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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收管理理念人本服務法治誠信論文摘要:隨著現代管理理論和理念的不斷更新,傳統稅收管理理念已不再適應現代化的稅收管理形勢和變化的需要。加強稅收管理,實現高效征管,必須運用先進的管理科學思想,創新稅收管理理念,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構筑高效征管的平臺,迭到稅收遵從度高,征納成本低,征管質量好,納稅人滿意的最終目的。
一、現代稅收管理理念的理論基礎(一)現代管理理念現代管理理論認為,一定的管理理念總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設之上的,管理者總是根據這些人性假設來確定他們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西方關于人性的傳統基本假設為“經濟人”假設,認為:人是理性的,每個人都能通過成本收益或趨利避害的原則來對其所面臨的一切機會和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手段進行優化選擇;人是“自私自利”的,總是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根據這一傳統的人性假設。管理學家麥格雷戈于1957年在其《企業中人的因素》一文中提出了X理論。X理論認為人天生是好逸惡勞,沒有雄心壯志的。寧愿受到指揮,要求安全高于一切。因此,必須對大多數人實行強制的監督指揮和用懲罰作為威脅,迫使他們為實現組織目標做出適當的努力。在此基礎上,x理論認為多數人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另外的少數人從外部施加壓力。在管理實踐上,x理論強調強硬管理的權威性和服從性。在管理方法和措施上,X理論強調:管理的重點是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基本上不考慮人的感情和道義上的責任;管理工作只是管理者的責任,是少數人的事情,被管理者的任務是聽從管理者的指揮,服從管理,而無權參與管理;為了加強管理,需要制訂各種嚴格的規章制度。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通常的激勵措施是金錢刺激加嚴厲懲罰。傳統的管理組織結構、管理政策、措施和計劃都反映了上述假設。然而基于X理論的管理理念在實踐過程中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這使麥格雷戈認識到,傳統的指揮和控制的管理理念已不再適用于現代管理實踐,因此,需要一種對人進行管理的不同的理論,從而提出他的新理論——Y理論。Y理論認為:人并非天生就厭惡工作,因為在工作中消耗體力和智力就像游戲、娛樂或休息一樣自然;人們在自己對目標負有責任的工作中能夠實現自我指揮和自我控制,而外部控制和懲罰只是迫使人們努力實現組織目標的各種手段之一;絕大多數人都具備做出正確決策的能力,而不僅僅管理者才具備這一能力;在一定條件下。人不僅能夠學會接受責任,而且能夠學會主動承擔責任,而逃避責任、缺乏進取心、強調安全感一般只是經驗的結果;在現代工業社會,許多人對組織具有相當高的想像力,人的智力潛力僅僅利用了一部分。在這些假設下,Y理論認為人的自我成長和發展是完全可能的。通過組織一體化原則,創造一種條件,使組織成員通過努力爭取組織的和自我的成功,以最好地實現個人目標。因此,Y理論主張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管理者的工作重點,要從控制人轉移到創造一種適宜的條件和環境,使人們在這種環境下能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以充分實現自我;管理者的職能和任務應當從單純的指揮者,轉移到成為幫助人們實現自我的良師益友,為發揮人們的才干創造良好的條件,減少人們在實現自我中的障礙;獎勵方式從強調來自外部的獎勵轉變到強調內部的獎勵。Y理論與X理論的主要區別在于,X理論強調外來的控制,而Y理論則側重強調被管理者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由于X理論把人們的行為過分一般化、簡單化了。因此,Y理論的貢獻在于提出了能提高管理者目標和被管理者目標一體化的管理理念,并體現了人性的發展。同時,他把尊重被管理者人格當作管理目的本身,而在X理論指導下的管理根本無法實現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利益的統一。因此,Y理論為人性化的人本管理提供了理論指導。現實中,雖然管理層很少會承認他們信奉x理論,但他們的實際做法與口頭所宣稱的相悖。如果實事求是地看一看管理者是如何管理被管理者的,那么大多數組織的管理方式都反映出這樣一種理念,即:若沒有嚴格的監督機制,被管理者是不能很好地服從的。(二)現代稅收管理理念稅收管理是管理的一部分,關于管理理念的理論同樣適用于稅收管理。一定的稅收管理理念同樣是基于對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為模式的假設基礎上的。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認為并且強調:納稅人都不可能如實申報納稅,人人都想少繳稅,最好不繳稅。因此,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像警察對付小偷一樣,對廠商企業和納稅人實行“上對下”式的強制型管理關系。然而,隨著現代管理理念的不斷創新,伴隨著經濟上新自由主義思潮的興起和信息技術革命的浪潮,西方近年來興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論,根據現代管理理念的相關理論,對現代稅收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公共管理運動緣于對20世紀7O年代以來凱恩斯干預主義經濟政策所帶來的“滯脹”困境以及西方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轉型期間傳統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叢生的深刻反思,具有明顯的市場導向、服務導向和顧客導向的特征,主張把公共管理對象視為顧客。將顧客滿意程度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標準。這給謠方乃至世界各國的管理理論與實踐帶來深刻的影響,促使傳統的韋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場與服務為導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轉變。同時,對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和運作方式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使得稅收管理理念從“管理導向”向“服務導向”轉變。新公共管理理論以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前提取代了傳統韋伯官僚制人性惡的假設前提,認為以人性惡為基點并試圖通過規制導向約束人的行為來維護公眾利益的思路是不完備的。應該承認人的經濟性特征,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引導并實現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統一。這一點給西方國家稅收管理理念帶來深刻影響,促使稅務機構從過去視納稅人為偷稅者處處設防嚴罰,轉變為重視對納稅行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過提供高服務質量,降低稅收征收成本,以提高納稅遵從率。有測算表明,一份納稅服務方面的努力,相當于50份稅務監督打擊方面的收獲,成本收益率比較不言自明。鑒于此,一貫以嚴厲著稱的美國聯邦稅務局也于1998年實施了重組和改革方案,把“通過幫助納稅人了解和實現他們的納稅義務,并通過使稅法公平適用于所有納稅人,以此為美國納稅人提供最高質量的服務”。作為美國稅收管理現代化的理念和使命,并把為每個納稅人提供一流的辦稅服務和為所有納稅人提供旨在確保稅法得到公平實施的服務以及創造高質量的工作環境(為稅務人員服務)作為其三個戰略性目標。
二、樹立現代化的稅收管理理念(一)轉變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我國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前述的X理論。稅收管理的重點是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為了加強對納稅人的管理,制訂了各種嚴格的規章制度;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是指揮與服從管理的關系,是一種傳統的“上對下”式的強制型管理關系。這種傳統稅收管理理念是一種任務統帥下的陳舊理念,其直接后果是納稅人與稅收管理者形成一種對立甚至敵對的態度,嚴重影響了稅收征納關系和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從而造成了大量的逃漏稅和稅收流失。給我國的稅收征管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因此,必須對這種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從根本上加以轉變:(1)從傳統的征稅人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納稅人居高臨下的縱向管理,轉向征稅人對納稅人的橫向平等的現代人本管理;(2)從傳統的權威管理和服從管理,轉向現代的和諧管理和服務管理;(3)從傳統封閉式的以稅收計劃和稅收任務為中心的管理轉向全面開放的以依法治稅為宗旨的現代稅收管理;(4)從傳統的人治管理、目標管理、承包管理,轉向現代系統管理、綜合管理、有效管理和法治管理。然而,目前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直接跨越以規制導向為特征的稅收計劃和任務強制管理模式是不現實的。況且新公共管理運動所體現的稅收管理理念于現階段也不可能在我國全面推行,因此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管仍是我國當前稅收管理的主流。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新公共管理運動所蘊含的“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必將成為我國稅收管理理念創新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稅務部門應由既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又是參與者的角色逐步向游戲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的角色轉換.并根據社會公眾的需求,提供優質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務。正是基于此,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樹立“監督管理與服務并重”的稅收管理理念,明確地把我國稅收管理理念定位為“優質服務科學管理”。這是一種新型的適應稅收管理現代化發展方向的稅收管理理念,也是適應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際需要的稅收管理理念。它把重視服務和加強管理相提并論,是對傳統稅收管理理念的揚棄和對新形勢下稅收管理活動的內涵和實質的準確把握,是我國今后稅收管理發展的指導思想。(二)現代化稅收管理理念的具體內容創新稅收管理理念,就是要在揚棄傳統稅收管理理念的基礎上。樹立適應現代稅收管理實踐的現代化的稅收管理理念:1.樹立“人本”管理理念。現代稅收管理強調“以人為本”,首先就是以納稅人為核心,把納稅人服氣不服氣、滿意不滿意作為衡罱稅務機關執法服務水平的重要標準,要根據納稅人的確切需要,做出正確的稅收征管決策,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貼近式的服務,引導納稅人正確理解國家的稅收決策。增強其稅收遵從意識;其次,要注意提升稅務干部隊伍的素質,加強思想品質教育,強調任人唯能和獎優罰劣原則,實行“功績制”考核;嚴格把好稅務人員“入口”和“出口”關,招聘具有專業知識的優秀人才充實稅務公務員隊伍,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培訓機制,培養造就復合型知識人才,承擔起知識時代稅收征管任務。2.樹立服務管理理念,實現辦稅服務與日常稅收管理的有機結合。要轉變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改變把納稅人放在稅務機關對立面的做法,應通過多種形式為納稅人依法納稅提供服務。如成立納稅人服務中心,建立納稅服務專門機構,專門為納稅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詢、納稅輔導與培訓、票證領購表格領取或下載等互動式服務;建立公共服務型稅務機關,健全納稅服務體系,將納稅服務貫徹到稅務檢查、行政處罰、聽證、復議、訴訟全過程,使納稅服務制度化,利用信息網絡,采取信息化、電子化、網絡化等多種手段,為納稅人提供“全天候”優質服務。3.樹立信息應用和科技管理理念,實現由傳統的手工征管向現代化信息征管的轉變。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金稅工程”、“大集中”工程等信息化措施實現了一定范圍內的信息集中。集中信息的目的是應用信息,實現對稅收工作全過程的分析、監控、改進和完善。各級稅務人員既要善于利用信息網絡廣泛采集信息,并對信息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又要增強信息安全意識,使稅收管理情報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保障。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就要整合現有信息系統,建立依托計算機網絡和統一規范的應用系統平臺,覆蓋所有控管稅種和工作環節的稅收管理系統;開發全國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軟件,按照全國統一的稅收征管工作規程,對納稅流程實現計算機自動監控管理;建立覆蓋各部門的稅收綜合管理體系和信息管理監控系統,實現稅務與其他各部門的聯網與資源共享。提高稅收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4.樹立系統綜合管理理念。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稅收征管模式,是—個不可分的整體,所有稅務人員都應該樹立系統綜合管理的觀念,掌握本崗位工作如何與相關崗位進行配合銜接。尤其是在專業化管理模式下,必須注重征、管、查之間的銜接和協調,注重運用系統整體觀念來系統分析,綜合解決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同時,要樹立系統綜合管理觀念、自覺地把稅收管理系統與整個國民經濟管理系統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提高稅收管理系統的運行質量。5.樹立法治管理理念,實現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稅向依靠法律治稅的轉變。要最大限度地弱化行政權力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強化稅收法律法規的約束力和覆蓋面,建立規范的稅收立法機制、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有效的執法考核機制、嚴密的內外監控機制,把稅收執法的各種行為置于法律法規的嚴格約束之下。6.樹立效率管理理念,實現由注重完成任務向注重提高征管效率和質量的轉變。簡化辦稅程序,減少征稅成本,將稅收效率作為評判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標。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擴大窗口辦事權力,誰受理誰負責。誰辦理誰承擔責任。合理設置人員機構,弱化任務考核,強化質量考核,把征管質量高低作為判斷工作成效的主要標準。規范稅收征管費用支出,并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年終考核指標,調動全員參與稅收成本管理。7.樹立社會管理理念,發展中介機構。現代稅收管理是一項牽涉頗廣,工作量巨大的工作,僅憑稅務機關的力量是很難做到完美的。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大力發展稅務業,將稅務機關的主要精力放在大稅源的監控、稽查上,而對報稅環節的監管從稅務機關轉移到稅務中介機構,這樣既節約了成本,又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使稅務在為納稅人提供廣泛社會化納稅服務的同時,也成為稅收管理的重要輔助手段。8.樹立文化管理理念。稅收文化作為一種文化觀念,是先通過一定的載體,凝練在管理上、制度上以及大家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和道德層面的,然后通過學習和觀念上的提升來達到提升管理理念的。所以稅收文化建設應該更好地與稅收征管各方面的實際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稅收文化建設,營造一種氛圍,讓征稅人和納稅人逐步理解稅收本質,形成征納雙方一致認同的精神追求、價值取向和行為準則,把稅收意識融入日常管理中,最終增加征納雙方的誠信度、責任感和法律意識。9.樹立風險管理理念,實施分類征管。將西方風險分析理論引入稅收征管,借鑒日本的“三色”申報機制、美國的“分三級管理模式”,針對不同類型納稅人的收入風險不同的現實,在稅務機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根據不同類型納稅人的不同特征,分類管理,做到合理安排稅務機構內部資源,將稅收征管能力集中在稅收收入風險較大的納稅戶的監管上。10.樹立誠信管理理念,打造良好的誠信氛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留給納稅人和社會各界講求誠信的深刻印象,要以自身的誠信行為激發納稅人誠信納稅的自覺性。同時,要在稅務機關內部形成鼓勵誠信的激勵機制,在系統上下形成濃厚的誠信氛圍。
對于市場經濟而言,生產要素主要包括土地、勞動力、投資等,“畝產稅收”是單純建立在土地這個生產要素基礎上的,主要適用于工業企業,從寧波甚至整個浙江省的實踐來看,“畝產稅收”評價機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差異:一是存在產業差異。盡管工業是區域經濟的主導,但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商業、服務業、金融業等產業的拉動。2014年,寧波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7602.51億元,按可比價計算,同比增長7.6%。其中,第一產業實現增加值275.18億元,增長1.9%;第二產業實現增加值3935.57億元,增長7.9%;第三產業實現增加值3391.76億元,增長7.6%,三次產業之比為3.6︰51.8︰44.6。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了很大的比重。由于經營方式的不同,第三產業的“畝產稅收”如金融業、服務業等要明顯高于工業企業,所以在稅收評價機制中,單純測量土地的單產稅收,不能有效進行產業間的橫向對比,其適用范圍僅局限于工業企業,并不能全面反映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二是存在行業差異。企業發展類型不一樣,其依靠的生產要素也不盡相同,具體可分為勞動密集型企業、資源密集型企業、投資密集型企業、科技密集型企業等,不同類型的企業“畝產稅收”不具可比性。“畝產稅收”僅能說明土地效益高,但并不代表其市場競爭力或發展力就一定會大,企業的“畝產稅收”也會出現虛高的問題,比如工人多、用時長的企業其產值及畝產稅收就可能高于工人少的高科技企業。此外,企業規模也是影響“畝產稅收”的一個重要因素,由于轉向快、資金回籠迅速、市場反應及時等優點,小微企業的畝產稅收普遍高于大中型企業,2014年上半年寧波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增加值同比分別增長7.0%、10%和19.5%,均快于整個規模以上工業,大型企業僅增長1.1%。因此,“畝產稅收”受企業性質、生產要素等影響,并不能直接作為判斷企業經營效益、土地效益的唯一標準。三是存在政策差異。一方面,因為城市發展策略的因素,城市區域設置定位不同將直接影響“畝產稅收”水平,比如商業區、高新技術開發區、CBD等“畝產稅收”就明顯要高于工業區水平,區域排名的意義并不大。另一方面,很多朝陽產業比如文化創意產業基地等,由于剛剛起步,投資尚未完成,市場也沒有完全打開,企業產稅能力尚不明顯,“畝產稅收”就會較低;一部分企業由于轉型升級或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等優惠政策,“畝產稅收”也會較低,從而掩蓋了這部分企業的發展優勢。
二、稅收評價機制要從“畝產稅收”擴圍至“稅收綜合密度”
綜上所述,單純的“畝產稅收”的稅收貢獻評價不能完整反映出企業的發展效益,因此需要綜合考慮土地、人工、資本、科技等生產要素的綜合創稅能力。本文將這個評價指標概括為“稅收綜合密度”,即通過納稅人所占用單位生產要素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所產生的稅收收入情況來衡量稅收密集情況。總體而言,“稅收綜合密度”包括四個具體指標:一是土地創稅力。即畝產稅收,不再贅述。二是投資創稅力。納稅人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新增投資額(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注冊資金追加等,但不包括新產品、新技術的專項投資)與稅收收入的比例關系。用來衡量資金的流轉速度與流轉效益,評價當期企業的規模經濟效益和投資產出彈性。三是人均創稅力。納稅人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平均從業人數(不包括直接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人員)與稅收收入的比例關系。用來衡量企業勞動密集程度,評價當期企業生產經營方式情況與潛在發展能力。四是科技創稅力。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稅法規定可以加計扣除的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費用支出與稅收收入的比例關系。用來衡量企業科技創新與轉型升級的具體成效,評價當期科技投入對發展效益的刺激作用。以上指標中的稅收收入是指享受稅收優惠措施之前的稅收收入。當期稅收綜合密度=(土地創稅力+投資創稅力+人均創稅力+科技創稅力)/4這個指標直接反映了某個企業或行業的綜合發展能力,可以為政府參與市場引導提供參考依據。
三、對“稅收綜合密度”評價機制應用的思考
一、稅收自由裁量權及其制度控制體系
(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主要體現
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由于稅務行政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而且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稅收制度處于不斷變化中,國家賦予稅務機關較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
1.權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稅收法律法規對權力的行使未作規定,或雖有規定,但比較籠統和原則,需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力或如何行使這一權力,它包括作為及如何作為與不作為。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中“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至于如何“統籌安排”、具體多少“檢查次數”沒有明確規定,給稅務檢查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決定。
2.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選擇。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裁量是指稅法對稅收執法權行使的方法未作規定或未作詳細規定或規定了多種方法,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行為的方法。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方法。
3.權力適用標準的自由決定。稅法對稅務機關運用權力處理具體事件的標準未作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使用一些語義模糊的詞,缺乏認定標準的法定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運用權力的標準。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嚴重的違法行為可給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從重處罰,但什么樣的情節為“嚴重”的標準并不具體明確,而由稅務機關裁量決定。
4.權力適用幅度的自由確定。稅法在稅收執法權的行使上規定了一定的幅度,稅務機關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對特定的事項做出適當的處理。如上例中的“2000元以下”以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均系罰款的幅度,在這個幅度內,稅務機關可以酌情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5.權力行使時限的選擇。稅收法律、法規對具體行政行為未規定具體的時限,稅務機關在何時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仍以《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為例,其中“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稅法對“限期”沒有具體的規定,此時稅務機關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二)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體系的構成
綜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執法體系可以發現,我國稅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創設,主要體現在《征管法》中集中于執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實要件階段的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在我國稅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依法治稅要求的情況下,提出事實要件裁量,可能破壞稅收法治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其二,在稅收行政救濟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滯的情況下,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可能會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難保證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其三,對稅收法律中的“不確定概念”和稅收行政執法實踐中發現的新問題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解決,而不能由稅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其四,按照行政執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事實要件的自由裁量會增加稅收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加大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因此,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體系也主要是針對稅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創設,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證。在立法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參與意見的機會,并將該程序引申至包括稅收行政法規等各類稅收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從源頭上確保納稅人制約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2)執法程序的制度控制。將與納稅人合法權益直接相關的稅收執法程序,如稅收征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稅收處罰程序、稅收行政強制程序等,納入法律規范的控管范圍,實現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3)行政行為的事后救濟。通過稅務機關的自身監督、內部的稅務行政復議、外部(主要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審查對稅務機關因自由裁量失當對納稅人權益造成的損害進行事后救濟,通過責任追查對非法裁量行為進行警示和控制。二、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的目標
稅收管理實踐充分說明:稅收自由裁量權既有存在的絕對必要,同時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越界行使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建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體系。該體系的構建應著眼于實現對稅收自由裁量權以下兩個方面的控制:
(一)合法性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有效行使的形式要求
稅務行政的起點是依法治稅,這一目標既是對納稅人管理的要求,也是稅務機關行政的方向。稅收自由裁量權是稅務行政的重要內容和方式之一,也應該以法治為準繩,所以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起點和基本要求即遵守法律規定。合法性控制是對稅收自由裁量行為最基本的要求。對稅收自由裁量權而言,合法性控制主要是審查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形式要件,它要求稅務機關行使行政管理不僅要遵循實體法,還要遵循程序法,同時稅收行政裁量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按照法律規定的適用對象、條件范圍、行為期限,依法律規定的程序選擇行政方式。
(二)合理性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有效行使的實質要求
2004年3月,國務院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綱要》在依法行政中提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指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這些要求概括起來就是“合理行政”原則。
隨著行政活動日益復雜,自由裁量權日益得以擴張,形式上的合法不能完全消除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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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規定,但實質上不合理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對自由裁量權的更高層次的規范就是稅收行政合理性的保證。它要求執法行為,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僅在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在實質上要合理,這是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最終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原則相對于“合法行政”原則,是對行政機關更高級的要求。“合理行政”原則,要求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遵循比例適當原則。該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稅收行政行為應當與相對人的行為事實、性質定位、情節輕重、社會影響相配比。
三、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運行控制的制度缺失
從我國當前的稅收執法來看,稅收自由裁量權存在被濫用的情形,其原因就在于無論是在稅收立法、執法還是司法上都對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恣意、專斷和無常行使動搖了稅收法治的根基:一方面,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成為權力尋租和行敗的工具;另一方面,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稅收自由裁量權運行中的制度控制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具體方面:
(一)稅收法律體系中缺少稅收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和總體理念
目前世界各國賦予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方式或是直接明確其基本范圍,或是分散在相關條文中,我國屬后一種情況。就整個稅法體系而言,缺乏一個對整體稅收制度進行規范的基本法律,同時,由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以及稅收征管制度的長期影響,稅收自由裁量權缺少個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積淀和對個人權利的充分尊重,總體表現為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體系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規范的基礎,具有綜合性、本原性、穩定性的特征。法律原則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一,法律原則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向,構成了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其二,法律原則是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的重要保障;其三,法律原則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是后繼立法的出發點;其四,從法律實施上看,法律原則指導著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可以彌補法律漏洞,限定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在西方國家,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十分發達,并且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則”、美國的“非專斷、反復無常或濫用權力”原則、德國的“比例原則”都是保證自由裁量權公正運行的基本原則。
(二)稅務系統內部缺乏自由裁量的行政準則
由于稅收行政活動的變化性、復雜性、專業性、技術性以及探索性等因素,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但是現代行政法規出現了兩個主要變化:法律本身的實體性標準日趨抽象公設化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內容日漸細則化和明細化。由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充分了解本領域的行政實踐經驗,從而具有“提煉”本系統內部富有實際操作性和明確統一標準的能力,“為了對行政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限制,應當鼓勵行政機關通過連續的行政立法,將行政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理性和智慧規則化”,例如稅務機關為了行使稅收自由裁量權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細化和量化就是在本系統內部不同層級上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和限制。裁量基準一經建立,在稅收科層制管理體系下有利于提高稅收自由裁量的層次,抑制稅收行政裁量行為的恣意和專橫;有利于加強對稅收行政裁量行為的層級監督,制約裁量領域的權力尋租和腐敗。但是,目前我國稅收機關內部自由裁量的行政標準統一層級較低,難以保證稅收行政執法的統一性、公平性和穩定性,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內部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和裁決。(三)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程序控制制度不盡完善,理由說明制度缺失
由于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不斷膨脹和擴張,客觀上提出了加強對行政權的制約、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審查制度往往難以對濫用自由裁量權進行預防性控制,程序控制成為制約、規范稅收自由裁量權的重要舉措。稅收法律程序是稅務機關在行使權力或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時間和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誠如馬克思所言,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內在生命的表現”。程序控制要求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程序規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回避、不單方面接觸等制度,通過程序限制稅務行政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其中,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起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行政行為合理性說明制度,該制度能夠敦促行政機關認真考慮問題,制止自由裁量權恣意行使。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年的一個判決中聲稱的“非正式程序不需要正式的事實裁定,但需要解釋和說明”。對于對行政相對人權利影響較大的自由裁量行為,行政人員有義務說明法律根據和裁量理由,然而在我國在稅收自由裁量的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這一制度。
(四)稅收自由裁量失當的事后救濟制度不利于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實際控制
因稅收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實行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兩種救濟方式。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是一種內部糾錯機制。與外部的司法審查制度相比,行政復議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弱點和缺點:其一,垂直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復議機構缺乏中性。稅務行政復議實行條條管轄模式,由于部門間聯系密切、職責相關,甚至利益與共,因此復議監督往往難以保持中立。其二,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稅務行政復議一般采取書面審理形式,因此復議過程中沒有言辭辯論、相互質證,不利于通過觀點碰撞認定事實。其三,作為一種內部的糾錯機制和科層制的控制機制,如果外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控制力度不夠,稅務行政復議就會存在“激勵”不足的問題,導致規避法律、躲避司法審查現象的出現。其四,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提高了事后救濟的門檻。《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不僅規定了復議前置程序,而且對復議前置附加了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條件,這一規定實際上是限制了相對人的救濟權利,部分自由裁量行為因相對人資格受限而免于審查,不利于實現公正的裁量和從根本解決稅務行政糾紛。
與此同時,稅收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也存在履行障礙:一是稅務行政執法專業性強,部分涉稅案件案情復雜,在沒有專業的稅務法院或稅務法庭的情況下,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救濟,顯得力不從心。二是對稅收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容易引發司法自由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司法部門因審慎對待而謹慎為之。三是從法律經濟的角度看,救濟費用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相關主體購買“救濟產品”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救濟資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過救濟來“復原”權力的費用過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數主體都拒之于救濟之外,那么救濟就不能實現。四是司法審查的范圍不利于全面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個規定也就決定了我國司法審查的對象集中于具體行政行為,標準是合法性審查。四、完善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體系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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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機關應致力于建立規定裁量基準的內部行政規則
自由裁量權部分歸因于立法者認知能力的局限、語義的模糊特性、固定規則與流動現實的矛盾及執行人的個人原因,然而由于行政機關有大量的行政實踐經驗,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更明確的裁量標準。因此,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稅務機關依法律、法規規定享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梳理、分類,制定具體、細化、量化的實施辦法,縮小自由裁量空間,從源頭上降低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風險:一是要細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縮小稅務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二是依托信息平臺,固化自由裁量權。對稅收管理中的自由裁量行為,通過相應的管理模塊創設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刻度表”,變主觀裁量為客觀裁量。三是遵循慣例和先例原則,保持內部行政標準的相對穩定和連續,對同一類稅務行政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要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力求相同情況平等對待,同類情況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前后事件處理一致。稅務行政內部準則一方面可以確保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平等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稅務行政裁量行為的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提供參照。
(二)建立以稅務行政行為理由說明制度為核心的理性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即程序的合理性。法的合理性分為價值(實質)合理性和工具(形式)合理性,程序理性即二者的統一:一方面,程序的合理性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從實體角度看是合理的、符合實體正義的;另一方面程序理性是指一個法律程序產生結果的過程是一個通過事實、證據以及程序參與者之間平等對話與理性說服的過程。也就是說,程序在過程上應當遵循通過理性說服和論證做出決定的要求,不是恣意、專斷地做出決定。程序理性是正確行使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和保證,稅務執法實踐也充分證明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往往與程序不合法相伴隨。理性程序制度不僅要求稅收行政自由裁量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且應滿足執法合理性的實質要求。
行政行為理由說明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事實因素、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諸多因素。對于理性程序的運作來說,理由說明制度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對程序操作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一種理性的控制:(1)理由說明制度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作出決定的過程中,盡量避免恣意、專斷、偏私等因素,因為只有客觀、公正的理由才能夠經得起公開的推敲,才能夠有說服力和合法性。因此,說明制度是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的一個有效環節和機制。(2)理由說明制度有助于對決定不滿而準備提起申訴的當事人認真考慮是否要申訴,以何種理由申訴,避免無謂和無效訴訟。(3)理由說明是程序公開的體現,意味著對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與尊嚴的對等和尊重,當事人知悉稅務機關自由裁量的動機和原因,有助于其日后行為的調整。(4)理由說明制度在形式上表明行政行為是理性思考的結果,因此有助于增強人們對決定合理性的信心,避免當事人雙方對立。(5)說明制度可以形成慣例和先例,有利于平等保護,有助于行政救濟和司法審查。可見,理由說明制度是程序理性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是稅收自由裁量權程序控制的關鍵一環,要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就必須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
(三)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為降低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成本提供制度保障
在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際行使過程中,由于稅務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不同,將會導致對法律、規章的理解不同從而也就會產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所以保障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就必須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的監督和救濟制度。與稅務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內救濟“以其符合專業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優勢,為現代行政救濟制度所廣泛采用”。但如前所述,我國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尚不完善,制約了稅收相對人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作用。今后可以考慮:(1)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嚴格實行復議機構的職責獨立、機構獨立;(2)放寬條件限制,實行選擇性復議前置制度,提高救濟方式的靈活性;(3)擴大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減少列舉式立法制造的受案范圍“盲區”;(4)將稅務行政復議資格擴大到間接行政相對人,以更好地保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5)改革審理方式,試行辯論、質證等開庭審理方式,引入陪審制,提高納稅人對稅務行政復議結果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四)創新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審查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審查不是對“行政自治”的總體否定,其目標不是代行行政自由裁量權,而是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機關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機關盡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6]。”司法審查一方面可以通過糾錯實行權利救濟,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外部強制壓力,規范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為了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制度的控制作用,首先要在立法上擴大司法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審查范圍,突破審查范圍的限制,避免審查標準的含混不清。其次要提高稅收司法審查人員的業務能力,保證司法監督的有效性。稅務行政訴訟本身的專業性要求我國的行政庭法官必須是通曉稅收、會計、法律的復合型法官,因此,要充分發揮司法審查的監督功能,必須是專職的稅務法官才能勝任。再次,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最后,應逐步引入行政判例制度,用行政判例的方式確立司法審查的參照標準,彌合成文法的不足。
(五)推行稅務行政責任制度
(一)公平優先原則
。正義有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三者之間是詞典式序列,不可逾越。而其中的關鍵就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稅收公平衡量有兩大原則:一個是受益原則;另一個是支付能力原則。受益原則是將公共物品類比于私人物品,主張以納稅人能夠從政府公共服務中獲得的收益大小來充當確定稅收負擔的分攤標準,以實現公平的原則。但是在稅收實踐的發展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功利主義的興起,沖擊了受益原則。
(二)效率優先原則
嚴格的效率優先原則要求稅收不干預資源配置,避免納稅人會因為納稅而改變自己的效率經濟活動,最后導致社會蒙受額外的損失。同樣在經濟學中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有很多前提假設:(1)每個消費者、生產者的邊際替代率相同,且同意物品在生產和消費雙方的邊際替代率相同。(2)工作與休息的邊際替代率等于休假體驗與收入體驗之間的邊際轉換率,同時也等于工資率。(3)未來消費與現代消費之間的邊際替代率等于未來生產和現在生產的邊際替代率。學者們一般將稅收的影響概括為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從社會總效用最大化去考慮的話,最優稅收制度要求征稅導致的消費減少對于任何一種商品的比例都是相同的,也就是等比例下降準則。如果政府采用扭曲性的商品稅來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化,那么最優稅率結構應使得每一種商品的實際消費都同比例地減少,從而保證稅前稅后,或者說征稅與否的消費結構保持不變,而減少的消費全部以稅收形式轉移到了政府手中。這樣就可以使得稅收的扭曲效用降到最低,效率的損失被降至最小,從而保證社會總效用達到最高點。
(三)兼顧原則
最優稅收制度理論提出了三個重要的結論,其中前兩個是比較容易理解的:第一,低收入家庭的在社會總福利中所占的權重較大,因此在稅收上可以給予其適當的優惠;第二,在商品稅制度上,對低質量的商品進行補貼,對收入邊際效應為正的商品正稅,對奢侈品征以重稅。這也是全球各國在制定稅收制度時都普遍采納的結論。而第三個結論就需要加以詳細闡釋了,莫里斯提出了“倒U型”最有所得稅率,即高收入者高納稅,低收入者低納稅,但收入級別的最高檔和最低檔的邊際稅率特別低。如果最高收入階層受到邊際稅率為零的刺激,就會促使最高收入階層減少閑暇,反而會使稅收總額增加,提高了社會總福利,最終維護了社會的公平。當然在最優線性所得稅時,反彈性原則同樣適用于所得稅的優化問題,即勞動的供給彈性越大,則稅率就應該越小。通過對整個西方稅收理論發展脈絡的梳理,可以看到效率與公平衡量的問題始終處在稅收制度的核心。我國在實際應用稅收理論的時候必須考察該理論的前提假設是否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比如完全競爭的市場就不太符合我國的基本情況,因為我國的市場經濟在實際上是不健全的。當然,套用馬克思•韋伯的觀念,這些學術上的研究一定存在理想化的特征,因此這些理論在實踐運用和制度對比的時候,這些稅收理論只需要發揮價值參照的作用即可。所以下面將分析我國稅收政策的實際情況和改進措施。
二、我國稅收政策的特點
(一)分稅制
分稅制是我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特點,是指將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借以劃分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政收入的問題,其提出的最初目的是解決中央財政危機。文章最開始提到的“營改增”的背后就是分稅制的問題。按照現行的分稅規定,營業稅是全部歸地方政府所得的;而增值稅屬于共享稅種,中央政府可以拿走其中的四分之三,所以有人說如果所有的“營改增”都完成了的話,地稅部門就可以半退休了。從理論上來說,分稅制是一項較為理想的制度,因為其是由事權來決定財權的,可以有力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保障了中央政府的穩定收入,滿足國家層面上公共支付的需要,也有利于中央通過財權對地方進行控制。
(二)稅收成本
上文提到的三個理論都忽略了稅收的成本問題,特別是政府去征稅的成本。但實際上稅收收入在扣除征稅成本之后的純收入才是政策制定者們最關心的。因此在制定政策時都會考慮其征收的成本。有一個很著名的例子就是窗戶稅。我國2006年取消農業稅,相信也一定有這個考慮。隨著第二、三產業的高速發展,農業能夠提供的稅收已經很少了,但是征收農業稅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除了經濟成本外還是社會成本和政治成本。2006年以前,我國農村大多都是因為政府要求農民必須照章納稅,但是很多農民交不出稅,被逼無奈只能出此下策了。所以,我們政府在制定稅收政策的時候一定會考慮課稅的收益與成本之間的關系來進行決策。
(三)征稅技術
(一)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分析。
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分析稅權,將稅權不僅定位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力與權利的追求,并將納稅人作為稅收權利的主要地位,納稅人為了獲得公共需要而納稅,政府則成為企業獲得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權力。
(三)稅收權力與稅收權利。
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行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權利是權利主體在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從“權利是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義看,權力是權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條件,而權利是權力所保障的對象,二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
稅收權力就是保障稅收活動正常運行必須且應該時,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從的強制力量,它為稅收管理者——征稅人所獨自擁有且為被管理者所承認的強制力量。事實上稅收權力是保障社會公共資源和納稅人之間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稅人是全體社會成員委托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維護與增加的代表。而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征稅者的權利就是納稅人的義務,相反,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征稅者的義務。
可見,稅收權力和稅收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稅收權力是稅收權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稅收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的索取與利益的強制力量;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獲得的利益。
二、企業的稅收權利分析
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是“逐利”和“趨利”經濟。企業是經濟的基本單元,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實體和競爭主體,它具有各種能力和各種權利,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中,享有權利對企業至關重要,如果不保護并肯定這些權利,作為市場主體的現代企業也喪失了權利能力,同時也就喪失了生機與活力,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價值。那么,稅收籌劃是不是企業的權利,還應該從企業依法享有的稅收權利談起。
企業的稅收權利也即納稅人權利。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因納稅而擁有的權利,即通過稅收來實現公共權力(政府)對個人產權的有效保護。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是個含義很廣的概念,不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許多無形物品:一種重要的無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對產權的保護”。通常人們說國家和政府的職能是實行“法治”,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來建立和穩定社會秩序,協調各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但這些都不過是手段,所有這些手段最終生產出的東西,正是社會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權益保障的前提則是權益的確認(合法化),稅收正是追求權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徑,納稅人權利正是通過納稅使得其自身權益得到合法化的確認和得到有效保障。納稅人權利在內容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同時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濟與補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由納稅義務而生的納稅人權利,例如目前體現在《稅收征管法》(2002年實施)中納稅人的19項權利(知法權、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控告、檢舉權、申請獲取檢舉獎勵權、受尊重權、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基本生活用品無稅所有、使用權、委托權、受賠償權、退回多繳稅款并受補償等)。廣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公民作為納稅人應該享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享有的權利。①
三、稅收籌劃權分析
(一)稅收籌劃權的法理基礎。
稅收籌劃存在的法理基礎在于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稅收法定是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則表現為公民個人參與市民生活、處分其私有財產權利的自主性。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共同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1.籌劃權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正式建立在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和稅收價格說的基礎之上,其基本含義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有稅必須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稅收法定是法治主義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其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稅收實體法定和稅收程序法定。稅收實體法定是指各單行稅種法律中所共同規定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它具體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由法律明確。稅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體包括稅額核定、稅收保全、稅務檢查、強制執行、追繳追征等內容。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正因為如此,雖然違法行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2.私法自治是籌劃的內在動力。
私法自治原則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按照我國臺灣法學家王澤鑒在《民法總則》一書中的觀點,私法自治是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組織的非法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利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在私法范圍內,個人能夠自主地參與經濟活動,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進而促進市場交易,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AJM米爾恩的闡釋,權利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資格。它可以分為兩大類:行為權和接受權。享有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權則是指有資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基于私法自治原則,基于對稅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是納稅人享有的行為權。按照經濟學觀點,納稅人(企業)是在社會經濟狀態中從事生產、消費、交換的行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偏好,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必然帶來對稅收籌劃利益的追求與向往。
(二)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稅收籌劃權利的實現②。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價作用。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具有客觀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須在客觀上使個體的行為與法的規定相協調。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定原則同樣為納稅人納稅、征稅機關征稅建立了明確的評價標準和規定,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是稅收籌劃行為,還是偷稅、漏稅、騙稅行為,這些都需要稅收法定原則在相應的稅收法律中予以明確。按照法學理論,法律一方面通過宣告權利,給予人們從事社會活動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又通過設置義務,來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納稅人一方面享有稅收籌劃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行事。
稅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不背離私法自治原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各種納稅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生產、生活需要任意選擇生產經營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最終將導致自由的淪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同樣導致權利的濫用。稅收法定對私法自治的限制,不會妨礙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稅收法定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對鼓勵國家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經營,調整私法自治具有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權在稅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規定范圍內所享有的權利,私法自治原則使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行使稅收籌劃權利,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則的相互界定,將稅收籌劃權的具體權利與行為范圍體現在明確而具體的范疇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稅收籌劃權利必將作為一項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認可。
(三)稅收籌劃權的法律意義③。
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即稅權。相應地,稅收籌劃權作為稅權的一部分則可以界定為在法律權利義務規范下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行為。
在法治社會中,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納稅人各種權利,稅收籌劃權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原因在于權利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法的規定性,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客觀存在的;二是權利擁有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后者則表明雖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納稅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動地實現其需求,即納稅人對自己主動采取的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預測將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說,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市場經濟條件中,經濟主體有自身獨立的經濟權利和利益,稅收籌劃權也成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稅收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收籌劃產生的標志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的基礎判例。另一重要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個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收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這兩個判例,在國際上被認為是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權利認可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也在法律上承認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而且,中國加入的WTO和OECD組織賦予國民八項權利,其中便有納稅人的籌劃權。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既是納稅義務人,又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兼并與破產的權利。而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從長遠和整體看,稅收籌劃權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
注釋:
①張禱:《對我國稅收征納關系的認識》,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6月。
(一)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分析。
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分析稅權,將稅權不僅定位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力與權利的追求,并將納稅人作為稅收權利的主要地位,納稅人為了獲得公共需要而納稅,政府則成為企業獲得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權力。
(三)稅收權力與稅收權利。
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行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權利是權利主體在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從“權利是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義看,權力是權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條件,而權利是權力所保障的對象,二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
稅收權力就是保障稅收活動正常運行必須且應該時,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從的強制力量,它為稅收管理者——征稅人所獨自擁有且為被管理者所承認的強制力量。事實上稅收權力是保障社會公共資源和納稅人之間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稅人是全體社會成員委托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維護與增加的代表。而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征稅者的權利就是納稅人的義務,相反,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征稅者的義務。
可見,稅收權力和稅收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稅收權力是稅收權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稅收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的索取與利益的強制力量;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獲得的利益。
二、企業的稅收權利分析
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是“逐利”和“趨利”經濟。企業是經濟的基本單元,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實體和競爭主體,它具有各種能力和各種權利,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中,享有權利對企業至關重要,如果不保護并肯定這些權利,作為市場主體的現代企業也喪失了權利能力,同時也就喪失了生機與活力,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價值。那么,稅收籌劃是不是企業的權利,還應該從企業依法享有的稅收權利談起。
企業的稅收權利也即納稅人權利。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因納稅而擁有的權利,即通過稅收來實現公共權力(政府)對個人產權的有效保護。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是個含義很廣的概念,不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許多無形物品:一種重要的無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對產權的保護”。通常人們說國家和政府的職能是實行“法治”,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來建立和穩定社會秩序,協調各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但這些都不過是手段,所有這些手段最終生產出的東西,正是社會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權益保障的前提則是權益的確認(合法化),稅收正是追求權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徑,納稅人權利正是通過納稅使得其自身權益得到合法化的確認和得到有效保障。納稅人權利在內容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同時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濟與補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由納稅義務而生的納稅人權利,例如目前體現在《稅收征管法》(2002年實施)中納稅人的19項權利(知法權、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控告、檢舉權、申請獲取檢舉獎勵權、受尊重權、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基本生活用品無稅所有、使用權、委托權、受賠償權、退回多繳稅款并受補償等)。廣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公民作為納稅人應該享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享有的權利。①
三、稅收籌劃權分析
(一)稅收籌劃權的法理基礎。
稅收籌劃存在的法理基礎在于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稅收法定是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則表現為公民個人參與市民生活、處分其私有財產權利的自主性。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共同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1.籌劃權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正式建立在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和稅收價格說的基礎之上,其基本含義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有稅必須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稅收法定是法治主義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其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稅收實體法定和稅收程序法定。稅收實體法定是指各單行稅種法律中所共同規定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它具體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由法律明確。稅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體包括稅額核定、稅收保全、稅務檢查、強制執行、追繳追征等內容。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正因為如此,雖然違法行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2.私法自治是籌劃的內在動力。
私法自治原則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按照我國臺灣法學家王澤鑒在《民法總則》一書中的觀點,私法自治是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組織的非法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利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在私法范圍內,個人能夠自主地參與經濟活動,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進而促進市場交易,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AJM米爾恩的闡釋,權利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資格。它可以分為兩大類:行為權和接受權。享有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權則是指有資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基于私法自治原則,基于對稅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是納稅人享有的行為權。按照經濟學觀點,納稅人(企業)是在社會經濟狀態中從事生產、消費、交換的行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偏好,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必然帶來對稅收籌劃利益的追求與向往。
(二)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稅收籌劃權利的實現②。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價作用。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具有客觀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須在客觀上使個體的行為與法的規定相協調。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定原則同樣為納稅人納稅、征稅機關征稅建立了明確的評價標準和規定,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是稅收籌劃行為,還是偷稅、漏稅、騙稅行為,這些都需要稅收法定原則在相應的稅收法律中予以明確。按照法學理論,法律一方面通過宣告權利,給予人們從事社會活動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又通過設置義務,來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納稅人一方面享有稅收籌劃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行事。
稅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不背離私法自治原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各種納稅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生產、生活需要任意選擇生產經營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最終將導致自由的淪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同樣導致權利的濫用。稅收法定對私法自治的限制,不會妨礙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稅收法定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對鼓勵國家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經營,調整私法自治具有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權在稅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規定范圍內所享有的權利,私法自治原則使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行使稅收籌劃權利,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則的相互界定,將稅收籌劃權的具體權利與行為范圍體現在明確而具體的范疇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稅收籌劃權利必將作為一項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認可。
(三)稅收籌劃權的法律意義③。
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即稅權。相應地,稅收籌劃權作為稅權的一部分則可以界定為在法律權利義務規范下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行為。
在法治社會中,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納稅人各種權利,稅收籌劃權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原因在于權利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法的規定性,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客觀存在的;二是權利擁有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后者則表明雖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納稅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動地實現其需求,即納稅人對自己主動采取的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預測將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說,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市場經濟條件中,經濟主體有自身獨立的經濟權利和利益,稅收籌劃權也成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稅收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收籌劃產生的標志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的基礎判例。另一重要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個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收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這兩個判例,在國際上被認為是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權利認可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也在法律上承認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而且,中國加入的WTO和OECD組織賦予國民八項權利,其中便有納稅人的籌劃權。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既是納稅義務人,又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兼并與破產的權利。而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從長遠和整體看,稅收籌劃權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
注釋:
①張禱:《對我國稅收征納關系的認識》,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6月。
1.1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籌資方式是企業籌集資金采取的具體形式,籌資決策也是每個企業必須面臨的問題,同樣是一個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作為企業一項相對獨立的活動,企業的籌資渠道一般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雖然企業所需要的資金可以通過這兩種融資途徑得到滿足,但籌資方式的不同對企業的預期收益也會產生影響,使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一般來說,企業稅款前的投資收益如果高于負債資金的成本,那么負債籌資比重的增加可以提高權益籌資資本的收益水平;相反,如果負債資金的成本超過了稅款前的投資收益,那么權益資本的收益也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所以,企業在進行籌資方面的稅收籌劃時,必須立足于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考慮企業可承受的財務風險,確定合理的籌資方式,從而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1.2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2.1對于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式分為購買和租賃兩種。在企業購買投資中,企業要交納一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并且購買固定資產要一起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值,不可以進項稅抵扣,優點就是資產折舊可以抵減賬面的利潤,交納的所得稅少。租賃投資方式則可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抵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金額,可以避免因為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資金占用以及經營風險。
1.2.2對于企業擴大投資方式的選擇
如果企業要準備擴大投資,必須要面臨一筆稅收負擔的賬要核算。企業在擴大投資時會有多種形式可以選擇,投資方式選擇適當與否直接影響企業的利益。一般在企業擴大的初期,發生利益虧損的可能性較大,而擴大企業投資設立子公司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方面如果企業采用收購虧損企業進行擴大投資,可以將企業的利潤轉到虧損企業上,合并兩個企業的財務報表,從而達到減少稅收負擔的目的。
1.3經營銷售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在國家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企業財務處理方式對企業的納稅成本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企業經營方式的不同,對企業來說也會形成不同的稅收負擔。比如國內經營與跨國經營,內向經營與外向經營等,它們的納稅支出是不一樣的,所以企業要根據經營情況制定相應的稅收籌劃,以減輕稅收負擔。在銷售活動中,企業為了增加銷售的數額,大都會采取不同的銷售方式,例如折扣促銷銷售以及銷售折讓等等。拿折扣銷售來說,由于折扣與銷售是同時發生的,所以根據稅法規定,銷售額和折扣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額計算增值稅;如果折扣額是另開發票的,那么就不可以從銷售額中減掉折扣金額。所以企業在銷售時對于折扣銷售,要把銷售額和折扣注明在同一張發票上,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2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
稅收籌劃是一項非常系統的工作,在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稅收籌劃風險就是在企業稅收籌劃活動中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失敗從而付出的代價,主要包括以下風險。
2.1稅收政策不穩定導致的風險
我國的稅收政策經常發生變動,有可能一方面給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足夠的空間,另一方面又給企業稅收籌劃帶來一定的風險。由于企業的每項稅收籌劃,都是從一開始的籌劃項目選擇到最終獲得成功的過程,如果在這期間稅收政策發生了變動,很容易導致企業依據原來的稅收政策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由合法籌劃變成不合法的籌劃方案,導致企業稅收籌劃產生一定的風險。
2.2企業內部控制不完善導致的風險
企業的稅收籌劃都是建立在內部控制制度基礎之上的,如果一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本身就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或者制度完善卻沒有切實地貫徹執行,這都會將導致稅收籌劃產生一定的隱患。如果企業的管理層對稅收籌劃不重視或者認識不足,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單純的搞關系、少納稅,這必然會導致作為籌劃依據的許多基礎工作無法落實,使企業稅收籌劃方案難以取得成效。
2.3籌劃方案不當導致的風險
在理論上講,稅收籌劃在企業采購、籌資、投資、生產、經營等各個領域都可以應用,但是因為企業的實際情況大不相同,涉及的稅收籌劃項目的多少、緩急也不同,這就需要企業對籌劃方案進行合理的選擇。企業選擇什么稅收籌劃方案以及如何來實施方案,大部分會取決于籌劃人的主觀判斷,如果這個籌劃人員對財會、稅收等業務不熟悉,或者理解出現了誤區,沒有全面考慮企業的所有財務數據和成本支出,就會導致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失敗。這種因為籌劃人員素質或者判斷失誤而導致的企業虧損就是籌劃方案不當風險。
3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針對以上幾點風險
3.1企業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
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注意對相關稅收政策的綜合運用,立足于企業實際,在實施稅收籌劃時,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各種風險,從多方面研究所籌劃項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企業的綜合效益,然后再作決策,時時刻刻注意對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
3.2完善內部管理控制
及時掌握政策變化企業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與完善不僅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基礎,也是避免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發生的最基本的保障。在企業內部控制財務管理方面,會計核算制度中不相容的業務必須要分離,進一步提高會計核算工作整體效率和會計信息的準確及時率,把對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的加強落到實處,比如資產管理與存貨記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只有使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善,才可以從根本上防止會計核算信息的錯誤,避免稅務籌劃風險的發生。另一方面,企業要正確認識稅收政策的實質,全面深入地了解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稅收籌劃時必須以合理、合法為前提,所以企業也要不斷提高財務主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只有以完善的內部控制為平臺,熟悉納稅程序以及稅收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的稅收籌劃,才能盡可能地使企業規避稅收籌劃的風險。
3.3提高籌劃專業水平
稅收籌劃作為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要求企業的籌劃人員必須全面掌握稅法、投資、貿易、會計、金融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專業性、綜合性非常強,需要高水平的復合型素質人才。所以,企業在制訂稅收籌劃方案時,一定要重視籌劃人員的選擇,如果企業自身沒有可以勝任的專業人員,就應該聘請稅收籌劃專家來進行,從而提高稅收籌劃的規范性和合理性,進一步減少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
4總結