品銷售返利共計882.3236萬元,貨款支出441.5372萬元。

評 析

傳銷是經濟“毒瘤”,影響社會穩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有的打著新經濟、新業態的名義從事網絡傳銷,隱蔽性強、涉及面廣、社會危害大。全省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堅持打早、打先、打小,突出打擊以“消費返利”“資金互助”“虛擬貨幣”“投資理財”“網絡游戲”等為幌子的網絡傳銷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和消費安全。

十、紹興嵊州市線上線下一體化發力查處多平臺協同網絡售假案

2018年2月26日,根據線索,嵊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朱某麗、朱某會開設的“ZZZZ小豬豬”淘寶店、“嵊州市絲韻服飾商行”1688店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有用于銷售的“LV”、“CHANEL”、“GUCCI”品牌箱包、圍巾等,并發現當事人通過手機微信、淘寶店鋪等多種網絡經營方式進行銷售,現場查扣上述品牌商品共計90件,事后經商標持有人鑒定均為假冒商品,并經價格認定部門認定貨值788650元。

經查,當事人注冊suntoflyer、zwjian、syfs86、syfs1988、syfs1516、syfs1616、ppjie55、ppjie321、ximei606、siyunfs等微信賬號,建立發圖、下單、倉庫(特價活動)等客戶群,通過微信看圖群及朋友圈向顧客推送商品,再由微信交易號、下單號下單或發送淘寶店、1688店的商品交易鏈接下單完成銷售“LV”、“CHANEL”、“GUCCI”等品牌商品。執法人員獲悉相關線索后,進行大量排摸與案前分析,并將現場摸排與阿里巴巴的技術支持有機結合,在錯綜復雜的交易網中,精確鎖定違法經營主體,線上線上同步分析研判,及時關注其淘寶店、微信等網絡交易平臺的動態,現場檢查中一舉查扣涉案商品及關鍵數字證據,第一時間聯系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并提取交易記錄,出具鑒定意見書,做實證據鏈。鑒于此案數額具大,目前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關鍵詞: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職責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03-0201-01

一、檔案法規的立法本意

《檔案法》明確指出“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制,社會組織的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并且具體規定了“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保護檔案的法定義務”,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具體表明了檔案事業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展開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同時規定了“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和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的工作體制和崇高的工作目標。

二、檔案管理的法律界定

《檔案法》第十條:“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國家規定的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這一規定不僅對檔案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對應當歸檔或者不得歸檔的材料做出嚴格的規定,也對立卷歸檔的材料如何定期歸檔,集中管理做出了明確的時間限制。本法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有上述單位自行管理”,上項規定明確了持有須歸檔由檔案管理機構保存的檔案,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負有定期移交檔案的法定義務,同時對現存于檔案機構之外的具有檔案屬性的文物、圖書資料由各單位執行管理的具體方法以及與檔案管理機構必須在利用上形成有效地互相協作,以保證文獻資料的公益性利用。《檔案法》的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具體規定了“檔案保存價值,保存期限的標準以及檔案銷毀的程序和辦法,由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的規定,確保了檔案的保存價值和有價值檔案的安全。對檔案的安全保管和檔案的有序轉移、轉讓、出賣、復制、保管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對于立卷歸檔的材料和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以第十八條做出了“禁止攜運出境”的禁止性規定。

三、對《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解讀

《檔案法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加強了人們對《檔案法》各條規定的理解,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立法機構依法公布實施的《檔案法》,在充分尊重立法本意和保留各條原意的相對獨立性和連貫性的前提下,以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的方式對《檔案法》的施行進行了有權解釋。從而使《檔案法》的執行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對《實施辦法》的理解,貴在工作的實施和踐行,《檔案法》和《實施辦法》是內涵與外延之間的緊密邏輯關系,各條款之間絕不可能出現和發生原則上的沖突和語義上的重復,它們之間的區分僅在于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規,都是必須切實貫徹一體遵照執行的規則,任何人不得隨意解釋和曲解,更不允許對嚴肅的法律法規產生不應有的歧義。

四、檔案法規的限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第4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條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詐、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和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旅游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本單位的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嘗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事故處理

第七條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條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援救,并妥善處理善事宜。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游安全設施、設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附則

第5篇

[關鍵詞]法律解釋 公眾預測可能性 許霆案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7-0014-02

有人說,中國的文化傳統向來只重結果而不重方法,在適用法律上亦是如此。但是近年來,中國在司法實踐中不斷運用各種法律的解釋方法以彌補立法不足(本文僅談論解釋體制)。但是由于復雜的社會原因及解釋體制中的非理性成分,其弊端日益顯露,其與法治的沖突亦日甚一日。比如:法律解釋相互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法律解釋對法律的超越甚至明顯違反……司法解釋的非個案性導致司法解釋質的變異――立法化等。②毫無疑問,這些弊端將有礙于我國法治國家的建設。

一、法律解釋的含義和作用

(一)法律解釋的含義

法律解釋,通常是指制定法(成文法)的解釋,即“為理解法律規定的內容、法律或者立法者的思想或觀點而進行的邏輯推理活動”。③談到法律解釋,就必然會涉及到法律解釋的對象。臺灣學者黃茂榮認為,法律解釋的對象是作為法律意旨表達方式的法律文本(text),包括法律規范的條文、立法文獻,如立法理由書、草案、審議記錄等,以及立法當時的社會、經濟、政治、技術等附隨情況。④由此可知,法律解釋會受到法律文本的制約。

法律解釋是法律適用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適用的目標即作出合理的法律決定。公正合理的法律決定首先要具備可預測性,這是形式法治要求,即應當盡量避免武斷和恣意,將法律決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并按照一定方法適用法律規范。其次,要具備正當性(可接受性),就是符合社會普遍的價值觀、道德觀,讓老百姓心服口服,這是實質法治的要求。作為法律適用的一部分,法律解釋同樣也要具備可預測性和正當性(可接受性)。

(二)法律解釋的作用

法律解釋不僅具有必要性,其作用也十分多樣。首先,法律解釋是要闡明法律用語的含義,從而達到填補法律空白的作用。其次,法律解釋要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或者概括條款具體化。使得法官在面對紛繁復雜的案件事實之時,也可以正確適用法律,減少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權,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第三,法律規范的沖突也需要由法律解釋加以調和。

二、法律解釋的局限性――以許霆案為例

幾乎所有解釋方法都有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下面,筆者將根據“許霆案”來分析法律解釋存在的局限性。

(一)“許霆案”反映出法律解釋的局限性

1.相關司法解釋的空白反映出法律解釋可預測性的缺失。2006年4月的“許霆案”轟動一時。由于我國當時的司法解釋對于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以及ATM機是否屬于金融機構都無明確規定。因此,對于該案的定性,許霆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引發了激烈的爭論。“無罪的觀點中有不當得利說、無效交易說……罪刑法定說等種種主張。在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又有著構成侵占罪、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等不同的觀點。”⑤之所以對同一問題產生不同的結論,首先是因為每種解釋方法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因而造成了法律解釋的不確定性;其次,相關司法解釋的空白賦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權;第三,由于受到“經驗主義”的影響,就容易造成法律決定可預測性的缺失,造成“同案不同判”。

2.“許霆案”的一審判決反映出法律解釋正當性的缺失。當一審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其無期徒刑時,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認為判決顯失公正。造成法律解釋缺乏正當性的原因,除了解釋方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外,很大一方面是一些法官在進行法律解釋時,執著于探求立法者原意,未曾考慮能夠滿足社會普遍認可的價值和道德要求,于是形成了過于主觀化的法律解釋。筆者認為法律解釋缺乏正當性的具體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1)歷史原因。現行法律解釋制度的主干是立法解釋,而立法解釋完全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產物。中國古代的基本法理念之一是“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即臣子只是守護法律的奴才,無權解釋法律。這種制度的背后之理由是:法律解釋的目標在解釋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是什么,當然只有立法者自己最清楚。⑥雖然傳統法律已被否定,但是這種法觀念卻深藏于文化之中,成為當代中國立法解釋制度的觀念基礎。

(2)現實原因。導致我國目前很多法律解釋主觀化的原因,歸根結底是法律解釋目的的主觀說和客觀說之爭。主觀解釋認為,“立法者當時的‘主觀’意志應當具有關鍵意義,而客觀解釋則主張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內容應該停留在包含‘客觀法律意志’的文意和體系中”。⑦即解釋的目標是尋求立法者的當時的實際意圖。按照客觀論,解釋的目標是發現法律的合理含義(reasonable meaning),即法律在立法者頒布之后就脫離出來并從此獨立,立法者的意志無關緊要,法律解釋就是闡釋法律本身蘊含的意旨。⑧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客觀說得到了普遍的承認,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主觀說”被廣泛運用。

(3)法律解釋方法本身的缺陷。我國民法學者梁慧星曾將法律解釋的方法總結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等等。⑨然而,一些學者的研究表明,這些法律解釋方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可能無法為法官裁判疑難案件提供可靠的指導。甚至法官在從事補充法律漏洞、續造法律等明顯具有造法性質的活動時,也仍會宣稱自己在進行“解釋”,因為“解釋”這個概念具有欺騙性和掩飾功能,往往會使人誤認為法官的決定是從法律本身邏輯引導出來的。⑩

(二)法律解釋正當性與法律解釋可預測性的博弈

最終,最高院對許霆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許霆案”以二審改判五年有期徒刑而告終。不可否認法院為“許霆案”找到了現行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決,表面上符合了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法院進入二審又為減刑找到了刑法的相關規定,看起來符合了社會普遍的價值和道德的評判標準,符合了法律決定的正當性。但對于許霆案量刑是否妥當,筆者表示質疑。正如趙秉志認為,“一審原審判處無期徒刑顯屬過重,而重審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又顯屬矯枉過正,量刑過輕,判處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也許更為適當。”對此,筆者也表示贊同。

縱然,社會公眾看到改判的結果熱烈歡呼自己的勝利,但不得不讓人產生一種司法獨立并未切實得到保障的質疑。所以,公眾的預測可能性不可避免地會被誤解為“民憤”,被認為擾亂了法官裁判,妨礙了司法公正,而實際上兩者卻截然不同。因此,法律解釋正當性與可預測性的博弈將長期存在。

三、改變我國目前法律解釋之局限性的路徑

要求法律概念超越時空,“放諸四海而皆準,俟諸百世而不惑”,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法律解釋具有與時俱進的鮮明特性,這是各國法律適用實踐的共性。

(一)法律解釋“客觀說”應當發揚光大

法律解釋“客觀說”具有保障法律解釋與時俱進的重要功能,通過對立法者本意的不斷修正,使立法持續保持清新活潑。而且,立法解釋在西方國家早期也存在過。在古羅馬,隨著王權的增強,法律解釋出現了立法化趨勢,到查士丁尼立法時,完全將法律解釋立法化,其結果是幾乎中斷了羅馬法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為了使我國的法律具有長期的活力,避免法律解釋立法化趨勢出現,應當將法律解釋“客觀說”應用在法律適用實踐之中。

(二)法律解釋“主觀說”與“客觀說”相結合

幾乎所有法學家都在為了協調法律的穩定性和法律的變遷性而苦思冥想,但是如何才能擺脫這個困境呢?正如臺灣學者王澤鑒所說:“法律解釋的目的固在解釋客觀化的法律意旨,但是法律意旨的探求仍應斟酌立法者具體的規范意思、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不能完全排除立法者意思于不顧。在此意義上,法律解釋實乃屬結合客觀意旨與主觀意思,致力于實踐正義的一種過程。”因此,我國的法律解釋應當以客觀說為基礎,同時尊重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即當法律規范的文字未能恰當表述立法者的立法意圖時,就需要法院通過法律解釋恢復原意。

四、結語

法律是一種人類為了和諧相處而不得已而達成的共識。這種共識并不排斥人們對法律的各種誤讀。在走向和諧的過程中,符合公眾的預測可能性,符合社會的情理性要求,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要求,不僅成為法律解釋追求的價值目標,也變成進行法律解釋時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則。只有正確認識理解法律解釋的作用和局限性,才能有效做到對法律進行合理的解釋,促進法治的健康發展。

注釋:

①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second editi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P265.

②⑥周永坤.論自由的法律.山東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332頁,第335頁.

③孔祥俊.法律方法論(第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94頁.

④張志銘.法律解釋操作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頁.

⑤趙秉志.“許霆案”塵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來源于刑法網,最后訪問于2011年6月17日..

⑦⑧(德)伯恩•魏士(著),丁小春等(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頁,第345-346頁.

⑨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246頁.

⑩梁迎修.超越解釋――對疑難案件法律解釋方法功能之反思.學習與探索,2007年,第2期(總第169期),第114頁.

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67頁.

(美)羅斯科•龐德.法律史解釋.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頁.

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頁.

【參考文獻】

[1](美)羅斯科•龐德.法律史解釋.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

[2]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3]張志銘.法律解釋操作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second editi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

[5]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6]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7]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8](德)伯恩.魏士(著),丁小春等(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孔祥俊.法律方法論(第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0]周永坤.論自由的法律.山東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第6篇

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發,使食品安全問題成為我國經濟生活及社會發展所面臨的重大難題之一。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本文以該司法解釋為切入點,試論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據

(一)《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正。《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犯罪立法做了較大的修正,嚴密了刑事法網,加大了處罰力度。具體表現為:一是對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做出了修改。如取消了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要件,使該罪由狀態犯變為行為犯;對刑法第143條的修改將“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將“食源性疾患”修改為“食源性疾病”。二是對刑罰部分進行了完善。如第141條、第143和第144條都取消了單處罰金刑和比例式的罰金刑適用標準。另外,針對第141條、143條增加了適用較重刑罰的條件。除“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作為第二檔加重處罰情節之一,除“致人死亡”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作為第二檔加重處罰情節之一。同時,在刑法第144條中的基本量刑檔中刪去了“拘役”的規定,第二檔情節條件中刪除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降低了處罰的門檻。三是增加了食品監管瀆職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加了一條作為408條之一,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完善。《解釋》明確了相關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虛假廣告犯罪。

二、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釋》對食品安全犯罪做出的調整,是對近年來食品安全犯罪嚴峻形勢和公眾要求嚴懲食品安全犯罪呼聲的回應,也是實現了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有機銜接,但是,現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與我們“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需求還是存在差距的,仍有一定的缺陷。

(一)刑法調控范圍過窄。我國現行《刑法》的食品安全犯罪僅規定了兩種行為方式即生產和銷售,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規定的卻是生產和經營,兩者規定并不一致。其他法律形式對食品安全的保護只能起到補充作用,而刑事法律卻為我們守著食品安全的最后底線。因此,我們要根據食品的分類管理來確立刑事保護的范圍和程度,而不是一味地放縱,讓昧心的生產經營者逍遙法外。

(二)與行政立法銜接不暢。由于目前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的執法部門多且行業標準不一,給不法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機,故應該統一執法部門及力度,減少真空區域及部門之間的互相推諉。食品安全標準的不統一,也給司法鑒定帶來一些困擾。

(三)將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方面設置為故意不利于全面打擊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故意,主觀過失則不構成相應罪名。《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未涉及到食品安全犯罪的過失犯問題。事實上,在食品生產領域,由于生產、經營者等相關人員安全意識的淡薄及能力上的原因,難免會因業務過失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比如在食品原材料采購領域,采購者可能因懈怠、人情等原因不盡職履行查驗義務。再如在食品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責任人的疏忽可能導致食品變質、過期、混入有毒有害物質,都可能導致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食品安全關涉民生和社會穩定,因此從業者應該被賦予更高的注意義務。過失犯罪由于缺少立法規制,不能以生產銷售假藥等相關罪名懲處,而只能按重大責任事故等罪名處理,這樣一來,刑罰相對就較低了,這不利于全面、有效打擊食品過失犯罪。

三、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完善

如果在刑法分則中設專節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那么應當在現行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的基礎上增設相關罪名等,以此完成罪名設置層面的完善。

(一)增設新罪名。現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設置之所以滯后,主要原因在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不匹配。例如:《食品安全法》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對系列主體規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義務,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將不作為規制為犯罪,更未將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故應當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為型犯罪,以促使生產者在發現不安全食品后積極召回,防止、減少危害結果的發生。

第7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根據國務院糾風辦2011年糾風工作的實施意見和省、市委有關精神,堅持“清理、整頓、規范、發展”的工作原則,深入開展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全面規范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為,切實解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損害服務客戶及當事人利益的問題,促進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設,有效維護健康、公平、有序的律師法律服務市場,努力實現我市律師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二、工作重點

重點對省司法廳核準登記的我區司法行政機關轄屬的律師事務所規范管理、執業行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治理。包括律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收案收費、收費票據、審批登記、委托、案件討論、結案歸檔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范的要求,清理、整改管理不規范、制度不落實的問題,糾正違規執業行為,查處違法執業案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律師管理工作長效機制。

三、組織領導

成立全區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區司法局副局長黃海任組長,機關相關科室人員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司法局法律服務管理科,法律服務管理科科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督導和檢查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協調全區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有關事宜,指導區屬各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并向全市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信息和工作總結,宣傳報道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中的典型事跡。

各律師事務所主任或有1名合伙人專門負責組織本所專項治理工作,并指定1名聯絡員負責向區局專項治理工作辦公室隨時報告工作信息。

四、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1月13日)

根據全市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要求,成立全區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領導組織,制定全區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召開全區律師工作會議,對開展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各律師事務所研究制定本所的具體落實方案,召開有關會議進行層層動員部署。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1月24日)

自查自糾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組織實施,首先應組織律師學習律師管理法律法規及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文件規定、本所管理制度,然后組織律師開展個人自查自糾。在此基礎上,召開律師事務所管理會議或合伙人會議對本所進行自查自糾,認真分析查找本所執業活動、教育管理等各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自查自糾階段結束時,各單位應將自查自糾階段的基本情況及自查出來的問題報局專項治理工作辦公室。

律師自查自糾要以《律師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處罰行為為重點內容進行自查自糾。律師事務所的自查自糾的主要內容:一是律師事務所住所、章程、協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律師事務所資產、設立人數是否符合法定數額,律師事務所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律師事務所建立的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23項制度是否落實,案件審批、文書登記、公章、出庭函等是否符合管理規定,對律師的執業活動是否做到隨時跟蹤監督、指導;三是律師事務所是否有除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本所律師有否掛靠、兼任其他職業問題;四是律師事務所是否有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案件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五是律師事務所是否存在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和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六是本所律師是否存在《律師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的應受到行政處罰的執業行為。

(三)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1月25日至7月15日)

區司法局將對所屬律師事務所教育管理、執業活動等律師工作進行深入分析,全面疏理,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進行整治;監督指導所屬律師事務所對自查出來的問題進行整改,協調解決律師事務所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深入各律師事務所通過查閱有關文書登記、歸檔案卷和實地考察了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狀況,檢查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查處投訴舉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案件。市局擬將集中全市律師管理科長分組到全市13個法院抽查部分屬于律師辦理歸檔的案卷,對全市律師執業再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堅決打擊違法執業、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行為,同時,對查處的違法違規執業問題進行通報。

(四)建章立制階段(2012年7月16至9月6日)

各律師事務所針對存在的問題,依據律師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修訂完善本所律師管理制度和律師執業規則。

局將根據司法部、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制定《區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對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律師隊伍教育管理和保障律師依法、誠信執業等作出規定,修訂完善全區律師隊伍建設長效機制。

(五)檢查總結階段(2012年10月7至11月18日)

區司法局將對開展專項治理工作進行總結講評,各律師事務所總結報告請于2012年10月12日前報區司法局。區司法局領導小組組織人員抽查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情況,收集各所工作信息,對專項治理工作開展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四、工作要求

市政府決定開展市場中介機構專項治理工作,是全國、全省和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認真做好全區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是今年我區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律師事務所要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開展全區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有利于增強廣大律師法律法規和服務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執業、誠信執業的自覺性;有利于完善律師行業監管機制,促進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有利于整改不規范執業問題,打擊違法執業行為,確保律師法律服務市場規范、有序。要高度重視,深刻認識開展全區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抓好全區律師行業專項治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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