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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議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1 17: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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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議論文

第1篇

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會出現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孔子從愛護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良能”,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積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基于各種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把尊老愛幼與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第2篇

作者:柴繼紅

教師通過自身的興趣表現影響學生(1)投入情感,投入情感的溝通,是教學過程中的一大法寶,若適用得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適當的鼓勵和寬松的氛圍,能夠使學生在松弛的狀態下發揮自己應有的水平,使學生從內心中盡快容納相關課程,而不是排斥。教師與學生的情感性溝通還出現在對某件事物的判斷上。比如,一個富于情感性的事例,會誘發、引導學生去思考,與文本進行對話,在不確定性中使學生參與到對話中來。情感是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橋梁,富于情感性的教學過程也就是與現實溝通的過程。(2)巧設情境。開放式的課堂交流使師生共同關注法律課的內容,避免造成教師興趣與學生的情境興趣毫不相干的情況。這樣的交流需要教師關注學生的動態,師生共同創設情境。比如,在經濟法的課堂教學中,主講教師在介紹商標法時,現場展示幾種商標的設計圖樣,請學生根據現行商標法之規定,判斷上述商標圖樣哪些能被授予商標專用權,哪些不能被授予,并進行修改使之能被授予商標專用權。該情境設計得到學生積極響應,那些不能被授予商標權的圖樣,經學生修改后卻更加新穎獨特、易識易記。這樣的情境設計巧妙地結合了該門學科的理論特點和學生的興趣,并通過其完成的成果準確地驗證了理論,又使教學成果更具有開放性和豐富性。學生的觀點往往比較片面,但其中不乏新意。教師不要對其觀點全盤否定或全盤肯定,而需要通過相關事例的分析比較,引導其作出科學的判斷。現代課程需要達成一種促進探索的課堂氣氛,當然需要建立在課程的學習者對所研究的材料有足夠的理解,并有足夠的能力解釋、分析和表達相應的材料的基礎上。教師的理論與實踐經驗與學生的思想相契合,形成了課程的多重觀點,使課程具有足夠的多元性和開放性。

如何妥善解決這一矛盾,是擺在法律課教師面前需要解決的問題。每位教師都有自己的興趣與所長,學校應該尊重教師個體的創造精神,教師個人也應盡力挖掘自身的潛能,運用多種教學藝術形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例如,某位教師的口才極佳,幽默風趣,他講的法律課幾乎可用說相聲的藝術方式來表達,生動活潑又有趣,學生在輕松幽默的氛圍中領悟了法律的真諦。又如,某位教師的音樂舞蹈修養較好,她在課堂上常常選擇經典作品評析講解,在藝術的熏陶中釋放學生的思維和感情,有力地增強學生自我表達的內涵,寓教于樂,擺脫法律學科本身枯燥而帶來的緊張感和壓力感。

法律課教師通過教學內容的處理影響學生的學習興趣法律課的內容是理性的,而興趣往往是由感性生發的。通常的情況下,興趣越高,人們的思維越活躍,行為也越有成效。師生必須通俗、新穎地創設情境,這樣的情境才是興趣的使然和理性的回歸。法律課教師通過教學內容的處理影響學生學習興趣的方法,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營造良好的課堂教學心理氛圍。現代心理學研究告訴我們,學生學習的認識活動并非是孤立的智力活動,它總是伴隨著學生的動機、興趣、情感、意志等非智力活動同步進行的。教師在營造任務教學心理氛圍時,應適當調動學生的上述非智力因素,鼓勵其積極參與教學活動,發揮學習主體作用。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改變以教師為主體,學生為被動的知識接受者的心理誤區,探索一種師生共同討論、研究的綜合交流方式。教師能否發揚教學民主,尊重信任學生,給學生創設寬松和諧、輕松愉快的課堂氣氛是營造良好的課堂教學心理氛圍的關鍵。(2)制定有效的教學方案。這是對教師教學能力的考驗,因為教師不僅應具備正確處理教材,抓住重點和難點,精心設計學習目標的能力,還應具備發現知識規律形成過程并指導學生應用知識,設計具有典型性的教學方案的能力。比如,某教師在設計合同法教學方案時,要求學生以小品表演的形式模擬合同的訂立過程。在具體實施該方案后,指出學生模擬的勞動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借貸合同的條款中的矛盾之處和不足,以此激發學生進一步思考,并對其模擬的小品不斷精練和完善。教師在設計教學方案時,盡可能研究學生的思維方式,增強教學的可預測性。(3)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要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必須重視對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學生具有好奇心、求知欲、獨立性等創造個性心理品質,但也存在某種思維的定式和從眾心理。教師在課堂教學中,盡可能創造寬松、安全的課堂教學心理氛圍,多鼓勵、少批評,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克服思維定式和盲目從眾的心理狀態。創造性思維的培養使課堂教學更具吸引力。在課堂教學中,不設定標準答案式的結論,而是引導學生多角度、多方面思考問題,突破習慣思維的條條框框,敢于提出新觀點,形成超常的構思。教師不僅對創新思維給予鼓勵,對于盲目從眾和思維惰性更應予以批評,更加激勵學生自主創新,獨立思考。在法律課教學中擺脫枯燥、難懂的局面,引入興趣激勵機制,讓法律課回歸理性的本質,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思考。法律課教師更應自覺地成為具有行動力和創造力的教育實踐者,使法律課成為學生真心喜歡、終身受益、畢生難忘的課程。

第3篇

優化思想政治課教學手段

可采取以下教學形式:(一)閱讀講解法:主要針對一些有關條例、概念、意義等加以記憶的法律知識,可以采取學生自我閱讀,熟悉內容,質詢探索,教師講解釋疑,指點迷津。學生在反復閱讀理解的基礎上掌握應熟記的內容。(二)案例教育法:主要針對部門法專題、程序法專題的有關法律知識采取案例分析,在此教學期間可利用幻燈片、電視、多媒體等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使學生對案例有更透徹的了解,調動學生積極主動探討分析問題,使學生在不知不覺中掌握法律知識,提高理論聯系實際、辯證看待解決問題的能力。(三)溫故知新法:主要針對記憶性的法律知識,既有書面練習,也有口頭練習,可以相互提問,一問一答,也可通過多媒體手段播放是非或選擇題,要求集體回答,其次不定期地進行拈鬮答題,表現最佳者將獲得小小的獎品,促使學生在緊張刺激的課堂氛圍內集中精力學習。

多種多樣的練習方式使學生們得到充分的鍛煉,知識掌握牢固,規范他們的言行、指導他們的實踐。活動深化法:開展法律知識競賽、學生自編自演法律小品、模擬法庭、辯論賽等多種形式的活動,寓教育于趣味性、娛樂性之中,并能使學到的法律知識和現實生活結合起來。通過多種形式的活動,吸引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使學生的學習從被動接受到主動吸收,使每一個學生都成為課堂的主人。

優化思想政治課外的法律文化環境

第4篇

關鍵詞:轉喻;轉喻式翻譯理論;法律文本翻譯

中圖分類號:H059

文獻標志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隨著認知語言學的迅猛發展,學界開始討論其與翻譯學之間的關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譯與認知》,標志著認知翻譯學逐步形成。譚業升曾從認知語言學的角度探討了創造性翻譯研究的幾個核心問題,對認知翻譯學學科體系的構建做了有意義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從認知語言學視角建構翻譯理論的思路,提出“認知翻譯觀”和“認知翻譯研究”的新興邊緣學科[3-4]。在認知翻譯學框架下,一般認為,翻譯與轉喻之間是相輔相成的。翻譯的本質是轉喻性的,是源語言與譯入語之間的一種語言轉換。Tymoczko曾提出“翻譯轉喻學”(metonymics of translation)和“翻譯轉喻”(metonymy of translation)等術語,并認為,翻譯的轉喻性主要體現在翻譯的聯系/創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譯的局部性(partiality)這兩個方面[5]41-57。

作為一種特殊的語篇類型,法律文本的翻譯也離不開這種語言之間的轉換。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嚴謹性、專業性、規范性等特點,法律翻譯必須把握這種文體特征,使譯文映現源語言的“味道”。對法律翻譯作出開拓性貢獻的當屬克羅地亞法律翻譯學者Susan arcˇevic'。國內近十年法律翻譯的興盛與這位學者是分不開的。國內學者研究法律翻譯的視角比較多樣化,包括譯者的創造性(黃巍[6])、法律交流原則(杜金榜[7])、翻譯策略(張法連[8]、劉法公[9]、穆可娟[10])、語用視角(張新紅、姜琳琳[11],馬莉[12],韓健[13])、文化美學(王同軍[14])等。縱觀研究現狀,學界基于認知角度對法律翻譯的探討著墨較少,鮮見認知轉喻對翻譯的研究路徑。本文將在轉喻式翻譯理論的基礎上,探討其對法律翻譯的指導作用,試圖探索基于轉喻式翻譯理論的法律翻譯策略。

一、轉喻式翻譯理論

涉及認知轉喻與翻譯研究之間的關系,一般認為主要體現在對比喻性語言的翻譯上。從傳統修辭學角度看,這種語言現象的翻譯很少,因為轉喻只不過是一種修辭格。從認知語言學視角看,這種語言現象俯拾皆是,因為轉喻是人類認知世界的一種工具,在語言中無處不在。本文中的轉喻式翻譯理論(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把轉喻視作后者。

英、漢語的詞匯大多具有交集特征,意義僅部分等同,這就是造成“部分代整體、部分代部分、整體代部分”轉喻機制的認知基礎[4]20。Denroche進一步強化了翻譯的轉喻性本質,提出了轉喻式翻譯理論[15-16]。他將比喻性語言看作翻譯可行性的基本對象,但它并不主要關注比喻性,而是重點關注源語文本與譯文初稿、譯文初稿與譯文終稿之間緊密相關的意義轉換。這種理論可為翻譯研究提供一種新范式。依據這種理論,轉喻處理在翻譯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不同語言之間以及同一語言的不同變體之間的轉喻關系使翻譯成為可能。翻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語際遷移階段(從源語文本到譯文初稿),二是語內修正階段(從譯文初稿到譯文終稿)。這兩個階段具體包括:理解源語文本意義,對比源語與譯入語,作出由轉喻框架激活的詞匯選擇,修改譯文初稿直至預期。翻譯即是通過轉喻關系處理這個過程。從源語文本到譯文初稿充滿了模糊性與不確定性,而從譯文初稿到譯文終稿中某些句子的轉換其實就是轉喻轉換。再到譯文終稿中所做的詞句微調,其旨在關注語篇連貫,也是轉喻處理在發揮作用。

同樣在2015年,常年關注隱喻能力的伯明翰大學教授Jeannette Littlemore在其新著《轉喻――語言、思維與交際背后的“縮影”》中也談及了轉喻與翻譯的關系,為轉喻式翻譯理論做了有益補充[17]。她指出,譯者在將源語文本譯成譯入語文本時可能會涉及轉喻表達的選擇,因此有必要將這些轉喻表達按照恰當的翻譯策略譯出。在國內,盧衛中曾專門研究了轉喻的翻譯策略,并指出,轉喻的翻譯可采取“譯入語對應喻體翻譯”、“譯入語特有喻體翻譯”、“源語喻體+喻標”、“源語喻體+注解”和“源語喻體的舍棄”等策略[18]。

簡而言之,轉喻式翻譯理論認為,可以從轉喻的視角界定翻譯。具體來講,包括微觀與宏觀兩個方面,前者指具體轉喻表達的翻譯,其翻譯策略要視語境而定,采取“譯入語對應喻體翻譯”的翻譯策略;后者意指源語與譯入語之間的關系本質上講是轉喻的,譯文初稿與譯文終稿之間的關系也是轉喻的,這是轉喻式翻譯理論的宏觀把控與指導原則。

二、轉喻式翻譯理論對法律文本翻譯的指導作用

(一)轉喻式翻譯理論指導法律文本翻譯的可行性

從微觀上講,鑒于法律文本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語言莊重、嚴肅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譯中,譯入語對源語的忠實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類型的文本翻譯。但是,過度強調法律翻譯的忠實性與一致性勢必會招致法律翻譯過度直譯之嫌。法律翻譯譯者一直在忠實于語言與忠實于法律內涵之間搖擺。盡管如此,鑒于英、漢兩種法律語言的不同特征,進行雙語轉換時難免存在詞匯在形式與意義上的部分等同,這即體現了部分與整體之間的轉喻機制。因此,從微觀上講,轉喻式翻譯理論對法律文本翻譯有指導作用。

從宏觀上講,盡管法律翻譯所體現的主觀能動性相對較小,無須進行過多轉換,法律翻譯畢竟也是兩種語言之間的轉換,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轉換。正如Susan arcˇevic'所說,法律翻譯就是語言轉換與法律轉換同步進行的活動[19]。依據轉喻式翻譯理論,從源語到譯入語以及從源語法律到譯入語法律的這兩種轉換背后的認知機制即是轉喻運作。這里的轉喻即是發生在同一理想化認知模型內的源語與譯入語之間的認知操作,也包括發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語法律體系的法律法規與譯入語法律體系的法律法規之間的認知操作。正是由于轉喻機制的潛在指導作用,促使譯者在法律翻譯過程中靈活把握法律翻譯策略,合理運用符合譯入語規范的句型,實現兩種法律在語法、功能等層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從宏觀上講,轉喻式翻譯理論對法律翻譯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譯文:業主特此立約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合同規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總價,或支付合同規定的其他應支付的款項,以作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工程中缺陷的報酬。

源語中的“therein”是一個簡化形式,代指“in the Works”。所以譯文將其譯為“工程中”,這種翻譯方式體現了整體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轉喻關系,實現了譯入語中法律語言的規范化。

例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譯文:The Law of the PRC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parties) to incorporate themsel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par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上例中,針對同一個“中國”,漢語法律中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譯者將第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譯作“PRC”,將第二、三個譯作“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這種譯法體現了語言的多樣化特征,“PRC”與“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部分形式代整體形式的關系。同時,依據“譯入語對應喻體翻譯”的策略,“PRC”的譯法屬于部分地直譯,未能充分體現漢語法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威嚴,可進行合理的轉喻轉換,并調整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漢兩種語言的不對等性是體現轉喻式翻譯思路的重要依據,法律語言中也存在這種不對等性。正是因為這種不對等性造成了源語與譯入語詞匯之間存在部分代整體或整體代部分的轉喻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多采用“譯入語對應喻體”的翻譯策略。

例5:各成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中,應避免對任何國家的或政治獨立進行威脅或訴諸武力,應避免采用任何與聯合國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譯文: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Purpos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例中,源語中的“成員國”與譯入語中的“Members”構成一種形式上的詞匯缺失現象。一般來講,“成員國”譯作“member states”或者“member countries”,而譯文則將其處理為“Members”,這種譯法既符合譯入語的表達習慣,也切合了法律語言的簡潔性,更重要的是體現了部分形式代整體形式的轉喻關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轉喻翻譯策略解析

英漢兩種語言的不對等性不僅體現在詞匯層面,也體現在句型方面,這種不對等性正是轉喻式翻譯理論的重要依據。漢語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與英語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對等,只有通過有效的轉喻轉換,才能達到法律文本翻譯的標準。

第一,首尾互換的轉喻轉換。

為使譯文符合譯入語的表達規范,在必要情況下,需要調整源語的語序,進行必要的轉喻轉換。

例6: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 the General Assembly may recommend measures for the peaceful adjustment of any situation, regardless of origin, which it deems likely to impair the general welfare or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including situations resulting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etting for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譯文:對于聯合國大會認為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或影響國家間友好關系的任何局勢,包括因違背本確定的聯合國宗旨和原則而造成的局勢,無論什么原因,聯合國大會可以提出和平調解的建議,但不得違背第12條的規定。

英文的語序講究突出主題,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而在譯入語中,則將其放在句末,這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該例中的語序轉喻轉換較好地體現了轉喻式翻譯理論的宏觀指導作用。

例7:為規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譯文1: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payments,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譯文2: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payments in the company.

譯文2的語序轉換實現了譯入語的通順與連貫。

第二,句中成分的轉喻轉換。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換不僅包括首尾互換,還體現在句子中的成分轉換,這種轉換既體現了法律語言的文體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譯的指導原則。

例8:合營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盡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營企業自籌外匯,直接在國際市場上購買。(摘自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譯文1: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put the purchase of the required raw and semi-purcha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from Chinese resources in the first place, and may also raise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to buy those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譯文2: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semi-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法律語言的艱澀難懂,多“歸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見的法律術語與復雜冗長的語法結構,沒有一定法律常識的讀者往往會望而卻步。按照翻譯的基本原則,法律語言在句法上應表現為結構簡單、表意清晰。依據轉喻式翻譯理論,譯者應時常提醒自己及時對第一稿的用詞與句型進行合理的轉喻轉換,化繁為簡,化散為整,以確保譯文簡潔易讀的翻譯效果。上例中,譯文1是翻譯初稿,全句使用了“put ”與“raise”兩個并列謂語動詞,突顯了“盡先”與“籌”的動作,突顯前者符合漢語法律試圖表達的意思,而突顯后者則有點“喧賓奪主”的意味。另外,“put”的賓語過長,有點臃腫。相比而言,譯文2進行了一定的轉喻轉換,將這個賓語的位置轉換到句首位置,并將“籌”的工作置后,轉換為方式狀語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語主題,又符合英文表達習慣。這樣的轉喻轉換保持了源語法律的“本色”,又恰當地實現了語言的簡潔,進而構建了譯入語的連貫性。

三、結束語

法律文本是識別度較高的一種特殊文體,因此法律翻譯譯者需要同時具備較強的雙語轉換與法律轉換的能力。法律翻譯的開展需要多種翻譯理論及策略的有效支持,本文中的轉喻式翻譯理論便是其中之一。研究表明,在轉喻式翻譯理論的指導下,針對源語法律文本與譯入語法律文本中的詞匯意義或形式的缺失,應當按照“譯入語對應喻體”翻譯策略進行翻譯;針對雙語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則需要根據語境進行必要的轉喻轉換,以保證源語法律文本與譯入語法律文本的“本色”。當然,轉喻式翻譯理論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理論,其對翻譯的指導作用還需進一步細化。本文旨在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學界對此理論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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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器官移植;供體;人格保障;來源;分配;知情同意權

【中圖分類號】R541.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7526(2012)04-0366-01

據全球移植中心名錄統計,目前全球已有70余萬身患絕癥者通過器官移植獲得了第二次生命。在我國,目前器官移植已超過2.5萬例。其中腎移植46002例次,我國腎移植數量已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國。但我國器官移植規模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醫療需求。我國目前每年進行腎移植約3000余例,而需求者達30余萬人。在全國500萬盲人中,有近3萬人可通過角膜移植重見光明,但因供體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個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我國約有1億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會發展成肝硬化,而肝的供給比腎還緊俏。到底是什么制約了器官移植的廣泛開展呢?下面將從供體的人格保障,供體的來源,器官的分配,供方和受方的知情同意權以及特殊器官移植五個方面簡要闡述現今器官移植中所面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1供體的人格保障

自然人享有人格權,是自然人生存、發展的客觀需要任何人均是其身體及各部分的所有者,應能自由地以自己意思處分,從現代思想出發,人的自己決定權是意思自治理念在人格權領域的具體體現,所以對于人在生存中,做出承諾從自己身體上分離一部分(如器官)的行為,自然應被視為該人行使其人身自決權的一種體現。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權利主體,故具有處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決定權。

2供體的來源問題

(1)無償捐獻問題——捐獻的范圍。首先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器官捐贈這種純粹使提供者負擔肉體的不利益場合,無論如何也不得由法定人行使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器官處分權。其次是遺體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是物權法的客體,歸屬于生前的本人和繼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圍內可由權利人進行處分。

(2)允許死刑犯捐獻器官,擴大供體來源,以緩解現在供受嚴重不平衡的局面。允許死刑犯自愿捐獻器官,可滿足患者對人體器官的迫切需求,同時也滿足了死刑犯悔罪的愿望,有利于實現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死刑犯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具有按照法律規定和自己的意志立遺囑的能力和權利。按照《刑法》的規定,死刑犯也并沒有被剝奪捐獻人體器官的權利。

(3)嚴禁買賣器官。與“無償捐贈”相比,市場操作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體組織提供者的利益分享,能有效的解決人體組織和器官的供需矛盾問題,但是將會帶來人的商品化,醫療關系和研究關系的扭曲,影響供給源的純凈,甚至會危及當事人“知情”的有效性和真實性,與我國的利他主義觀念也嚴重不協調。綜上,我們有絕對的理由禁止器官的買賣。

3器官的分配問題

因為來源有限,供給緊張,怎樣分配供體也是個棘手問題。美國的分配標準包含了社會標準和醫學標準。美國議員倫理委員會曾制定合理分配器官資源的若干原則,大致是:回顧性原則,即照顧病人過去的社會貢獻;前瞻性原則,即考慮病人未來對社會的作用;家庭角色原則,即家庭中的地位;余年壽命原則,即考慮病人的年齡狀況;科研價值原則,即有科研價值者優先于一般病人。此外,還有一個廣為采用的原則,即排隊原則。韓國器官分配網是集中分配器官的組織,對受體選擇的優先機制有:①病人是否捐獻過器官;②年輕人先得;③先來先得。我國《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同時規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制度以及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確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制度。相比之下《條例》的規定很模糊,沒有具體如何操作的原則,這也就是《條例》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在此增加相關具體的操作標準。

4建立知情同意制度

器官移植術是具有高技術性和高風險性的醫療技術,三方當事人掌握的信息并不對稱,醫方具有相關的豐富專業知識,而捐贈人或接受人甚至對醫學術語一竅不通,因此他們實質上并沒有處于平等地位。故而,器官移植立法應貫徹利益權衡的民法理念,對信息弱勢者予以特別保護,尋求實質上的公平和平等。知情同意制度就是要求在器官摘取或器官植入前,必須由專業醫生對捐贈人或接受人進行器官移植術相關信息的充分說明,使之在信息平等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真實意志做出拒絕或同意接受器官移植術的意思表示。

5特殊器官的移植——生殖器官及腦移植中涉及的問題

1978年美國silbe首先進行了人體移植,對一例先天性無睪癥患者采用孿生兄弟同質移植。術后第8日受體中出現活動,2個月后數與活率達到正常人水平。2年后該受者的妻子分娩一健康男嬰。在我國,湖北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1984年首先進行了一例雙側外傷性無睪癥患者采用父親供睪進行同種移植術,獲得成功。同時卵巢、子宮移植也在一些大醫院展開并獲成功。生殖器官的移植中身份權的認定成了爭論焦點,現在大多數傾向于依傳統的血緣、婚姻為基礎確定身份關系,而不是以受者子女的基因信息來確定親子關系,即無論供者與受者是什么關系,受者都是其生育的子女的父親或母親。

腦組織移植是擇取供體腦組織一定的神經元或特定區域的細胞群植入宿主腦內,使其存活、生長分化,并與宿主腦組織整合,以替代受到損害或變性的神經元進而重建其神經環路,并產生神經遞質等物質,達到調控神經功能、改善癥狀的目的,并不會使受者喪失原來的意識繼而被供者的意識取代,即生物學上的受者成為社會學上的供者,因而也不會帶來繼承、債務等一系列社會關系的變更。

在醫學領域中不斷尋求更新、更好的挽救患者生命方法的同時,醫學法律與倫理的研究也要跟上醫學的發展步伐,只有這樣,才可為拯救人類之偉大事業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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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作者簡介:李蓉,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教育學與法學。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223-02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理論是20世紀90年代由德國著名的職業教育學者Rauner教授和他的團隊提出,該教育理論針對傳統職業教育理論與真實工作世界相脫離的弊端,主張教學內容應指向職業的工作任務、工作的內在聯系和工作過程知識,以培養學生參與建構工作世界的能力。在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領域,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模式符合教育部16號文件中提出的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近年來,對我國職業教育領域,特別是課程領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法律文書是高職院校法律類專業學生的必修專業基礎課程,是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而設置的,課程教學必須以職業需求為導向,以職業適應能力的培養為核心,注重學生綜合能力的開發,因此以工作過程為導向,構建新型課程體系,合理編排教學內容、有效設計教學環節,在本課程教學改革中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和研究價值。

一、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法律文書課程設計

(一)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目標

高等職業院校法律類專業主要培養能夠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務和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應用型人才,在未來的職業崗位中,學生具備處理解決工作問題的能力。結合專業培養方案,法律文書學科作為一門具有法律專業性質的應用寫作課,以培養學生應用法律的能力作為課程目標。

長期以來,法律文書的教學一直以要求學生掌握法律文書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能夠制作主要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文書和非訴訟類法律文書作為教學目標和學習要求,但實踐證明,達到這一教學要求的同學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心應手地開展工作,表現為學科知識零散雜亂,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工作過程導向的課程模式,通過學習過程性的知識而獲得相應的職業能力,具有明顯的職業定向性,課程目標的實現以法律工作流程為依托,將教與學的過程融入工作進程, 有利于培養上手快、技能強的法律應用型人才。

(二)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內容

相對其它法律分支學科而言,法律文書是一門較為年輕的學科,適應高等職業教育的培養模式,結合專業培養目標,現已細分出如公安文書、獄政文書、基層常用法律文書等分支學科。

傳統法律文書教材,以制作主體的不同對內容進行分類,一般分為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文書和其他機關法律文書,筆者認為,這種內容的編排方式切斷了文書之間的往來,使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成為了零散的文字堆砌,既與同學所學的訴訟法知識不一致,也與其今后的司法工作過程相違背,不利于對課程知識的真正理解與掌握。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課程內容的編排緊扣法律類專業的人才職業技能要求,重視對學生法律應用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的培養,以案件訴訟類別及訴訟過程為依據選擇教學內容和設置教學環節,貫徹“理論教學實踐化,實踐教學崗位化”的理念,能有效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和司法實踐水平。

(三)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設置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設置,必須首先分析學生未來職業崗位群中各具體崗位資格所應具備的綜合職業能力、具體的工作任務及相應的典型工作過程,再基于工作過程研究其所必備的工作知識和技能,明確專業目標和具體課程目標,選擇合適的課程教材,設定課程考核標準和課程內容,進行教學實踐。

就法律文書課程的設置來講,實踐中,由于該課程是集多門學科知識為一體的綜合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課程設置應當注意各知識點的融會貫通,在學生掌握扎實的基礎寫作理論知識、具備一定寫作技巧的基礎上,要求對具體文書制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識正確理解和運用,掌握法律服務工作流程,訓練同學根據工作需要熟練制作和使用合格、規范的具體文書。因此在設計課程體系時,一般將應用寫作課程及相關的實體法、程序法課程作為前導課程,頂崗實習、畢業實習作為后續課程,以保證學科知識的連貫性、邏輯性。

二、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

(一)強調職業能力的培養

職業能力是人們成功地從事特定的職業所必備的專業能力、方法能力及社會能力。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模式,突出職業能力的培養,教學過程的可探知性,使其不同于傳統教學的生硬和局促,學習氛圍鮮活生動,在訓練學生職業操作技能方面大有作為,能夠滿足高職院校實踐性教學的深層需要。

傳統職業教育側重工作中的個別階段或是所謂的特別重要的環節,而忽略了工作過程的完整性,造成人才培養的結構性缺陷。工作過程導向以培養學生為完成一件工作任務并獲取相應成果所需要的職業能力為目標,以能力本位為核心理念,注重學習目標的引導,強調學生完整的思維過程,讓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參與到“真實”的工作過程中,處置實際情況,采取實際措施,解決實際問題,從而提升職業能力,達到職業資格的標準。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模式,關注未來工作的整體性,注重完成任務所需要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創造能力,有效地將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都落實到職業能力培養上,鍛煉學生的職業發展能力,為學生提供未來現實工作的實踐基礎,使教學的過程更具職業性和開放性,將學生的學習過程與將來的工作過程及學生的能力、個性發展相聯系,以滿足學生健全人格和職業能力的要求。我們不妨借助教學案例來分析傳統職業教育與工作過程導向在學生職業能力培養上的差異,在法律文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教授具體文種制作時,基于種類繁多,無法一一講述的特點,一般會選擇幾種相對重要而又難度較大的文種來進行講解,如民事訴訟類文書中選擇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起訴狀和民事答辯狀等文種,傳統職業教育模式下的教學會針對這幾種文種,根據教材內容的編排,先講授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強調制作方法、技巧,并與刑事判決書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分析范文,給出案例,指導同學制作,應該說大部分同學能夠根據要求制作出格式規范、內容完整的文書,但也許并不清楚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的關系,或者說并不在乎它們之間的聯系,所以一旦進入司法實踐,很多同學按照這種辦法,埋頭苦干,制作出的文書卻漏洞百出、華而不實,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這就是因為傳統的教學模式只注重某一文種的制作技巧,忽略了文書之間的往來,使學生的學習過程與工作過程嚴重脫節,從而出現崗位的不適應性;工作過程導向的職業教育則會在講述上述文種時,根據工作過程合理安排教學的內容,采取先引導同學回憶民事訴訟法中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分析文種之間的往來和不同文種的制作主體、制作目標、制作要求、語言特色,關注不同課程之間的邏輯關系,讓大家融入到民事訴訟的工作流程中,在此基礎上,按照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的順序進行講授,讓同學明白,民事判決書的制作必須關注民事起訴狀與民事答辯狀的內容,它的任務是要理清原被告之間的矛盾焦點,站在事實與法律的立場上解決糾紛,即法院必須充分尊重原被告的觀點和要求,三方共同協作、解決問題,民事判決書、民事起訴狀和民事答辯狀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訴訟工作是一個完整的、不可分割的過程。

(二)注重學習情境的設計

教學的過程不是簡單地把抽象的知識從老師傳遞給學生的過程,它是一個社會性的過程,必須將學生的學習放到一個特定的情境中,滲透進特定的社會工作和自然環境,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學習情境。學習情境的設計是教師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好的學習情境能夠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培養其思考和創新的能力。

傳統職業教育,脫離真實的工作情境,注重學生對知識的回憶,強調的是學習的成績即考分,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真正得到的成長與發展,在工作實踐中所表現出的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解決問題的方法與技巧不予關注,這種學習的成就最終反映出來的只是知識增長的表層意義,是不全面、不系統、不完整的,知識的獲取是孤立的、簡單的,甚至可以說是毫無意義的;工作過程導向下學習情境的設計,將教學活動鑲嵌于其所維系的工作情境中, 賦予學生學習的真正意義,通過特定的情境,使學生明白知識就是生活和工作的工具, 所學知識只有運用到工作情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傳承。學習情境的設計以能夠激發學生的思考為主旨,因此,它并不是教師平鋪直敘,不加分析地把情境呈現給學生,學習情境中的問題設計也并非在教材上直接就能找到標準答案的,是能夠讓人有所困惑,難以回答的,同時又能引導大家趣味盎然地探索,能培養同學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理解知識的深層意義。在法律文書的課堂上,我們不妨借助同學們感興趣的案例,營造法律實踐的過程,借助典型案例,貫穿于某一訴訟活動所需制作的所有文書的全部學習過程,實踐課上,讓大家圍繞這一案例,體驗案件訴訟的整個流程。同學可以根據興趣選擇角色制作不同文書,這樣一方面可激發其學習的熱情,另一方面也可使同學從整體上把握具體文書所依存的情境,感知文書制作技巧的應用條件,感受文書之間的差異與聯系,幫助同學今后工作實踐中順利實現知識的遷移和應用。實踐證明,教學過程中創設呈現好的學習情境,把抽象的知識轉變為有血有肉的事件,能使學生在學習中產生強烈的情感共鳴,增強情感的體驗,發揮學習主動性,提高學習效果。

(三)優化課程教學的方法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須要充分整合利用校內外的教學環境與資源,把以校內課堂教學為主的教學活動與以獲取校外工作經驗的實踐活動有機結合,倡導教學過程中學生的主體地位,引導學生自己發現問題、思考問題并解決問題,同學學練結合,邊學邊實踐,實現學習與工作的零距離,培養與提升學生綜合職業能力。

第7篇

【關鍵詞】高中議論文寫作;理性思維

【中圖分類號】g522.42 【文章標識碼】b 【文章編號】1326-3587(2014)02-0034-02

理性思維是人體大腦思維的成熟模式,與人們的生活、學習、工作緊密相連,在人們的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理性思維是一個人認識和改造世界的關鍵。高中階段是一個重要的學習階段,在這一時期,學生的心智、性格、情感、意志力等各方面都有較大的發展,學生的學習韌性加大,領悟能力加強,選擇在這個時間來培養學生的理性思維是十分有利的。語文作為基礎學科之一,是學生接觸最早、最為熟悉的課程。語言是思維的工具,培養學生的語文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相當于培養了學生的思維能力。在高中階段的語文課程設計中安排了很多的議論性和說明性文章,有利于學生在閱讀感知的基礎上,獲得感性認識,進而做出分析綜合、概括歸納、推理判斷等一系列的邏輯思維加工,從整體上把握文章的內在聯系和本質意義,實現向理性認知飛躍。下面就如何在議論文寫作教學中培養學生的理性思維,談一點看法:

一、中學語文教師指導學生進行議論文寫作中存在的問題

當今的高考作文雖不要求一定要寫議論文,但是議論文無疑是高考語文作文的一部重頭戲,議論文也是高中階段學生語文作文的常用體裁。如今的語文課本中只是簡單地給出一些作文材料和話題,幾乎沒有相關的作文理論指導,所以應當在語文教材中適當增加寫作理論的份量,以改變作文教學中缺少系統理論指導的奇怪現象。也有不少老師在指導學生進行寫作的時候,重讀不重寫,在課文閱讀分析上花了九牛二虎之力,而很少顧及對學生進行寫作的基本訓練。中學生作文能力的提高,固然離不開對范文的閱讀和借鑒,但也離不開寫作理論的必要指導。只有感性認識而沒有理性認識,只能使學生的寫作陷入盲目狀態。

教師在指導學生作文時通常就是給出一個材料,讓學生進行自主立意,然后作文。很多學生讀不懂材料,有的學生直接從材料中抽出一句話然后立意寫作,導致對給定材料的把握不全,寫出的作文的水平不高,這是典型的“斷章取義”的做法。有的學生實在理解不了材料,也不懂得如何下筆來寫作,在教師催交作文的時候匆匆寫作,為完成作文而寫作,作文質量難以保證。教師批改完作文后就開始作如下的評講:首先分析材料,得出問題所在,然后就拿一些好作文進行朗讀,再針對不好的作文進行一些小段落的修改,警醒學生。但學生對如何寫好議論文還是一頭霧水,無從著手。按照這樣的培養學生的議論文寫作方式,學生的寫作能力從何提高?

二、改變學生害怕寫議論文的方法

如今有很多學生談議論文寫作色變,這種情況使人擔憂。那如何改變這種情況呢?

(1)首先要明確議論 其實議論對于每一個人都不陌生,當人們在針對一個問題表明自己的立場后,并且為了這個立場而跟別人辯論,有時甚至會爭論到面紅耳赤的程度,這就是在議論。進而明確什么是議論文?議論文實際上就是將生活當中的“議論”的書面化,是將口語的討論、辯論書面化。議論文就好比兩個或者多個人在爭論一個問題時,雙方或者多方在申明自己的立場和觀點后,用各種事實和道理為自己的立場而辯論,證明觀點的可行性,并且用語言文字有條理地組織成文,這就是“議論文”。因此,教師指導好學生寫議論文就能培養學生思維的條理性、邏輯性,從而培養學生的理性思維。

(2)明確如何進行議論文 ①針對一段材料,指導學生對材料進行準確的分析和把握,這就要求教師引導學生對所獲得的感性材料經過思考、分析、加以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整理并總結得出材料的主要觀點,主要問題。由這些觀點和問題提出作文的中心論點,最好能以這個中心論點作為作文的題目。②好的題目是議論文的最大亮點。要教給學生有關立議論文標題的技巧:如給定的材料中講的是一段呼吁做一個有人性的人。可以這樣確立題目:a確定論文的討論范圍,是一般的題目。如:論人性等。b用中心論點直接作為論文的標題,是好的題目。如:我們要做一個有人性的人。c既用中心論點作為標題,同時運用修辭手法的題目,是很好的題目。如:我們的生活需要“人

性”這縷陽光。③“好的開頭是成功的一半”。文章的開頭部分往往決定全文的基調,非常重要。議論文通常采用“開門見山”式的寫法。“開門見山”式的寫法,往往表現為落筆入題,說明寫作緣由,或者開宗明義,直接揭示文章的主題。那如何做到“開門見山”呢?大致說來,應該緊扣給定材料的內容或者相關的話題,簡要表明自己的態度,交代清楚為什么持用這樣的觀點,然后直接揭示文章的中心論點。④整體上,議論文的寫作思路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在議論文的本論部分仍使用這種思路,但需要針對文章的中心論點作幾個方面的論述。總之,我們既要注意突出全文的中心論點,也要注意突出各個層次的論點。比如針對“我們要做一個有人性的人”這個中心論點,可以在本論部分作這三個方面的論述:a學習中華民族傳統道德禮儀。b了解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做一名知法守法公民。c在學校教育體制中應當注意培養學生的道德觀,培養學生成為有人性的人。然后對各個分論點進行分析、推斷、得出結論。本論部分的論證引用歷史和現實生活中的人和事,有關名人名言等。⑤議論文的結尾部分采用畫龍點睛,即“卒章顯志”的寫法,結論部分的寫作要求:應簡要總結全文,呼應標題,進一步強調中心論點。這時候,全文就形成了“總”(序論)——“分”(本論)——“總”(結論)這樣的一種結構模式。

(3)如何提高學生議論文寫作的能力 除了上述的議論文寫作的理論知識之外,教師應當指導好學生養成自己修改或者同學之間互相修改作文的習慣,指出作文中問題所在,然后想辦法去解決這些問題。這種方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學生的議論文作文能力。有句話說“好的作文是修改出來的,而不能靠一味地寫”,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在修改作文的過程中,學生就能發現在自己文章里存在的問題,然后設法去修正這些問題。比如:指導學生修改作文可以分為這樣的幾個步驟:第一遍修改作文里存在的錯別字、用錯的標點符號,要求書寫工整、美觀。第二遍修改作文中的語病,使用詞恰當,句子通順。第三遍則修改作文中哪些段落銜接不好,文不對題,然后刪除或者添補一些內容進去等等。修改的過程在于換一下作文當中的“零件”,使文章讀起來更順口,更富于說服力。針對一些大部分學生都會常犯的錯誤則由教師在作文講解課上指出,引起學生的重視,引導他們去改正。實際上引導學生進行自主修改作文的過程也是鍛煉學生理性思考的過程,使學生能更好地發現自己在作文當中的錯誤、缺陷,然后想好對策進行修改。這樣一個由“否定自己-肯定自己”的過程能錘煉學生堅韌的意志和理性的構思。

(4)在議論文寫作教學中采用討論式的教學方式 在課堂上針對一些社會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各抒已見,但要求必須有理有據。這種教學法能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思考一些問題,可以幫助學生理解和把握給定材料中的主要問題,進而篩選出議論文的主要觀點。學生互相討論,并提出自己的看法,這也鍛煉了學生思考問題的敏捷性和多角度地發現問題的能力。而將思考結果通過語言表達出來也能培養學生的語言組織能力,這些對培養學生的理性思維是十分有利的。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社會需要有理性思維的人才,而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培養社會需要的人才。語文作為基礎教育科目之一,對培養學生的理性思維的作用是很大的,而高中階段對培養學生的理性思維尤為重要。所以應當在高中語文的議論文寫作教學中培養學生的理性思維。

【參考文獻】

1、王文彥、蔡明,《語文課程與教學論》(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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