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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安全保險范文

時間:2023-06-15 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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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安全保險

第1篇

關鍵詞:濕地資源;保護;恢復;泉水灣濕地公園

中圖分類號 X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5)12-73-03

Status,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Wetland Resources in Anhui Yingquan Quanshuiwan Wetland Park

Deng Yong

(Forestry Surve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of Anhui Province, Hefei 230001, China)

Abstract:The wetland types,area,distribution and the resource features of Anhui Yingquan Quanshuiwan Wetland Park are introduced,and the problems and threats are analyzed in this pape. Aiming at the problems and threats,the wetland resourc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should be adoped to the Wetland Park.

Key words:Wetland resources;Protection;Restoration;Quanshuiwan Wetland Park

安徽潁泉泉水灣濕地公園位于阜陽市潁泉區泉河北岸,由新老泉河及古潁州西湖遺跡組成,具有以永久性河流為主,洪泛平原、湖泊、草本沼澤、庫塘與輸水河等為輔的多種類型濕地并存的特點。其中老泉河河道是由1952年泉河“裁彎取直”后遺存的河道,目前通過水閘與新泉河及潁河相連接,已部分具有牛軛湖形態;古潁州西湖是唐宋時期我國著名的風景湖泊,北宋盛期時與杭州西湖齊名,有我國“四大名西湖”之說,古潁州西湖3 000a來一直延續并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這些特殊的濕地生態系統在皖北地區、安徽省乃至全國都具有一定的獨特性。

1 濕地資源現狀

1.1 濕地類型及面積 擬建的安徽泉水灣濕地公園內的濕地由老泉河1952年“裁彎取直”后遺存的老泉河河道及兩岸河灘地、“取直”后形成的新泉河河道、古潁州西湖遺跡、老泉河周邊的人工溝渠4部分組成。根據《全國濕地資源調查技術規程(試行)》中的濕地類型劃分依據,安徽潁泉泉水灣濕地公園的濕地可分為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4類及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澤、庫塘、運河/輸水河6種濕地型(表1)。

表1 安徽潁泉泉水灣濕地公園濕地類型

[濕地類\&濕地型\&面積(hm2)\&河流濕地\&永久性河流\&270.45\&洪泛平原\&15.86\&湖泊濕地\&永久性淡水湖\&28.20 \&沼澤濕地\&草本沼澤\&20.55\&人工濕地\&庫塘\&9.48\&運河/輸水河\&30.21\&合計\&\&374.75\&]

1.2 濕地生物多樣性資源 泉水灣濕地公園共有維管植物46科90屬102種,其中蕨類植物3科3屬3種,裸子植物2科2屬2種,被子植物41科85屬97種,在皖北濕地生態系統中多樣性明顯。得益于良好的自然條件,泉水灣濕地公園擁有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有野生脊椎動物29目55科198種,其中魚類5目9科41種,兩棲類1目3科7種,爬行類3目3科6種,鳥類15目33科130種,哺乳類5目7科14種。泉水灣濕地公園有白額雁(Anser albifrons)、小天鵝(Cygnus columbianus)等國家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4種,有安徽省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38種。

1.3 濕地文化資源 古潁州西湖是濕地公園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濕地公園歷史文化聚集之處。唐宋以來,許多名人與潁州西湖結下了不解之緣,如蘇軾的“西湖雖小亦西子,縈流作態清而豐”、“太山秋毫兩無窮,巨細本出相形中。大千起滅一塵里,未覺杭潁誰雌雄”的詩句,反映了歷史上潁州西湖的名聲與地位。歐陽修對潁州西湖更是情有獨鐘,他曾感嘆“菡萏香清畫舸浮,使君寧復憶揚州?都將二十四橋月,換得西湖十頃秋。”,并且“筑室買田清潁尾”,“獨作茅廬潁水西”,以至終老潁州西湖。古潁州西湖沉淀的豐富歷史文化,是泉水灣濕地公園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新老泉河豐富的濕地景觀資源一起,共同構造了泉水灣濕地公園文化內涵。

2 濕地資源特點

2.1 生態系統獨特性 安徽潁泉泉水灣濕地公園內的濕地是由新泉河河道、古潁州西湖遺跡、老泉河周邊的人工溝渠組成,因此形成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和人工濕地等多種濕地類型。其中老泉河濕地目前已具有部分牛軛湖的濕地特征,但其兩端仍有水閘與泉河相連通,因此還具有一定的河流濕地特征,這些使得老泉河濕地成為較為獨特的生態系統。古潁州西湖3 000a來一直延續并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這些特殊的濕地生態系統在皖北地區、安徽省乃至全國都具有一定的獨特性。

2.2 生態系統典型性 安徽潁泉泉水灣濕地公園地處淮北平原,其濕地生態系統及其生物多樣性保存相對完整,濕地類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泉水灣濕地公園內的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澤、庫塘、運河/輸水河等濕地型在阜陽和皖北都比較具有代表性。氣候上屬暖溫帶半濕潤季風氣候,具有暖溫帶向亞熱帶過渡的特征,適宜多種生物的生長、繁育,形成了生物資源豐富、景觀獨特的濕地特征。

2.3 濕地物種多樣性 泉水灣濕地有豐富的濕地動植物資源,且生活型多樣,其中挺水類6種,浮葉類3種,濕沼生類19種,沉水類3種,耐濕類植物9種。脊椎動物資源基本涵蓋了皖北地區各種典型生境的物種。與此同時,濕地公園河道兩岸的森林覆蓋率高,自然濕地植被保存良好,種類豐富,為濕地鳥類、兩爬類及獸類等動物提供了良好的棲息和覓食場所。

2.4 濕地生態功能重要性 安徽潁泉泉水灣濕地公園規劃范圍位于潁河、泉河和老泉河等河流及古潁州西湖的交匯處,周邊河流眾多,濕地公園內的濕地對這些河流的水文和水質都有著重要的調節作用。泉水灣濕地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相對完整,濕地生態資源價值高,對阜陽市城市可持續發展及泉河、潁河水生態安全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此外,濕地公園所在的泉河、潁河水系已建有潁州西湖、迪溝、沙潁河、兩灣等濕地公園以及八里河及潁州西湖自然保護區,潁泉泉水灣濕地公園與這些濕地公園和濕地自然保護區一起組成完善的濕地保護網絡,共同維護著泉河、潁河以及淮河的生態安全。

3 濕地公園面臨的問題與威脅

3.1 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泉水灣濕地公園的管理體系尚未完全建立,還缺乏相應的保護與管理制度,辦公設備、保護設施等基礎設施設備建設剛剛起步。加之公園內濕地的保護與管理涉及林業、水利、國土、農業、環保等多個管理主體,由于各部門的職能與分工不同,在濕地保護與管理方面經常出現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濕地的保護管理。

3.2 濕地公園周邊水污染壓力較大 泉水灣濕地公園水系與泉河、潁河等河流相連,其水質受泉河、潁河等周邊河流的影響較大,由于阜陽市各河流總體水質質量偏低,這對濕地公園內的水質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同時,濕地公園周邊村莊較多,人口密度較大,周邊居民生活及生產產生的污水大都直接排入濕地公園內的濕地,使濕地公園內濕地的水質受到嚴重的威脅。

3.3 濕地植被分布不完整 泉水灣濕地公園地處城郊,周邊人口密度大,濕地公園內的濕地植被受人為干擾頻繁,破壞嚴重。目前古潁州西湖、新泉河及老泉河城區段的原生濕地植被已被破壞殆盡,取而代之的是人工觀賞綠化植被。濕地公園西部的老泉河河段由于受農業耕作的影響,濕地植被已呈片段化分布,除部分河段及河灘生長有蘆葦、蓮等水生植物外,其他區域濕地植被種類和數量均較少。

3.4 棲息地的破壞和干擾較為嚴重 鳥類和水生動物是濕地生態系統食物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種類和數量也是濕地環境健康狀況的重要指標。受水體污染、濕地植被破壞以及周邊人類活動的影響,泉水灣濕地的鳥類和水生動物的生存環境正面臨一定威脅。針對濕地公園內的水禽,目前尚未開展針對性的保護措施。

3.5 城市和經濟發展對濕地資源帶來一定威脅 隨著阜陽城市大建設,城區面積擴大到100km2、人口已增加到100萬,按照最新的城市劃分標準,已邁入大城市的行列。根據阜陽市最新遠景規劃,城區面積將擴大為200km2,人口增加至200萬。泉水灣濕地公園緊鄰阜陽市城區,在可以預計的未來幾年內,濕地公園將面臨城區擴大帶來的威脅。

4 保護恢復措施

4.1 加強保護管理能力 一是大力推進濕地公園的組織機構建設,盡快成立濕地公園管理局,提高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水平。二是打造全面的濕地保護網絡,加強濕地保護與管理的科研隊伍建設,引進濕地保護管理方面的專業人才,為濕地的保護和恢復提供科學支撐。三是潁泉區林業、水利、國土、農業、環保等部門應積極溝通和交流,創建聯動工作機制,從而提高管理能力建設。四是廣泛宣傳濕地的功能和作用,普及濕地資源保護和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濕地保護意識。

4.2 實施水質保護措施 濕地公園水質惡化主要是外界輸入的大量營養物質在水體中富集造成的,切實控制外源性營養物質的輸入,是水質保護的重要前提,控制廢水直接排放入濕地是減輕污染的根本措施。因此,應加強流域綜合管理,尤其是應該完善濕地公園周邊的污水處理設施,禁止向泉水灣濕地直接排放生產生活和工業污水。必要時可通過管道收集不同區域生產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達標排放。結合新農村建設,對濕地公園周邊區域開展有機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并對濕地公園內的水質進行長期系統監測,根據實際條件,建設人工濕地凈化系統。

4.3 開展棲息地保護和恢復工作 對現有沼澤植被進行嚴格的保護,禁止破壞現有的蘆葦等植物群落,禁止放火、放牧、建房、開墾等破壞植被的行為。對濕地公園內具有典型性的原生濕地植物群落,應劃定區域,專門保護。詳細調查野生鳥類資源現狀,掌握主要種類的數量、分布情況和停留時間,并結合其生理習性,在濕地公園營造鳥類生境,以及鳥類依賴的目標植物的種植,并通過樹木種植、植被恢復等措施,為鳥類營造棲息和隱蔽場所。規范濕地公園內的捕魚、垂釣活動,加強禁漁執法強度,促進魚類恢復;同時,有針對性的投放魚苗,增加魚類數量和種類。

4.4 開展濕地植被恢復建設 目前,濕地公園的水塘、湖泊、河灘等開闊水域由于缺乏植物種源,必須采取人工栽植方式進行植被恢復。近岸區域可種植挺水植物和浮葉植物,其中浮葉植物的種植面積不宜過大,以滿足景觀配置需要而不影響水體流暢為宜。水質的凈化主要通過沉水植物進行,宜栽種于水深1m左右區域,適宜的物種凈水工具種包括輪葉黑藻、狐尾藻、金魚藻、苦草等,宜采用混種方式。另外,岸邊水陸交接區域,可栽植水芹菜、空心菜等水生蔬菜和鳶尾、菖蒲等花卉植物,同時起到凈化水質和營造濕地生態景觀的作用。

4.5 協調濕地公園建設與城市發展之間的關系 阜陽市在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充分考慮泉水灣濕地公園濕地資源保護和恢復。在濕地公園內的泉河及老泉河東段,可結合城市濱水景觀帶的建設進行濕地植被的恢復;在泉水灣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周圍應預留出足夠的空間進行防護林帶和景觀林帶的建設,同時完善生產生活污水收集及處理設施設備,把城市建設和發展對濕地公園帶來的威脅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1]安徽省林業調查規劃院.安徽潁泉泉水灣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R].合肥:安徽省林業調查規劃院,2014:1-60.

[2]盧琳琳,顧長明.安徽濕地保護管理現狀與發展對策[J].野生動物.2012,33(3):172-175.

[3]趙偉.阜陽市濕地資源保護管理現狀及發展對策[J].安徽林業科技,2014,40(2):46-47.

[4]安徽省林業廳.安徽省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公報[R].合肥:安徽省林業廳,2014.

第2篇

關鍵詞:深基坑;地下管線;保護安全技術

中圖分類號:TM7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36-0111-03

一、工程概況及地下管線簡介

(一)工程概況

重慶市軌道交通三號線是重慶軌道交通路網中一條南北走向的骨干線路,它橫跨長江、嘉陵江、連接了菜園壩火車站、龍頭寺火車站及江北機場。嘉州路站位于紅錦大道金龍橋和新牌坊立交橋之間,是重慶市軌道交通三號線一期工程第五合同段中:SK14+574.670~SK14+752.070段,該車站為地下三層島式車站,總長177.4米,車站主體結構寬20米,開挖深度為24.67米,屬于深基坑施工。該車站位于曲線上,設計采用垂直開挖施工,基坑開挖完成后,自下而上進行主體施工,然后回填恢復紅錦大道。

(二)地下管線簡介

根據地下管線資料,經現場勘察,嘉州路站開挖范圍地下管線如下:電信36孔和28孔管線兩條,為水泥管包封,第三條為中法水務DN700鑄鐵供水管,星網管線一條,天然氣DN159管道兩條,地下排水混凝土管400mm、800mm各一條,共計8條管線,在車站基坑內長約60m,寬度為14m,與車站相交叉。該區域地下管線特點是:比較密集;易斷裂;震動后易斷裂;主干道較多,遷改社會影響較大;遇火易燃燒、

爆炸。

二、保護方案優選

在車站基坑施工前,與設計院、產權單位、建設單位及有關專家認真對各條地下管線進行詳細的研究,認真對待,從地下密集管線的安全風險、遷改工期等方面進行論證,具體內容詳見下表:

根據以上各方面綜合分析及專家意見,對各個管線采取以下措施:(1)原地保護,不進行遷改:電信36孔、電信26孔、星網6孔、凱源燃氣、重慶燃氣遷改周期長,費用高,社會影響大,安全風險在施工過程中采取一定的施工措施可以降低安全風險,不宜進行遷改;(2)管線遷改:供水管道采用鑄鐵管,在施工過程易爆裂,安全風險高,不宜控制,將鑄鐵管改換為鋼管φ900mm,線路由車站基坑中間改到基坑邊緣2m范圍以外;(3)就地破壞,采取其它方式:雨水管、污水管采用混凝土預制管連接,在施工過程無法進行原地保護,遷改費用高,采用架設臨時管道,使用抽水機抽排。

三、施工方案實施

地下密集管線原地保護具體實施方案介紹如下。該方案具體分為三個部分:密集管線附近土石方施工、密集管線下方土石方施工及密集管線原地保護

設施。

(一)密集管線附近土石方施工

管線附近土石方施工原則是首先摸清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施工過程中嚴禁采用機械及爆破開挖。具體措施如下:(1)采用人工對管線進行橫向掏槽,探清管線位置、深度及走向情況,溝槽寬度為100cm,深度為180cm,間隔距離為20m;(2)對管線四周2m范圍內土石方采用人工開挖,開挖寬度為80cm,深度為管線下方50cm,嚴禁采用機械及爆破開挖,確保管線安全。

(二)密集管線下方土石方施工

1.采取分段分塊施工,每次開挖深度控制在2m以內,縱向長度控制在10m以內,橫向寬度控制在5m以內。

2.管線兩側及下方2m范圍內石方采用劈裂開挖成型,劈裂開挖無擾動,但進度緩慢。

3.2m以外石方爆破采用預裂爆破控制,爆破施工參數嚴格按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進行設計驗算,并根據實際進行試爆,并根據試爆結果對單孔裝藥量進行調整。爆破必須采用時差控制,爆破震速不得大于2cm/s。

4.石方爆破采取三層覆蓋方式:最底層采用購買編織橡膠皮墊(每塊規格200×150×1.5cm)覆蓋吸收爆破能量,第二層鐵皮(規格200×150×0.5cm)加重覆蓋,第三層為鐵皮壓大石塊抵抗爆轟氣體壓力。每層覆蓋必須大于爆破區域周邊≥50cm。

5.土石方出渣時,機械設備設置專人現場指揮,并且在管線四周設置警示標志,避免地下管線遭到破壞。

(三)密集地下管線現場保護設施

為了確保管線懸吊設備長期安全性、穩定性及方便以后日常檢查,經過相關單位及專家討論,最后確定使用桁架作為長期懸吊設備,具體施工內容如下:

1.桁架架設在基坑上方橫跨基坑,基坑深度平均為20m,桁架由專業設備加工廠進行制作,桁架設計要考慮自重荷載、風荷載、桁架上方橫梁荷載、管線荷載及桁架中間抗彎曲強度等,桁架初步設計完成后,組織有關專家對桁架進行設計驗算審核,經過審核后開始進行生產。在桁架生產過程中項目部安排專業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從原材料進場到加工全過程旁站,成品保護、運輸、安裝都制定嚴格的標準及操作程序。桁架設計長度24m,寬度為2m,高度為2m,主要采用角鋼拼裝而成。

桁架搭設間距為20m,該桁架沿基坑橫向架設,兩端各長出基坑1.5m,主要作用將受力傳遞到基礎上,沿管線方向架設采用I42工字鋼,主要作用是把管線布置在該工字鋼上。桁架基座采用C25鋼筋混凝土,基底承載力不得低于200kPa,基座深1.3m,寬3m,長3m,鋼筋主筋采用φ25,箍筋采用φ14,間距為20cm;基座露出地面30cm,避免被水浸泡,降低其強度。

2.對所有的管線進行架空保護前,在管線四周采取柔軟的棕墊進行全包式包裹,然后在采用鋼絲繩纏繞,以保證管線在架空時間內的安全。

3.管線采用軟鋼絲繩懸吊,鋼絲繩根據驗算采用φ12mm,懸吊間距為2.5m,并且在鋼絲繩與管線之間加設小方木。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主要對桁架基礎表面、桁架每個連接點、橫梁鋼板連接處、管線懸吊的鋼絲繩、爆破作業的裝藥及安全防護等進行檢查,實行專人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后及時上報,及時進行處理,另外,根據現場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防雨、防曬措施。

5.實施監控,在桁架基礎上及桁架跨中設置監測點,主要對沉降、位移進行監測,監測頻率為1次/天,數據異常時加大監測頻率,并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監測結果,確定應對措施并實施,監測實行動態管理。

6.建立防止各管線發生斷裂或其它異常情況時的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措施,確保能夠快速反應,能夠迅速、快捷的實施救援,將損失降到最低。

四、結語

明挖基坑車站大多位于主干道上,而一般主干道下方管線錯綜復雜,造成管線的保護與搬遷成為不可回避的施工難點和風險點。對一些工期要求緊、場地狹小的工程,采用管線原位保護,不僅解決了管線的搬遷問題,更重要的是節省了搬遷所需時間,從而使工期提前。嘉州路車站基坑施工采用的“懸吊”管線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成功解決了管線鋪設與基坑施工的矛盾。

參考文獻

[1] 黃紹銘.軟土地基與地下工程[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2] 張慶賀,朱合華,莊榮.地鐵與輕軌[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第3篇

原告:翟樹理。

被告:上海迪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閻志。

1991年9月4日,中國專利局授予原告翟樹理“便攜式產氧供氧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1994年10月18日,被告閻志作為技術出讓方與上海制筆電化廠簽訂了“便攜式制氧器及其化學制氧技術”技術轉讓合同,合同技術成交金額為6萬元,并已履行完畢。1995年4月5日,上海制筆電化廠、上海雙棱工貿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了被告上海迪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迪寶公司),同年l0月12日,上海市醫藥管理局批文同意其試生產“GYS—l型可調式微型供氧器”。1995年10月,原告以被告生產的“GYS—l型可調式微型供氧器”在上海經銷,其技術特征完全落入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所保護的范圍,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

原告翟樹理訴稱:被告迪寶公司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被告上海迪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產品的技術是由閻志轉讓,其不構成侵權,并要求追加閻志尉案被告。

一審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閻志作尉案的被告參加訴訟。被告閻志辯稱其與原告無任何關系,原告與迪寶公司均侵害了他的權利,故其不參加訴訟。

[審 判]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曾依法傳喚被告閻志到庭參加訴訟,但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證據。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兩被告應停止對原告專利權的侵害;(2)被告上海迪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3)被告閻志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萬元;(4)被告上海迪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庫存產品全部予以銷毀。訴訟費2910元,由被告上海迪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727.5元,被告閻志負擔2182.5元。

閻志在判決后以原判認定事實上有誤為由,提起上訴,并提供了專利證書、樣品、圖紙等新的證據。

二審期間,法院就“便攜式產氧供氧裝置”與“GYS一1型可調式微型供氧器”在技術原理上是否等同委托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二者在結構設計方面有著實質性的區別。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翟樹理依法享有“便攜式產氧供氧裝置”專利權。原審被告所生產的產品的結構特征與制氧固劑的組成和形狀,與該專利技術相比有著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構成了較完整的、符合醫療器械設計要求的技術方案,因而不構成侵權。但是上訴人閻志在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不舉證,應承擔相應責任。故二審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翟樹理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人民幣5820元、鑒定費人民幣5000元,二項合計人民幣10820元,由上訴人閻志、被上訴人翟樹理各半負擔。

[評 析]

本案系一起專利侵權賠償糾紛案,處理本案的難點是:當事人一審不舉證,二審才舉證,二審法院如何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它包括三層含義:第一,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第二,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應能證明其主張具有真實性;第三,當事人對其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真實性,而且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不到有關證據的,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審判實踐中,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當事人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未提供證據,而在一審裁判宣告后至二審期間提供或補充了足以影響一審裁判正確性的證據。當事人一審不舉證,二審才舉證的主客觀原因有多種情況:—是有的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對舉證責任認識不清;二是有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而故意不在一審期間提供。本案被告閻志的主要原因是前者,認為自己根本不侵權,無需提供證據,忽視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項第l目明確規定:“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被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否認的,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0條第2款規定了“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因此,本案作為專利侵權訴訟,原告已舉證,而被告閻志在一審中拒不舉證,當時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被告閻志應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4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現在實施的三責險并非同一險種,主要區別有:

1、二者制定的部門不同、適用的依據不同、功能不同。交安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據此得出強制三者險的適用依據是交安法,由國務院規定具體的辦法,其目的在于有效快速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減少理賠環節,節約理賠成本。商業三者險則規定在保險法第五十條,該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該險種由保險法所規定,同時由保監會下發相應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費率規章進行相關內容的確定,其功能在于分散被保險人因事故帶來的風險,讓風險由所有參與保險的人分擔。

2、由于二者的功能不同,設立的依據不同,帶來投保時的費率不同,責任限額不同。保險公司開辦強制三者險此項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做到保本微利就行,其所規定的費率將比現在的商業三者險要高,且責任限額是確定的,有全國統一標準;現行的商業三責險的費率相對來說要低,責任限額是雙方協商確定的。

3、承擔責任方式不同,強制三責險中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擔責,不以被保險人的責任為前提,有社會保險性質。商業三責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負有民事法律責任,保險人即應支付賠償金。

4、交安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法定性。 而現行的商業三責險則具有自愿性的特點。

二、目前在審判實務中適用該條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目前法院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直接將機動車方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因地方性法規有強制性規定而視機動車方投保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據此判決保險公司按該條規定擔責,這樣的判決將直接影響機動車方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部分條款的效力,對保險公司不公。在以往的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所簽訂的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均是按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保險人按被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事故責任而承擔賠償責任,按責支付賠償款,并規定一定的免賠率,同時約定因事故發生后逃逸、酒后駕駛造成事故等因素,保險人享有免賠權利。雙方依法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有效的。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是不按責賠償,僅有機動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限額的規定,并不要求考慮事故發生后是否存在逃逸、事故是因酒后駕駛而造成等因素,也即不考慮保險合同約定的相關責任的承擔方式,而保險公司的免責也只有在符合該條第二款的情形之下才發生。如果現在就適用交安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讓保險公司擔責,則事必造成簽訂在交安法出臺前的有效合同有關內容因與后出臺的交安法的規定相沖突而使條款無效,這樣認定顯然不合理,很難作出有說服力的解釋。而法院現在按照交安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該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不是承擔的連帶責任或是轉承責任,不存在保險公司擔責后再行向機動車方按保險合同約定追償的問題。保險公司無法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再與被保險人進行合同結算,現在適用該條款,直接導致原保險合同部分條款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應該說交安法出臺在后,其中有關條款規定的效力在二部法所規定的第三者責任險并非同一險種情形下不應該溯及以往,直接去影響原訂合同的效力。現在審理此類案件適用該條款為時過早。

2、由于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出臺,現階段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判決保險公司擔責,受害者的獲賠情況將取決于機動車一方投保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最低限額,在一定情況下,存在著不公平現象。按照交安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是在機動車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之內,從文字上理解,保險公司不按責任賠償,只考慮一個最高限額,即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之內,這里就產生同樣的事故 ,同樣的損失,如果機動車方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不同,受害方獲賠情況也將不一樣,有的投保的該險種責任限額多,受害方的損失將全部獲賠,而投保的該險種責任限額少,受害方不僅獲賠的少,而且有時還要自已按責承擔部分損失。如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損失為10萬元,機動車方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為5萬元,而受害者為事故主要責任的話,則其從保險公司能獲賠5萬元,另5萬元其自己將按主要責任承擔70%,另30%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但如果此案中機動車方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為10萬元,則受害方的損失10萬元將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受害方自己無需承擔。受害者的獲賠情況完全取決于機動車一方投保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最低限額,這里存在的不公平是顯而易見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規定比較單一,而在審判實務中,此類案件存在較多的共同侵權或多因一果情形,法官對有些案件的處理在適用該條時較為盲然,也無法進行相應的裁判解釋。如機動車方與機動車方相撞,造成第三方受傷受損,機動車方構成共同侵權,而機動車雙方均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如果各自投保的限額均為10萬元,而受害方損失為20 萬元的話,讓二個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問題;如果機動車一方投保該險種的限額為5萬元,另一方投保限額為20萬元,而投保20萬元的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是次要責任,受害人的損失是讓投保限額為20萬元一方保險公司承擔,還是二個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方的責任份額承擔,如讓投保限額高的保險公司承擔,對保險公司顯然存在不合理現象。是否讓二個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后按保險費交付比例來確定保險公司間的賠償金額顯得較為公平,在審判實踐中還需統一規定。另外,如果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造成一機動車內的多人受傷,其中一人的損失為10萬元,另二人的損失為5萬元和6萬元,而對方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為10萬元,則該限額將如何分配給受害方,是按起訴的先后順序,還是按各自損失的比例給。這里主要考慮在多人受傷的事故中,就賠償方的償付情況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較強,受害方實際獲賠效果好,這里相在在多人受傷同時間起訴保險公司情形下如何適用七十六條的情形。

4、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訴訟地位的確立存在程序法上規定和實體法上規定的沖突。按照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直接賦予受害人有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是賠償義務主體,是實體法上的義務主體,列其作為被告應無問題;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屬于民事侵權糾紛,而保險公司非直接侵權人,其擔責是基于其與被保險人所簽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非同一法律關系,從程序法上講,保險公司僅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到此類案件之中。法律沖突的存在,各地法院對此理解、認識上的不同,使得此類案件在審理中將保險公司訴訟地位的確立處于混亂狀態,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受到影響。

5、目前審理此類案件一律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受害人自由處分民事權益的權利,剝奪了受害人的選擇權。一般來說,事故發生后,受損一方要求侵權人賠償符合侵權法理論,受損一方為此也會向法院提起訴前保全申請,而機動車方是否為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受害方并不清楚,實踐中完全取決于侵權方的配合,而保險公司也不會將車輛投保情況輕易向外泄露,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急需用錢,保險公司付款還存在一個審查過程,并不能及時支付,而受害方馬上起訴要求先于執行,因未明確訴訟請求也不現實,故在此情況下由侵權人先預付賠償款變得較為現實和合理。交安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立法目的在于賦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請求權,并非限制受害人向機動車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機動車方作為直接的侵權人,不能以其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為由對抗受害人的請求權。如在此情況下只允許受害人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實則是限制受害人的權利,肇事車輛參保的保險公司不在本地,可能增加受害人索賠的成本和時間,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有違責任保險的立法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也存在法官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后,受害方為及時拿到賠償款,侵權方為及時了結糾紛而不愿將保險公司牽涉進來的情形。應該說機動車方發生事故造成侵權,受害人因此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符合侵權法理論,而基于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賠償金的義務,在受害人不負事故責任情形下,受害人因同一事件受到損害而產生對不同法律關系的義務人的實體請求權,并從中任一義務人處可獲得全額賠償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選擇起訴其中任一義務人或起訴全部義務人,法院應尊重受害人的這種選擇,列其起訴的對方為被告。在此情況下,法院不應追加受害人未起訴的義務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也不應支持被起訴的被告提出的追加當事人的請求。這樣處理,符合有利于及時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也符合訴訟方便、經濟的原則。從另一層面上講,機動車方發生事故造成侵權,受害人基于侵權法律關系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基于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賠償金的義務,二者基于不同的原因而產生同一給付義務,并因其中任何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債務歸于消滅,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方的債務構成民法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故對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在受害方無責情形下,受害的第三人既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也可要求機動車方賠償損失,還可同時向機動車方和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受害人對機動車方是否承擔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應有選擇權。

6、現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讓保險公司擔責與責任保險中的“一次賠償”條款帶來沖擊。我國保監會于2000年6月15日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本條規定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一次性賠償結案的原則。保險人對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事故賠償結案后,對被保險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賠償費用不再負責。”。一次賠償原則對保險人而言顯然是一種效率條款,有利于全體被保險人。責任保險中的一次賠償條款類似于信用證規則中的不符點一次提出原則,同樣屬于行業中的國際慣例。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并不是一次訴訟就能完成,有些受害人要進行二次手術,為解決前一部分因受傷醫療而產生的損失,受害方會提前起訴,根據規定第二次起訴屬新的訴訟法院仍可受理,且根據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如第一次訴訟中保險公司所賠償金額未超過第三者責任限額,則后一訴訟中保險公司無異在扣除第一次應賠償數額后,還應在責任限額內繼續賠償直至責任限額,超過部分由侵權人按責賠償。根據上述二種不同規定,在目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出臺前而按交安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讓保險公司擔責對保險條款的規定也形成沖突。

7、在具體處理案件過程中,法官遇到一方面由于當事人文化層次較低,訴訟能力差,追加保險公司后經法官釋明仍不變更訴訟請求,判決時法官直接變更其請求,法官是為了案件的順利執行這樣操作,但卻超越職權。另一方面一些當事人拒不提供保險單,經釋明后仍不提供,一些當事人拒不到庭,無法知道車輛投保情況;再者侵權人在事故發生后已支付了部分賠償款,但因受害人未起訴,侵權人為能去保險公司理賠而起訴要求確認其賠償數額,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再把保險公司追加進來,則無異會多一個機動車方向受害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賠償款的案件。而且此類案件中,當事人一般會在事故發生后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受害方是基于侵權法律關系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保護自身利益,迫使對方以積極態度及時解決事故產生的理賠事宜,在一些費用尚非完全確定情形下申請保全,如果不經過審判,核定損失還存在問題;如法院判決機動車方最終依交安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需支付賠償款,應由保險公司全額承擔賠償款,在此情況下,因查封車輛造成機動車方多付停車費、造成停運損失,機動車方是否有權要求由申請人承擔;這些現實問題都需要有一個明確的意見予以統一。

此外,就此類案件中的先予執行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法院因當事人申請向保險公司先予執行,現階段來說對保險公司是不公平的。由于現行三者險非交安法規定的強制三者險,故根據現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清單。”,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償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故保險公司作一個理賠案尚需時日,非一天能完成,當事人因事故受傷情況緊急需支付搶救費用,在未有強制三者險的相關條例出臺前而直接執行保險公司會因過于超前而對保險業帶來很多負面影響。

第5篇

關鍵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現狀;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4)12-

1.引言

施工安全的管理和施工安全技術是影響安全生產目標實現的兩個基本因素。盡管安全技術的不斷發展可以消除設備工具的缺陷帶來的隱患缺陷和以及作業環境的不安全情況,而更進一步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則需要本質安全的設計理念。建筑施工的特性,如危險源與各種安全隱患常常隨工程進行而發生 變化,作業環境易受天氣因素、環境氣候因素、地質條件、水文條件等影響。加之施工人員的素質可能相對較低,流動性大, 再加上常見的層層轉包的經營模式等,導致施工前安全預期策劃難、施工中安全長效的管理難以持續等問題。這些客觀因素常常會造成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被迫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因此,對于目前我國的施工安全狀況要提高與改善,還必須依靠建立完善的、長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發揮安全技術對施工人員的防護功能。因此,建立一個好的施工安全管理機制勢在必行。

現代工業生產的程序、組織與技術工藝呈現出的復雜性,使得現代工業生產中的安全問題具有了多樣性、復雜性、系統性等特點。過去的那中僅僅依靠經驗就能夠處理的手工生產方式的模式已不能夠滿足現代生產的需要。以往的安全管理工作側重于事故發生后的處理和對再次發生事故的預防,雖然古話有云:“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但其中的被動性不言而喻。

2.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現狀

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建筑安全生產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以及技術標準體系。早在2002年就頒布實施了《安全生產法》,對長期存在的無安全生產法的空白進行了填補。我國根據安全管理的特點,對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管力度加大,建設部也頒發了工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報告與調查的相關程序規定。明確了全國系統性建設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專門的對建筑施工行業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監管體系的逐日完善,加強了對建筑行業的監督和檢查的力度,使得施工企業和施工者的安全生產意識得到強化,對大量的事故隱患進行了消除,有效減少了傷亡事故的發生。目前,已經開展了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因為在《建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工作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且支付保險費用。但是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傷亡依然是讓人心痛的實施,挖掘和研究其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找出解決辦法,是關鍵所在。

3.存在的問題

建筑工地的現場范圍廣,情況復雜,通常比較嘈雜,難以有效的、全面的控制。施工單位的施工前計劃,當地的交通環境的變化,當地氣候、地質情況的不確定性,都會對施工的方式方法、進度等帶來影響,對人員、機械的分布帶來諸多的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因素,就是為施工安全管理帶來隱患的原因之一。

建筑施工,大多是高空作業,環境往往比較惡劣,露天作業時,天氣容易對施工人員造成不利的影響。例如夏天的炎熱高溫、陽光直射、降雨等等。容易影響施工人員的判斷力。

建筑工地的工作,有很多屬于重體力勞動,所以,施工人員的體力的消化通常比較大,在疲勞狀態之下,對自身的安全防護能力會發生嚴重的下降。

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如鋼筋、砂石、水泥管等,以及出入的工程車輛,使用的大型吊裝機械等,對施工人員也是一種不安全因素。

而且通常情況下,建筑工程工地上的施工人員的文化素質不高,對于個人安全和他人安全的意識并不高,所以有可能會產生蠻干、不服從指揮、不聽從勸告和安排等現象。

另外,管理方法的落后,也是造成工地上的施工人員發生傷亡事故的原因之一。檢查不及時,督促不夠有力,監督機構形式化等,都屬于管理問題。這些問題也為施工人員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

4.解決方案

首先,應該對監管系統進行完善,以便加大安全生產的執法力度。安全監管機構全面的落實監管政策和職責,預防為主,強化監測,發揮其應該發揮的作用。實踐說明了凡是建立了完善的監管機構的城市和地區,安全生產的情況就比較好。

增加建筑業的行業科技含量。實現工程設計、施工設計、施工方法的科技化,儉省人工,提高施工質量,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逐步用機械化的施工代替人員的手工操作。為實現這一目標,科技創新是必經之路。加大對這些方面的創新研究,還可以促進施工效率的提高,施工質量的改善和材料的節約。

從上一條看出,創新是施工技術發展的動力,而施工創新必須依賴相關的人才。培養施工方面的設計、方法、施工的專業人才,是我們的任務。必要時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人才,為我所用,也是推動我國工程施工行業發展的動力之一。同時,可以派遣我國的優秀的工程人員去德國、英國、日本和韓國等相對先進的國家進行學習,回國后作出貢獻。

對于安全生產的勞動保障用品市場要進行監督,查處市面上存在的假冒偽劣的勞保產品,打擊制假售假的廠家和商家。為施工者能夠用上放心的、合格的、優質的防護產品打下基礎。

對安全意識薄弱的施工者進行耐心的、及時的安全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堅決不能放任不管,這是對施工人員應該負起的責任。

5.結語

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牽動的不僅僅是施工者個人的安危,更關聯著其他施工人員的安全,更與施工者的家庭息息相關。城市的建設離不開廣大的建筑工人,他們的安全是上級部門、施工單位必須關注的重點。所以,做好建筑工地的安全保障、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工作,是不可推卸的責任。

參考文獻

[1]謝雅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與事故控制方法研究[D].河北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

[2]柳鋒.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方法研究[J].華北科技學院學報.2005年3月第2卷第1期第55-59頁.

第6篇

一、工程概況

1、建設單位:

2、項目名稱:

3、資金來源:自籌

4、質量標準:達到國家現行檢驗檢測合格標準

二、安全目標:無任何事故發生

三、安全保證體系技術組織措施

(1)成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領導小組組長,項目總工程師和項目施工負責人任副組長,專職安全員、施工員和各施工隊長為成員;

(2)建立施工安全責任制,明確目標責任;

(3)嚴格按照國家對施工隊伍的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注明對安全管理具體要求,簽訂施工安全責任書,在開工前建立起完整的安全領導小組,接受工地施工安全領導小組領導;

(4)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施工前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交底,由施工安全領導小組組織全體施工人員《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重點建設單位土建單位制定的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

(5)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現場保衛、警衛人員的管理,遵守工地管理規定。嚴禁攜帶火種、.、爆炸品、管制刀具等進入庫區;

(6)每個施工作業面由施工隊長作為安全責任人,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安全施工中的各項制度,并協助建設、土建保衛安全科對所發生的各種事件進行檢查;

(7)施工期間,施工現場內確實需要動用明火時,施工方應提前三天向建設、土建施工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的動火申請,經書面批準后,由保衛安全科確定專人跟班作業,并攜帶滅火器具現場監控;

(8)施工期間,從場區內向外運各種材料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值勤人員核準后才能出工地,如有違反者,有權進行強行扣押,交由安全保衛科處理,進門物資同樣以有關部門批準,值勤人員核準后才能進入工地;

四、吊籃使用方案

(一)施工方案

1、必須使用廠家生產的定型產品,有生產許可證、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并有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準用證,嚴禁使用無證土制吊籃腳手架。

2、吊籃腳手架施工必須有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應包括吊籃和挑梁錨固、配重等抗傾覆裝置的設計計算以及挑梁的錨固施工詳圖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施工方案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制,能夠指導現場施工,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后方可實施。

(二)制作組裝

1、挑梁錨固或配重等抗傾覆裝置符合要求。吊籃組裝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吊籃使用前必須進行荷載試驗,填寫試驗記錄。

3、電動(手板)葫蘆等輔助動力設備必須使用檢驗合格的產品。

(三)安全裝置

1、吊籃必須有2根直徑為125mm以上的鋼絲繩作保險繩,升降葫蘆必須有保險卡,吊鉤必須有防止吊物滑脫的保險裝置。所有保險裝置必須安全有效。

2、作業人員應系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掛在上方可靠、牢固的地方,嚴禁掛在吊籃升降用的鋼絲繩上。

3、在上吊籃前一定要對吊籃進行安全檢查

1)

限位裝置、制動裝置;

2)

安全鎖;

3)

升降裝置(含手動升降裝置);

4)

鋼絲繩防松裝置;

5)

電氣安全裝置;

6)

緊固件有否松動;

7)

運動的零部件有否卡陰現象;

8)

減速箱及傳動裝置有否足夠的油量

4、上吊籃后一定要遵守吊籃的使用要求作業

1)每臺懸掛設備應建立產品使用、檢驗、維修

wiki.zhulong.com/baike/detail.asp?t=維修、保養檔案。

2)懸掛作業區域下方應設置警戒線

wiki.zhulong.com/baike/detail.asp?t=警戒線,并在醒目處設置“禁止入內”牌。

3)吊籃不得作為電綈使用,且不允許在懸吊平臺上擅自另設吊具。

4)不允許在懸吊平臺里使用梯子、凳子、墊腳物等進行作業。

5)置于懸吊平臺里的載荷應分布均勻,且不得超過額定載荷。

6)懸吊平臺在運行時,作業人員不得施工操作,并應密切注意周圍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切斷電源。

7)常設吊籃水平移位時,應先將其提升至屋面位置;非常設吊籃水平移位時,應先將其放置底面位置。

8)作業完畢后,常設吊籃應停放在屋面規定位置;非常設吊籃應停放在最底層位置,并固定。

9)不允許繩索連接后使用。

10)在懸吊平臺里進行電焊作業時,應做好絕緣保護,不得用鋼絲繩作為電焊接地線。

11)安全鎖手柄、自鎖鉤不得人為用物體撐起,使之失效。

12)電氣控制箱應由一人操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

13)作業時,應妥善保管好施工工具,防止高空墜物。

14)緊急時措施:

a)

作業時斷電,應立即切斷電源,防止突然來電時發生意外;

b)

作業時發生斷繩,作業人員應及時安全撤離現場,并由專業人員處理。

第7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縣安委會: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的意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今年我局積極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現將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3年度,全縣在建房屋建筑工地47個,總投資23500萬元。本年度工程竣工驗收12個。重點整治工作內容:1、施工現場外腳手架和“三寶”“四口”“五臨邊”的安全防護情況;2、模板支撐系統的專項施工方案及實施情況;3、鋼管扣件的檢驗情況;4、深基坑、高切坡的施工方案和支護情況;5、施工機械尤其是塔吊,物料提升和施工吊籃裝拆和安全使用情況;6、安全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7、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8、企業承包、勞務分包行為和分包合同的簽訂情況。全年年累計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檢查4次,涉及到建筑工地25個,施工企業13家,監理企業6家,檢查工程單項目 180個,共簽發補充材料通知單10份,責成限期整改通知書17份,簽發停工限期整改通知書5份。召開例會4次,全縣通報批評違章施工企業2家,監理企業1家,處罰施工企業0家。

二、2013年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主要成績

 全年通過強化監管,狠抓落實,嚴格把關。使得我縣建筑工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形勢逐步轉好。全縣監管內的建筑工地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施工現場基本做到:一、建筑工程封閉施工率95%以上,材料推放整齊,建筑拉圾搬運、處理井然有序,場地環境衛生進一步好轉;二、“三寶、四口”防護方面到位,工人進入施工場地安全帽配帶率為100%,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率100%,絕大部建筑外腳手架都設置好密目式安全網,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預留口的安全防護比上年度有了進一步提高;三是建筑工地深基坑開挖、施工電用管理也基本上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執行;四是所有在建工程均有模板支撐系統的專項施工方案,基本上能按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五是施工機械尤其是塔吊,物料提升和施工吊籃裝拆均有方案且有備案。全年通過認真貫徹執行本局年度安全生產專項工作方案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文件要求,全年本系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重視、責任明確、任務清楚。全年建設系統發生安全生產事故1例,安全投訴案件0例。全縣大部分工程已不用木質外腳手架而逐步按規定使用鋼管腳手架,外腳手架安全管理得到明顯提高。

三、工作中主要存在不足

(一)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落后。從全縣看,當前我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還比較低,文明施工水平不高,許多建筑工地、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執行法規標準不到位。目前我縣建筑工地大部分施工單位仍使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竹外腳手架、物料提升機、井架系統、模板支掌的拆裝仍未經過嚴格的驗收程序。施工一線人員崗前培訓工作尚不到位。這些工作是下步專項整治的對象。

(二)部分監理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不到位,仍有重質量、輕安全的監管方式,沒有認真實行監理職責,機構不健全,人員到位率低等。

(三)部分業主依法建設意識差。有些工程無基礎勘察就進行設計,未經審圖就進行施工,使得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難保證。竣工驗收不依法依規進行,或驗收后不及時備案等現象仍有發生。

(四)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仍有待提高。今年由于我縣新建工程較多,覆蓋面廣,涉及全縣多個鄉鎮。加上質安站監督人員少,力度弱、措施少。建筑工地的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較被動,沒有有效的監督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行為,使得個別責任主體沒有認真履行其應有的職責。

四、下步工作

(一)嚴格建設基本程序,嚴把建筑市場準入關。加強項目工程報建報監的審查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堅決不發放施工許可證。一是抓好施工圖文件的審查監督工作,從源頭把好工程質量關。二是嚴格把好建筑市場準入關,政府工程,私人投資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的主體工程和裝修工程屬監管范圍都要依法進行監管,堅決查處違法施工行為。

(二)強化施工過程的監督力度,抓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兩道關。一是切實加強對工程質量監管。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質量安全責任。把監管的重點放在與“安全”有關的質量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業施工生產人員和監管人員的素質及工程質量水平,進一步規范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檢測工作,確保工程質量檢測結果的科學性和可靠性。二是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管。進一步明確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嚴格目標管理。落實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進一步規范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行為,建立我縣建筑施工安全監督長效機制。三是繼續開展建筑工地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創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動。實施《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檢查要點》,控制事故多發的源頭。重點抓好高處墜落、施工坍塌、外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施工用電、現場環境衛生等專項治理。針對存薄弱環節和危及安全的突出問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堅持按照“四個放過”的原則,依法嚴肅查處安全生產事故,一定要把安全事故控制在目標管理范圍內。

(三)加強建筑業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特別是農民工的各項培訓工作要落實到位。一是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繼續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切實實施意外傷害保險的同時,逐步將建筑農民工納入社會工傷保險范圍,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程保障制度,堅決制止和查處拖欠農民工資行為。二是堅決推行持證上崗制度,要高度重視農民工培訓工作,加強組織協調,落實資金,因地制宜搞好農民工培訓,實施萬名農民工培訓計劃,切實提高農民工的素質和企業的整體素質。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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